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反恐警务国际合作机制研究论文

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反恐警务国际合作机制研究论文

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反恐警务国际合作机制研究

李 婕 姬艳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内容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人口流动化、网络信息化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恐怖主义犯罪正从内生性的政治犯罪走向国际化的综合性犯罪,并在发展蔓延中形成了全球恐怖主义的“回潮”“伊斯兰国”势力的“分流”,网络恐怖主义的“漫溢”等风险和危害。为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建议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基础上,坚持合作、创新、秩序和共赢的价值理念,促进反恐警务合作从零和博弈到多边共赢合作秩序的重构,从合约性协助到执法式合作模式的转型,从政治外交性框架到法治常态化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 反恐警务合作;正和博弈;零和博弈;国际合作

当前,在网络信息化、经济全球化、人口流动化、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化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征,即恐怖主义犯罪从组织形式到战术策略、从恐怖融资到动员招募、从人员结构到行为方式都呈现出了国际化和流动性趋势,恐怖主义犯罪正从内生性的政治犯罪走向国际化的综合性犯罪,并在发展蔓延中形成了全球恐怖主义的“回潮”“伊斯兰国”势力的“分流”,网络恐怖主义的“漫溢”等风险和危害。为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基础上,坚持合作、创新和共赢的价值理念,促进反恐警务合作从零和博弈到多边共赢合作秩序的型塑,从合约性协助到执法式合作模式的重构,从政治外交化到机制常态化法治框架的建构,实现“一带一路”和地区安全的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发展。

由于我国东部地面雨量观测站点多且分布密度大,而西部观测站点少、分布密度小且地形复杂(潘旸等,2012;沈艳等,2010,2013;Shen and Xiong,2015)。为了更加客观地分析IMERG产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降水估计精度,本文以100°E为界(廖荣伟等,2015),将中国大陆分为东、西两部分(记为“东部”和“西部”)进行研究。

一、从零和博弈到多边共赢——反恐警务合作的理念重塑

(一)零和博弈思维在国际反恐角逐中的实践样态

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国家之间的动态博弈蔓延至全球各区域各层次,各国通过力量的角逐、智慧的碰撞、利益的竞争实现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价值诉求。近年来,反恐领域日益成为各主权国家博弈的主要战场,然而以往各大国之间的博弈,包括国际反恐舞台上的角逐仍以零和博弈为主。零和博弈作为一种非合作博弈,一方所得为一方所失,社会资源总量不变。(1) 王郅强.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念变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6):5-12. 零和博弈本质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国际交往中,零和博弈思维导向下的主权国家会把彼此的利益看做成不可调和、非此即彼的关系,往往会加深矛盾冲突。

具体而言,零和博弈思维在国际反恐领域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反恐实践中坚持国家竞争和大国对抗思维,推行渔翁战术和强权政治。9·11事件后,各国纷纷将反对恐怖主义提升到战略层面,积极寻求以国际组织和公约为依托的双边或多边合作,遏制恐怖主义的发展。然而,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在国际政治关系局势中始终占据着主导作用,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反恐政策的外衣下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妄图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单极世界。美国为了推翻所谓的“独裁政府”,采取渔翁战术,利用恐怖势力挑起争端,(2) 王彪.美国反恐政策“双重标准”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从中渔利。例如,美国打着反恐的旗号染指中东,实际上长期暗地里扶持“伊斯兰国(ISIS)”恐怖组织,企图达到控制中东、制衡俄罗斯的目的。恐怖主义在中东地区愈演愈烈,和美国暗地扶持、避重就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是在国际反恐中大搞“双重标准”,助长恐怖主义势力和破坏反恐合作。美国在反恐行动中的“双重标准”主要是指其以自身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作为恐怖主义的界定准则,以狭隘的意识形态和文明冲突作为区分盟友与非盟友的标准,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扩大自身在国际社会上的势力范围。例如“基地”组织和“东突”组织同被联合国列为恐怖组织,美国将“基地”组织定位为一个残暴、专制、邪恶的新型恐怖组织,但却迟迟未将“东突”的某些分支列入恐怖主义名单,甚至默许其存在并且允许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给予资金支持和扶助。就本质而言,美国秉持的反恐“双重标准”实质就是坚持了一种零和博弈思维,即将别国的安全收益看做是自己的战略损失,选择在国家利益范畴内支持恐怖主义的同时打击别国的反恐成果和安全利益,从而以国际社会安全利益为代价而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打造智慧教室,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前沿信息技术,开展课程线上线下的混合式教学,提供个性化师生服务和智能化管理,将物理环境和虚拟环境有机融合,实现多元化交互教学的学习环境。构建线上资源数据库,综合计量经济学教学内容、测试题目、考评标准等。数据库还需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比如当学生线上测试时出现较多错误时,数据库可以自行调低测试难度;对学生在学习中提出的各种疑问,通过问题中的关键词使用机器应答的形式,给出特定范围内可量化的标准答案,若学生仍未能从机器回答中获得满意解答,可连线到教师端人工解答。

