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_廉政建设论文

应注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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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注重治本,注重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邓小平党风廉政思想的一个基本内容。他多次说过,廉政建设要靠教育,要靠制度和法制,要改革管理制度和体制,要加强党内外监督,等等,说的都是治本的问题。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证明,在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必须从严整治,重点治标,以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但是,要巩固已有成果,促进反腐败深入,防止和减少新的问题发生,则必须釜底抽薪,着力治本,即从深层次、从源头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认真探索和研究新的条件下反腐败斗争如何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问题。

一、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客观要求

从1993年8月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至今,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了第4个年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和纠正不正之风等三项工作的成效都是人民群众有目共睹的。但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一些方面和一些问题上还在滋生蔓延。有两点很说明问题:一是顶风作案突出,新发生的案件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地方高达55%,大案要案一直居高不下,一些重要部门的腐败现象并没有被遏制住。二是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腐败问题仍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反腐败斗争要“更扎实、更深入、更有效”地开展下去。这“三个更”的要求中最核心的是“更深入”。对于中央提出的“更深入”,不能认为仅仅是指多查几个案件,再搞几项专项治理,还包含这样的涵义:反腐败斗争不能只是停留在治标上,而要去认真研究和解决引发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提高我们反腐败斗争的水平,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什么要这样理解“更深入”的含义呢?这是因为:第一,腐败问题不从源头上抓,只是事后去查,就会使反腐败斗争始终处于“扬汤止沸”的被动状态,造成查不胜查、堵不胜堵的被动局面,甚至有时会顾此失彼,被腐败现象牵着鼻子走,也就根本谈不上步步深入了。第二,腐败问题不从源头上抓,只是事后去查,就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就难于巩固反腐败的成果,被查处和惩治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一遇适宜气候就可能故态复萌,或以新的形式出现。第三,腐败问题不从源头上抓,只是事后去查,反腐败就只能得到“亡羊补牢”的效果,虽然为时未晚,但也已造成了损失。以深圳市为例,近几年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平均每年查处违纪案件达300余件,处分党员和干部达300多人。这固然是必要的,也是反腐败斗争深入的一种表现,而且今后只要有案子,还是必须毫不犹豫地坚决查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毕竟是巨大的,处分人也不是我们反腐倡廉的最终目的。反腐倡廉的根本目的恰恰是为了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使党员干部不至于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呛水、淹没,是为了保证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减少我们事业的损失。从这个目的出发,我们抓反腐倡廉工作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治标上,因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腐败的根源性问题、源头性问题,光靠治标是无法解决的,而应当由标及本、由浅入深,注重防范制约,注重从深层次和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推进反腐败深入的现实选择。

通过多年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我们对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腐败的特点有了更多的认识,对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有了更多的总结。人们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机制、体制、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是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因而,“三制”即是“本”,治本离不开健全“三制”。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党员干部的蜕化变质,无不是从思想上的蜕变开始的。因为放松了思想教育,才使腐败和不正之风有隙可乘。所以说,思想因素也是“本”,而且是与“三制”同等重要的“本”,即治本也包括教育。因此,抓治本就必须抓住这几个“本”,概括地说,就是要“加强教育、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健全法制”。只有这样,才算是抓住了根本,才能有效地抑制腐败。

二、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筑起抵御腐败的牢固防线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他说,反对腐败,改善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4页,以下只注卷页),“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第2卷第332页)后来他又强调:“廉政建设要靠教育”,要把“共产党员教育好,把人民和青年教育好。”(第3卷第380页)党中央在确定反腐败斗争的格局时,把教育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惩治腐败最基本的,要靠教育。尉健行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讲到今后的工作时,强调思想政治建设是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建设,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

现实中暴露的大量腐败现象,更是充分说明了人的思想觉悟的重要作用。为什么在同样的环境和条件下,有的人能两袖清风、遵纪守法,有的却贪污腐化、以身试法。关键在于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决不能忽视教育这个“本”。反对腐败,最重要的、最积极的东西,还是靠广大党员干部的内在因素,也就是每个党员干部的自身觉悟。离开了这一根本因素,再好的反腐败措施都会显得无力。

教育的内容十分广泛,当前的教育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

一是进行理想和信念教育,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邓小平同志说,没有理想,中国革命就不会成功。他强调:“一定要经常教育我们的人民,尤其是我们的青年,要有理想”。(第3卷第110页)他指出,一些人“一切向钱看”,就是“没有理想的表现”。(第3卷第111—112页)近年来,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确实淡化了对理想的追求,淡薄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滋长了一些消极的人生观。这些消极的人生观成了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思想原因。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糖衣炮弹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进攻可以说已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如果世界观、人生观出现问题,信念、理想、价值观动摇,丧失政治警惕性和鉴别力,就很容易被糖弹击中。因此,要教育广大党员用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武装头脑,切实解决理想、信念、宗旨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试验地,这种教育的任务更重。

