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的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富余论文,对策论文,人员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企业富余人员的基本估计和分析
从理论上讲,企业的富余人员应当用边际劳动效益来衡量,即“假定企业的生产、技术、规模等因素保持不变,在合理的生产技术组织下,当劳动力投入达到一定限度时,如果继续投入过量的劳动力,其边际劳动效益(产出)将为零,这部分过量投入的劳动力就是企业的富余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富余人员概念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是指超出企业定员标准,生产、工作不需要的人员。另一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是经过优化劳动组合,超出编制定员,不适应正常生产需要的人员,或是经优化劳动组合后未被组合上岗签订合同的一切多余人员。
企业富余人员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生产性富余。即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生产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充分安置现有劳动力而造成的富余。二是结构性富余。一方面劳动条件及待遇好的生产岗位人浮于事,另一方面纺织、铸造、冶炼、建筑等苦脏累工种人员短缺,只好雇佣农民工。目前,国有企业中的农民工已占全部职工的5%,并且以年平均9%的速度增长。三是生理性富余。主要是指那些部分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及病残职工。四是季节性富余。主要产生在受气候因素影响的行业。按照这个范围,我国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要远远超过1/3,而且一般说来,越是大型企业这个问题越严重。报载,1993年底城镇国有企业职工1.09亿人,富余职工总数在3000万人左右,其中闲置富余职工约为1500万人,隐性闲置约1500万人,停工停产企业职工长期在职无业者超过500万人。有的国有企业的冗员已达50%。 面对如此巨大的冗员,实行分流,重新安置就业,任务十分艰巨。
企业内大量富余人员的存在,对企业生产和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消极影响,给国家、企业、职工带来严重的危害。首先是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按国有单位职工1994年平均工资4797元,人数10890万人计, 如富余人员占10%,则工资总额每年就要消耗522亿元; 如富余人员占20%,则工资总额每年就要消耗1044亿元。这笔支出对国家财政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其次是企业冗员过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目前全国80%企业每天有效工作时间最多不到6小时,最少还不到3小时,由此带来的劳动力浪费、设备闲置等问题,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按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计算,如果裁掉15%的富余职工,劳动生产率就可提高8.9%。 第三是企业人多事少,涣散了劳动纪律,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更为严重的是企业人多为患,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竞争力,阻碍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冗员不解决,企业就无法轻装前进,转换经营机制就是一句空话。
二、解决企业富余人员面临的困难
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出路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同时它本身又是十分棘手的难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对企业面临的社会环境作一客观现实的分析:
1、社会就业压力大。我国城镇待业人员从1984 年之后呈上升趋势,到1989年出现较大升幅,待业率从1989年的2.0%上升到2.6%,人数从296万猛增到378万,1990年达到383万人。1991年全国共安置700万人就业,到年底社会上还有待业人员350万人。前不久,国家统计局通报 了我国上半年的失业状况,1995年6月底,全国城镇只有失业人员480万,失业率为2.8%。与许多国家超过10%的高失业率相比实在微不足道 。然而,我们目前掌握的失业率只是在很有限范围内的统计结果,也就是说只能反映国有企业的失业状况,即使是国有业企,也还不包括2000多万企业富余人员(我们可称之为隐性失业)和大约600万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职失业人员。如果再把这两部分人统计进去,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也达到10%。另外,还有农村1.3亿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亟待寻找新的就业门路,这也给城镇就业工作带来压力。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企业改革后富余人员都流入社会将是难以承受的。
2、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1986 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正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然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没有达到企业全体职工,只是涵盖国有企业,还有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劳动者却不包括在内。从职工总人数看,目前国有企业职工虽占全部职工的73.5%,但近年来在全部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职工仅占15%,而来自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占85%。而且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对象仅限于4种人:即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违纪辞退职工。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保险对象扩大到撤销解散企业,停产整顿企业,精简、辞退和除名以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业职工,但都没有把企业因转换经营机制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包括在内,而这8种对象只占国有企业应享受失业保险职工的少数。 