零和博弈思维绝不是长期交互合作中的“最优理性”选择,而是一种狭隘的、短期的、形而上的、机会主义倾向的思维模式。零和博弈思维导向下的留下玫瑰、赠人荆棘行为,不仅耗散了国际反恐力量,并且还会影响国际关系和安全利益的长远稳定发展。例如美国对“伊斯兰国(ISIS)”的支持与纵容,使得中东地区炮火连天、动荡混乱,人民家破人亡,苦不堪言,恐怖主义力量迅猛发展。美国对恐怖主义的“双重标准”和纵容扶持,不仅损害了大多数国际的安全利益,也遭到美国传统盟友的抗议与不满,使得国际政治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更加激化,国际反恐合作力量进而受到了更大的耗散和削弱。实践证明,采取零和博弈思维是不明智的,最终只会削弱国际反恐合作力量、扰乱国际政治秩序、威胁国家安全形势。因此,在国际反恐的合作中,应摆脱零和博弈思维的禁锢,寻求更加共赢互利、平等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合作理念。

(二)反恐国际合作的正和博弈与合作共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世界多极化的推进,不仅打破了冷战思维下国家交往的壁垒与限制,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资本、人口间的交往流通也更加紧密。因而一个国家很难无视各国之间安全利益的共生和耦合性,将本国的反恐战略孤立于国际反恐进程之外。霸权主义和零和博弈思维已经无法逆历史潮流而存在,合作共赢的正和博弈才是未来国际社会安全发展、反恐合作有效运行的主流思维导向。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即双赢。(3) 李培锋.切分蛋糕与和谐社会[J].中国纺织,2006(4):156-157. 习近平指出:“要摒弃零和游戏、你输我赢的旧思维,树立双赢、共赢的新理念。(4) 习近平.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全文)[EB/OL〗.[2015-03-29]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3/29/c_127632707.htm. 因此,世界范围下的反恐处置,也要致力于合作共赢,才能实现反恐实践的正和博弈。

其次,进一步推动区域性反恐法律合作。区域内各成员国积极加入到反恐法律合作的建设中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反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结合区域性反恐警务实践需求,建立健全区域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框架条约。法律依据是区域内各国在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和警务合作的基础,当前还缺乏专门性体系化的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公约,应当在“反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在法律框架条约下,界定恐怖主义概念,协调统一恐怖主义犯罪和恐怖组织的认定机制,细化反恐警务合作的方式手段、程序规则以及联合执法的配套性机制,明确双边或多边反恐警务合作措施和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为区域性反恐共同体的生成和促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二是在实质合作原则指导下促进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的制度化和体系化。虽然当前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的协议、宣言、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文本众多,但由于法律效力较低以及约束力有限,使得其大多仅停留于表面性的宣言、非常态化的论坛等柔性合作机制中,未能深入到反恐警务的联合执法及其行动的实践中。因而,为促进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的常态机制化,反恐警务合作机制的设计构建应从以往只是简单协助转变为实质合作,即各国必须相互认可、主动联合、协调合作,特别要加强情报共享、证据采集、侦查协助等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区域性恐怖主义活动。在实质合作原则的指导下,各国应在坚持主权的基础上,主动让渡部分司法权力推动区域性反恐公约的实施,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推动警务合作的纵深发展,从司法协助逐步拓展到联合侦查、情报共享、金融监管等反恐警务合作领域。

