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交际范畴的性质与概况_现代汉语论文

现代汉语传信范畴的性质和概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貌论文,现代汉语论文,范畴论文,性质论文,传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从学界对传信范畴已有的研究看,语言学家们对该语言范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现在将传信范畴作为一个独立的语言范畴进行专门研究的过程。①早在19世纪之前,传信范畴的研究就已经开始萌芽(虽然那时“传信(evidentiality)”这个术语并未正式使用),但是传信范畴研究的真正确立至今只有50余年。②随着对世界语言的认识越来越丰富,学者们逐步认识到了传信范畴研究的重要性。由于对该范畴研究的范式和目的有所不同,不同的学者对传信范畴(或传信语)内涵的认识也是同中有异的,下面是胡壮麟(1994)对已有的关于传信范畴意义研究的搜集和归纳(转引自胡壮麟(1994),第9页):

      ——说话人知识的来源或本质(Sapir,1921:114)

      ——提供信息来源的后缀(Lee,1938:102)

      ——有关证据的方式(Swadesh,1939:82)

      ——在一些语言中,将陈述分类为来自说话人的经验、传闻,或文化传统的技巧(Hoijer,1954:10)

      ——对被叙述言语事件列举其来源的信息(Jakobson,1957:4)

      ——(动词的)信息来源的标记(Sherzer,1968,1976)

      ——表示说话人的不肯定或不承担责任的有动因的情况(Weinrich,1985:53)

      ——表示陈述信息来源有关情况的标记(Bybee,1985:53)

      ——知识来源+对知识的态度(Chafe,1986:262)

      ——人们作事实声明时提供证据的类别(Anderson,1986:273)

      ——标记认识性情态的部分内容(Willett,1988:52)

      从上述对传信范畴意义的整理和归纳来看,大体来说,传信范畴所表达的意义有两层:(1)指明信息的来源(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2)表达话主对知识的态度(the attitudes towards knowledge)。在研究中只考虑前一层意义的叫狭义(narrow sense)的传信范畴研究,主要集中在从事传信范畴类型学视角研究的学者中,典型的代表有Dorothy Lee(1944、1950)、Willett(1988)、Lazard(2001)和Aikhenvald & Dixon(2003)、Aikhenvald(2004)等。而两层意义都涉及的叫广义(broad sense)的传信范畴研究,主要集中在从事话语语言学、人类语言学、社会语言学和一些做情态研究的学者中,典型的代表有Lyons(1977)、Chafe & Nichols(1986)、Palmer(2001)和Fox(2001)等。

      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传信意义,它的表达最终都要落在具体的语言形式上。有的语言有专门的语法形态标记来表达传信意义,有的语言则需要通过词汇、句式等其他语言手段来表达传信意义。汉语的传信表达还只是一个语义范畴,并没有语法化为语法范畴,它只能通过一些词汇、句法结构或者句式来表达。本文在分析传信范畴的性质之后,将给出本研究对传信范畴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之后再着重勾勒汉语传信系统的概貌。

      2 传信范畴的性质

      我们认为汉语的传信范畴是主观性的语用范畴,传信意义的表达是一种动态的互动交际活动。说话人使用传信范畴要向听话人传达的是所言信息的来源和信息获取的方式,其中也会暗含说话人对信息可信度的态度。下面分别阐述传信范畴的主观性和传信意义表达的动态交互性特征。

      2.1 传信范畴的主观性

      在实际的言语交际中,整个传信范畴的表达涉及三个要素:1)信息来源;2)说话人对信息来源的认识;3)传信的语言表达方式。理论上说,任何信息都有其客观存在的来源,比如是自己亲身经历,或者是传闻,或者是有证据推测的等。但是,说话人对信息来源的认识有其主观性,并且与当时的言谈场景相关联。比如不同的言说对象和交际情形会影响说话人主观上如何表达信息的来源和信息的获取方式。例如:

