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边界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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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出现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边界就一直处于争论中。迄今为止,究竟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如何评价它、如何让企业接受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共识。因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不明确、边界模糊,以致存在大量企业社会责任失范行为,而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要么过低,如只要利润最大化;要么过高,如将企业视为慈善组织,过分加重企业的责任负担等。这些情况都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边界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要基础和根本前提。本文试图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认识的发展演变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的这一重要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地再探讨,以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更加科学的认识并推动实践的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发展演变:基于代表性文献的述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源起

企业社会责任思潮萌芽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的美国正经历着一场工业化的浪潮,在此背景下诞生了许多大公司并出现了伯利—米恩斯(Berle-Means)所揭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此,一方面资源与权力越来越向大公司集中,这些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以至于出现“美国的事情就是企业”的说法。另一方面则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管理者资本主义开始挑战自由经济及其所信奉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基于美国经济社会中强烈的权力与责任对等观,社会开始要求企业承担与其权力范围相一致的责任,正如戴维斯(Davis)提出的“权力—责任模型”和“责任铁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所言,“公司的社会责任来自于他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责任就是权力的对等物”,“那些不能按照社会认为负责任的态度去行使权力的人必将失去权力”。而管理者资本主义的诞生又为这种权力责任对等的要求提供了践行的可能。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责任思潮便应运而生了。尽管后来的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潮源起的观点,但以上两点因素应当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兴起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解释。

美国学者克拉克(Clark)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但仅是概念的提出,并没有对概念进行更多解释。这一时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仅是个别学者的零星行为,并没有引起学界的更多关注。直到1950年代,随着伯利(Berle)、多德(Dodd)、曼尼(Manne)、弗里德曼(Friedman)、德鲁克(Druker)、沃利克(Wallich)等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才进入了重要的发展阶段。围绕着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探讨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内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持续至今。

(二)国外代表性观点

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美国学者伯文(Bowen)首次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义务”。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义务,是服从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取向的行为,也是一种区别于由政府监督和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戴维斯认为,“商人所作出的决策和采取的行为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因素”。麦圭尔(McGuire)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他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延伸出了经济和法律范围之外。然而,以弗里德曼和曼尼为代表的批评者却持反对意见,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公开、自由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力去增加利润”。也就是说,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企业除了赚钱没有其他责任,如果它受善行驱使试图额外去承担一些责任,其结果往往弊大于利”。作为初始阶段的论争,其核心议题是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以外是否还需要承担其他的社会责任。同时,在争论中也初步涉及到了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等问题,但其内容仍然是模糊的。

进入1970年代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涉及经济、教育、员工、污染、文化、政府等10个领域的58种社会责任行为,并将这些社会责任划分为“三个同心圆”。企业社会责任“三个同心圆”的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内圈包括产品、工作和经济增长等与公司经济功能相关的责任,是最基本的责任;中圈包括行使经济功能必须保持的对改变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敏感知觉,如对环境、雇佣、员工关系的关心等;外圈是公司应承担的新出现的和未明确的责任,以广泛投入改善社会环境的行动,如解决贫困问题。卡罗尔(Carroll)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四层次说”,即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括社会于一个时间点上对组织在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方面的期望,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其权数依次为4-3-2-1。此后,卡罗尔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出现之后,以弗里曼(Freeman)为代表的学者将其应用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中,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增进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个组织里的相关利益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伴随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矛盾与冲突的升级,唐纳森(Donaldson)和邓菲(Dunfee)提出了“综合性社会契约”的概念。“综合性社会契约”概念是对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遵循的所有契约形式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因此要求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必须做出反应,倘若企业忽视其社会责任,对其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要求不作慎重考虑且尽量满足的话,那么这种企业的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就很成问题。在这一阶段以卡罗尔和弗里曼等为代表的学者的研究贡献不仅使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得到了更多的支持,而且对其性质与边界问题的认识也更加清晰和丰富。