在播种前,认真检查种子质量,去除发霉变质、虫蛀、伤胚不能发芽的种子。要求播种的种子发芽率为90%以上。播前选晴天晒种1~2d,以提高发芽率和发芽势,将选好的种子用磷酸二氢钾300~500倍液浸种8~10h,或用ABT 4号生根粉15~20mg/L浸种或拌种,随拌随播。

在第二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呼吁面对变局,群策群力、合作共赢是各方的正确选择。(6) 习近平.习近平在第二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全会上的致辞(全文)[EB/OL].[2019-06-07]http://www.ccps.gov.cn/xxsxk/zyls/201906/t20190608_132172.shtml. 因此,在反恐领域内要实现联合协作,需要各国共同承担维护国际和平安全的重任,以互信协作增强反恐合作力量,以正和博弈思维引导反恐合作深入开展,以平等互利的安全观维护地区和平,彻底消除恐怖主义的影响。

二、从碎片化协助到系统性规范——反恐警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国际反恐防控体系的构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第一,凝聚反恐共识,消除反恐“双重标准”,促进国际反恐从打击到预防的转变。各国必须共同认识到恐怖主义势力对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土安全稳定的威胁和破坏,一旦某合作方放松防控力度,便会形成防控的漏洞和短板。如美国等国家将“冷战思维”和战略竞争置于反恐之上,假借反恐外衣实施单边军事主义和反恐“双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际社会中“越反越恐”的现象。因而,各合作国必须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建立反恐防控共识,在反恐全球化预防治理中不断压缩恐怖主义的生存空间。

(一)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首先,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恐怖主义认定标准。恐怖主义认定是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发展的共同基础和逻辑起点,只有消除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界定的争议,并在沟通、磋商、对话基础上形成恐怖主义认定的共识,才能为各国刑事司法协助、反恐资金监控、情报信息交流、联合执法合作方面提供制度支撑。一方面,在国际社会中,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关键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球范围内关于恐怖主义定义的对话协商,寻求各国对于恐怖主义认定的共识,从而找到合作发展的空间,具体明确恐怖主义的范围,积极抵制霸权主义主导下的反恐双重标准;另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上,可以采取双边、多边协定,公约的方式加以确认,在周边、区域、全球范围内搭建起以恐怖主义认定程序为先决条件和共识基础的警务合作法律框架。同时,各国还应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制度,将国际公约中的内涵界定转化为国内立法,修缮恐怖主义认定程序,进一步推动各国反恐合作的罪名协调与机制对接。

据前面的计算结果,按照50年一遇泥石流复核计算,泥石流固体物质重度γH=2.67 t/m3,水的重度γw=1 t/m3,泥石流重度γc=1.786 t/m3,泥石流冲出量为Q=2.28×104 m3,据此计算出固体物质冲出总量为QH=1.15×104 m3。

其次,区域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为了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国际公约指导下的地区性警务合作日益成为区域层面反恐合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方面。“9.11”之后,面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威胁,我国与东盟已经签订多部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文书,但是实践中仍然面临着法律文本约束力较低、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碎片化严重等问题。其一,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文本的约束效力较低。一方面国际公约及联合国决议对反恐合作设计出的条款和制度框架原则性较强,缺乏有力的实施机制和约束措施,未能完全转化在区域反恐合作的法律文本中。另一方面,中国—东盟的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文本分散在双方签订的协议、宣言、备忘录等中,不仅法律效力较低、对各方成员国约束力有限,而且大多尚停留于表面性的宣言、非常态化的论坛等软性合作机制中,未能深入到反恐警务的联合执法及其行动的实践中。其二,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碎片化严重。在中国—东盟的反恐警务合作组织框架下,将情报共享、司法协助、引渡机制以及联合执法等进行独立、割裂设计,缺乏整体性与体系化,特别是其联动协同性还无法满足区域性反恐预防和打击的实践要求。

