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育督导科学性的构想_教育督导论文

提高教育督导科学性的构想_教育督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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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促进基础教育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和可持续的改革和发展,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势在必行,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至为关键。为此,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展开积极的工作和探索。

一、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

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必须使每一位督导工作者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思想,明确我国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式和新问题,解放思想、积极主动、锐意改革、鼓励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重要作用。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促使教育事业的有效发展,即让教育资源得到充分与合理的使用;使基础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及整体发展相适应;使教育的发展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因此,相对于以往的教育督导工作而言,今后应加强积极的参与性、指导性督导,而不是单纯的成果评估验收,这是改变经验型教育督导观念和作用的重要方面,也是教育督导实现创新的基础。

在“两基”目标基本实现之后,特别要确立适应素质教育的督导观念和政府与学校主体发展的督导观念。要明确目标、责任、环境及与社会各方面的相互制约与互动关系,营造适于基础教育发展和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氛围与机制,引导积极的社会学习需求,使政府和民众在发展基础教育方面有更多、更全面的共识。

作为政府,保证教育经费的有效投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应积极主动地承担与教育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责任,并规范政府发展教育的思想、制度、法律和行为,真正确立教育在社会发展运行机制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将发展教育视为单向的服务和负担。要使政府部门和全社会认识到,促进教育水平的提高应是地方整体发展战略中最具活力的生长点,是实现“科教兴国”大业的重要支柱。

学校既是政府的教育机构,又是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拥有对学校规划、教学实施、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确定和实施管理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必须严格地遵守教育法规和教育方针,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促使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现有的水平上为其创造最佳的条件和环境。

鉴于以上对政府和学校主体发展作用的基本认识,教育督导的作用与方法也将发生重要的改变,并在探索中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二、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兼督政和督学于一体的政府专设机构,教育督导部门应是协调与整合社会资源为基础教育服务、确立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观念的最适宜的机构。为此,将督政和督学有机地协调起来、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实现督导的基本目标。

在督政方面,目前还存在着较注重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忽视政府对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导向、信息服务、育人环境创设等现象和问题,对此应及时加以调整。为此,一方面要强化督导的力度,建立健全对实施素质教育合格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制度,促使相关的政府规划合理、政府行为到位、政府工作持续而有效。另一方面,要细化评估的方案与细则,注重其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不搞浮夸和单纯追求数量。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使评估框架内容简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有可操作性,并不断趋于完善。

在督学方面,学校的行政管理一直是督导的重点,而对教学,特别是课堂教学及其相关问题的关注却远远不够,致使督导工作难以深入和获得实效。所谓督学,就是要深入到学校教学工作的内部,挖掘影响其发展和提高效率的更深层的问题,并给予具体细致的评估指导。其工作的关键在于激活影响学校教育发展的内趋力,协调学校教育的各方面关系,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以符合教育的规律和地方的实际。

将督政与督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督导工作本身,也将从根本上促使整个社会形成有利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合力,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新体制的投资体系。此外,还应确定分类指导和区域发展的战略,在办学模式多元化、教育产业化发展、教师队伍优化、教育设施合理布局与教育结构调整的同时,促进教育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依法督导,提高督导者的政策水平

与基础教育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应是教育督导工作的依据,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对每一位教育督导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其能否在教育督导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的重要保证。

在督导评估中不仅要重视终结性评估及其法律依据,也要注重形成性评估及其法律依据;既要注重地区和学校教育发展的内部问题评估,又要重视教育与社会、家庭等外部关系水平的评估,使督导评估工作更加全面和深入。

当然,政策水平的体现并非教条式的生搬硬套,而应是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地促进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帮助地方转变教育观念的同时,给予其法律和各方面的支持,科学地、可持续地、有创新地给予教育法律以明确的解释,并严格地加以监督和促进实施。

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既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又应是其认真负责的修正者和补充者。在实施教育督导的过程中,先进的经验、失败的教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规律等都是帮助教育法规不断趋于完善的重要的资源。为此,教育督导者应有意识地参与到中央和地方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中来,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

四、培训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为了拥有一支高质量的教育督学人员队伍,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必须要求其不断地学习与进修,了解一切与教育相关的发展变化和趋势,以保证在督导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相当的理论水平。既要了解教育与社会整体发展关系的一般规律,又要深入了解本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特点,还要加强相关的情报信息建设,使学习与进修相互结合,不断提高督导人员的全面素质。当然,与此配套的是要保证相关的人员编制,建立督学资格认定制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吸引一批专家型的人才进入到教育督导的队伍中来。

另外,还应有意识地改变督导人员年龄老化的现状,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管理者和专家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员基本结构,为督导工作和督导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普遍性和随机性,使督导力度得到扩大和加强,还可以在教育系统内外培训一批非正规的教育督导辅助人员,或争取其他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参与到教育督导的工作中来,彻底改变以往督导不强、社会影响不大和视野偏窄的局面。

