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2;F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1873(2006)04—0118—14
不管人们对中国历史有多少种解读,封建经济的长期停滞应该是一个不争的共识。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意味深长地写道:“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就是说,土地最肥沃,耕作最精细,人民最多而且最勤勉的国家。然而,许久以来,它似乎就停滞于静止状态了。……也许在马哥孛罗时代以前好久,中国的财富就已完全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发展程度。”① 在他看来,“若易以其他法制,那末该国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可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② 这一见解可以启发我们从制度层面寻找中国古代经济徘徊不前的原因。迄今为止,对中国古代经济不发展的制度分析已呈现多角度的态势,本文选择的是收入分配的侧面。
收入分配是以往学术界不甚关注的问题。一方面,这类问题虽然在阶级矛盾和政治斗争的层面时有涉及,专业性的理论研究则不多见。另一方面,在经济学领域,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对收入分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认为它由生产所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有反作用,也就是说,收入分配只是生产关系在某一环节的衍生性表现,只要生产关系改变了,收入分配自然而然会发生变化。而现代经济学则认为,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至为关键。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个人激励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性,即“如果社会上个人没有刺激去从事能引起经济增长的那些活动,便会导致停滞状态”,“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应当设计某种机制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③ 众所周知,新制度经济学与其他制度学派的差异在于,它是在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其基本假设是资源的稀缺性和竞争性,并且放弃了机械理性主义(这种扬弃使古典经济理论的“经济人”假设更接近真实),所以它对历史的回顾注入了微观的科学性,进而增强了宏观上的解释力。
所谓制度,一般包括三个层面:1、以规则和条令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行为约束机制;2、为保证规则的执行而设计的发现违规行为的程序;3、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而形成的道德与伦理行为准则。按照道格拉斯·诺思的说法,制度在根本上是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以及这两者的实际施行所构成的。前者包括成文法、普通法、规章,后者是指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④ 制度有个体和整体之分,一项或一套制度被称为制度安排,整个社会各种制度的总和,则被称为制度结构。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制度结构,都有相互依存性,也就是说,任何制度都不能脱离具体的制度环境而单独存在。通常地,制度变迁是指某一制度安排的演进,但由于制度所具有的相互依存性,所以制度变迁所蕴涵的意义是深广的。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整体制度中,收入分配是一项制度安排。它的形成、功能和变迁既是整体制度环境的产物,又对社会制度结构的演进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收入分配进行制度分析的尚不多⑤,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此进行考察,并对制度的解说做一点补充。
一 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思想观念
思想观念属于制度中的非正式规则。在制度中,非正式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由于它往往形成于正式规则之前,而且是因为它对经济绩效的决定有更大的影响。一方面,“虽然正式规则可以一夜间改变,但非正式规则的改变只能是渐进的。由于非正式规则给任何一套正式规则提供了根本的‘合法性’,因此,激进的革命从来不会像它的支持者所要求的那样,而绩效也与预期不同。”⑥ 另一方面,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地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就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根本就无法执行。”⑦ 由此看来,分析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制度结构,思想观念是首先应该加以考察的。
许多人把平均作为中国传统分配思想的主流观念。这如果算不上是一种误解,至少是一种简单化。不错,中国历史上多次农民起义军举起过“均贫富”的大旗。唐末,农民起义军首领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北宋王小波号召佃农和茶农起义时说:“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⑧末年,农民起义军领袖钟相宣称:“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⑨ 明末农民大起义时提出的口号也有“贵贱均田之制”⑩ 和“均田免粮”(11) 等。但这种算术意义上的平均只是传播于民间的朴素理想,在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平、均观念则有着特定的含义。
春秋时孔丘有一段话很著名:“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12) 西汉董仲舒对此解释说:“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圣者……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其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13) 南宋朱熹也认为:“均,谓各得其分。……季氏之欲取颛臾,患寡与贫耳。然是时季氏据国,而鲁公无民,则不均也。”(14) 由此可见,按照一定的社会地位获取物质利益,这才是孔子所提倡的“均”的真实含义。这个思路随后由荀况给出了理论表述。他说:“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15) 基于此,君王以天下之禄“而不自以为多”,低级官兵或平民收入微薄“而不自以为寡”,(16) 都是合乎礼义要求的。唐代的白居易也主张“均贫富”,但他对此的定义是“贵贱区别,贫富适宜”。(17) 如果说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总是统治阶级的思想,那么应该说封建时期分配思想的主流是根据政治权势有等级差别地占有财富。
