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挑战美国法律_花旗集团论文

花旗挑战美国法律_花旗集团论文

花旗挑战美国法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花旗论文,美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56(1999)06-0110-03

1998年4月6日上午10时42分,花旗公司董事长约翰.里德和旅行者公司董事长桑福德,威尔在纽约最著名的华尔道夫饭店向全世界宣布:两家组成花旗集团。宣布完合并消息后,两位首席执行官环顾四周,笑逐颜开,然而,他们内心却充满了忧虑:花旗集团路在何方?

很难想象,两大金融巨头竟会思考这个问题。合并后,花旗集团拥有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的1亿家公司及零售客户,资产达到6980亿美元,利润达到480亿美元,(注:利厄.内森.斯皮罗等,1998:“金融零售和的可口可乐公司”,《商业周刊》第7期)一举跃居全球各大金融机构榜首,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巨无霸,真可谓君临天下,唯我独尊。花旗集团还有什么忧患?

一、挑战美国法律

熟悉美国法律的行家就会发觉,两位首席执行官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历史渊源可追溯到经济大危机时期。

(一)两大银行法案

1.《1933年银行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危机时期,银行关闭达14000多家,银行经营不善对社会生活造成的重大危害,使人们震惊不已。震惊之余,人们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经纪业务是银行倒闭、金融危机发生的祸因,《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迪格尔法案》)随之诞生。此法案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的业务,投资银行也不得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

2.《1956年银行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们寻找种种漏洞规避《1933年银行法》,50年代,利用银行控股公司这种隐蔽形式掀起了银行业兼并的高潮。所谓银行控股公司是指一家银行公司,其资产包括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或公司的股权,从而对银行经理人员的选择和经营决策拥有控制能力。为此,美国国会和美联储又颁发了《1956年银行法》(即《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此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在购并非银行业务公司后,该被购并公司只能限于从事和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业务,而不得从事非银行业务。

(二)挑战两大法案

此次合并对以上两个法案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花旗公司属下的花旗银行是商业银行,而旅行者公司属下的所罗门、史密斯邦尼公事是证券经纪商、投资银行,此次合并堂而皇之地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二为一,完全违背了《1933年银行法》。而且,旅行者公司是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保险业属于非银行金融业,合并后,将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务混为一体,又根本违背了《1956年银行法》。当然,近十年来,随着美国金融管制的不断放松,银行控股公司已能通过一些子公司有限地从事一部分投资银行甚至是保险业务,但这部分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几年来,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比重从5%放松到25%。(注:阮红,朱忱,1998:“美国花旗与旅行者两金融巨头的联姻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新金融》第5期)然而,这与花旗集团所面临的问题是有本质区别的:花旗集团不是属下小公司的小打小闹,而是真正意义上跨行业、全方位经营。

花旗集团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业务三者合一,成为美国银行史上的一大壮举。但由于违背两大银行法案,花旗集团的未来面临困难。根据目前法律,花旗集团可以向美联储申请成为控股公司,并被允许在两年内继续经营原有业务,此后,经美联储批准,还可延续三年。但至多五年后,花旗集团将不得不出售其保险承销、房地产开发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

二、时势造英雄

既然如此,花旗集团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实际上,美国银行业正面临内忧外患,花旗集团此举真可谓时势造英雄。

(一)国内市场:两面受敌

8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制,对商业银行的分业管理却没有大的改观,加上金融创新、技术进步和脱媒现象的出现,非银行金融机构抢走了商业银行的许多业务,如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都允许经营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另外,大量工商企业向银行业务领域大举进军。这些企业通过兼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金融百货公司”,其业务多种多样,接近全能银行,商业银行的压力越来越大。

同时,外国银行大举入侵美国。1978年美国《国际银行法》公布前,外国银行享有许多优惠,例如可以不向联邦储备当局交纳存款准备金,可以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持有美国和外国企业的股票。外国银行迅猛发展,引起了美国朝野的惊慌,《国际银行法》迅速出炉。但法令上还是有漏洞可钻,外国银行比美国银行更具有竞争优势。1975年外国银行贷款只占美国商业贷款的10.4%,1989年就上升到28.5%。(注:丁跃山.李永胜,1998:“花旗银行合并案透析”,《国际金融研究》第5期)

(二)国际市场:节节败退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国银行不断受到来自欧洲和日本的竞争压力,其地位迅速下降。1970年,英美银行份额操纵国际金融市场,日法份额加起来才相当于美国的份额,但到1989年,德国的份额已相当于美国的1.5倍,而日本的份额比英德美三国的总和还多。进入9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西欧和日本等国的银行法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界限,全能银行的趋势明显。1992年,“全能银行”和分行制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1998年,日本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实行全能银行体制,经营业务涵盖商业存贷款、投资、保险等领域。欧洲、日本等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对美国的银行业发起了总攻,美国银行业节节败退。为了扭转乾坤,花旗集团应运而生。

