政府与“城中村”社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中村论文,政府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中国大城市边缘的“城中村”改制步伐明显加快。广大的“城中村”通过改制,成为所在城市的组成部分,然而改制后的“城中村”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其艰巨性和挑战性是转制本身无法比拟的。
一 改制后的“城中村”社区建设的特殊性。
根据一些城市政府“城中村”改制的有关规定,我们将那些集体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农民转为居民并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转为经济联社、集体经济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形式的经济组织的“城中村”定义为“城中村”社区。中国的“城中村”社区,是从农村向城市的过渡地带,居民刚刚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其生活方式正处在从农村向城市的转变时期。
1.文化冲突剧烈。“城中村”的文化植根于当地农村,原住居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一套适应农村社区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社区成员在情感上和心理上对原社区具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与此同时,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也带来了现代都市文化与外来文化,它与原住民文化不断发生碰撞、冲突、交流与融合,冲突中有融合,碰撞中产生交流。首先,表现在小农经济思想与商品经济意识的冲突与融合,“城中村”里的原住民一般来说求稳怕乱,小富即安;而外来人口求新、求变。在农村文化与现代都市文化的冲突和融合过程中,现代都市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它对农村文化的影响非常强烈。[1]其次,表现在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本土文化是“城中村”原有文化,而外来文化则指外来人口从其原所属地域带入的文化。户口本与暂住证将“城中村”内的居住人口分为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两个不同的群体。一方面,原住居民强烈的乡土认同感和排外意识,给外地人融入当地文化造成了一定障碍,也不利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化进程;而外来人口由于在外漂泊和生活艰辛,大多和自己原属同一地域的人(即老乡)往来,也很难完全融入本地社会。不同文化由于出生地、成长背景、语言、生活习俗不同,形成不同的文化圈,文化冲突最为突出和典型。
2.居民成分复杂。首先表现在“城中村”外来人口比例很高,如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村的原住民约有1500人,而外来人口是原住民人口的4到5倍,同时社区内还有少量广州市居民,[2]广州天河区石牌村外来人大约也是本地人的近6倍。[3]社会分层、社会群体细分现象也是转制后的“城中村”社区人口构成的基本特征。“城中村”的人口由村民、市民和暂住人口构成,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社会地位使其出现了社会分层现象。一般来说,原住民收入非常高。空房出租是他们的一大笔收入,加上集体分红以及个体的其它劳动,收入非常可观。如天河区杨箕村人均年收入可达1.8万元,海珠区新窖镇农业人口人均年收入1.5万元。[4]同时,高度集中的流动人口因为地缘、血缘、职业等原因,形成了社会群体细分现象,出现了不同的“亚群体”,如北京的“新疆村”、“浙江村”,南京的“固始村”、“无为村”等,另外,随着住宅小区的开发,城中村社区白领阶层的人数也大量增加。
3.公共基础设施奇缺。“城中村”社区基础设施条件很差,幼儿园、中小学、邮电局、公厕、垃圾站、社区活动服务中心等严重不足。据统计,2001年广州市的城中村尚有1278条道路没有硬底化,约占总量的11%;有131公里排水沟没有管网化,约占总量的26%;绿化面积人均只有2.14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只有7.89%。[5]调查表明,深圳市城中村有垃圾转运站的只占10%。[6]由于市政管线无法按规划实施,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电讯管线无法按设计铺设,造成城中村的城市功能丧失,道路不通畅,缺乏公共交通,商业网点和文教卫基础不配套,从而影响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
4.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城中村”的违法犯罪问题成为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广东省1997年80%以上的刑事犯罪作案人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广州全市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二发生在38个城乡结合部街镇。[7]
5.建设资金缺乏。资金来源是“城中村”“社区”建设的瓶颈,改制后的城中村原公共开支(如道路维修、排水、供水、环卫、治安、教育)费用,加上改造和拆迁、新建房屋,改造一个村需要资金动辄上千万乃至上亿。如广州改造7个“城中村”就动用资金50亿人民币,广州天河区石牌村仅旧村改造一项大约需要费用20亿人民币[8],珠海市如果对所有“城中村”按照城市现代化的标准进行彻底改造需要资金45亿人民币。[9]
二 政府在“城中村”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城中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政府应该成为城中村社区建设制度的设计者。中国长期实行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治理模式,居民缺乏自治能力和经验,“城中村”居民也缺乏城市建设的理念,流动人口社区几乎都是临时组合,居民之间缺乏历史联系和利益纽带,因此,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指导任务比其他地方更加繁重和艰巨。
首先,政府必须提出社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发展规划。城中村布局混乱,建筑物凌乱,基础设施不配套,违章建筑多,要使“城中村”真正和城市融为一体,形成建设总体思路和制定发展规划非常重要。规划工作应与社区建设的发展与行政区划、行政体制、社会发展目标等紧密结合起来,使社区建设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在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重视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促使城乡职能一体化与空间一体化的结合,要改变过去城乡分割的规划建设思想和重城轻乡的倾向,按城乡协调、城乡结合的原则,把城中村纳入统一的社会经济发展大系统,做到城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其次,政府是社区法制建设的倡导者和实施者。政府应该尽快撤消或修订计划体制下影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关制度、法规、条例和政策,制定统一协调、互相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形成能够制约和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把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将社区建设规划纳入制度体系,化解制约社区建设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从而将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等宏观管理内容和监督、约束、规范等微观管理法律化和制度化。