如何才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中国古代很早就存在两种看法。《周易》中说:“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18) 裒,是聚集、敛取、减少的意思;施,即指给予、分配。裒多益寡,就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实行均衡调剂,根据物品的原有价值进行公平分配。类似的认识还反映在其他一些文献中,如周厉王时芮良夫明确反对执政者垄断经济权利,在他看来:“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19) 如果不能疏通利源以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就会危及统治。这就赋予了统治者以干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老子》则强调:“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20)“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21) 这就是说,“均”是符合天之道的财富分配格局,民众并不需要通过官府的法令,他们的行为趋向将自然而然地达到这种状态。孔子认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22) 司马迁写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又说:“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也。”(23) 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求利愿望,政府所能采取的最好做法是顺其自然,即所谓“善者因之”。(24)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介入市场对收入分配实行干预的政策思想定型于西汉。《管子》(西汉时期作品)作者指出:“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25) 又说:“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26) 显然,《管子》作者并不反对一般意义上的贫富差别,而是力图消除“甚富”“甚贫”的现象,因为在他们看来,不对民间富豪的财产积聚进行制约,政府的经济激励政策就会失效,而且这些富人还会凭借膨胀的财力与国君分庭抗礼;另一方面,穷人的贫困状况如果持续恶化,他们就会因“不知耻”而犯上作乱,从而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西汉桑弘羊也担心:“民饶则僭侈,富则骄奢”,“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27) 不难看出,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体制建立以后,政府干预收入分配越来越多地带有政治上的考虑。也因此,抑商、限田、平准、均输等政策的推出,无不出于牟取经济利益和巩固政治统治的双重动机。
为了使国家获得巨额的财政收入,同时又抑制民间富裕阶层的膨胀,《管子》(西汉时期作品)提出了一套政府经营工商业的轻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商品价格是由市场数量决定的,国家控制了商品的供应(即实行重要商品的政府专卖),也就掌握了价格的决定权。一方面,国家在调节价格过程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则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櫎(物价)可得而平也。”(28) 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税收也能够通过对专卖商品的价格控制得到增加,如实行粮食专卖,每石加十钱,就相当于每月向男丁征税四十钱,向女子征税三十钱,向小孩征税二十钱,这样做,用不着按亩按口收税,但大人、小孩“无不服籍者。”(29) 属于这一类的重要商品还有盐、铁、酒等。
西汉的盐铁官营对缓解政府的财政危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行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的弊端。(30) 而批评者更是从财富分配的角度揭露了这一政策的本质。在西汉始元六年(前81)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指出:“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31) 为什么会发生官府“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的情况呢?贤良、文学认为:“无用之官,不急之作,服淫侈之变,无功而衣食县官者众,是以上不足而下困乏也。”(32) 董仲舒说:“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33) 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写道:“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34) 此后,历代有人对官府“与民争利”的行径提出尖锐的抨击。(35) 这种延绵不绝的思想批判所给的深刻警示是:以消除和预防贫富悬殊为目的的政府干预政策,滋生和恶化了更严重的贫富悬殊。
正如从来不存在一种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体制一样,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收入分配由市场(或民间的公平竞争)决定的呼吁也并不排斥政府的作用。唐代白居易强调国家有责任通过调节商品流通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但这种调节不能以获取财政收入为目的,而且运用的工具仅为货币。他指出:“夫天之道无常,故岁有丰必有凶;地之利有限,故物有盈必有缩。圣王知其必然,于是作钱刀布帛之货,以时交易之,以时敛散之。所以持丰济凶,用盈补缩,则衣食之费,谷帛之生,调而均之,不啻足矣。”(36) 以粮食价格为例,“夫籴甚贵,钱甚轻,则伤人;籴甚贱,钱甚贵,则伤农。农伤则生业不专,人伤则财用不足。故王者平均其贵贱,调节其轻重,使百货通流,四人交利。”(37) 在另一篇文章中,白居易写道:“谷帛者,生于农也;器用者,化于工也;财物者,通于商也;钱刀者,操于君也。君操其一,以节其三,三者和钧,非钱不可也。”又说:“夫钱刀重则谷帛轻,谷帛轻则农桑困。故散钱以敛之,则下无弃谷弃帛矣。谷帛贵则财物贱,财物贱则工商劳。故散谷以收之,则下无废财弃物也。敛散得其节,轻重便于时,则百货之价自平,四人之利咸遂。”(38)
这样一种由市场决定的公平分配的实现,有赖于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在评论古代农业生产方式的得失时,曾相当精彩地分析了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分配制度对生产者的激励问题。在他看来,宋朝朱熹把周代田制中的“彻”解释成“通力合作,计亩均收”是错误的,因为这不符合一般的经济法则。王夫之写道:“人之有强羸之不齐,勤惰之不等,愿诈之不一,天定之矣。虽圣人在上亦恶能取而壹之乎”,“今使通力合作,则惰者得以因人而成事。计亩均收,则奸者得以欺冒而多取”,“今使一夫之家,老幼食者八、九人,而可胜耕者一人而已;又一夫之家,食者四、五人,而可耕者二、三人。自合作者言之,则必计亩出夫,而人少者不足,人多者有余;自均收言之,则但因亩必分,而此有余而彼且不饱。使耕尽人力而收必计口,则彼为此耕而此受彼养,恐一父之子不能得此,而况悠悠之邻里乎!……要之,人各自治其田而自收之,此自有粒食以来,上通千古,下通万年,必不容以私意矫拂之者。”(39) 在这段话中,王夫之实际上引入了“经济人”的假设,根据这种假设,只要监督和分配制度存在空隙,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本性的“经济人”就会想方设法偷懒、搭便车,因此,表面上平均的收入分配往往包含着事实的不公平,如“惰者得以因人而成事”,“奸者得以欺冒而多取”,“此有余而彼且不饱”,“彼为此耕而此受彼养”,等等。他得出的结论,即所谓“人各自治其田而自收之”,实际上是一种受产权制度保护的、按有效劳动投入获得利益分配的主张。
