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国际法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使论文,晚清论文,国际法论文,试论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着千古未有之变局和不愿打开的国门再也无法关闭的现实,自19世纪70年代以降,清朝被迫依次在英、美、秘鲁、西班牙、日、德、法、俄、意等国设立驻外使馆,对西方的遣使要求作出对等性的反应。伴随着郭嵩焘、何如璋、陈兰彬、刘锡鸿、曾纪泽、刘瑞芳、薛福成、黎庶昌等早期驻外公使驻节域外,中国的外交近代化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这批早期驻外公使由于受欧风美雨的浸染,加之对外交涉工作的需要,都或多或少具备了国际法意识。笔者试图将1875-1894年甲午战争前这一时期称之为晚清派驻使节的早期阶段,(注:关于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研究,可参见拙作:《论晚清驻外使馆的设立》,《江西社会科学》1992-3;《郭嵩焘出使英国时的矛盾心态》,《近代史研究》1990-3;笔者的硕士论文《中国早期驻外公使的群体研究(1875-1894)》,南京大学档案馆1990年藏。)并拟从四方面对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国际法意识进行初步探讨。
一、国际法的最初传播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r Nationsof Law),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作为通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国际法产生之后,便成为西方国家间处理外交关系的重要准则而受到普遍重视。19世纪中叶,伴随着国门洞开和西力东渐,国际法始传播到中国。
1839年,晚清最早睁眼看世界的林则徐,奉旨赴广东查禁鸦片。在反抗英国侵略的斗争中,他意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为此,他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和袁德辉从瓦特尔所著《国际法》一书中摘译了有关战争及国家主权的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林则徐根据《各国律例》上的条文,曾认真处理了“林维喜事件”,坚持要求英国交出凶手,可见他已吸收了国际法的某些思想。林则徐“完全按照此法行事。……人们可以说,国际法在中国的最早作用就是坚定了林反对英国人的立场。”(注:有些外国学者认为早在17世纪60年代荷兰入侵台湾和1689中俄《尼布楚条约》签订期间,外国人就已向中国人提及国际法。但历史上并无直接史料证明此事。无论如何,从那时一直到1839年的250年间,从未有中国人再提及国际法。参见费正清: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ese Foreign Rel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S.J.J.Sebes:The Jesuits and the Sino-Russian Treaty of Ner Chinsk,Rome1916;《国际法》第17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4版。另见徐中约:China's Ente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23-125页,Harvard Unilversity Press,1960;魏源:《海国图志》卷83,第4-5页。)有论者称:“《国际公法》之输入中国,及应用于对外交涉,……以林则徐为嚆矢。”(注:李抱宏:《中美外交关系》第30页。)这可谓是公允之论。
但由于林则徐不久即被清廷革职,人们对国际法的兴趣又逐渐冷却下来。直到20年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系统的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后,才再度激起清廷对国际法的兴趣。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在中外“合作”的氛围下,清廷逐渐意识到,在同西方交涉时有必要知晓国际法,因为中国对国际法的无知而受害匪浅。1864年8日,奕奏请出版丁韪良翻译的惠顿(注:惠顿(H.Wheaton,1785-1848),法国法学家。)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得到旨准。该书出版后,总理衙门即分发了三百本给各省地方官员及通商口岸的官员使用。不久,奕运用有领海的公法理论,成功处理了普鲁士与丹麦因战争而在中国渤海湾域发生的“战船纠纷”,解决了棘手的外交难题。(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第5页。)这件事使清廷开始注意到国际法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因之,他们后来在办理“夷务”时,也逐渐以国际法为武器。
这之后,更多的国际法书籍被传到中国。如:1877年出版了丁韪良翻译的《公法便览》;1880年、1898年,丁韪良翻译的《公法会通》,分别由同文馆、长沙南学会及北洋书局于三地印刷出版。此外,还翻译了包括《星轺指掌》在内的其他一些国际法专著。(注:《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旧籍分类目录初稿》第138页。)
可以说,国际法在中国的最初传播是晚清遣使驻外的重要前提。早在1862年,总理衙门即要求赫德翻译惠顿书中有关使节权的24小段,以作为“派遣驻外使节的参考”。(注:《国际法》第16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4版。)次年9月11日,文祥亦称:“国际法将是我们派驻公使的指南。”(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28页。)