      (1)张三元旦结婚。

      a.我听说张三元旦结婚。

      b.张三亲自送请柬告诉我说他元旦结婚。

      假设说话人已确切知道“张三元旦结婚”的消息。但是,如果在此时的言谈中,说话人并不确定听话人是否受到邀请,亦或此时的受话人是“张三”的前女友,那么就很有可能选择a句传闻听说类传信方式来传达这条信息,以避免尴尬。如果在此时的言谈中,说话人要向听话人炫耀自己和“张三”的关系有多么铁,那么就很有可能选择b句事件当事人亲自告知的传信方式来传达这条信息。

      传信范畴的主观性还表现在说话人对所言信息事件的参与程度上。如果所言信息有说话人参与其中,并且在句法上有所实现,那么此时传信表达的主观性最高;如果所言信息是关涉他人,说话人没有参与其中,并且说话人自身在语言形式上又没有表现出来,那么此时传信表达的主观性相对较低。例如:

      

      上面3个例句中,a句的主观性最强,“我”既是说话人,又是所言事件的参与者,因此“我”既是言者主语又是语法主语,并且使用了主观性较强的传信方式——认识类动词“觉得”,这也增强了该句的主观性。b句和c句的主观性相对较低,虽然都有隐含的说话人即言者主语“我”,但在语言形式上都没有表现出来,其中b句的传信语“听说”具有客观性,是比较客观地报道信息;而c句没有使用传信语,即零传信语

,是客观地陈述信息。

      语言的主观性在言语交际中无时不在。Lyons(1977)认为,语言的主观性表现为在话语中多多少少总是含有说话人“自我”的表现成分。也就是说,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总是会多少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感情,从而在话语中留下自我的印记。传信范畴的主观性表现在对不同表达传信方式的选择上,它能根据不同的交际意图、交际场景、交际对象以及说话人对所言事件的参与程度表现出对所言信息不同的主观性态度。

      2.2 传信意义表达的动态交互性

      传信范畴的主观性,主要是就说话人一方在交际中选择恰当的传信意义进行编码付诸于交际这个层面来考虑的。我们知道,任何语言范畴都要用于言语交际表达意义。因此,传信范畴意义的表达是交际双方动态交互的过程,是一种对话性的活动(dialogic activity)。请看下图1:

      

      图1大致反映了在言语交际中传信范畴的意义是如何在交际双方之间动态交互表达的。当说话人知晓所言信息的客观来源和信息获取方式时,会根据当下的交际意图和言谈场景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对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有时暗含可信度)进行编码。之后将所要表达的信息传达给听话人。当听话人接收到说话人的信息时,就会去识解信息中蕴含的传信意义。这个识解过程首先是要捕捉到表达传信范畴的语言形式,之后再根据语言形式来理解说话人所要表达的传信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意义。

      图1描述的言语交际中传信范畴意义表达的整个过程未免有些简单。其实其中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比如,当说话人所选择的传信语或传信策略与真实的信息来源相悖时,这其中隐含了怎样的语用动因?又如,说话人对信息来源与获取方式和可信度之间关联的判断反映了说话人怎样的交际意图?就听话人而言,怎样通过传信范畴的语言表达形式去识解背后的传信意义?这些都需要将传信表达视为动态的交互活动,通过考察真实的言谈交际语料去寻找答案。

      3 现代汉语传信范畴概貌的勾勒

      3.1 汉语传信范畴概貌的已有研究

      胡壮麟(1995)在Chafe(1986)关于传信范畴认识类型模型的基础上,对汉语的传信系统进行了尝试性的描写,并对汉语语篇进行了传信分析。他从知识来源的角度,将汉语的传信方式分为文化传统、感官、言语和假设四类;然后从对信息的认识方式的角度,又分为信念、归纳、传闻和演绎四类。这两个分类角度属于狭义的传信范畴,前者将知识来源与说话人的直接经验联系起来,一般着眼于是不是一手信息;后者从认识方式角度划分的四类都说明信息的获取是间接的、二手的。而广义的传信范畴还包括信度和预期,这些都表明说话人对信息的态度。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Chafe(1986)和胡壮麟(1994、1995)都认为人们在语言表达中,对所言信息的可靠程度是跟信息来源和获取方式存在对应关系的,即文化传统/信念——证据/归纳——语言/传闻——假设/推论,它们的可信度依次降低。事实真是如此吗?下文会专门讨论。