但这些清醒的意识在中国古代仅是凤毛麟角,而且也没有对政府的经济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因为,“在一个政体框架内形成的产权结构将反映各方的相对谈判力量……最终出现的一般是‘无效率’的产权。这些无效率性的出现是因为,在一个最大化世界中,所形成的规则集一般必须考虑到交易成本和交易各方的竞争约束。交易成本约束反映了监督、测度和收税很可能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权出现这一事实,因为和更有效率的产权相比,缺乏效率的产权导致更多的税收。竞争约束反映了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常常不符合某些成员利益这一现象,因为这会触怒有权势的成员集体,导致现有政体被推翻。这两类约束导致了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的产权。”(40) 特别是,“国家必须建立在强制力基础上。只要这种强制力不是平均分配的,国家的统治者就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剥削其他人了。国家是获得贸易收益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也是剥削的来源。”(41)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那么,它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42) 由于以攫取政治权势集团一己之利为目标的收入分配的决策思想具有激励消散的效用,社会经济增长乏力,致使中国古代其他一些有价值的分配理念因缺乏物质基础而流于清谈,如维护民间权益的“藏富于民”思想,要求约束政府征税行为的“薄赋敛”主张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战国末年至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中,古代思想家提出了“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43) 社会保障思想。孔子也憧憬一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44) 的融伦理道德与社会保障于一体的制度安排。孟子主张行“仁政”,内容包括民众提供必要而稳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的经济保障,他还强调:“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45) 从历史记载来看,救济弱势群体的政策仅在很少的时期实行,(46) 因而社会保障思想在中国古代更多的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诉求。
二 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制度架构
在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制度主要是针对官吏阶层而拟定的,而且几乎所有的成文俸禄法都具有严格的等级特点。
早在周代,官员等级就已形成。“爵”,本来是一种酒器,但在古文献中,它常和“位”、“禄”等字一起出现。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解释说:“古人行爵,有尊卑贵贱,故引申为爵禄。”(47) 不同地位的人连使用的酒器都不同,各人所享受的物质利益(禄)自然也有显著的差别。当时的官吏等级表现为互有关联的两个系统,一为爵位,一为官职,据《周礼·天官·叙官》载,数十种官职分别属于6个爵位等级,如列于卿一级爵位的官职有大宰(冢宰),列于中大夫的有小宰、司会,列于下大夫的有宰夫、大府、内宰,列于上士的有宫正、医师、司书等9种,列于中士的官职有宫伯、内府、司裘等14种,列于下士的官职则更多,计有甸师、掌舍、典枲等17种,此外,还有府、史、胥、徒、奄、奚、工等官职无对等的爵位。官吏等级是获得物质利益的依据,此即所谓“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48) 如“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49) 韦昭注曰:“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百人为卒,为田百顷”,(50)“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51) 根据国度的大小,相同的爵位待遇也不同:“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52)
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对官吏制度作出了新规定。一方面,“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53) 为了激励人们在农战中建功,爵位的含金量提高了。有人指出:“秦重‘爵’胜于重‘官’,这不仅因为‘爵’是身份标志,也在于它特权的众多,如获得田宅,役使庶子,穿着华服,免除徭役,食邑赐税,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买奴隶,以至于较高的传食待遇等等。”(54) 另一方面,尽管当时的下级官吏还类似于为官府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行当,但他们的群体日益扩大。公元前349年,秦国在县级单位设立“秩史”,有关典籍中出现了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55) 六百石以上、五百石以下及斗食,(56) 二百石之吏、三百石之吏(57) 等称谓。到了秦始皇统一中国,“爵位”意义下降而“官职”重要性上升初见端倪,李斯等人位及丞相却未有爵称,这是由于“治理国家”已成为“统治者所面临的主要任务”,“这就更需要一些‘智能之官’去治国为政,不一定都要经过杀敌斩首、赐爵之后才去从政为官。于是出现了一些无爵位者任高官的情况。”(58)
汉代,官员收入分配有两个情况值得一提。一是俸禄支付由货币代替了谷物。二是在俸禄体系之外,还存在一个封邑的制度安排。西汉官员的月俸上下差别较大,最高级别的丞相为6万钱,相当于谷物600斛;御史大夫为4万钱,相当于谷物400斛;二千石为1.6万钱,相当于谷物160斛;中级官员六百石为6千钱,相当于谷物60斛;下级官员百石仅为720钱,相当于谷物7.2斛;百石以下为600钱,相当于谷物6.1斛;小吏每月只有100钱的俸禄。东汉中下级官员的俸禄还要低一些。但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还有更重要的收入来源,“西汉时,中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基本上都拥有侯爵,享受食邑特权;东汉的三公及中二千石等高级官员也大多有侯爵。封邑收入一般超过有时甚至远远超过俸禄收入。”例如,“汉高祖刘邦大封功臣,列侯达137人,有封邑户数记载的有114人,其中封户在500~900户者为26人,封户在1000~1900者有51人,在2000~2900者为20人,封户在3000户以上者很少。但丞相萧何因功最大,先封为酂侯,食邑8000户,后两次增封,食邑达15000户;张良被封为留侯,食邑10000户;曹参封平阳侯,食邑10630户;周勃封绛侯,食邑8180户。”(59)“汉武帝封丞相公孙弘为平津侯,食邑650户,其年收入约为130000钱,相当于其任丞相两个多月的俸禄收入;汉宣帝时,大将军霍光的封邑达2万户,其每年仅封邑收入一项,便相当于大将军一职5、6年的俸禄总和。因此,我们在考察两汉乃至以后历代官员的经济收入时,如不给官员封邑收入这一因素以足够的注意,便不能全面了解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经济待遇的实况,从而也不能正确地了解古代的俸禄制度。(60)
