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行金融法制促进西部大开发_金融论文

改革现行金融法制促进西部大开发_金融论文

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促进西部开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制度论文,西部开发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践证明,优惠的政策倾斜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作用巨大。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我国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均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试点或实施,如创建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实行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开放港口城市、设立证券交易所等,使得东南沿海地区首先发展起来,而西部则差距越拉越大,失去了许多发展的机遇。如今,国家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缩短与东部的差距,要使西部经济真正发展壮大,大量资本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资本作为一种稀缺程度最高的生产要素,其趋利性的流动特征不会自然而然流向西部,由于东部及沿海地区地理优势与经济环境的优势反而会聚积大批资金。因此我们有必要运用金融政策的干预保障西部资本的投入。尤其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

一、大一统的金融法律制度阻碍了西部开发的进度

在西部本身落后于东部的前提下,我国现有的大一统的金融法律制度无论是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还是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以及外资政策等都使得西部与东部相比处于劣势,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本,从而西部开发只能靠有限的财政转移支付,市场没有发挥作用,处于资本供不应求的西部其发展速度缓慢,现具体分析如下:

1、大一统的货币市场法律制度使得西部资金供不应求。资金追逐利润是理所当然的法则。不分地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全国统一执行相同的官方利率,相对而言,西部各省比较严格地执行统一的官方利率,信贷资金难以在当地取得较高回报,实际利率常常处于低水平,而在东部地区尤其是同业拆借市场上却存在着较高的市场利率,这使得西部许多商业银行为追逐短期效益而把信贷资金拆借或投资于东部,从而减少了用于本地贷放的资金量。这种利率双轨制,造成了我国区域间资金由西向东单向流动的“回流放贷”,加剧了东西部资金的不平衡。事实正是这样,占国土面积14%、全国人口41%的东部地区1997年拥有金融机构存款的65.1%和贷款的57.1%,而拥有42.5%的土地面积和23%人口的西部地区的该两项数据仅为13%和15.6%。

2、大一统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阻碍了西部资本市场的发展。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绝对数量偏低。除四川省上市公司数目为54家,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平均仅为10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1家);西部上市公司规模小。从西部券商数量看,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90家,中西部只占25家。西部没有一家证券交易所。西部与东部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形同两个世界,而在资本游戏规则上则适用于刚性的同一法则,可以说这些法则都是在东部资本运作基础上产生的,套用于西部地区自然就滞缓了西部资本市场的发育、成长。

3、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与监管手段加速了西部资本的欠缺。从开发西部,增强西部市场活力的角度讲,金融体系应发挥重要作用。而且,鉴于西部地区目前的状况,国有金融和政策金融应发挥龙头作用。在日本开发北海道和冲绳岛的过程中,以日本开发银行为首的政策金融资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则难以发挥这一作用。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面临商业化改革和大量不良债权问题,出现了借贷倾向,对于投资环境还不够优良的西部地区的贷款更加谨慎。政策银行,尤其是开发银行,由于其资金来源完全市场化、成本高且缺乏政策支持,也难以将资金用在西部开发上。总之,我国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缺乏对西部开发大幅度倾斜的机制和能力。另外,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一直以合规性检查为主,由于新设机构大多集中于东部地区,所以对东部地区金融监管的重点在市场准入层面上,而对金融机构业务运营的监管有所忽视,这为东部金融机构的违章拆借、乱回购、广揽资金提供了机会。而且东部金融机构数量多、种类全,实施监管的范围有限,导致漏检。而西部地区金融监管侧重于经营的合法性和风险性等方面,由于金融机构数量有限,且以国有银行为主,监管力度相对较大。这种监管的差异使东部在我国金融秩序尚未走向正规的过程中通过种种违规行为聚敛了一大批资金,加速了东部资本的积累和形成,致使西部资本更加欠缺。

4、大一统的外资政策使得西部地区吸收外资的数量和质量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西部与东部相比无论是其区位还是投资环境都处于劣势,在同等的引资政策下,外资投放于东部的成本小、利润大,西部地区不仅外资就是内资也难以得到,甚至出现大量资本外逃现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出于资金效益最大化的考虑,必然会调度其西部各分支机构资金投向东部。

总之,大一统的金融法律制度迟滞了西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发育、成长,拉大了西部开发的资本缺口,阻碍了西部开发的进度。

二、改革金融法律制度促进西部开发

既然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阻碍了西部开发的进度,建议修改金融法使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在不违反大原则、不损害东部地区发展的基础上,设立“西部开发金融法”,适用于西部开发之列的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区,以法律的形式在金融政策上给予西部之优惠。

1、实施差异的货币政策。在中央金融宏观可调控下,允许西部地区区域性商业银行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浮动幅度范围,自主决定存款利率,调低西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向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设立专门面向西部的“西部开发银行”等,在货币政策上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利。

2、优先优惠的资本市场制度。降低准入条件,鼓励兴办各类民营银行和投资金融机构,给地方一定的融资权,允许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审批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并赋予新型投融资方式的决策权,如项目融资、投资基金、融资租赁、BOT、ABS、TOT、境外上市、红筹股、可转换债券、B股等;特定产业扶持性的降低上市准入门槛,在上市上至少要做到“同等优先”等。

3、改革金融体系、因地制宜地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国有四大银行在商业化的同时应尽快改制,在国家控股的基础上达到所有制多元化,吸收民营资本,使银行的实际所有权缺位问题得到解决,有条件上市的允许上市融资。对于国家不限制进入的领域,均应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大力发展民营金融组织,重建县域金融体系。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交易东部地区复杂、丰富得多,在监管方式、监管力度上应该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4、比东部更为宽松的外资政策。对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可以考虑率先放宽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特别是提前允许外资银行对企业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给予切实的政策支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吸引外国金融机构在西部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在金融机构审批方面,国家应进一步给予西部优惠政策。给予优惠政策是为了抵消西部过大的成本投入,可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外商从事西气东输管道建设经营以及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的,可以控股;对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商业项目,放宽经营年限和注册资本条件;对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实行鼓励外商投资于矿产资源开发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对西部优惠的金融政策还要大力宣传,最好是制定“西部开发金融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投入西部的资本获得至少不低于东部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刘定华.金融法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朝才.西部开发的难点与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2.

[3]陈耀.中国西部经济———制度性短缺与援助[J].经济研究参考,2002.

[4]汪兴隆.西部开发的金融战略:区域货币资金失衡的调整[J].上第金融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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