随着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深,中外交往不断扩展。更多晚清官员卷入洋务,遂从这些翻译的书中学到了相当多的国际法知识。尤其是这些身居海外的公使,由于对外交涉的需要,迫使他们更多地观察世界时势,学习和应用国际法知识。因此,他们成了中国最早一批初具近代外交知识和能力的外交人才。
公使群体的国际法意识大致涵盖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想上对国际法的体认,二是行动上对国际法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思想上的体认影响与制约着行动上的运用。而行动上运用所产生的结果与功效,又反过来影响他们对国际法的重新体认。实际上,它经历着从实践到认识的反映论过程。
二、早期驻外公使对国际法的初步认识
1877年正式对外派驻公使后,清廷意识到国际法“于邦国交涉事务殆不无裨益”,(注:丁韪良译:《公法会通》丁韪良序第1页,1880年同文馆铅印本。)遂训令驻外公使注意运用国际法处理外交事务。使节们不同程度地受世界外交潮流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以国际法为准绳维护国家的主权,而且在外交上取得某些成功。这就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利用国际法处理涉外事务的自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丁韪良是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关键人物,他活跃于洋务派巨头之间,与驻外公使们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丁韪良成了一些使节的国际法和外交知识的高级顾问。当1864年《万国公法》译出后,后来的首位驻日副使张斯桂为之撰写序言。郭嵩焘也为丁韪良《中西见闻录选编》作序,在使英前向丁韪良请教外交知识与礼仪。(注:《郭嵩焘诗文集》第67-68页。)曾纪泽与丁韪良素有交往,使英前亦向他问礼。(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85-86、108页。)公使们大都缺乏外语知识,国际法知识主要来自丁韪良的翻译著作。当他们出使后,即从驻在国和外交实践中获得更多的国际法知识。其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盲目到自觉,从感性到理性的演化进程。
据现有资料,早期驻外公使中,最早提及国际法者为薛福成。1875年,他在《应诏陈言疏》中,就主张将万国公法广为刊印,颁布州县,以便“将来流布渐广,庶有志之士与办事之官慕书吏,咸得随时披览。一临事变,可以触类旁通,援引不穷。”(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81页。)次年,郭嵩焘在出洋途中也注意到了国际法。他认为,熟悉公法为“今日办理洋务机宜”之一。(注:《郭嵩焘奏稿》第360-361页。)在他看来,泰西各国“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谊,致情尽礼,质有其文,视春秋列国殆远胜之。”(注:《郭嵩焘日记》(三)第136页。)而且,他对西洋各国交战,依公法不杀俘虏之举亦大加赞赏。(注:《郭嵩焘日记》(三)第136页。)
若从时间表上考察,驻外使馆创建几乎与国际法著作的大量翻译出版同步进行,这正表明,派驻使节走向世界,需要以国际法与近代外交知识为前提。可见,洋务派官员已对国际法重要性的认识变得越来越明晰。对驻外使节来说,首先注意的是国际法中有关驻外使节的条文。他们必须熟悉和实行这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准则。1877年,郭嵩焘发现西洋公法规定:“遣派公使驻扎各国”,应“以国书为凭”,为此,奏请朝廷补颁充当驻英公使的国书。(注:《郭嵩焘奏稿》第365页。)1879年,曾纪泽提出了外交人员在国外的外交豁免权问题。他根据公法所载:“公使所寓,如其本国辖境,不归主国地方官管理。馆中入役,亦不受主国管衙约束。有在外犯法者,询属本国人,即交其国公使讯治,主国不侵其权。然必确系寓居使馆,派有职事之人乃然,所谓公使应享之权利也。”(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13页。)次年,崇厚因与俄国擅定条约,受到清廷严惩。郭嵩焘援引国际惯例,指出不宜诛杀签约使臣,为了不资俄人口实,“使之反有辞以行其要挟”,奏请清廷不要“加罪使臣”,而应按国际法妥善处理此事。(注:《郭嵩焘奏稿》第396页;《剑桥中国晚清史》(下)第225页。)到了1891年,薛福成依据丁韪良翻译的《星轺指掌》明确厘定署理公使的地位和职权。(注: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305、361页。)而且,他还提出,依据国际法,清廷有权拒绝接受煽动排华与迫害华工的美国议员布雷尔为驻华公使。结果,清廷通知美国,拒其来华,布雷尔虽已行至旧金山,但美国国务院仍电令其速反华盛顿。(注: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367-368页。)随着外交实践的增多,公使们逐渐意识到国际法更多的外交效用。郭嵩焘认为,国际法“规定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注:《郭嵩焘奏稿》第365页。)曾纪泽亦谓:“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持,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立之权,此息兵安民最善之法。”(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64-165页。)薛福成对万国公法评价更高,他认为:公法可以“弭有形之衅”,“齐大小强弱之国”,“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注:《薛福成选集》第414页。)他还主张在亚洲诸国“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主,则强大者亦自暗受其利。”他进而主张中国“凡遇交涉西洋之事”,应“常征诸公法以立言”,(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87页。)从而改变中国“与公法有格格?