最后,我国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与反恐相关的警务合作领域,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等。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公安机关开展反恐警务合作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和有效制度支撑,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方面,立法规范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虽然都提到了反恐方面的合作,但原则性条款居多,且涉及到反恐警务方面的合作较少,即反恐与警务相对分离。例如,《国家安全法》中有5次提到了“合作”,涵盖军事、资源、能源等方面,但并未涉及反恐警务合作等领域。另一方面,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制度衔接不足,无法满足反恐合作现实需求。我国反恐立法的顶层设计仍遵循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出台的多部反恐立法仍指停留在抽象性或者概括性的层面上,无法有力指导反恐实践。有些反恐立法只是针对国内事务,对恐怖主义的形式、反恐实战环境、各国条约缔结等现实情况,既没有开展广泛调研,又缺乏相应的实践检验,无法有效与国际反恐警务接轨。例如,我国刑法中对恐怖主义的罪名认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冲突,且恐怖主义认定程序的法治化样态仍未形成,这给反恐警务合作的后续开展造成很大影响。

(二)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当前国际反恐的合作多是基于协议、会议声明、共同宣言等形式上的一种外交性或者协约性的模式。事实上,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而言,仅仅停留在机关型合作方式上,远远无法应对和满足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需要。因而,促进国际反恐机制从务虚的顶层设计到具体反恐行动的落实,从静态法规建设转移到动态警务合作层面上,从外交式协作向执法式合作的模式转变,已成为当前国际反恐警务合作的重要课题。国际反恐警务合作不应只停留在政治外交层面上,而应该在各国反恐行动的对接交流的同时,构建紧密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创新和发展边境反恐执法合作平台,完善国际反恐网络空间治理、促进国际间反恐联络、推动反恐人才和技术交流,构建和完善多元化、实战化、立体化的国际反恐“执法式合作”新模式。

首先,国际反恐警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就国际社会层面而言,一直把打击恐怖主义作为重要的宗旨和任务。法治化建设视角下的反恐警务合作理论与实践框架中,统一各国立法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是前提。据荷兰学者施密德的统计,国际上目前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多达 160 多种。(7) 史红梅.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反恐法律机制建设的中国应对[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4):161-168. 但是目前为止联合国还没有制定出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因而很难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新型恐怖主义犯罪类型。作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安全威胁,恐怖主义是对世界各国共同利益与世界经济发展环境的侵害。然而,国际社会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个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范畴界定,甚至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中还出现了相互冲突矛盾的规定,这就使得反恐警务合作领域中缺乏判断、认定恐怖主义的标准,进而直接影响到各国之间在反恐处置实践中更为深层次的合作与协同。同时,联合国反恐法律文件彼此之间的协调性有限、整体性不足。目前,联合国相关反恐规定散落在联合国大会指定的决议和公约草案以及安理会制定的决议等不同法律文件之中,不同部门指定的法律文件造成适用上的效力不明和规范冲突。

基于系统论的整体性与层次性原理,无论是国际反恐警务体系还是区域性、地方性反恐机制,都是整个反恐警务合作中的子系统,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必须要有层次地推进到子系统的要素建设中去,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当前,虽然国际社会反恐警务的法治建设在不同的层面都有所涉及,但是在制度衔接和实践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联合国现有反恐法律文件缺乏统一协调性,且存在大量的矛盾与漏洞;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中现有的法律文本约束力较低,条约协定的碎片化严重;国内反恐警务合作立法的动态性不足、开放性有限,无法满足国际反恐警务处置的实践需求。