      朱永生(2006)主张把汉语的传信范畴大致分为“目击型”(eyewitness)和“非目击型”(noneyewitness)两种(“目击型”指的是说话人对信息来源有第一手证据,即是他自己看到或听到的。“非目击型”指的则是说话人对信息来源没有第一手证据)。然后对汉语传信语的语言表现形式,比如主要句式、词汇标记进行了举例性的分类描写。另外他还对汉语传信范畴的程度(可信度)和取向(主观/客观)进行了讨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者明确指出将汉语的传信范畴分为目击型和非目击型两种根据的是Aikhenvald(2004)。其实,这里朱永生对Aikhenvald(2004)分类的理解有待商榷。就拿Aikhenvald(2004)来说,目击型和非目击型(也即一手信息和非一手信息)的分类只是她在考察了近500种世界语言的基础上发现的、具有传信系统分类的语言中最简单的一种分类,③即这些语言中的传信系统只分这两种传信类型。实际上,这样二分传信系统的语言Aikhenvald发现共有五类,其差别主要在于哪两类传信语在该语言中需要进行区分,比如要么是目击型和非目击型的,要么是感知型(sensory evidence)和报告型(reported)的等。Aikhenvald的这种分类是具有类型学意义的,是在整个人类语言的背景下成体系的分类,而非就某一种语言而言。因此,它并不像朱永生(2006)理解的那样,以此为依据把汉语的传信范畴体系仅仅做简单的目击型和非目击型二分就足够了。

      张伯江(1997)认为汉语中的传信表达主要有如下三种:(1)表示信息的来源,即对信息来源交代,如插入语“据说”“听说”等;(2)对事实真实性的态度,如副词“肯定”“准保”等;(3)对事件的确信程度,如句末语气词“的”(确认性标记(certainty marker))、“吧”(测度性标记(uncertainty marker))等。张文的分类是以传信范畴的意义为依据对汉语该范畴的表达做了如上三分。但是其中的第二种“对事实真实性的态度”和第三种“对事件的确信程度”从意义上是难以区分的。从作者的举例来看,前者主要指汉语表情态和语气的副词,而后者主要是对应汉语的句末语气词。

      陈颖(2009)出版了国内首部以“传信”为题的研究性专著《现代汉语传信范畴研究》。该书主要运用主观性理论对汉语传信语的类型作了较为全面的分类描写。其中涉及到直接体现信息来源的传信语(如言说动词、感官动词结构、中动结构等)和间接体现信息来源的传信语(如认识类动词、副词、语气词、一些特定的句法结构、话语标记、插入语、复句等),详见下表1。书中对汉语传信范畴的研究是取向广义的,因而就牵涉到一些其他语言范畴,比如情态、语气范畴,这些范畴的一些成员在该书中也属于传信语。这样一来,几个语言范畴之间就会有很多纠结之处,不利于对传信范畴本身的认识。另外,在下面的分类体系中,有些传信语在表达传信功能时,是需要与人称、体貌范畴配合使用的。比如情态词“应该”,在表达推测类传信功能时需要体貌标记“了”的帮助。除此之外,人称的使用也对其表达传信意义有限制。这些在该书中都没有深入涉及。关于相关研究详见乐耀(2013)。[8]

      