2.政府是“城中村”社区建设的引导者。城中村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社会各种行为;既有市场行为,也有非市场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民间行为;既有组织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既有精神建设行为,也有物质建设行为。政府的责任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和各种经济主体投身于社区建设的事业,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的生力军。
首先,引导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制后的“城中村”社区公共设施非常缺乏,政府应该巧用市场之手,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入竞争机制,有效调动所有经济主体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如珠海市在城中村改造中对房地产开发商实行“拆一免二至三”的优惠政策,即根据旧村的区位、拆迁量,每拆迁一平方米房屋,可以免交2—3平方米建筑面积地价,并减免相应的报建费用,确保开发商25%的利润,用政府让利的方式调控市场,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政府必须及时披露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采取市场招标方法,以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规划方案、资信、对农民拆迁补偿四个因素来确定开发施工单位。总之,在城中村社区建设中,政府的角色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优惠政策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其次,政府是“城中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导航员。“城中村”社区文化建设,必须有效克服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心理和小市民文化心理阻碍。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心理深深植根于原住民的骨髓之中,因为一个人从经济、生活、情感、道德诸方面都离不开家族的支持。这种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心理使原住民形成的强烈的家族意识和乡土认同感,自然对外来文化和外来人口产生一种非常强烈的排拒心理,是社区认同意识的障碍。因为,社区文化是一种公共生活领域的文化,它的文化基础是社会公德,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与平等、权利、义务和正义等理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是私人领域的文化,它以血缘为纽带,与狭隘的私利联系在一起的道德,两种道德的基础和形成机制完全不同,因此两者之间横亘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无法沟通与对话;小市民文化心理表现为心胸狭窄,急功近利,容易满足,缺乏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它与平等、参与、友爱、协作的社区文化价值理念格格不入,“城中村”社区文化建设必须超越小市民文化心理,政府必须坚持“塑造人”这一城市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营造健康向上的“城中村”社区文化氛围,培育平等、参与、友爱、协作的社区文化价值理念,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社区认同意识是凝聚社区居民人心的基础性前提,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居民的社区认同意识,通过风俗礼仪、节日民俗等集体活动形式,创造社区成员在心理上彼此接近的机会,增强其认同感;另外,“城中村”居住着许多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关爱,他们比常人承受着更多的经济和精神压抑,政府必须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支持和心理抚慰。
3.政府是“城中村”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城中村”居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一大半,居民成分非常复杂性,各种文化在这里激烈冲突。由于我国社会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种种不公正的待遇,面临着城市其他社会阶层无法比拟的生存压力,极易产生挫折感,特别容易产生攻击性和报复心理以及反社会心理,与此同时,因征地和拆迁问题以及劳资纠纷等引起的群体闹事事件也比其他社区都要多,加上城中村管理者管理方式的粗暴简单,很容易和被管理者发生冲突和对抗,另外,本地文化和外地文化的剧烈冲突在“城中村”表现尤为剧烈,以出生地、成长背景、语言、生活习俗相同形成的小群体,很容易与本地人发生矛盾和摩擦。当双方发生矛盾时,拥有一定群体支持的人相互不难沟通,往往容易采取非法手段,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可见,城中村是城市社会多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聚焦点,总之,化解各种矛盾和调节各方利益冲突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城中村社区建设中,单纯依靠行政推力或排斥行政推力以及过分推崇居民自治,都不利于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社区建设要从外力推动走向内力推动的良性循环,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由于“城中村”的特殊性,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对城中村社区的指导、引导、协调和资金支持等职能,扶持其具备自治的基本能力,然后再将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权、治理权及相关的人、财、物权还权于居民,以拓展居民的社区参与,形成内动力,最终实现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