正和博弈思维为国际反恐合作指明了方向和未来,如何将这种互惠型理论模型转化为现实机制,还需要世界各国通过具体制度和政策加以落实。首先,消除反恐“双重标准”,增强反恐工作共识与融合。当前反恐国际合作尚未达成广泛共识,这不仅表现在对反恐框架模式的理解不一,而且在反恐共有理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美国在反恐政策中推行的“双重标准”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霍布斯文化”观念引导所致。“霍布斯文化”将战争等暴力工具看做是争取国家利益正当合法的途径,本质上是一种“谁拳头大谁说话算数”的“唯实力”思想。当前国际关系中,“霍布斯文化”仍然是屡见不鲜的,因而以反恐共识为核心的共有理念和国际文化的塑造,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就能实现的,而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各国在反恐实践中应树立伙伴关系、深化国际合作对话,摒弃披着反恐外衣的冷战思维和霸权行为,揭发“文明冲突论”下的民族吞并和侵占本质,消除“双重标准”,促进“霍布斯文化”向“康德文化”(5) 康德文化将国家间的关系定位为朋友关系,不再视战争为合法手段,而是“以谈判、仲裁或诉诸法律等方式解决,即便是当战争的物质代价对一方或双方都不高的时候也是如此。” 观念的转变以及“霸权主义”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塑。其次,坚持平等互利、信息共享,走出反恐博弈的囚徒困境。为达到博弈中的帕累托最优,把合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需要构建统一的执法合作平台、情报信息互换系统、防控打击行动联盟等合作机制,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信任,淡化分歧,形成国际反恐工作的“天网”。最后,发挥经济全球化的“外溢”功能,坚持互相协作,推动防恐反恐的合作共赢与可持续发展。当前各国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合作较多,但反恐国际合作还在起步阶段,联合国等组织也是在商谈经济合作事宜时才谈及国际安全。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扩大经济利益融合是国家关系的重要基础。国际经济合作方面已取得不少成果,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合作的发展,发挥经济全球化的外溢功能,加强反恐预警、情报、侦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夯实国际反恐合作的根基。

最后,健全国内反恐警务配套性法律体系。任何国际公约和多边条约的具体落实都离不开以国内专门法为核心,以组织程序法为依据,以一系列配套性保障立法支撑的法律体系。为适应国际反恐形势的要求,我国《反恐法》专门对反恐国际合作有相关规定,构建起了恐怖主义的认定程序、情报信息交流程序、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境外反恐任务执行程序、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程序等一系列新机制。总体来说,反恐法在国际合作机制方面存在着诸多创新,想要将上述机制落到实处,还应当在反恐国际合作理论基础上不断对细则和规定加以完善,建立“以组织领导体系为核心,以法律框架为依据,以工作运行体系为主题,以后勤保障体系为支撑”的四位一体反恐国际合作机制体系。(9) 杨阳.反恐怖主义法视角下的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其中,恐怖主义定义是我国反恐工作的起点。我国应在立场层面上完成对恐怖主义的认定,同时加强配套立法,完善司法解释,进一步促进相关反恐立法工作的进程。在组织层面上,建议通过国家间反恐领导机构的定期会晤机制、国际警务联络官机制、国际反恐警务人才合作培训机制、边境联合执法队伍的构建促进国际反恐警务合作机制的组织对接;在机制运作层面上,需在务实高效原则基础上创新和完善反恐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反恐联合侦查协作机制、国际反恐融资监控机制、联合跨境追击和遣返机制,实现动态预警、联合侦查、跨境追击、协同联动的目标;在实践层面上,应针对恐怖主义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征,适时调整反恐警务战略,以更加灵活多变的反恐合作形式促进反恐实务的制度衔接、利益协调和组织对接,确保反恐警务合作在“立法、制度和实践”三个维度的协同发展。

三、从政治外交性到执法合作式——反恐警务合作的模式创新

目前各国反恐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国家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不统一。大国往往通过施加政治影响,将反恐作为政治角力的工具,严重影响反恐警务合作机制的法治化发展。(8) 杨阳.反恐怖主义法视角下的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因而,需要在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协调国际恐怖主义定义、完善区域性反恐警务合作机制、健全国内反恐法的配套性警务机制,将我国反恐警务合作纳入到更为广阔的国际制度空间中。

(2)东、中部人力资本经济开放度与中间品进口的国际基础溢出明显增强了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西部区域的技术创新同该区域人力资本与中间品进口的国际溢出效应间的相关性较低。主要原因是我国东、中部人均受教育年限多于西部。对大量进口中间品与技术创新来说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应使用已有的知识技能实行二次创新,以此提升创新能力。