二是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树立勤俭的生活态度。腐败现象的发生同艰苦奋斗精神的衰退有着内在的紧密的联系。邓小平同志指出,腐败现象出现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是,在经济得到可喜发展、人民水平生活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没有告诉人民,包括共产党员在内,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抗住腐败现象。”(第3卷第290页)这就深刻地揭示了腐败现象与缺少艰苦奋斗教育的内在联系。他继而重申,“艰苦朴素的教育今后要抓紧,一直要抓六十至七十年”。事实也正是这样,这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的头脑中日渐滋长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丢掉了我们党的艰苦奋斗的传统,为了追求金钱和享受不惜铤而走险,违法违纪。因此,要加强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教育,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有关论述,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时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认识享乐主义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警惕糖衣炮弹的袭击,从而自觉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

三是进行法纪教育,增强自律自控能力。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一些党员干部走向腐败的一种重要原因是法制和纪律观念的淡薄,对党纪政纪知识知之甚少,“无法无天”。因此,“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第2卷第319页),使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具有明确的是非观念,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地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利用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通过剖析这些人违纪违法的原因,总结吸取教训,起到警示和警戒作用,使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者使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不至于发生,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和自我监控、自我约束的能力,为反腐倡廉打下坚实的思想、道德、法纪基础。

三、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就必须改革管理体制,规范制约权力运作

腐败的要害在于权力的滥用,其本质是以权谋私。而一切以权谋私都同管理体制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密切相关。因此,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规范权力行为,制约权力运作,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又一项治本措施。改革管理体制,要充分体现“权力不能太集中,权力要有制约,权力的运作过程要公开”的原则精神。具体来讲,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职权分解,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就显得特别重要。一方面,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受到相应的制约。在横向上,一个部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在纵向上,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若干程序、步骤和环节,每个环节都要各司其职,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对权力的适当分解来以权制权。许多腐败现象正是在权力过份集中的管理体制下发生。要通过对权力结构的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把一个部门、一个岗位、一个人负责多项职能改为负责一项职能,或者改为多个部门、多个岗位、多人交叉负责某一项职能,行使某一项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比如在金融系统实行审、贷分离,税务系统实行征、管、查分离,工商部门实行审核、发证、收费分离等。这种职权或职能的分解,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自我纵容和自我庇护,而且因为把相互制约的权力置于不同的岗位和人员的管辖之下,从而减少腐败赖以生存的空隙。与此同时,对每项权力也要进行严格的界定。也就是说,具体到某个部门、某个岗位、某个人,对其授权的范围、行使程序要有明确的界定,避免形成大权独揽和越权、擅权、专权。为了有效约束权力,当前还要大力推行岗位轮换制度,要定期对公务员的岗位进行交流轮换,重点是管理人、财、物,行使执纪、执法、监督、项目审批等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的轮换。这样,就形成内外、纵横交错的权力约束的管理体制。

二是实行办事公开,增强用权行为的透明度。腐败活动由于见不得光,不得人心,往往是利用办事上的不公开、不透明,在幕后进行或搞“黑箱作业”的。因此,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办事不公开,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权力运作公开,是减少权力腐败的有效办法。因为公开,权力的行使者就必须公正地行使职权,就不敢、不能以权谋私;因为公开,人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以权谋私等幕后进行的腐败行为也就无法匿形。办事公开包括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乃至党务公开等。凡是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凡是能够公开的用权行为,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这种办事公开不仅应该要求掌管人、财、物的实权部门做到,而且凡是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公共管理机构都要做到。通过实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能受到广泛有效的监督,防止幕后交易,抑制腐败现象。

三是实行简政放权,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许多事实说明,政企不分、管理环节和层次越多,“关系”和“婆婆”就越多,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就越大。政府部门对企业具体经济活动中的过多干预,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到企业报单据、借车用、搞摊派,甚至索贿受贿,正是利用了这一机会。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廉政建设的需要,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变到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上来,为防范和抑制权力进入市场,限制权钱交易创造有利条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力简政放权。简政,就是要尽量减少管理环节和层次;放权,就是要取消那些不必要的管理权、审批权、分配权等,把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机会控制到最低限度。比如深圳市实行的外商投资一条龙服务的改革,将有关职能部门集中,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改变了以前繁琐费时的手续,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克服了以权谋私的现象。