五、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细化督导的等级和内容

我国基本实现“两基”目标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因地制宜和实事求是,巩固和拓展“两基”成果也需要本着这一精神。应构建具有主体发展特性的教育督导评估体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阶段的不同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水平,依据按“三片”地区分片规划、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设计三个层面的督导评估指标,即基础性发展阶段的评估指标(着眼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性发展阶段的评估指标(着眼于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主体性发展阶段的评估指标(着眼于变革和创新)。这三个阶段的评估指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和方向。关键是通过督导使全社会和各地区明确自身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发挥其主动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区域与学校自我规范、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区域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发展水平。

不仅如此,在细化了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还应再分层次,并在以往注重终结性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成性督导评估,确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督导评估的结果不仅应与考核、奖惩和评优挂钩,更应与进一步的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使督导评估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同样得到加强。根据国家对发展基础教育的原则要求,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细则,甚至可以参照目前中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指标,开拓改革的思路。

六、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制度和激励机制

对已基本实现“两基”的地区,要将督导的重点移入上述第二和第三个发展层面,加强对提高办学效率和质量等内容的评估。要首先做好“十五”期间“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工作,以县为单位确立新的改革发展目标与任务。鉴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该地区实现“两基”的成果还须进行不定期和多角度的复查,对复查不达标的地区将坚决取消其名誉称号,同时报教育部备案,并将此定为制度。

在这类地区,督导评估的重点要从对办学条件和水平的关注转到办学质量上来,以改进课堂教学、提高办学效益、吸引更大更多的教育资源、提供多元和具体的教育服务为重点。同时,还要进一步改进督导评估的检测方法、技术和手段,提高督导评估的标准,并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结果的多方面的作用。如此,既可促进和激励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地区和学校脱颖而出,又可依此吸引社会资金和众多资源为教育发展服务,并提高全社会对教育的关注程度。

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应加紧构建包括普教、幼教、成教、职教和高教在内的终身教育系统,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沟通关系,扩大“三教统筹”的成果,使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大教育的系统中能发挥更为基础和关键的作用。

七、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

在尚未实现“两基”的地区,不仅不能搞冒进和虚假的浮夸,更应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做依据,制定切实可行和有针对性的发展规划与评估指标。在基础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基础教育达标的水平应确立在普及小学5-6年教育的基本点上。

对这类地区的教育督导应重点在形成性或过程方面,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继续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做好“两基”的验收工作,加大对乡镇督导的力度,健全有关的评估验收制度,使工作更加细致。

对条件不利地区和条件不利人群,“两基”工作的成本和难度都会很大,必须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加以推进,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和教学手段,在减轻学习者负担的同时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效率。

八、加强专项教育督导,深化教育改革

根据中国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所面临的一些主要的障碍和问题,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和条件,同时也根据地方的环境与特点,应在常规督导的同时,加大专项督导的针对性和力度,在一定时期内重点解决一两个关键问题和重要的实际问题。如资金投入问题、教师工资的按时发放问题、资金使用的效率问题、教师持续进修和提高水平的问题、学生流失问题、学校与社区的关系问题、家长教育问题等。

在“十五”期间,为巩固、提高和发展“两基”的成果,国家比较关注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要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如基础教育中教育观念转变的问题;德育实效性的问题;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问题;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问题等。针对这些全国性的专项督导问题,各地还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和具体的专项督导方向,使督导工作更切合实际。

较之以往的一般性督导,专项督导的力度应该加大,工作应该更细,为此还应出台一系列专项督导的细则和标准。地方政府也可以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全国督导的原则和标准,进一步制定适于本地区的标准,使督导工作落到实处。

九、加强教育督导的研究工作,推进督导工作的科学化进程

多年来,我国的“两基”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督导经验和教训,为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丰富的参照。对此,不仅应该及时地加以总结,还应进行深入研究,探索中国发展基础教育的督导模式、道路、步骤和理论,特别是基本的规律和特色。为此,一方面要建立教育督导的检测和监控系统,另一方面还应在筹建国家教育督导团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和相关网站的同时,对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督导评估进行系统的研究,全面借鉴处于不同发展水平上的教育督导经验和理论。

以往在这些方面,我国的基础比较薄弱,缺乏理论研究的指导,使得督导工作的发展存在着许多盲目性和随意性,督导的方式方法和指标体系也比较陈旧。为此,急待要加强教育督导领域的全面研究,从根本上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水平。

教育督导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相关因素较多,构建相应的研究框架和统计模型至关重要。应该看到,所有这些都是促使教育督导走向现代化的基础工作,不仅中央政府要做,地方政府也要做,还应调动民间的机构来做,最终形成有利于教育督导发展的格局,并为教育督导发展的科学化、高效率和民主化提供适宜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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