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启用、换发全国统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证的通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收割机论文,驾驶证论文,北京市论文,农业局论文,拖拉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机发〔2005〕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本市启用全国统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证(以下简称新牌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启用、换发新牌证的范围
(一)各种类型拖拉机。
(二)各种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驾驶证。
二、启用、换发新牌证的时间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对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核发新牌证。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对拖拉机核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与行驶证(北京B牌证)”、停止对拖拉机驾驶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上机械和驾驶员在办理变更、转移、补、换领号牌及行驶证、增驾、补、换领驾驶证及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等事宜的同时换发新牌证。
(三)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对联合收割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京NJ牌证)”。以上机械在办理变更、转移、补、换领号牌及行驶证等事宜的同时换发新牌证。
(四)结合2006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度检验工作,自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领有“九二式拖拉机号牌与行驶证(北京B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号牌与行驶证(京NJ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换发新牌证。超过2005年度检验有效期未换领新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继续使用,其号牌、行驶证即行作废。
三、新牌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拖拉机号牌(依据农业部公告第451号第1项)
1.拖拉机正式号牌。拖拉机正式登记注册后使用。
2.拖拉机教练号牌。拖拉机教练、教学、考试使用。
3.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新拖拉机出厂转移、已注册拖拉机变更迁出收回号牌以及号牌遗失补办期间使用。
(二)拖拉机行驶证(依据农业部公告第451号第4项)与正式拖拉机号牌配套。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组成。
(三)联合收割机号牌(依据农业部公告第451号第2项)
1.联合收割机正式号牌。各种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正式登记注册后使用。
2.联合收割机教练号牌。联合收割机教练、教学、考试使用。
3.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新联合收割机出厂转移、已注册联合收割机变更迁出收回号牌以及号牌遗失补办期间使用。
(四)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依据农业部公告第451号第5项)与正式联合收割机号牌配套。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组成。
(五)拖拉机驾驶证(依据农业部公告第451号第3项),是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的有效证件。
四、有关启用、换发新牌证的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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