      3.2 本研究对汉语传信范畴的界定

      人类语言的语义范畴,是尽可能地遍查各个语言的语法范畴后得出的。语义范畴在某些语言中一定是语法范畴,但不是在所有语言中都一定是语法范畴。同样,传信范畴作为普通语言学的一个语义范畴,它的核心意义应该是具有共性的,而该意义的语法表现形式会因语言的不同而具有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语法化的程度上。比如有很多国外语言,它们的传信范畴已经高度语法化了,而像汉语和英语这样的语言,传信范畴的语法化程度还很低,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来表达传信意义。下面结合汉语的实际情况来界定汉语传信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并提出判定该范畴表现形式的标准,最后在此基础上勾勒汉语传信范畴的概貌。

      3.2.1 传信范畴的内涵和外延

      学界关于传信范畴意义的研究涉及到两个关键词:一是信息的来源;二是信息的可信度。上文已经说明,这两个关键词分别对应着传信范畴狭义和广义的取向。下面是我们对这两个关键词的认识。

      首先,将“信息的来源(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作为传信范畴的意义内容是大家公认的,没有异议。但是,这一意义的归纳并没有准确地涵盖所有的传信类型,比如,当我们说这条信息是“我”亲自经历的或者说是来自他人告知的,这就涉及到信息的来源,即所言信息来自“我”(亲历的)或“他人”(非亲历的)。但是,当我们说这条信息是转述或者是推测而来的时,这只是说明了说话人是如何获取信息的,因此称之为“信息获取方式(the way of obtaining the information)”会更合适。而信息来源和信息获取方式是可以在一条信息中同时明示的。可见,信息来源和信息获取方式是有差别的:信息来源是指所言信息来自何处,它涉及到消息发布者或机构;而信息获取方式是指说话人如何将所言信息从信息来源处获取使之成为自己认识的一部分,它涉及到消息传递或接受的方式。请看下面的例子:

      

      上面两例中“你这次考试得了全班第一”和“他爷爷曾经是位大将军”这两条信息的获取方式都是听他人转述(hearsay)的。但是信息的发布者即信息来源则不同,例(3)来自“王老师”,而例(4)是未知的。其实,信息来源的交代与否,或者选用怎样的指称形式(确指还是泛指,比如“张三说”还是“有人说”)来交代信息来源,都关涉到传信意义的表达。

      因此,我们认为传信范畴最基本、最核心的意义内涵是,表达所言信息的来源和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可信度”是指说话人对所言信息的态度(the attitudes towards the information)。“可信度”和“信息来源与获取方式”两者之间有联系,但这种联系不是绝对的。一般认为“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但“海市蜃楼”“沙漠绿洲”都是亲眼所见,却未必都是真实的。因此,有时亲身经历的未必就是可靠的,传闻听说的未必就是值得怀疑的。例如:

      (5)非洲是世界上语言种类最多的大陆,本族使用者超过100万人的非洲语言约有30种以上。

      例(5)这条信息可能是说话人听他的一位普通朋友说的,也可能是听一位语言学家说的。虽然都是说话人通过“听说”的方式所得,但一个是来自普通朋友,一个是来自语言学家,由于获取信息的来源不同,说话人对于出自不同人之口的信息的确信度也会不一样。

      可见,可信度是传信范畴在言语交际中考量的,它和信息的来源、获取方式以及对信息的态度都有着密切而非必然的联系。

      另外,“可信度”这一意义在汉语中多由认识情态范畴来承担。下面就从传信范畴和认识情态的互动关联角度做一些说明。认识情态一般强调的是说话人的认识,它主要是指说话人对所述命题的承诺,这种“承诺”表现在说话人对命题所承载信息的可能性或必然性的态度上。而它所体现的说话人对所言信息可能性的高低或必然性的强弱的判断是基于证据的。这与传信范畴强调说话人要“言之有据”是一致的。

      关于情态范畴的这一语义特点,Sweetser(1990)在讨论英语的情态词must时举了下面例(6),认为该句表达了高可信度,因为使用认识情态词must就暗含了说话人有可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推测。