(一)在构建国际反恐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源头治理

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呈网络化纵深化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成为国际警务合作的重点。当前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网络化特点,犯罪组织遍布世界各地。因而必须加强国际反恐防控合作,促进各方协同参与,对社会安全防控资源进行科学整合和有效配置,(10) 姬艳涛,扈靳璐.个体恐怖主义下的“独狼”行动:成因、特征和危害[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6). 从根源上打击和消除恐怖主义的生存土壤,才能实现全球反恐共同治理和积极防控的成效。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国际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它是由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组成的综合体,其应具有系统的属性,包括整体性、开放性及动态性等。如果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的整体性、开放性及动态性不足,将使得恐怖主义防控和打击的系统功能失调,从而削弱全球反恐治理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国际反恐警务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中,应从系统论视角出发,提高国际性反恐警务合作机制的整体性,增进区域性反恐警务机制的协同性和加强国内反恐警务合作立法的动态性,推动反恐警务合作机制从碎片化协助到系统性规范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构建紧密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促进警务合作高效便捷。国际反恐警务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各方的利益很难均衡,亟需在国际组织的主导下有效展开。从国际反恐实践来看,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主导或参与的多方跨国警务合作成效较为显著。因而,为促进国际反恐防体系的纵深发展,应当在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主导下促进松散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向紧密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的转变。传统的松散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是一种以区域公约和双边外交协定为纽带的警务联合,外交层面的合作多于实践层面的协作,缺乏常设的职能机构和专业的领导统筹,不利于区域警务信息的统一和联合执法行动的开展。而紧密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克服了松散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实行能力的局限性,(11) 汪小林,陈合权.多层面国际警务合作方式的框架构筑[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5). 通过建立专门的警务运行机构,并赋予其特定的警务协作职能,贯彻了合作共赢的正和博弈理念,使国际警务合作更加高效便捷。

第三,在“警务一体化”理念下促进多层次反恐联合执法机制的构建。随着恐怖主义国际化程度加深,安全威胁的超国界性使得各国日益认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下反恐联合执法的重要性,世界各国应在“警务一体化”理念下推动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反恐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反恐联合执法信息网络平台。情报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作为反恐预警、应急处置、分析研判、联合执法的前提基础,成为破解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的核心关键。以欧盟“警务一体化”为例,欧盟警务信息共享从“第三支柱”发展到了“自由安全和公正领域”,通过海牙项目(Hague Programme)和斯德哥尔摩项目(Stockholm Programme)加强执法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构建申根信息系统(12) 申根信息系统(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欧盟应用最为广泛的信息交换模式。 、欧洲信息交换模式(13) 欧洲信息交换模式(European Information Exchange Model),它于 2012 年由欧盟委员会倡议建立,用于推动信息情报共享的制度化发展。 、旅客实名记录系统(14) 旅客实名记录系统(Passenger Name Record),它对欧盟国民(以及非欧国民)活动轨迹进行监控记录,以满足欧盟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和有组织犯罪的需要。 ,逐步形成了欧盟“共同且统一”的警务信息共享模式。(15) 吴韬,王浰源.反恐视角下欧盟边境地区警务合作之探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2017,(3). 我国在反恐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上还处于初步阶段,信息共享平台和反恐数据库尚未成熟。在警务一体化背景下,反恐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常态化,因此应加强情报工作意识,构建情报主导下的反恐联合执法的网络数字平台,筑牢反恐联合执法的基础,有效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应在联合行动的基础上构建边境反恐执法机制。中亚和东南亚与我国接壤,是我国恐怖主义的主要来源地,边境反恐形势严峻。为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欧盟在外部边境地区警务合作中开展了多样的具体行动。如立足于“欧盟系列政策”促使各成员国达成反恐共识、将联合侦查作为警务合作的重要途径、以专门机构推进区域警务合作等,均取得一定成效。我国应在借鉴欧盟“警务一体化”的基础上,与临近地权内务局之间签订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警务合作协议,建立点对点的紧密型反恐警务合作关系。(16) 梁玉琼.浅谈中国—东盟反恐警务合作[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6).