进入21世纪后,企业社会责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学界和国际组织对其性质和边界也进行了更为广泛的界定。世界可持续工商理事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采取合乎道德的行为,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员工及家属、所在社区以及广义社会的生活质量。欧盟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公司在资源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密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世界银行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承诺,企业为改善雇员、雇员家庭、当地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做出努力,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在其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ISO26000中将责任区分为七大议题,包括: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企业社会责任得到了更广泛的支持与认可,不同的国际组织从自身立场出发,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提出了各自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理解,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的开展。

(三)国内代表性观点

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引入我国后,少数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作了初步的研究。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国内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著作,其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李占祥也从企业对于社会的义务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社会履行的职责、应做的奉献和应尽的义务。刘俊海则明确指出了经济责任并不是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一时期,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多是建立在欧美国家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学者们主要是从劳资关系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其性质界定大多体现了企业的存在对于社会的价值、企业对社会经济应尽的义务等。

2000年之后,国内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越来越深入,进一步加深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认识。但此时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认识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股东利益不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卢代富指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郑若娟认为:“经济责任是与社会责任相对应的概念,不应包含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围内。”朱慈蕴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张衔、肖斌认为:“企业经济责任本质上是对股东、对委托人的责任,不是对社会的责任”。李双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企业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相对而言的,经济责任之外的一切责任都属于社会责任。”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将企业经济责任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如周祖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黎友焕、叶祥松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在某特定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责任。李伟阳、肖红军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何杰、曾朝夕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公司不仅对其股东利益,而且对除股东利益之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广泛联系的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近期,李伟阳、肖红军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认为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企业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在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意愿、行为和绩效。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不同理解,也导致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有不同的界定。国内学者很少仅仅将经济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大部分学者都基于卡罗尔提出的“四层次说”进行了各自的边界界定,但亦有学者将经济责任排除在外,甚至将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一并排除在外,如刘诚等。此外,李伟阳基于对企业本质的认识提出了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

(四)评价

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进行界定的演变过程,是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人们不断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的过程。综观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各种界定,我们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的一种希望或期待。但迄今为止,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并没有形成共识。主要体现在:(1)企业社会责任中到底是否包含股东利益最大化?例如弗里德曼就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亦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2)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应包括经济责任?如果包括其内涵是什么?如果经济责任的内涵仅界定为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必然将经济责任涵盖于企业社会责任之下;而反对者亦将经济责任排除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外,进而形成两种极端观点。(3)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社会”指什么?在实现相关利益者利益时,价值最大化的对象是什么?仅指企业还是全体利益相关者?(4)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在哪?现有理论对此问题的认识主要集中于如何划分各责任维度之间的界限,但较少考虑到一个根本的问题,即企业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在这个意义上的责任边界又在哪、应不应有一个限度等。我们提出的以上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中的盲区或争议,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更加科学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

二、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一)企业自身追求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不论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还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契约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都将经济责任内置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中。这实质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观从狭义演变到广义的过程中,经济责任仍然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问题是,这些概念之下的经济责任主要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于这样的观点,本文是不认同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应当是企业的自身追求,是不应当归属到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经济责任范畴的。这是因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基于此,企业诞生的目的及发展的原动力就是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管有没有外在的约束,企业或股东逐利的本性是天生的,这是其本质属性和自身使命,而非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应当成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但本文并不反对将经济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只是经济责任中不应当包括股东利益。对经济责任相关内容的理解,需要对“经济”一词准确把握,它是指如何实现对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是指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要承担的合理配置资源的责任,例如对员工收入及福利的保障、员工收入增长与企业收入增长呈合理比例发展;防止企业内收入差距的过分偏大;对消费者、竞争者、供货商利益的尊重和满足;避免社会成本的不当增加等。

(二)“社会”与“社会成员”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自诞生之初便围绕着“社会”二字的含义不断进行着探讨。对“社会”二字的诠释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什么要对社会负责和具体对谁负责。