      (6)a.You must have been at home last night.(昨晚你一定在家。)

      b.The available(direct)evidence compels 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you were at home last night.(有可取的直接证据使得我做出“你昨晚在家”的结论。)[28]61

      Payne(1997)在讨论情态问题时,归纳出了下面这个基于现实性和对证据依赖性的情态范畴语义连续统:[27]245-246,[3]31-32

      A.epistemic; B.deontic; C.conditional; D.hypothetical; E.potential; F.optative; G.subjunctive

      A.认识>B.道义>C.条件>D.假设>E.可能>F.愿望>G.虚拟

      现实性强—————→现实性弱

      (有客观依据的推断)(不介意推断的客观现实性)

      从上面这个语义连续统可以看出,从左往右对证据依赖的强度逐渐减弱。因此,在表达这些情态范畴意义时,它所暗含的表“证据推断”的传信意义也就更加明显。

      虽然传信范畴和认识情态范畴都涉及“证据”,但是它们在处理“证据”的方式上不尽相同。前者只是将所言信息的证据(来源和方式)相对客观地展现出来;而后者是要表明说话人对所言信息可能性或必然性的态度,态度的评价是说话人根据某些证据在主观上给予信息的。比如,同样是基于“清晨地上湿了”这个证据,不同的说话人可以做出不同程度的推断:“昨天晚上

/一定/应该/可能下雨了。”说话人在面对相同的证据时会对命题的可信度做高低强弱不同的判断,说明认识情态所表现的说话人基于证据所赋予信息的态度是具有主观性的。关于此,乐耀(2013)详细讨论了传信范畴和情态范畴的互动关联。[8]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可信度”只是传信范畴暗含的意义外延,它和信息的来源与获取方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传信范畴的这一外延意义是附属的,多是借助认识情态范畴等手段来承载的。当我们说“可信度”是传信意义的外延时,是以其核心意义为基础的,因为核心意义中可以暗含外延意义,比如,一般认为自己亲历获取的信息要比传闻的可信;另外,外延意义中可以浮现核心意义,比如,很多认识范畴情态词多含有“推测”这一信息获取方式的核心意义。

      3.2.2 判断标准

      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传信语的判断标准,要数Anderson(1986)说得最为明确。我们简要归纳如下:(1)传信语表达对事实断言的判断,这种判断可以是依据直接证据加上观察进行的,也可以是证据加推断,还可以是推断或逻辑推理等;(2)传信语本身不是小句的主要谓语,只是附加于对某一事实断言的一个说明;(3)传信语是标明对事实断言判断的证据,这是它的最基本的核心意义;(4)从词法形态学角度看,传信语是屈折、附着形式,或者是其他自由的句法要素,而不是复合或派生形式;(5)传信语通常用在表断言的已然小句中,而不能用在未然小句或者预设小句中;(6)当所断言的事实是说话人和听话人都能直接观察到的时,传信语就很少使用;(7)若说话人(第一人称)是所言事件的参与者时,传信语可以不用。[15]274-278

      由上可以看出,Anderson的传信语是取狭义的传信范畴意义,即将传信语视为一个语法范畴。在上述7条标准中,前4条是传信语的鉴定标准,后3条是传信语的使用标准。前4条标准中,(1)和(3)是从语义角度界定的,谈到了传信范畴的核心意义及其主要传信类型;而(2)和(4)主要是从句法层面的实现角度来界定的。其中,第4条涉及到传信范畴的表层实现形式问题,是屈折形式而非派生形式这条标准对于那些不区分或者区分不清屈折范畴和派生范畴的语言来说是无效的。[1,2]后3条关于传信语使用的标准也都值得商榷,比如第5条标准,在很多语言中都发现有传信范畴用于未然的非现实小句中,详细讨论可参见Haan(1997)、Aikhenvald & Dixon(2003)和Aikhenvald(2004)。另外,后2条标准都涉及到传信范畴和人称的关系,认为作为第一人称的说话人若是事件的参与者则可以不使用传信语。其实,传信标记使用的强制性涉及到某个语言的整个传信体系。根据Barnes(1984),像Tuyuca语这样的语言其传信标记的使用是具有绝对强制性的,不管说话人是不是参与者或信息知晓者,都不能不使用传信语。可见,Anderson(1986)提出的关于传信语的判定或使用标准,除了前3条之外,其余的都不具有普适性。