(二)在“网络空间共同体”框架构建网络反恐国际合作机制

网络恐怖主义是网络空间与经济社会运行融合和国际恐怖主义演变两大趋势互动的结果。(17) 汪晓风.网络恐怖主义与“一带一路”网络安全合作[J].国际展望,2016,(4).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出攻击目标泛泛化、蔓延范围全球化、技术手段多元化等特点,传统的治理手段已无法应对这种新型犯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18) 习近平.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2015-12-16]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6/c_1117481089.htm. 因此,应积极构建以反恐共识为基础的“网络空间法律准则共同体”,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框架下构建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的防控网络恐怖主义格局。近年来,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下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建立合作、民主、透明、安全的全球互联网治理平台,压缩网络恐怖主义生存空间,必须要建立以反恐共识为基础、各国相互信任为前提、和平开放安全为准则的国际“网络空间法律准则共同体”。我国应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入到全球联动防控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治理中,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伙伴关系,重视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信息沟通、情报共享,与其他国家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19) 杨淼鑫.论全球治理语境下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防控[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同时还应在老百姓积极履行国际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重视立法,积极承担大国责任,并寻求在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立法方面的话语权,运用本国和国际上的法律对恐怖主义进行有效打击。最后,在尊重各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构建互信互利的国际网络共治法律体系,建立以反恐共识为基础的国际行动准则,真正实现行之有效的网络空间治理。

减税政策的推行让人不由地去关注减税带来的效应。拿零售行业来说,增值税税率降了一个百分点,现行为1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2017年批发以及零售业商品的销售额分别为515567.5亿元,558877.6亿元和585916.7亿元,再结合2017年全国实物商品零售销售额54806亿元和2018年5-12月预估的零售业务所涉及的减税额可能达到312亿元。

(三)在反恐“正和博弈”理念下,促进反恐联合处突演练和人才、技术交流合作

从国际反恐实践来看,国家间的联合演练,一方面有利于营造跨境恐怖活动和突发安全事件打击与处置的声势和氛围,(20) 汪小林,陈合权.多层面国际警务合作方式的框架构筑[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5). 能起到对恐怖分子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有有利于各国交流合作,吸收对方的经验,在反恐警务联合作战上取得进步。我国应与中亚五国、东盟各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与恐怖活动和突发性社会事件的处置和处突相关的联合演习,推动多边深入合作,如“和平使命——2018”上海合作组织联合反恐演习、中乌“合作——2019”联合反恐演习等均取得一定成效。在各方的联合演练、联合反恐、联合处突活动中,能为区域性反恐处突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提高区域性反恐警务联合行动的能力与效果。同时,还应加强反恐人才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全球范围内反恐警务的业务水平。各国警务人才在执法水平、警务技能、办事风格等方面存在着较多差异,不利于国际警务合作的开展,因而,各国警方越来越重视警务人才的联合培训。例如,欧洲警察学院(CEPOL)为了提高成员国的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创建了一系列的培训项目,(21) 廖婧.论欧盟框架下的警务合作及对我国的启示[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加深不同国家警务人员的交流和理解,把握国际反恐的最新趋势,促进警务合作顺利进行。我国也应把国际警务人才的交流和培训提上日程,可以建立类似于警察学院这样的网络交流平台,开展关于反恐专业警务人员的交流和培训,针对国际反恐联合防控中的难题和困境,开展跨国警务之间的交流与协商,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有力的后备支撑,推动反恐警务合作的发展。

收稿日期: 2019-08-14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反恐怖主义法》视域下的反恐警务制度研究”(2019JKF103)。

作者简介: 李 婕,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级警务指挥与战术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安学。

姬艳涛,男,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警察法学。

财务预算管理的全面实施需要企业能够制定出有效、详细的可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含具有的实施步骤以及相应的考评机制,通过合理、科学的财务指标对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价,以此来确保预算的及时性和高效性。通过预算控制还能够避免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通过对国有企业所有管理者、员工进行考评,从而来刺激其工作的积极性。

中图分类号: D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6057( 2019) 05-24-07

(责任编辑 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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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反恐警务国际合作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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