相入之势”的现状。(注:《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驻外公使们还意识到了中国被视为公法外的国家,因而蒙受莫大的危害。薛福成对于列强蔑视公法,欺侮华人,尤感痛切。他说:
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馆;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垺;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缪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方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则禁悍然冒不韪以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也。(注:《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鸦片战争后,各种不平等条约束缚着中国,列强极力维持不平等条约和种种侵略权益,根本不以平等地位对待中国。刘锡鸿针对列强在中国抢夺路权,侵害我国主权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指出:修筑铁路乃“我内政也,自主之国,他人不得预其内政,尔万国公法固云然,今奈何相强耶?”(注:刘锡鸿、张德彝:《英轺私记·随使英俄记》第63页。)薛福成考察了鸦片战争以来侵犯中国的历史,他揭露列强利用中国早年对国际法的无知而从中国掠取片面最惠国待遇,导致严重的侵略后果:“一则曰一国获利,各国均沾也”;“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实质上,这严重踏踏了国际法中的平等原则。(注: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曾纪泽亦认为:“中国与各国立约,最不合西洋公法。”为挽回利权,他主张对条约中的不公之处,“宜于修约之年照会而更改之。”并先“从弱小之国办起。年年有修约之国,即年年有更正之条。至英、德、法、俄、美诸大国修约之年,彼亦迫于公论,不能夺我自主之权利,则中国收复权利而不着痕迹矣。”(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199页。)何如璋觉察到,列强在中国攫取的另外两项特权,即治外法权和协定关税权,这对中国司法与贸易主权是致命损害,他揭露:世界各国进口商品抽税均为30%,而“我税乃值百抽五而已,此为天下至轻之税。”缘此,他主张“议改条约”以收取利权于列强。(注:何如璋:《何少詹文钞》卷下,第9-13页。)
三、早期驻外公使对国际法的实践
基于对国际法体认的逐步深化,公使们在驻节期间,逐渐学会运用国际法这一新式武器与列强展开了多方面的外交斗争,为中国挽回了某些权益,从而在晚清外交史上写下光辉的篇章。这主要表现在他们代表清廷与他国进行的外交交涉和对外谈判两个方面。
1.在对外交涉时运用国际法
英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掠夺中国权益的主要侵略者。英国不断强化侵略利益,必然引起频繁的中英交涉。因此,驻英公使承担着繁杂的交涉使命。在中英喀什噶尔交涉期间,郭嵩焘运用公法力争,向英外交部提出抗议。他认为英国遣使驻喀什噶尔违反了万国公法。(注:黎庶昌:《西洋杂志》第2、28-29页。)因为西洋公法有保护立国之例,“今英国犹似调处为义,奉中国以建置小国之权,”这是侵略中国主权的行径,为此,他主张清廷“援据西洋公法,划定疆界,杜其侵扰。”(注:《郭嵩焘奏稿》第373页。)事实表明,郭嵩焘的外交斗争不仅粉碎了英国鲸吞新疆的阴谋,而且有力配合了清军的军事行动,“其后数月,喀什噶尔果为中国收复。”(33)与此同时,在中英趸船案交涉期间,郭嵩焘针对英国包庇本国商人,“不按公法核议”的举动,屡次抗议,终于使这一拖延了几年之久的交涉案件得以解决。(注:《郭嵩焘奏稿》第383页。)
针对英国各地华侨处境极为悲惨的现状,第四任驻英公使薛福成“援照公法及各国常例,声明中国可派领事官公驻英国属境。”同时驳斥了英国政府诬陷中国从不遵守万国公约的谰言,声称在近15年之内,中国已处处“按照万国公法办事”。(注:《薛福成选集》第325、382页。)英国后来被迫同意了中国派驻领事的严正要求。
1879年,日本侵占琉球,驻日公使何如璋立即“援公法据条约与争”,主张乘日本“国力未完,先发制人以绝后患。”(注:《茶阳三家文钞·清詹事府少詹何公传》第2页。)针对中俄两国可能因伊犁交涉而诉诸于战争的时势,为阻止日俄勾结对付中国,他提出援引国际法中的“中立法”条款,若中俄开战,“必当告以(日本——引者)公法,使守局外中立之例,严禁接济耳。”(注:何如璋:《何少詹文钞》卷下,第11页。)
2.在外交谈判时运用国际法
这以曾纪泽运用公法改订中俄伊梨条约为代表。曾纪泽奉旨到达俄国后,受到俄国处处刁难。因为他是二等公使,而非头等,加之又不称全权,俄方布策等人有意刁难说:“头等所定,岂二等所能改乎?”又谓:“全权者所定尚不可行,岂无全权所改转可行乎?”曾纪泽依据自己的公法知识,义正词严驳斥道:
西洋公法,凡奉派之公使无论头等二等,虽皆称全权字样,至于遇事请旨,不敢擅专,则无论何等莫不皆然。前大臣崇厚误以师心自用,违旨擅行为便宜行事之权。盖考之中国之宪章,各国之成例无一而合者也。……按之万国公法,使臣议约,从无不候本国君主谕旨,不与外部意见相合而敢擅行画押者。(注:《曾惠敏公奏疏》卷3《修订俄约办事艰难情形奏》。)
曾纪泽有理有据的回答掷地有声,俄方不得不改变不合作的态度坐下来谈判。在后来的谈判期间,曾纪泽亦不时运用国际法与辩驳,终于为中国挽回了业已失去的部分主权。