      就汉语这种传信范畴还未语法化的语言来说,上述前3条判定标准还是适用的。结合上文关于传信范畴内涵和外延的讨论,可以进一步将这3条判定标准概括为语义和句法2条标准:

      (一)传信范畴表达的是说话人为所言信息提供依据,这一依据就是指明所言信息的来源或获取方式。而信息来源和信息获取方式的类型很多,可以是亲历的、传闻引述的或者是推测而来的等。该范畴可以有表示信息可靠性的外延意义。

      (二)一般来说,传信语本身不是小句的主要谓语,它是为小句所承载的信息指明信息来源和信息获取方式的一个标记语。

      另外,汉语的传信语在句法上是不能被否定和强调的。比如,我们不能说:“*不/没据说、*不据……报道”;也不能说“*是据说、*是据……报道”等。因此,还可以增加1条传信语判断的句法标准:

      (三)一般来说,传信语本身不能被否定,⑤也不能被强调。只能对说话人所要表述的信息本身进行句法上的否定和强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面(一)至(三)1条语义标准和2条句法标准是对汉语的专职传信语而言的。所谓专职传信语,是指它仅仅具备传信这一种语义功能,是专门用于交代所言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的。而兼职传信语(下面也叫传信策略(evidential strategy)),汉语没有专门语法化的形态标记来表达该范畴意义,但可以借助其他语言范畴或方式手段来表达传信意义,比如引语的使用、认识情态词的使用,以及一些类型复句的使用等等。这些传信策略都能帮助说话人交代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这一意义。另外,专职传信语需要同时满足上述3条标准,而兼职的传信策略只需要满足第1条标准。它们判定标准的差异主要在于是否考虑了后2条句法标准。这是由于专职的汉语传信语的语法化程度相对于传信策略要高,它们在语法化之前的一些句法特征经过语法化后已经丧失,因此有些句法表现在它们身上已经不能体现。

      3.2.3 现代汉语传信范畴概貌

      在上面两小节对汉语传信范畴内涵和外延以及判定标准的讨论的基础上,本小节将勾勒现代汉语传信范畴的概貌。从语义角度看,传信范畴的内涵涉及到两个关键词:“信息来源”和“(信息)获取方式”,其外延意义涉及到“可信度”。另外,从语义角度还可以区分不同的传信类型,从大处分,有直接和间接、亲历或非亲历、一手或非一手等;从细处分,有亲历、引述传闻、推测等。从句法角度看,传信范畴涉及到专职传信语(语法化程度高的)和兼职传信语(传信策略)。从传信范畴的语言表现形式看,它可以是词汇、短语、固化结构、句子等。下面综合上述不同角度,对汉语传信范畴的表现形式进行举例描写。

      

      这类传信语都表示信息来自他人的传闻,是间接类型的专职传信语。需要说明的是,上面(a)(b)两组例子的差别在于:后者还可以用做谓语动词,但当它们位于句首作为一个指明小句所承载的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的标记语时,它们的动词性特征已经不明显,有去范畴化倾向。例如:

      

      例(7)(8)中,“传说”和“谣传”前都不能添加句法主语,后面也不能添加体貌成分“了/过”。可见,它们已经丧失了动词的语法特征,成为一个用于句首指明后面句子所述信息来源和获取方式的专职传信标记词。而例(9)(10)中的“听闻”和“风闻”若用在句首,且后面接小句,也会呈现出类似于“传说”和“谣传”的功能。这两个词语后面也不能添加体貌成分“了/过”,除非它做句子的主要动词。如下面各例:

      (9)a.?(我)

了/过邱祖年约在一年前去世。

      (9)b.(我)

了/过邱祖年约在一年前去世的消息。

      (10)a.?(我)

了/过他被打成了外院“洋三家村”的大老板。

      (10)b.(我)

了/过他被打成了外院“洋三家村”的大老板这件事情。

      

      (二)专职传信语:间接;引述传闻;短语(插入语)形式。例如:听……说;据……说;据……报道等。

      这类传信语的语义性质和第(一)类类似,都是引述传闻类的。但是它是以插入语的形式来实现其传信功能的。另外,这类传信语不仅指明了信息的获取方式,而且也会清楚地交代信息的来源。如“听张三说”,“据新华社报道”,“张三”和“新华社”这些人名和机构名就是信息来源的具体所指。

      (三)专职传信语:间接;引述传闻;固化结构。例如:人说;说是;说什么等。

      这种固化结构,通常都经历了语法化和词汇化(或者习语化)⑦的过程,最终演变为用以表达传信意义这一唯一功能的专职标记。关于这些固化结构演变为传信标记的过程,可参看乐耀(2013)。[9,10]

      

      这类传信语需要和上面第(一)类中的(b)组例子加以区分。这类传信语是借用动词来表达引述传闻的传信范畴意义的。例如:

      (11)在现场,我们经常可以

员工们由于职位和职务的关系,而带来实际行动上困扰的烦恼。(CCL)

      (12)而在高澄要继承之际,由于

了继承者竟是这个孺子,因此一个名为侯景的人就起而谋反。(同上)

      上2例中的“耳闻”和“听闻”显而易见都是句子的主要谓语动词,它们之前或之后可以有句法主语或者体貌成分。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如果这类动词后面接的是名词成分而非小句时,它们还是否具有传信功能的问题。例如:

      (13)(我)听说小王要休学一年。

      (14)我听说小王要休学一年的事情了。

      (15)我听说了这件事情。

      从传信范畴的意义出发,该范畴用于表达和指明说话人所言信息的来源或获取方式。那么,什么叫“所言信息”?一个小句当然可以承载一条信息,那么一个名词或名词短语呢,如例(14)和(15)。我们认为,这两例中的“听说”都是主要谓语动词,它们是兼职的传信策略,用于表达说话人与名词性成分所指的存在关系,这种关系也是一种事实。比如例(14)和(15)表达的就是说话人“我”和名词性成分所指“小王休学一年的事情”“这件事情”的知晓关系,而“我”是通过传闻听说的方式获取并知晓这件事情的,所以它们也具有传信功能。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当言者主语和句法主语一致时,这种话主与名词性成分所指信息的传信关系才能成立。因为,这里涉及到自己对自身经历事件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的认知。试比较,当说话人“我”说出下面两个句子时的情况:

      (16)你听说这件事情了。

      (17)他听说这件事情了。

      当说话人“我”对关涉他人的信息进行表述时,这里的“听说”作为句子的谓语动词并没有传信功能。因为说话人应该指明“你/他听说这件事情了”整个信息是如何获得的,可能是听张三说的,也可能是说话人“我”亲眼看见有人告诉他们的。可见,传信功能的表达与人称有密切关系。

      (五)兼职传信语:直接;亲历;词汇。例如:感官动词。

      这类传信语在传信功能的表现上与第(四)类比较相似,都是借用动词,而且都限于用在第一人称“我”小句中。例如:

      (18)我看见你在踢球。

      (19)他看见你在踢球。

      例(19)中的表示亲历的感官动词没有传信功能。因为说话人“我”在表达“他看见你在踢球”这条信息时,这条信息可能是他人告诉“我”,即通过传闻获取的;也可能是“我”亲眼看到他在观看你踢球,即亲眼所见的。可见,该句中的“看见”并不是“我”对获取该信息方式的交代。