官品是曹魏末年制定的,它“以九品这种等级,把新增的、旧有的和职业权已变化了的诸多官职纳入一个新的等级框架。”(61) 九品制设置之初,官员的收入标准并用了旧的禄秩待遇,到了晋朝和北朝,官员俸禄逐步与官品接轨。如西晋的占田制规定:“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田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与此相关的是对劳动力的占有:“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在正式的占田数外,各级官吏还能享受菜田(又称橱田,即官吏的俸禄田)的收益,其标准为: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给菜田十顷,田刍十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特进等,“给菜田八顷,田刍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光禄大夫等,“给菜田六顷,田刍六人”;三品将军等,“给菜田、田刍,如光禄大夫”;尚书等,“给菜田六顷,田刍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少傅、少傅等,“给菜田六顷,田刍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62)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田制,其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63)
北齐官员的收入等级更为烦琐,如中央和地方官吏的俸禄标准有差异,而且前者在九品之外又增加了“从”这一级,后者又把每品分为上、中、下三级,所以北齐中央官员的收入标准有18个等级,地方官员的收入标准有27个等级。上下官员的收入差距也很大,如正一品的岁禄为帛800匹(折合为粟是3200斛),递减到从九品就只有24匹了(折合为粟是96斛),相差30多倍;高级地方官员刺史的等级有9个,最高的为三品中的上上级,岁禄为帛800匹(折合为粟是3200斛),低级地方官员县令的等级也有9个,最低的为八品中的下下级,岁禄为帛50匹(折合为粟是200斛),相差16倍。此外,制度规定:官员并不能按其官职品级领取规定的俸额,还需参考其官职任务的轻重,“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64)
唐代官员的收入中增加了“俸料”一项。“京官俸料大体包括月俸钱、食料、杂用、课钱四部分,其中课钱即防阁、庶仆之代役钱可归于手力课一类……月俸钱用于官员购买粮食之外的生活必需品;食料用于工作餐和个人生活;杂用则用于自备工作所需的物品。”(65) 这相当于今天所讲的职务津贴。北宋的职务津贴依然庞大,且名目繁多。元丰年间(1078-1085)规定,凡文武官均有衣、粮及料钱。崇宁(1102-1106)时,官员于寄禄官俸钱、职事官职钱外,复增给食料等钱。南宋时,内外官有添支料钱;职事官有职钱、厨食钱;职纂修者有折食钱;在京厘务官有添支钱、添支米;无职田的选人使臣有茶汤钱等。元丰改制前,在京的宰相、枢密使的料钱每月300贯,衣赐有春冬各绫20匹,绢30匹,冬绵百两,春罗1匹;枢密使带使相料钱每月400贯,衣赐同上;料钱每月100贯以上的另有参知政事(200贯)、户部使(150贯)、三公等(120贯),以下则有仆射等(90贯)、御史大夫等(60贯)、侍郎等(55贯)、太子宾客(45贯)、谏议大夫(40贯)、少卿监等(35贯),下面还有30贯、29贯、20贯、18贯、17贯、14贯、13贯、10贯、8贯、5贯、3贯,各等的衣赐也递减,最低的是保章正,料钱每月2贯,衣赐春冬各绢3匹,冬钱3贯。(66)
从宋开始,皇室俸禄也制度化了。如皇帝每月由左藏库拨给1200缗“零花钱”,皇太子每月料钱千贯。凡宗室子弟,“无亲疏之差,无贵贱之等,自生齿以上,皆养于县官。长而爵之,嫁娶丧葬,无不仰给于上。”(67) 而其发放标准要优于百官。后宫除皇后无需品级外,妃为正一品,嫔为正二品,婕妤为正三品,美人为正四品,才人为正五品,她们各按等级获得俸钱和实物。明代实行分封制。明初,诸王的岁禄高低与他们是否受封、就藩有关,但总体标准很优裕,如亲王岁支米5万石,钞2.5万贯,锦40匹,丝300匹等,亲王子未受封者岁拨丝、纱、罗各10匹等,已受封郡王者,岁支拨米6千石,钞2800贯,锦10匹,丝50匹等。洪武二十八年,宗室禄米有较大幅度的减少。(68) 清代对皇亲的钱物分配规定得更为烦琐。如皇太后的年例包括金20两,银2000两,蟒缎2匹……计30余种;日用包括猪1口,羊、鸡、鸭各1只……约40种。宗室俸禄标准为亲王岁银10000两,世子6000两,18个等级中的最末位奉恩将军为岁银110两,还规定,“每银一两,给米一斛。”(69) 相对于清朝官吏的俸禄,这个标准是很高的。(70)
值得指出,以上仅仅勾勒了中国古代官员收入分配的成文制度,还不能反映他们的真实收入状况。即使这样,他们与农民的收入差距已相当悬殊。
中国古代农民的收入没有确定的制度保障。商鞅说过:“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71) 李悝曾对战国时期农民的经济状况作过比较完整的描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废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72) 由于李悝的这番分析是为了说明实行平籴政策的必要,所以他说的可能是歉收年份的情况,(73) 另外,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特点是男耕女织,每户农家可能还有其他收入来源。但尽管如此,农民一年所得仅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应该是可信的。还需指出,中国农业人口的平均耕地面积在西汉平帝元始2年(2)是13.88亩,到清光绪13年(1887)减至2.41亩(74),在农业生产力没有突破性进步、国家税收未能降低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的长期微薄可想而知。
如果农业产量既定,则农民的实际收入还取决于租税的高低。十一税是后人称道的低税率,在许多时段,租税要高得多。西汉董仲舒说:“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商鞅变法以后,农民的贫困化有加剧之势,“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75) 有研究者指出:“由于各地情况和各个时期的情况不同,地租率各有差等。但总的来看,50%左右的地租率较为普遍”,以耕种屯田、营田、官庄、没入田等的国家佃农为例,“这类封建农民向国家交纳租税,其剩余劳动成果为封建国家占有。其租税率各代也有差别。在唐代,除屯垦的头一二年免租税外,正常税租是按比例分成收取,一般为对半分或六四分,国家收一半或六成的收获物作租税,与民间地租程度大体相当”,有些朝代规定的租率低点,“但是,历朝官田弊病均多,筹办官员中饱私囊、擅提或变相提高租率的情况很多。如有人指出,明代,‘输之官仓,道路既遥,劳费不少,收纳之际,其弊更多,有甚于输富民之租者,自洪武时已然矣’。”(76) 如此看来,封建社会中农民的收入不仅低微,而且很不稳定。
由国家向无地农民分配土地的做法始于王莽,他在宣布实行“王田制”的诏令中表示:“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77) 真正在土地制度作出详细规定的是在西晋,占田制有这样的文字:“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对受田者的年龄划分是:“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78) 北魏均田制也规定了农民的受田标准:“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分田,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79) 均田制还对农村弱势群体规定了土地分配标准:“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授。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80) 据史书记载,此后的北齐和北周也都实行过均田制,其中北周的土地占有规定是:“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九口以下,宅四亩;口五以下,宅三亩。有室者,田四十亩;丁者,田百亩。”(81)