因此,将现有的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是肯定行不通的,不仅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影响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另外,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工作也跟不上。目前全国有职业介绍机构7800多所,承担着现有社会待业人员的职业介绍任务,如果把大量的富余人员引入社会重新就业,还需要增加职业介绍机构,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时期内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定的困难。待业人员就业训练的服务也不能满足需要。现在全国就业培训中心2300多所,年培训能力仅为260万人,而社会每年需要就业达700万人,有相当多的企业富余人员得不到就业培训。如果让所有富余人员在二次上岗前培训一遍,现有的就业培训能力就更满足不了需要了,这也是企业富余人员安置的一大制约因素。
3、整个社会安置吸收劳动力的能力减弱。 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人员大量富余,吸收劳动力的能力已很有限,考虑到每年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统配人员逐年增多,加上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大部分要通过行业性的余缺调剂等手段进入其他企业等因素,实际上很难安排更多的劳动力。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环境也不宽松。事实证明,近两年我国城镇职工的增幅相当缓慢,据最新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城镇职工非但没有增加,而且比去年减少196万人, 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减少130万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减少66万人。 这说明国有经济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已经饱和,国有企业无力承担就业主渠道的角色。同时城镇集体经济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也明显减弱。
另外,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安置能力也趋于饱和。1987年劳服企业安置就业占社会全部就业人员比重的13.1%,1988 年降至12.7 %, 到1990年又下降为11.5%。劳服企业多是80年代中期以前建立的,其容纳人数受企业经营规模限制,安置能力已接近“极限”。所以现有的劳服企业再承担安置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企业富余人员不大可能。
三、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政策措施
基于上述考虑,在当前就业压力大,就业服务功能差的情况下,可以设想,如果过早地将大量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与待业人员争就业岗位,富余人员将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即使待业保险机构支付本人一、二年的待业保险金,但二年之后生计仍然没有着落。因此,解决企业富余人员问题近期内仍要立足于“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
1、国有企业要增强消化富余人员的“内功”。 企业不能把富余人员简单地当作包袱对待,要转变观念,把富余人员作为劳动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在分流富余职工时,应鼓励和支持一批有创业精神的业务骨干,带领富余职工创办经济实体,把有技术能力的富余人员组织起来,从事新产品开发,拓展新行业,发展新业务,建立有效益、有后劲、有市场的新的法人实体,这样的经济实体既可吸收大量的人员,又为企业增加了效益。有关部门应从工商登记、资金信贷、场地减免税等方面予以扶持。
2、鼓励支持企业富余职工自找门路、自谋职业。 劳动者要更新就业观念,在国有企业做事是就业,到集体、乡镇和私营企业做事也是就业,干个体户同样是就业,绝无高低贵贱之分。对经批准辞职的富余人员,在办理手续时,由企业酌情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鼓励富余人员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3、广泛开展地区、行业、部门间的职工余缺调剂。 新建扩建企业需要人可用招调结合的办法加以解决。另外国有企业可发挥其技术力量较强的优势,以技术人员为骨干,组织富余人员向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提供以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也可发挥国有企业人员整体素质较高的优势,对外开展有组织的劳务承包和劳务输出,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甚至国外输出劳务。
4、进行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实行先培训、再上岗。 企业向社会分流富余职工,应当首先让这些职工掌握一定的技能,增强他们再就业的能力,而不能采取简单的“甩包袱”的办法。实践证明,培训是增强富余人员再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上海1992年的调查,失业人员平均失业时间为32个月,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失业时间为15个月。对职工进行培训,培训计划要具体化,培训内容要多样化,既要让富余人员更新观念,也要让他们学会各种实用技术。对于结构性人员富余的企业,要加大人员结构的调整力度。一要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富余职工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使之成为合格的在岗人员,以解决好“没事干”和“干不了”的矛盾。二要采取行政上“消肿”和经济上向生产第一线和苦脏累岗位倾斜相结合的措施,促使企业二、三线富余人员向生产第一线合理流动,以解决好“有人没事干”和“有事没人干”的矛盾。
四、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措施
从长远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出路问题,关键是要大力发展经济,通过经济增长来扩大就业岗位,同时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最佳配置与合理流动,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制度。