四、对早期驻外公使国际法意识的评判
早期驻外公使对国际法之体认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对国际法存有某些幻想,天真地以为仅凭这一武器便能抑强扶弱,消弭列强的野心,甚至连郭嵩焘者亦未能免俗。在中俄伊犁交涉期间,他就认为:“俄人虽甚猖獗,亦不能违越万国公法,以求猖逞。”(注:《郭嵩焘奏稿》第393页。)曾纪泽对国际法的认识较郭嵩焘前进了一步。尽管他对国际法大加肯定,但也看到了国际法的某些弊端。他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关系是强凌弱,大欺小,虽有公法,又何能制之,就连西人亦“未必尽遵”万国公法。(注:《曾惠敏公使西日记》卷1。)薛福成同样看到了国际法的两面性。一方面,为了使中国“不受无穷之害”,他主张中国在对外交涉时应“以公法为依归”,“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另一方面,他对列强背信贪利,恃强侵略,不守公法的举措提出了严厉谴责。他认识到公法的虚伪性:“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相者其实也。”(注:《薛福成选集》第414-415页。)可见,如果国家强弱过分悬殊,而一味侈谈国际法是徒劳无益的。当时的维新思想家郑观应对此的认识最为深刻,他认为公法是可恃而又不可恃的东西,“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因为“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知其法以绳人;弱者不必免隐忍受屈也。”(注:郑观应:《盛世危言正续编》卷4,第9页(光绪十九年刊)。)对国际法的有限功能和实质的揭示可谓一语中的。
值得指出的是,公使们在外交实践中逐渐意识到了列强在中国攫取的种种非法特权。如1879年曾纪泽建议,采取谈判方式,逐步修改不平等条约,以争回失去的权益,但终未能行。原来,在与列强签订条约时,清朝官员普遍缺乏近代外交知识,并未意识到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害。(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38-139页。)而国际法的消极功效又进一步束缚了早期驻外公使的手脚。按照国际法,国家间应该恪守条约。对中国来说,遵守条约就意味着承认已经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早期驻外公使陷入自相矛盾的尬尴境地,因为他们都很注重条约。郭嵩焘就认为:“中国人有权拒绝西方的任何非法要求,但是他们应该遵守把该城(指潮州—引者)辟为通商口岸的条约。”(注:《剑桥中国晚清史》(下)第190页。)曾纪泽则认为办理洋务“以熟于条约,熟于公事为要。”(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225-226、331页。)薛福成亦谓“西人风气,最重条约”,主张将通商条约颁布州县,以便随时援引。显然,他们一般都是主张遵守条约的,这就势必限制他们修约的积极性。加之19世纪后期介绍进中国的国际法著作均无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关条款。其时的缔约观念认为,一个国家即使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定的条约亦属有效。
从另一侧面考察,中国人从列强手中学习掌握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列强侵略的武器,不少侵略分子对此大为恼怒。法国驻华代办就曾大声狂叫:“谁使中国了解我们欧洲的国际法?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带来无尽的麻烦。”(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Nations,第138-139页。)郭嵩焘驻节伦敦时,英人也蛮横地宣称:“中国不可引用公法。”(注:《郭嵩焘先生年谱(下)》第695-696页。)事实上,列强处理对华关系并不遵循国际法,它们一直顽固维持各种不平等条约,坚持享有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种种特权,共同维持中国半殖民地的状态。因此,驻外公使们运用国际法,只能在外交活动中取得某些有限的功效。
总之,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早期驻外公使虽然认识到了不平等条约的性质与危害,但他们并没有像日本明治维新派人士一样依据国际法掀起一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运动,他们亦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的屈辱地位。尽管如此,早期驻外公使怀着强烈的爱国意识,以巨大的勇气与气魄,凭藉国际法不仅维护了一些国家主权,逐渐从西方引进了近代外交体制,防止了中国犯新的外交错误,而且还促使公使们国际观念的更新。无疑,国际法的引进及应用于外交实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走向世界,步入国际大家庭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