对于这样的制度安排需要说明两点:其一,这是国家向农民分配的旷土荒地,一旦这种未垦土地分完,均田制也就难以为继。其二,农民耕种国家的土地,其收入是否比租种私田多一些,值得推究。有人认为:“民佃公田,较佃私田为尤苦。”“中国土地,其有属于国有者,所取税额必浮于田主。故土地国有之病民,较田主病民为尤甚。此均可证之古史者也。”(82)
总起来看,“中国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在两三千年来,并没有什么增加。农户的收入,在太平的时候,平均每户每月不过一公石米上下。在战时或凶年或租税特别重的时候,连这种收入也不能维持,所以‘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工人的工钱,自汉到清末,每人每月随着工作性质的不同,约可买到半公石到两三公石的大米。这虽是个人的劳动所得,实际上也就是一家人的生活费。”(83)
商业收入是社会收入分配基本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较早论述中国古代商业经营者收入的是司马迁,他在《史记》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商人通常可以获得比其他行业高的收入,而且计算出他们的平均获利水平。关于前者,司马迁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84) 关于后者,司马迁认为不同的经营策略所获取的利润是有差异的,如果一味追求高价牟利,往往导致货物滞销,倒是那些薄利多销的人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即所谓“贪贾三之,廉贾五之”。至于一般的利润水平,司马迁定为十分之二。在他看来,只要投入百万钱的资金,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如牧马200蹄(即50头),牛167头,羊250头,猪250头,水养鱼千石池塘,山居种树千章有用之材,带郭良田千亩,种千亩可作染料的卮茜,种千畦姜韭,酿千瓮酒,造船千丈,轺车百乘,铜器千件,帛絮细布千钧、文彩丝织品千匹,出贷生息金钱千贯等,就能获得每年20万钱的收入,这相当于一个千户封君的年收入。司马迁还指出:“佗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85) 这表明在当时如果经营利润低于百分之二十,那就不能算是致富的行业。
不过商业经营毕竟隐含着很多不确定因素,个人所获利润的差异是很大的。
西汉时期,已有“一物而售百倍其价”(86) 之事,而牟利浮动于百分之三十、五十的现象更是常见,司马迁有“贪贾三之,廉贾五之”(87) 的说法,就是指不同的经营方式(如薄利多销)也会影响商业收入。总起来看,商业的高额利润长期存在,如在唐代,富商大贾的“年商业利润率高达百分之一百以上。如大梁(汴州)某商人,‘贾贩江湖之货为业。初一年,自江南而返大梁,获利可倍。’醋商刘十郎从商后‘数年之内,其息百倍,家累千金。’豫章木材商将木材运往扬州出卖,‘利则数倍’。”(8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利润与其经营创新和规模同比例地增长。在明朝,“商人出海贸易获利丰厚,如湖丝百斤运到南洋各国,‘可得价二倍’,最高的‘牟利恒百余倍’;到日本贸易,‘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所以滨海势豪,‘全以通番致素封’。……明政府虽严禁通倭和禁止南洋各地贸易,但商人们还是‘嗜利走死,习以为常’”,以致海禁开放后,“通海者十倍于前者”。(89) 清朝的情况也是这样,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开放海禁,“当时,广州出海洋船‘帆踔二洋,倏忽数千里’。同日本以及东南各国贸易,厦门海商远至吕宋、苏禄、噶喇巴等地,‘冬去夏回一年一次,获利数倍至数十倍’,‘故有倾产造船者’,‘而借此为活者以万计’。”(90) 可以断定,尽管商人在封建社会的整体地位受到压抑,但他们,尤其是大商人,属于高收入阶层,大致可以确定。
以上史料显示:中国古代官员的收入分配主要来自于政府俸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收入主要由各业的经济状况决定,这种决定带有一定的市场因素;商人收入与市场风险有密切的相关度。这种分配机制以满足权势集团的利益为重要目的,与市场竞争和效益激励关系不大。在一个经济增长缺乏动力的社会里,这种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很容易导致贫富差别的悬殊。
三 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潜规则
仅仅依据成文的制度来判断中国古代的收入分配,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中国古代的农民常常需要负担比政府规定的税率重得多的财政掠夺,就权势集团的收入而言,长期存在的一系列潜规则扰乱了经济秩序,扩大了分配不公,是引发剧烈社会动荡的更深层原因。这些潜规则包括职务消费、收受贿赂和特权经营等。
西汉前期,统治者奉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倡导节制俭朴,朝廷对下属的职务消费控制也很严。汉文帝“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宫中女眷“衣不曳地,帏帐无文绣,以示敦朴,为天下先。”(91) 汉元帝时,曾“下诏令太仆减食谷马,水衡减食肉兽,省宜春下苑,以与贫民,又罢角抵诸戏及齐三服官。”(92) 东汉安帝“欲令百姓务崇节俭”,也“躬自菲薄,去绝奢饰,食不兼味,衣无二彩。”(93) 为了“制节谨度以防奢淫”,政府详细规定了“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94)《秦律·传食律》中,明确限定了不同等级的官吏出差途中官府供应饭食的不同标准,有的每餐可供“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有的则只供“粝米半斗”。东汉时,朝廷几次展开专项调查,主管官员奉命“先京师而后诸夏”,查禁违制奢侈者,(95) 汉武帝时,曾“闭城门大搜”,搜索查办那些“逾法度而奢侈者”。(96)
以后,官员的职务消费在某些方面仍然受到法律制约。如在唐代,中央对各级官府建造楼堂馆所有严格的规定,凡是不合制度或在不适当的时间征派民力大兴土木者,要按贪赃罪论处。不仅如此,对于“修城郭,筑堤防”等应该兴造的工程,在没有请示报告,或有请示报告而未获得批准以及“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也要“各计傭,坐赃论减一等”(97) 判罪。元时,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依律断罪罢职。清代,乾隆宠臣和坤后来被嘉庆治罪,所列的20条罪状中,包括官邸“楠木房屋僭移逾制,依照宁寿宫制度,园苑点缀与圆明园蓬岛、瑶台无异”;“蓟州坟墓设享殿、置坠道,居民称和陵”。(98)
北宋时,广州原无公用钱,知州认为行政费用太少,没钱设宴请客,朝廷于是在拨给70万添支之外,另给50万为公用。南宋,官吏们的宴饮馈遗之风越刮越盛,朝廷不仅不加管束,反而默许各官署“广收遗利”以补公使钱之不足。时人记曰:公使钱“正赐钱不多,而著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帅宪等司,则又有抚养、备边等库,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东南而为尤甚。扬州一郡每岁馈遗见于帐籍者至十二万缗。江浙诸郡,每以酒遗中都官,岁五六至,必数千瓶。淳熙中,王仲行尚书为平江守……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时蜀人有守潭者,又有以总计摄润者,视事不半岁,过例馈送者皆至四五万缗。”(99) 这种允许下属搜刮遗利以满足职务消费的做法,等于放纵官吏敛财以供私欲,损害了政府官员俸禄制度的规范性。