四、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在他的《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专门论述过监督的问题,强调了监督的重要性。近年来,中央一直强调要重视加强监督,从上到下都推出了一些加强监督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应该看到,这个问题我们并没有完全解决好。这些年来,人们对监督问题议论较多。特别是陈希同、王宝森问题的发生,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了监督机制的薄弱环节。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蔓延,同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着很直接的关系,这已被许多事实所证明。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要治本必须下大气力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要健全党内监督。我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大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因而特别应当受到监督。但是,有些领导干部越是职位上升、权力增大反而越不习惯、不愿意受到监督和约束,有些党组织也往往对干部提拨后的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尤其对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监督乏力。有的人,有些领导干部正是从自我放纵到为所欲为,走上腐化堕落道路,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因此,加强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担负各种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监督。邓小平同志说过,“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第1卷第309页)因为班子内部各成员之间接触多,彼此比较了解,监督起来比较有效。当前,重点要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制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组织生活,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保证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领导班子内部的分工要科学合理,不能让权力过份集中;要倡导积极的思想斗争,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制止的要制止,为党内监督创造良好的氛围,切实纠正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庸俗化倾向;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考核,要把廉政考核情况同对干部的提拔使用和奖惩结合起来。当前要着重抓好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的“五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出新的监督办法。

其次要强化职能监督。就我国当前的政治制度而言,政权内部的监督体制已经比较完善,有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以及审计、工商、海关、财税等经济监督。我们有如此完善的监督系统,为什么有时却不能有效地控制腐败行为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监督体系尚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形象,因而在监督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监督体系未能形成整体合力,各监督机构开展的单项治理和其他职能监督工作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这显然不能适应高度社会化的反贪污腐败活动。这就要求各监督机关和监督部门必须在充分履行各自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强化党纪、政纪、法律和经济等各种监督的统一协调配合,形成有利于发挥反腐败整体功能的监督机制。

第三要加强外部监督。邓小平同志说:“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他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第1卷第332页)因此,要努力拓宽监督的渠道,十分重视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大和群众代表参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工作,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作风评议是在廉政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很好的外部监督形式,它能把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集于一体,综合发挥多种监督功能,当前,要大力推行这项活动。要定期组织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有声望的专家等各界人士对党政机关作风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公开,从而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能。

五、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健全法规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法制化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开展了多次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们都采取了运动的方式,只抓了治标而未积极治本,没有对人们的行为形成稳定持久的制约机制,没有用健全的法制来保障廉政建设。实践证明,法制化是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高级形式,离开了规范和制度,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就不能达到治本目的,这项工作就缺乏完备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制度建设是最重要的、是根本问题的思想。他主张建立各种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他在分析腐败的本质时说,腐化和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2卷第332—333页)他多次强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第3卷第379页)。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倡廉的根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是邓小平党风廉政思想的核心,也是对我国廉政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中央再次强调了邓小平同志这一思想,提出了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目标。这不是一个一般的号召和要求,也不是一个提法的简单变化,而是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路的战略性转变,也是我国今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必然要从法制这一根本点着眼,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廉政法制建设。当然,实现这一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我们现在已经和正在实现这一转变。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我们已经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今天,我们应该而且可能加速这种转变,逐步推进廉政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近些年来,我们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证。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目前法制建设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不能适应治本的要求,应当大力加强。

实现廉政建设的法制化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我们现有的廉政法制尚不完善,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三差”:应急性的政策性规定多,立法的少,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单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多,彼此衔接、配套的少,整体性较差;原则性规定多,具体规定少,可操作性较差。同时,客观现实中一些急需的专项法律尚未建立。比如,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至今尚无一个专门的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而西方国家及其他一些廉政建设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里大都具备这样的专项法律。因此,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着手研究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举报法》、《监督法》等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专项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逐步建立起以此为主干的党的纪律检查法规条例体系;尽快出台《行政监察法》,逐步建立以此为主干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以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31个不准”为基础,尽快研究制定出《廉政准则》,把这几年来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上升为法制。要抓紧起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等,尽快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建立《廉政档案制》,对领导干部廉洁情况进行记录、考评,随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及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公之于众;建立《领导离任审计制》,对即将离任的干部在经济财务管理、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计。通过完善和制定这些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形成适应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需要的廉政法规体系。

实现廉政建设的法制化还要进一步加大现有法规制度的落实力度。法律法规制度一经制定,就必须言出法随,坚决执行。实践证明,某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已有的廉政法规制度执行不力。有了法律、制度,坚持了可以,不坚持也可以;执行得好可以,执行得不好也可以,这就大大削弱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这一问题是推进廉政法制建设的极大障碍。要使现有的廉政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当前特别要重视解决制度法规形同虚设的问题,即解决“不这样做怎么办”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认真解决,廉政制度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实效。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在廉政制度中要明确规定“不这样做”的处置办法,并规定实施处置办法的职能机关,即注意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另一方面,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问题,要坚决按规定的处置办法作出处置,下决心克服执行制度中的“有令不行”现象,从而使制度措施出台一项,落实一项,见效一项,更好地发挥制度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治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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