三、花旗集团的“四化”优势

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为了生存和发展,任何企业都必须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新生的花旗集团具有“四化”优势:

(一)规模化优势。20世纪90年代企业购并的主要目标是规模优势,金融业的结论是:结构紧密、操作保守的金融机构在应付金融危机中显示了优势,但组建超大型航空母舰式的金融机构是防范风险的一个较优选择。全球流行的商业格言是:“老大能赚钱,老二还凑合,老三真够呛,后面更不用说。”花旗集团规模化优势明显,其资产规模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如阿根廷。花旗集团确信庞大的规模可以维持不稳定的全球性产品组合的负担。就拿新兴市场的私有化问题来说,花旗集团经营的首次公开销售活动是世界各地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最欢迎的事情,但这将耗费巨额资金,花旗集团必须展示其“不可否认的金融实力”。

(二)全能化优势。此次合作将实现双方业务的交叉运作。在零售业务领域,花旗集团的活动范围将从花旗公司的银行业务领域拓展到旅行者公司的保险业务领域;而在批发业务领域,花旗公司外汇交易及金融衍生交易部门的加盟无疑将使旅行者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如虎添翼。花旗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客户到花旗集团任何一个营业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想将全能银行的概念进一步扩展,例如,使美国的消费者接通花旗集团的网址,并在购买花旗公司大额定期存单的同时,购买索罗门公司的首次公开销售、旅行者公司的寿险和史密斯邦尼公司的指数基金。花旗集团的雄心在于让全世界都转向该集团寻求各种金融服务。

(三)信息化优势。众所周知,新的电脑系统的开发成本越来越高,很多银行在开发新系统方面因缺乏实力而投入不足。在一些银行信息技术要求十分高的业务领域,如全球托管业务和信用卡业务,不少中等规模的银行由于其系统已跟不上最新要求,因而不得不关闭或是出售这些业务。与此同时,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却越来越体会到新信息技术带来的各种好处,精确的数据处理能够将用户详细的资金组合情况以及消费和储蓄等资料提供给金融公司,这使开发通过直接邮寄、电话、互联网络或者面对面进行目标细分的促销活动成为可能。此次合并,有利于花旗集团对银行信息技术的开发和投入,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花旗集团本身。

(四)互补化优势。此次合并能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花旗公司在美国得到了更加强大的直销员工队伍,可用来经营支票账户,互助基金和信用卡等项业务。此外,除了花旗公司另有一些负责私人业务的人员为非常富有的人们服务以外,旅行者公司现拥有1.03万名索罗门公司史密斯邦尼的经纪人员,8万名Primerica金融服务公司的临时性保险代理人和10万名销售旅行者公司保险业务的代理。而旅行者公司可受益于花旗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机构。花旗公司分支机构众多,在欧洲约有464家,在拉丁美洲有166家,在亚洲有93家,花旗公司的国际性阵容一举将旅行者公司变为一家全球性的竞争者。(注:利厄.内森.斯皮罗等,1998:“金融零售和的可口可乐公司”,《商业周刊》第7期)

四、美国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

花旗集团也预期,尽管美国是一个法制严格的国家,但美国政府迫于国际竞争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压力,将可能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对花旗集团予以优惠政策。而且,花旗集团也希望此次合并能废除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由同一机构经营的法令,在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实现美国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

以后的发展可谓一帆风顺,此次合并大大加速了美国银行立法的改革,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一)《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对213的投票,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废止了《1993年银行法》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废止了《1956年银行法》有关储蓄银行的条款。这保护了花旗集团的利益,没有使这一新生事物夭折。

(二)《金融现代化法案》。1999年7月1日,美国众议院在两个月前参议院通过的基础上,以343对86票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其主要内容:

1.任何参与在性质上属于金融活动的公司都可以在同一个控股公司名下成为其分支机构。保险承销商和房地产开发商不允许成为该集团企业的子公司,但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经营。

2.严格限制工业企业拥有银行。

3.法案将授权成立一种新形式的金融机构,这种批发性的金融机构拥有与国民银行同等的经营权,但只能接受没有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保险的、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存款。

法案旨在终止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传统方式,被认为是促进美国金融制度和银行改革的实质性转变。可谓美国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

一向以创新著称的花旗又一次走在法律的前面。

标签:;  ;  ;  ;  ;  ;  ;  ;  ;  

花旗挑战美国法律_花旗集团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