前面提到,清代官员的俸禄不高,所以朝廷有发放养廉银之举。以乾隆三十一年(1766)为例,朝廷官俸总支出为543万余两,其中王公百官俸银90万余两,其他百官俸银12万余两,文官养廉银347万余两,武官养廉银80万余两,京官各衙门公费饭食银14万余两。养廉银是俸银的4倍,可见数额不菲。即便如此,官员还要通过各种“陋规”捞取好处。当时官场上有四礼,上司生辰要送规礼,新官到任要送贺礼,拜见官员要送表礼,逢年过节要送节礼。通过各种陋规,官员以公务之需中饱了私囊,如雍正时,两淮盐运使伊拉齐在任上拨发盐规12485两用于官员薪俸,衙役工食银,宴请、犒劳商人和周济遭受水灾和其他灾害的灶丁,拨出19284两用于衙门主簿、书吏和衙役等的饭银和心红纸张等开支,拨出3500两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和盘费。山东盐运使衙门接收规礼37000两,也用于同样的开支。雍正二年(1724),两广总督承认收受属下节礼47110两。五年,山东巡抚塞楞额上奏说,该省前任布政使从州县接受礼物9784两,前任学政从同一来源获益3204两。此外,州县官必须向督粮道呈送漕规,向驿传道呈送驿规,向上级衙门的书吏呈送“饭食银”(后来这笔钱作为常例,按赋税额的一定比例,与赋税一起解送)。巡抚和布政使为中央政府衙门提供的饭食银数量可观,如四川有一年向户部解送1300两,河东总督有一年向户部解送3600两。
雍正上台以后,决心采取措施清除陋规,并实施了火耗归公的改革。这一改革的主要精神是让州县官把征收的火耗全部提解到藩库,而不是像以往那样截留下来用作各自的开销。改革后,由国家根据各地各级官府的实际需要发放“养廉银”和“公费银”,一方面保证官员的公务经费,另一方面把他们的职务消费与个人收入区分开来。在本质上,“火耗归公就是限制所有官员接触经费并向他们提供足够的公用经费,使他们不再拥有从属下加派或是勒索额外陋规的借口,从而尽最大可能消除腐败。”(100) 但正是由于这一点,改革最终不了了之,“大量合法收入来源被剥夺,地方官员开始求助于不合法的加派,强制性的捐献、陋规、银钱比价上的投机以及其他的办法来筹措经费”,后来的“皇帝没有同意任意剥削百姓,而是做出了不同寻常的建议:陋规应合法化,制定征收章程。”“在一百年的时间内,历史完成了一个循环。火耗实际上已等同于正项,并同样无法满足各省和地方政府的需求……政府任何提升官员的操守的努力都注定要失败。合理的财政管理已经死亡,非正式的经费体系又一次成为中国官僚体制的特点。”(101) 这意味着,收受贿赂已成为官员合法收入的一部分。
再来看商人是如何攫取垄断性收入的。在遭受了西汉“杨可告缗”(102) 的摧残之后,中国古代商人的行为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正当的投资冲动被压抑,“民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产业”;(103) 另一方面,商人开始巴结官府。汉武帝时,盐铁会议上已有对官商勾结的抨击。唐代,“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104) 明代,“商贾之家……援结诸豪贵,藉其荫庇。”(105) 对官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有人这样剖析道:“国家于一切利源,既向富民夺取,不得不假以特权;且司理其事,仍不得不用富商。故富商假国家之势,以劫民财。”(106)
盐商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显赫的富商,他们生存于政府“专营”政策起伏多变的隙缝之中,左右横通,俯仰有术,以“官商共利”为特征,所获暴利远远高于其他经商收入。如在唐代,政府付给盐户的收购价是每斗10文,规定的专卖价(类似给盐商的批发价)则为80-100文,最高达370文,盐商卖给消费者的价格还要高,其差价总在100%以上。不仅如此,大盐商还有许多额外的生财之道,内中最黑的一招就是伙同官吏一起“公利私入”,其手法有借“赊贷”故意坏账,利用“虚估”贿赂官员等。敬宗时,福建盐监院有一贪官,赃款达30万贯,家有金床,金枕“大如斗”。
清代,盐商的生活极为豪华,而维持其奢侈性消费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盐商资本在食盐运销过程中所攫取的巨额垄断利润。清人黄钧宰说:“扬州繁华以盐盛,两淮额引一千六百九万(应为一百六十九万)有奇,归商人十数家承办,中盐有期,销引有地,谓之纲盐。以每引三百七十斤计之,场价斤止十文,加深课三厘有奇,不过七文,而转运至汉口以上,需价五六十不等。”(107) 进销差价相距三、四倍。以此计之,两淮盐商一年获利至少有白银二千万两以上。道光时,陶澍曾“计算场价,每盐一斤,不及十文,而转销各处,竟至数十倍之价。”(108)
如此巨额的利润,当然不可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官府庇护下的巧取豪夺。根据萧国亮的研究,(109) 盐商在销售食盐时,“多方罔利,或盐船故令迟到,使盐价腾贵;或诡称盐将缺乏,致百姓抢买,顿收数倍之利。且复每包缺少分两,掺和泥沙。”(110) 对待灶户,盐商“惟知自利,不恤灶艰”,乾隆三十一年,盐政普福上奏说,“灶盐交易,向系用桶量收。……臣亲至通泰二十二场,将伊等自收灶盐之桶,用官称逐一称校,每桶实多一二十斤不等。”(111)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的“陋规”多赖于盐商的托盘,官场消费是大盐商巨额利润花费的首要去向,这批费用大致用于贿赂关卡,广结政界要人,宴请送礼,也包括被动地“捐帑”、“报效”,“私费所出,几半于盐利。”(112) 由此可见,官商结合的经济体制给古代收入分配的潜规则留下了很大的实施空间。
关于特权经营,可以清代的生息银两和皇当为例。生息银两即用作生息资本的银两,是清廷长期进行的一项金融投资。(113) 生息银两的收益在雍正元年至乾隆三十二年主要用来恩赏兵丁,故其时亦称“恩赏银两”。生息银两原由皇帝在内帑库银中拨出,交给内务府或八旗各省衙门作为本金,由这些衙门掌握营运,乾隆以后本金来源多元化。生息的途径有置产(田、房)收租、开店经营、发商取利等,其中以开设当铺和发商取利为多。所获息银除了恩赏,还用于支付内务府本衙门及各旗各官府的差旅、办公费用,补贴地方行政开支,整治水利,备赈灾荒等。
皇室开办当铺是清代的一道风景。乾隆时,皇室开设当铺之风日盛。二十八年十月,内务府奏请为乾隆帝第六子永瑢加赐当铺一座,理由是他“每年一切费用尚有不敷”,“每月若增派银四五百两,不但每年足用,即将来一切官项裁减之后,均不至拮据”,“于内务府现有当铺,视其成本在二万余两者拨给一座,再于官房租银内每月拨给二三百两以资费用,如此则阿哥用度有资,永无缺乏”。乾隆帝批道:“知道了,着赏给庆春当。钦此。”(114) 十一月,乾隆帝第四子永珹以同样方式获得两座当铺。(115) 二十九年正月,支给世子额附拉旺多尔济10年俸银,“交内务府大臣办理生息收贮”,经内务府“奏派郎中伊尔阿、主事穆克善开设当铺。”(116) 四十四年,乾隆帝下旨,将成本银3万两的庆盛当和成本银2万2千两的庆昌当赏给仪郡王永璇,将成本银3万两的庆瑞当赏给定郡王绵恩。(117) 乾隆时,内务府拥有的当铺就达10多座,后陆续减少。嘉庆五年,有“旧设丰和等七当,并新收入官恒升等十一当。”(118) 道光二十一年,内务府有“官当铺十余座”。(119)
在前期的相关研究中,笔者指出中国古代的收入分配具有两个严重的负面作用:其一,抑制理性培育;(120) 其二,消散经济激励。(121) 这些研究结论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得出的。在本文中,由于加入了对中国古代收入分配潜规则的考察,这就需要对正式制度和潜规则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新的分析,从而得出更深入的研究结论。
如前所述,诺斯是把制度分为规章和习俗两大类的(所谓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约束)。历史地看,这两类制度可能存在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前后发展和演进的关系,即一种正式的规则往往是从社会的相关习俗演变而成;另一种是并存关系,即在一个特定的时点上,针对某一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既有正式规则可以遵行,又有潜规则大行其道。那么,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案例对此有什么新的理论意义呢?
