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审计员独立性的新规定_会计与审计论文

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审计员独立性的新规定_会计与审计论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审计人员独立性要求的新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对论文,美国论文,证券交易论文,新规定论文,性要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规定的核心内容

1.新规定将大幅减少会计公司部分职员的数量,因为他们或其家庭成员对审计客户的投资以及与审计客户之间的雇佣关系将会削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2.新规定还对会计公司提供给审计客户的非审计业务中,哪些会削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进行了明

确。这些规定不涉及提供给非审计客户的服务内容。

3.如果会计公司拥有适当的质量控制并且能够立即纠正对独立性的侵害,那么,一旦出现这种无意识的侵害时,规定也会将其看作一种例外。当然,这种例外是有限度的。

4.委托方公司应当在其年度委托报告中披露上一会计年度审计人员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新规定具体内容简介

(一)四项原则

指出下列情况下会计师是不独立的:(1)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共同的或冲突的利益关系;(2)审计其自己公司的业务;(3)担任审计客户的管理人员或者雇员;(4)充当审计客户的辩护人。

(二)经济关系

目前,有些审计公司的合伙人,他们并不为公司客户提供审计服务,但他们自己及其配偶、家庭成员也被禁止向公司客户进行投资。证交会采用的新规定将把这一限制主要用于从事审计业务或者能够影响审计业务的人员。

(三)雇佣关系

新规定将大大缩小这部分受限职员的范围。规定还明确了审计人员的亲属担任审计客户的哪些职务时会影响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从而削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四)商业关系

新规定认为,如果会计师或其他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之外还与审计客户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重要的间接商业关系,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将会被削弱。

(五)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一般标准

新规定明确指出:当会计师不能在实质上保持独立或者当理性的投资者根据所有相关情况认为审计人员不能够毫无偏见地执业时,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都将会被削弱。

(六)非审计服务

新规定确定了九项被认为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存在冲突的非审计业务。其中七项已经由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证交会序言(SECPS)及证交会(SEC)作出限制。因此,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现行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1.簿记或其他与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有关的服务。与现行的对簿记业务的限制类似,新规定要求审计公司不得为审计客户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并且会计师不为审计客户从事任何管理活动或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可以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某些条件具备时,会计师可以为审计客户的海外机构或子公司提供上述服务。

2.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审计人员不得操作或者指导操作审计客户的信息系统。但审计人员可在某些条件具备时,提供信息系统咨询服务。这些条件要求审计客户的管理部门:(1)对审计人员和审计委员会承诺其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负责;(2)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这一项目的所有决策;(3)作出与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所有重大决定;(4)评价项目的适当性和结果;(5)不依靠会计师的服务来作为确定财务报告系统适当性的主要基础。

3.鉴证、评价或公正服务。规定没有对所有的鉴证和评价服务作出限制。只有当评价结果很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或者会计师将自己审查这些结果时,才作出限制。

4.保险精算服务。与证交会序言(SECPS)中对保险精算服务的限制类似,只有当保险精算咨询服务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责任准备金及其账目时,新规定才对此作出限制。如果审计客户主要的保险精算业务由其自己的或第三方的保险精算师提供管理,会计师承担的业务部分也由管理方对保险精算的方法和假设负责,且会计师不持续地提供服务,那么会计师就可以承担部分保险精算业务。

5.内部审计服务。审计公司最多允许承担审计客户40%(以工作小时计)的内部审计工作。新规定对提供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告之外的内部审计服务未作限制。新规定还将资产在2亿元以下的小公司排除在内部审计服务限制之外。但是,对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内容还要根据管理部门对内部审计职能的决策而定。

6.管理职能。与现行的证交会的规定类似,新规定认为如果会计师暂时或永久地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者为其履行决策、管理和事务监控职能,那么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会被削弱。

7.人力资源。与证交会序言(SECPS)中的规定类似,审计人员不得为审计客户招聘雇员,不得代表审计客户出任谈判代表,不得为审计客户设计雇员测试或评价方案,也不得推荐或建议审计客户雇佣某一具体的人担任某一具体的职务。但是,会计公司可以应审计客户的要求为其面试候选人并就候选人胜任财务会计、行政管理或控制职务的能力向审计客户提出建议。

8.经纪商、代理商服务。与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现行的规定类似,审计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客户的证券经纪人、推销商或担保者。

9.法律服务。当审计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为客户作证时,他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审计服务。

(七)联营的有关规定

“审计客户的联营公司”是指能够对审计客户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受其重大影响,且产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一经济实体。通常,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20%以上的股份时,被认为会对被投资方产生“重大影响”。之所以要对“重大影响”进行界定,是因为它决定了某公司的盈亏是否会被反映到其联营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去。

(八)成功酬金的有关规定

新规定重申,会计师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任何涉及成功酬金的服务。

(九)质量控制

如果下列因素存在,新规定将会计公司对审计独立性的侵害视为例外:

1.会计师不知其所处的环境对独立性造成了侵害;

2.一旦对独立性的侵害变得明显,它能够被立即改正;

3.拥有适当的质量控制,能够为公司及其雇员保持独立性提供合理保证。对于大型的会计公司,其基本的质量控制应包括:成文的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用以判断可能削弱审计人员独立性的经济关系的自动系统、培训、内部审查和测试以及奖惩机制等。

(十)委托业务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被要求在其年度委托报告中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技术咨询收费以及审计人员在上一会计年度提供的其他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

上市公司还应说明审计委员会是否已经考虑了会计公司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与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两者之间有没有冲突。

最后,新规定要求,如果超过50%的审计业务是由非专职会计师完成的话,上市公司也要对此比例进行披露。这是针对最近一些会计公司将其审计业务转让给财务服务公司而作出的规定。这样,会计公司的合伙人或雇员又常常变成了财务服务公司的雇员,会计公司再向其租回审计人员来完成审计业务。因此,许多审计人员可同时在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公司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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