1、大力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创造就业机会。众所周知,只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不断增加就业岗位。社会就业容量的大小取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快慢,经济、社会越发展,就业的门路就越多,就业的容量就越大。广东沿海地区经济飞速发展,拉动全国性的数以百万计的民工南下,就是最好的佐证。加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应把着重点放在产业结构调整上,放在发展第三产业上。据测算,重工业部门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平均需要增加1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入,轻工业部门也需增加6000元,发展第三产业只需增加1200元左右的投资,因而具有投资小、容量大的优点,是消化企业富余人员的一个成本低、见效快的途径。在第三产业中,信息产业和社会服务业是90年代急需发展并能大量吸收劳动力的产业。根据1992年的统计,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领域就业比重在美国为22%,日本为22%,德国为28%,加拿大为31%,巴西为35%,而我国仅为5%。差距很大,潜 力也大,这一领域为国有企业解决富余人员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外按照我国经济的发展规划,到2000年第三产业的比重要达到33%,照此推算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就可由现在的18%提高到30%,增加1亿多 个就业机会。
2、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拓宽就业领域。从1978年到1993年, 我国城镇新增加劳动力6450万人,其中国有经济吸纳54%,非国有经济吸纳46%。从1990年到1993年,国有经济吸纳劳动力的比重下降为47%,非国有经济吸纳劳动力的比重上升为53%。90年代中后期,非国有经济吸纳富余人员的主要渠道有:(1)一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国有民营, 国有企业职工进入国有民营企业;(2 )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流向民营企业;(3)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自办民营企业。
3、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迫切需要劳动力市场体系和与此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很不成熟,功能不齐全,吞吐能力较弱,与大量企业富余人员走向市场的大趋势极不适应。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使之成为具有吸纳、预测、培训、安置多种功能和调节社会劳动力合理流动的“蓄水池”和“调节器”,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的吸收、管理、培训、再就业的良性循环和规范运行,使企业富余人员有一座以失业通向再就业的桥梁,推动富余人员由企业消化向社会消化过渡。目前,我国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和大大小小的人才招聘活动发展很快,仅以北京市为例,全市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已由最初劳动部门的19家,发展到目前多渠道兴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就接待各类求职者45万人次,为14.4万名各类社会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找到了理想的就业岗位。
4、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把企业法中规定企业在机构设置、职工录用的辞退的权利真正落实给企业。截住富余人员进入企业的“源”。此外,通过签订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规定双方都有终止解除合同的权利,开富余人员出企业的“流”。按照市场就业的方针,建立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机制,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力就业市场调节和优化配置。
5、加快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 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企业富余人员由企业流向社会最终由社会消化是一个总趋势。富余人员从失业到再就业有一个流动的过程。而失业保障制度是防止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失业后所引起严重社会震荡的“减震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国企改革的“瓶颈”,而失业保障又是社会保障中的重中之重。我国从1986年开始建立失业保险体系,截止1993年底,失业保险金累计结余40亿元,但是真正支付的数额却十分有限。据统计,1987年至1992年六年中,计支出失业救济金1.44亿元,救济失业职工65万人;1993年一年支出2.88亿元,救济103万人;1994年支出6亿元,救济人数达180万。而且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制衡机制,基金使用效益低下。1993年,全国平均管理费支出占失业保险支出总额的30%,这个比例明显偏高。根据调查分析,管理费的支出水平以全国平均不超过15%为宜。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要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和覆盖面,把失业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大到集体、三资、私营企业的职工;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合理确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使企业的富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失业保障对失业问题只能起到“减震”作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必须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开展多种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