西方学者在研究转轨国家的政府作用时发现,既得利益集团通过给政府官员提供好处而操纵政府活动,由此造成“政府被控”的现象。他们指出:“企业行贿出于各种目的,或为获取公共服务、减免税收或规避规章制度,或为获取政府合同、政府补贴和其他资助,或是为了干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安抚掠夺成性的政府官员等。行贿是企业的一种非正常税,它的产生和发展源于管理体制的虚弱。”(122)“作为放弃控制权和向政府官员行贿的回报,企业可以在享用由政府明文规定的公共物品之外获取政府提供的某些好处。”(123) 在政府方面,由于官员的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受制于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一般不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推动改善治理质量的改革。”(124) 从社会的收入分配角度来看,“实际上取得这些利益都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私下交易行为,因而很难做出衡量”,(125) 所以潜规则是一种难以监督的制度形式。
饶有意味的是,上述经济弊端居然在中国古代就已存在。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潜规则不仅加强了诺思关于无效率产权制度产生的解释,证明了国家统治者作为剥削主体的必然性,而且它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本文的分析表明,相对于成文的收入分配规章,通行于利益集团之间的潜规则更能反映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真实情况。据此可以说,衡量一种经济制度的公平性和文明程度,不仅需要了解文本资料,更需要探究隐藏在这种文本背后的直接决定人们利益分配的潜规则。
四 结论
如果说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文本制度体现了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的社会等级特点,那么肇始于西汉时期的官商结合体制则具有凝固、强化这一特点的作用。本文第二节中提到,中国古代官吏的待遇直到两汉时仍然不算高,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厚俸养廉”的呼声。(126) 但提高官员俸禄受到国家财政支出量的约束,而从西汉武帝开始,由于连年对外战争和国内集权统治,政府财力已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以《管子》轻重理论为思想依据,由桑弘羊具体设计的国家经营工商业政策出台了,这一“历史小事件”不仅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根本好转,而且缔结了一种官商交易的合约模式,签约各方(政府、官员、商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在合约中获得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收入),而推行官营工商业的代价是市场机制的扭曲。正如傅筑夫所说:“由桑弘羊负责推行的禁榷制度,在中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因为它给商品经济一个致命的打击,从此把商品经济正常发展的道路完全堵塞了。又由于它在财政上是成功的,给后世历代王朝解决财政困难树立了一个成功的样板,故一直为历代王朝所踵行,并不断地变本加厉,以扩大禁榷的范围和规模”,问题还在于,“有利的工商业收归官营后,私营企业固然是被扼杀了,但是官营企业并没有成功……事实上也不可能成功。”(127)
从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进角度来看,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潜规则具有显著的消极作用。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通常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如果收入是由市场决定的,那么它的分配额就是经济效益的量化,它的差别和格局反映市场发展的要求;其二,真实反映市场效率的收入分配是推动体制演进的动力,“新的收入流的分割所导致的与技术变迁或制度绩效的增进相联系的效率收益,这是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变迁的一个主要激励。”(128) 但是,潜规则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市场信息的功能作用,使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分配既不反映供求,也不反映勤劳与偷懒,不仅如此,依靠权势和垄断经营的利益集团还会成为制度变迁的阻力,因为,“制度安排的变迁经常在不同群选民中重新分配财富、收入和政治权力。如果变迁中受损失者得不到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确实得不到补偿),他们将明确地反对这一变迁。因此,如果制度变迁中受损失者是统治者依赖其支持的那些集团,那么统治者会因为害怕自己的政治支持受到侵蚀而情愿不进行这种制度变迁。”(129) 一旦社会经济由于激励消散而增长乏力,国民财富的合理再分配也就无从谈起。
如此看来,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除了游离于经济竞争之外的政治等级和由控制市场导致的低效率等特点之外,还具有通过潜规则维系的凝固性特点。这些制度特点集合在一起,构成了经济增长的根本性障碍,也使改变这种制度的难度越来越大。它和经济理性抑制、激励消散效应一起,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停滞提供了新的经济学解释。
注释:
①②[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5页,第87页。
③[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④[美]道格拉斯·诺思:《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路平、何玮译,孙宽平主编:《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⑤从国内已出版的论著来看,有三类成果涉及到古代收入分配问题:一类是经济通史类著作,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多位著名学者领衔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多卷本)、赵德馨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六卷本)等,都以很大篇幅描述分析了中国古代的财富分配政策和社会各阶层的经济收入状况。在一些专题经济史著作中(如土地制度史、农业史、人口史、商业史、财政史、货币史、经济思想史等),有关的史料搜集较全,研究者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收入分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另一类是专门研究中国古代收入问题的,张仲礼的《中国绅士的收入》1962年在国外出版(中译本于2001年出版),是运用现代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历史上某一社会阶层收入状况的开山之作。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内出版的收入分配史研究著作多起来,如国家财政部编的《中国农民负担史》、黄惠贤和陈锋的《中国俸禄制度史》、阎步克的《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专题论文则有杜文玉的《唐代宦官俸禄与食邑》等。第三类是史论方面的作品,如王家范的专著《中国历史通论》,秦晖的论文《中国经济史的怪圈:“抑兼并”与“不抑兼并”》等,其视角和方法已具有制度分析的特点。国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有所涉及,如日本学者加藤繁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美籍学者黄仁宇的《中国大历史》、德国学者傅海波和英国学者崔瑞德主编的《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等。但截至目前,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把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思想和政策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的著作,尚未见到。
⑥[美]道格拉斯·诺思:《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路平、何玮译,孙宽平主编《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⑦[日]青木昌彦:《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周黎安、王珊珊译,孙宽平主编《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⑧王辟之:《渑水燕谈录》。
⑨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37建炎四年二月十七日。
⑩查继佐:《罪惟录》卷17《毅宗烈皇帝纪》。
(11)查继佐:《罪惟录》卷31《李自成传》。
(12)《论语·季氏》。
(13)《春秋繁露·度制》。
(14)《论语集注·论语·季氏》。
(15)《荀子·王制篇》。
(16)《荀子·荣辱篇》。
(17)《策林·立制度》,《白居易集》第4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20-1321页。
(18)《周易·谦·象》。
(19)《国语·周语上》。
(20)《老子》第32章。
(21)《老子》第77章。
(22)《论语·尧曰》。
(23)(24)《史记·货殖列传》。
(25)(28)《管子·国蓄》。
(26)《管子·侈靡》。