      (六)兼职传信语:间接;推测;词汇。例如:认识情态词;表推测的语气词等。

      认识情态强调的是说话人对所言信息可能性的高低或必然性的强弱的判断,这种判断和认识是基于证据推测的,因此它具有传信功能,认识情态是一种传信策略。[8]而表推测的语气词,比如“吧”也是认识情态的表现之一。根据徐晶凝(2008)的研究,当“吧”用于陈述句句末时,此时的陈述是介于陈述和疑问之间的推测性陈述,是说话人自己对命题做出推断并将自己的推断交由听话人来确认。[6]可见,用于陈述句的语气词“吧”具有指明信息是通过推测获取的这一传信功能。

      (七)兼职传信语:间接;引述传闻;引语。例如:直接引语;间接引语。

      使用引语这一类兼职的传信方式,可以表达引述传闻类的传信功能。关于引语的传信功能我们将另文讨论。

      (八)兼职传信语:间接;推测;复句。例如:条件复句;因果复句等。

      陈颖(2009)讨论了条件复句和因果复句的传信功能。在条件一结果复句中,结果分句体现说话人对条件分句所述条件成立后的一种主观推测,条件分句为说话人做主观推测建立了一个假设的认识立场。正是这种主观推测反映了条件复句的传信功能。在原因—结果复句中,一般是主句说出一个事实或者做出一个推断,而从句则为这个事实或推断提供一个证据。这也反映了因果复句表推测的传信功能。因此,我们认为汉语的这两类复句是具有典型传信功能的传信策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现代汉语传信范畴系统的概貌勾勒如下表2:

      

      4 结语

      本文在汉语传信范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讨论了传信范畴的主观性和传信意义表达的动态交互性,进而提出本文对传信范畴的界定,认为该范畴最基本、最核心的意义内涵是表达所言信息的来源和获取该信息的方式;而“可信度”只是传信范畴暗含的意义外延,它和信息来源与信息获取方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然后在上述传信范畴内涵和外延的意义标准基础上,又提出传信语本身不是主要谓语成分,同时也不能被否定或强调这2条句法标准。这1条语义标准和2条句法标准可以区分汉语的专职传信语和兼职的传信策略。最后,根据传信范畴内涵和外延意义、传信的类型,以及汉语传信意义的语言表现形式,较为全面地勾勒出了现代汉语传信范畴系统的概貌。

      文章的写作得到了王洪君、袁毓林、张伯江、方梅和董秀芳诸位老师的指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①参看Aikhenvald(2004)、乐耀(2011)。

      ②传信范畴的研究是以Jakobson于1957年发表的论文《变换词,动词范畴和俄语动词》(Shifters,verbal categoryes and the Russian verb)算起的,该文是公认的标志着传信范畴在语言学研究中确立的代表作。

      ③Aikhenvald(2004)建立的世界语言的传信系统分类除了五类两分的,还有五类三分、三类四分和一类五分的。

      ④表中最后一行关于各类传信语的举例,由于表格的限制,每类只各列举1例。

      ⑤据De Haan(1997)的研究,很多语言的传信语本身是不能被否定的。但Aikhenvald(2004)发现有些语言的传信标记可以被否定,详见其著作8.2小节关于“传信语和否定”的讨论。就汉语而言,专职的传信语在句法上一般是不能被直接否定的。

      ⑥董秀芳(2004)在谈到“是”的进一步虚化的问题时,认为有一类由“是”和副词组合的语法形式已经词汇化为一个整体单位了。其中举例到:“‘是’与副词的组合:好像是、的确是、仅仅是、甚至是、特别是、首先是、尤其是、主要是、听说是、据说是,等。”[2]这里,作者把“听说”和“据说”归为副词。

      ⑦从语言结构形式的演变来看,有些固化结构还处在词汇化的初级阶段,即习语化阶段,比如“说什么”。详细的论证参看乐耀(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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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交际范畴的性质与概况_现代汉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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