关于前者,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此处不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加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中“社会”一词直接关涉责任对象问题,但其含义在相关利益者理论诞生前始终没有界定清楚。以弗里曼(Freeman,1984)、布莱尔(Blair,1995)、多纳德逊(Donaldson,1995)、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 & Wood,1997)为代表的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正好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社会”一词所指的对象。这一观点得到了较普遍的认同。但是,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我们更进一步认为:“社会”应是一个集合概念,“社会责任”应满足“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某一个或部分成员的利益。“不可否认,企业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对象,但不是唯一对象。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看,被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对象的范围要比企业利益相关者更宽泛。”

(三)对责任程度的理解

责任承担的程度关涉的实质在于对相关利益者利益的满足究竟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是无限度地最大化还是其他?以弗里曼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当对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国内亦有较多学者持此观点。但反对者例如詹森则提出了“改良的相关利益者理论”。他认为,最大化的价值应当只有企业的价值(股东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后者只能尽可能地满足。因为,在詹森看来,企业的经营目标只有一个,即最大化企业的长期市场价值,多重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本就不是目标”,它模糊了企业的目标函数,将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冲突、无效率甚至完全失败。同时,在事实上,多重价值最大化也是不能做到的,因为无法在相关利益者之间进行权衡。

本文赞同詹森的观点,认为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逐利是其本性,它应当而且能够最大化的只有其自身价值,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能做到尽可能地尊重与不侵害。如果要求企业在多元化目标中经营,企图实现所有目标的最大化利益,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论设想,不仅不能实现多元目标利益的最大化,反而将导致其自身价值的下降,从而降低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的程度。

(四)对责任边界的理解

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企业需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相关各责任的范畴与边界是什么?第二,作为整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外部边界在哪?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理解主要集中于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而忽略了第二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问题。

对于第一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问题,本文在此前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范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人本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环境责任。人本责任是在强调以人为本的时代主题下,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尊重,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排除股东利益最大化后如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责任(详见前述分析)。法律责任主要指企业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违法之后所要承担的责任。伦理责任是一种非强制性责任,是从企业公民角度出发,基于人类普遍的、基本的道德规范,致力于社会进步与整个人类社会福利的提升。环境责任是在当前人类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恶化的背景下突出强调的企业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责任。

对于第二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问题,本文认为作为整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外部边界是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点。它是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下,在其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的,表现形式是:企业并没有因为实现价值最大化而对相关利益者利益造成侵害或者说没有因为承担社会责任而损害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再界定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逐自身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不仅不对相关利益者造成侵害,同时还尽可能致力于提高总体社会福利;其责任范畴包括:人本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环境责任;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该界定的具体内涵如下:第一,企业社会责任以承认企业的逐利性为前提。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逐利是企业的本能,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以损害企业合理盈利为代价。所谓企业合理盈利是指企业在追逐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不仅不能损害相关利益者,而且能增进社会福利。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能够最大化的只能是其自身价值,而不可能是全部相关利益者利益。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层次性。企业在逐利的过程中不对利益相关者利益造成侵害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底限要求,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而尽可能致力于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终极目标和最高表现。如果按照张衔等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两个维度标准,则前者属于强制性维度,后者属于选择性维度。第三,以人为本是企业社会责任范畴的核心。本文提出的责任范畴包括:人本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环境责任。从根本上讲,这五大方面的责任范畴都源于以人为本的需要;这里的人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人类社会,是人类的文明、进步和福利;涉及到两个基本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通过其行为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健康发展。第四,对经济责任的重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不应当包括股东利益最大化,因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质追求和自身责任而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同时也不能因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排除而否认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应当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范畴,此时的经济责任主要指企业在承担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责任,如员工收入增长与企业收入增长呈合理比例发展;防止企业内收入差距的过分偏大;对消费者、竞争者、供货商利益的尊重和满足;降低社会成本的等。第五,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是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点。当企业为利润最大化而损害社会利益时,或企业为社会利益而损害自身发展时,即不履行社会责任或过度履行社会责任都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本文基于既有理论和相关分析前提,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边界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发展,目的在于树立相对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使企业能够自觉接受和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又不导致过度的社会负担和压力,并期望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评价(体系)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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