(27)《盐铁论·贫富》。
(29)《管子·国蓄》。
(30)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商品专卖的共同弊端是品质不良、价格昂贵、强迫摊购,“故百姓疾苦之”(《盐铁论·水旱》)。均输的本意是让各地把应缴的贡物,按照当地的市价,折算成商人一向贩运出境而价廉的土产,由政府的均输官将这些土产运到价贵地区出售,这样既节省了原先的贡物运费,政府又能赚取地区差价。但在实行过程中,一方面,均输官往往“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另一方面,在验收土产时,“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售货时又“行奸卖平”(《盐铁论·本议》),给人民带来种种困扰。设立平准机构的目的是稳定京师物价,办法也是通过掌握商品和运输,在市场物价高涨时以低价出售,在市场物价下跌时以高价收购。然而,由于官场腐败,“吏容奸豪”,“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盐铁论·本议》)。
(31)《盐铁论·本议》。
(32)《盐铁论·园池》。
(33)《汉书·董仲舒传》。
(34)《春秋繁露·度制》。
(35)参见拙文:《论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36)《策林·辨水旱之灾,明存救之术》,《白居易集》第4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08-1309页。
(37)《策林·息游堕》,《白居易集》第4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11-1312页。
(38)《策林·平百货之价》,《白居易集》第4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13页。
(39)《四书稗疏·论语下篇·彻》。
(40)[美]道格拉斯·诺思:《对政治和经济的历史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页。
(41)(42)[美]道格拉斯·诺思:《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0-251页,第251页。
(43)《礼记·礼运》。
(44)《论语·公冶长》。
(45)《孟子·梁惠王下》。
(46)在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和封建朝廷是否推行与民休息的整体政策有关。通常,在一个新政权建立之初及执政前期,虽然社会经济正在恢复,社会救济工作也能有效地开展。例如,东汉“建武二十九年(公元53年)和三十年,对鳏、寡、孤、独、废疾以及贫困无以为生的困难户,每人发给救济粮五斛,建武三十一年增加为每人六斛。明帝即位当年,对上述困难户,每人发给救济粮十斛,永平三年(公元60年)每人发给五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1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但在经济萧条甚至恶化的情况下,这种福利性分配缺乏经济积累的支撑,因而是不可预期的。
(47)转引自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73页。
(48)《礼记·王制》。
(49)《国语·晋语八》。
(50)见《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77页。
(51)《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52)《左传·成公三年》。
(53)《史记·商君列传》。
(54)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2页。
(55)《商君书·境内》。
(56)《史记·秦始皇本纪》。
(57)《墨子·号令》。
(58)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31页。
(59)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60)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61)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64页。
(62)《晋书·职官志》。
(63)《魏书·食货志》。
(64)《隋书·百官志中》。
(65)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186页。
(66)《宋会要·职官》57。
(67)苏辙:《熙宁二年上皇帝书》,《栾城集》卷21。
(68)“定议减五之四,并定郡王以下禄有差”,《明史》卷150《郁新传》。
(69)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1页表9-2备注。
(70)清朝文官俸禄一品为银180两,二品为155两……正九品33.1两,从九品为31.5两,另配给同量的俸米(斛)。
(71)《商君书·外内》。
(72)(75)《汉书·食货志上》。
(73)参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72页。
(74)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10页。
(76)李守庸、彭敦文:《特权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64页。
(77)《汉书·王莽传中》。
(78)(79)(80)(81)《晋书·食货志》。
(82)刘师培:《论中国古代财政国有之弊》,《国粹学报》第55期,1909年6月。
(83)彭信威:《中国货币史·序言》,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页。关于中国古代手工业者的收入情况,可参阅拙作:《中国古代收入分配思想及实证研究》,周振华主编:《收入分配与权利、权力》,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28页。
(84)(85)(87)《史记·货殖列传》。
(86)《盐铁论·力耕》。
(88)郑学檬、蒋兆成、张文绮:《简明中国经济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2-203页。
(89)(90)郑学檬、蒋兆成、张文绮:《简明中国经济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5页,第366页。
(91)《汉书·文帝纪》。
(92)《汉书·贡禹传》。
(93)《后汉书·安帝纪》。
(94)《汉书·平帝纪》。
(95)《后汉书·章帝纪》。
(96)《后汉书·武帝纪》。
(97)《唐律疏议》卷16《擅兴》第240条。
(98)《二十五史新编·清史》传记第25。
(99)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17《公使库》。
(100)(101)[美]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第282页。
(102)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开始对非农业收益另外征税,史称“算缗”。算缗的征收范围遍及工商各个领域,税率为商业和高利贷业利润每二千钱税一算(20钱,一说为120钱);手工业利润每四千钱税一算;骑士等的轺车税一算;商贾轺车税二算;船五丈以上税一算。但到了元鼎三年(前114),由杨可实施的举报运动终于使“算缗”演变成一场对工商业者的浩劫。因为有告发商人财产可以获得一半奖励的规定,举报行为遍及各地,“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朝廷“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以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史记·平准书》)。
(103)《史记·平准书》。
(104)《册府元龟·邦计·户部》。
(105)李梦阳:《拟处置盐法事宜状》,《空同集》卷9。
(106)刘师培:《论中国古代财政国有之弊》,《国粹学报》第55期,1909年6月。
(107)黄钧宰:《金壶浪墨》卷1《盐商》。
(108)《陶文毅公全集》卷11。
(109)萧国亮:《清代两淮盐商的奢侈性消费及其经济影响》,《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
(110)中国历史档案馆藏《黄册》,“乾隆六年二月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奏”。
(111)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0。
(112)李澄:《淮鹾备要》卷3。
(113)生息银两有时还用于经营商业和农业。到乾隆后期,它成为纯粹的生息资本。
(114)(115)(116)(117)《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118)《山西票号史料》,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119)《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67页。
(120)参见拙作《从收入分配看中国古代的经济理性抑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21)参见拙作《收入分配的激励消散效应》,《上海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
(122)(123)乔尔·赫尔曼、马克·施克曼:《转轨国家的政府干预、腐败与政府被控——转型国家中企业与政府交易关系研究》,王新颖编译,孙宽平:《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第305页。
(124)(125)《转轨国家的政府干预、腐败与政府被控——转型国家中企业与政府交易关系研究》,第299页,第305页。
(126)参见崔寔:《政论》(严可均辑本)。
(127)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17-218页。
(128)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页。
(129)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