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经营种子的七条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种子论文,七条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按照规定领取各种“证照”,办理各种手续。种子经营者首先要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如果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是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不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并在办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者,在其规定的有效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可不再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要凭许可证副本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并在办理15日内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二、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汇报经营情况,反映经营中的问题,不断改正经营中的缺点,规范经营行为。
三、严格遵守种子经营中的“十不准”:1.不准租借他人许可证经营种子;2.不准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种子;3.不准销售假劣种子;4.不准销售该审定而未审定的品种;5.不准销售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6.不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达标准的种子;7.不准销售无种子标签或标签与实际不相符的种子;8.不准销售非法种子生产者提供的种子;9.不准在种子经营中做虚假广告;10.不准将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卖给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人。
四、认真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记录)有关内容和按保存期限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五、主动向购种人提供品种特征特性、适应范围以及栽培要点的书面介绍,并注意跟踪种子种植中的表现,做好售后服务。
六、销售种子开具正规发票。
七、种子质量事故发生时,要主动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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