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

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

黎振[1]2001年在《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笔者是一位消防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学习行政法学的过程中产生了写作这篇论文的创意。笔者通过学习行政法,结合自己的工作体验,体会到行政法学的原理完全适用于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于是,笔者尝试用行政法的原理去归纳、总结消防行政管理工作,发现消防行政管理工作中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依据,有独立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作条件,有明确的行政行为作结果,完全可以形成一个单独的行政法体系,成为行政法的一个特有领域、一个专门的分支。也就是说,消防行政管理工作完全可以用消防行政法来概括,消防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依照消防行政法行使政务的过程。 于是,笔者在本文中,从消防工作法制化的历史演变入手,继而阐述到当代消防工作对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以至于到我国消防法规体系的形成及其内容。有了法规体系作基础,那么,进一步就产生了我国消防行政法的概念和范畴。然后,本文通过对消防行政法的作用、基本原则、消防行政主体及其职权、消防行政相对人及其权利和义务、消防行政行为和八种具体消防行政行为等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研究,发现以上各个方面内容均具备了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其概念成立,并构成了消防行政法的各要件,形成了一个我国消防行政法的体系,这个体系贯穿了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部,因而,也就论证了“消防行政管理工作就是依照消防行政法行使政务的过程”的论点。 本文用法律的思路来探索消防管理这个具体的社会问题,率先提出了“消防行政法”的概念,并建立起了一个“消防行政法学”的研究体系,为这个领域的学术研究起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也为我国消防工作的法制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高黎锋[2]2007年在《消防行政即时强制补偿问题初探》文中指出行政即时强制补偿是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时强制往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即时强制权时,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内容,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就消防行政即时强制补偿的原则、构成要件、方式、标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进行探讨,以期构建我国消防行政即时强制补偿制度。

王华[3]2007年在《试论火灾调查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火灾调查作为我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职责任务,法定职责包括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和认定火灾责任叁方面的内容。从公共经济学角度来看,火灾调查是公安消防部门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国民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经过几十年改革、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设计简陋到相对完善的过程,在实际的调查工作当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入世后火灾调查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不断紧密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火灾调查制度中反映出来的调查目的偏离、调查任务混乱、调查程序缺失、救济制度不顺等问题已表现的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火灾调查的效率和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发展动态的概述,对比分析了我国火灾调查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火灾调查模式上的不同,揭示了我国火灾调查在原因认定、损失核定、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局限,从火灾调查的法律属性入手,运用行政调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法基本理论,对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做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对火灾调查制度应从调查目的、调查原则、任务分工、调查程序、救济制定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前言从我国火灾调查制度与实际调查工作的不相适应,以及入世后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火灾调查挑战着手,指出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明显滞后,经济机制要求与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法定职责定位不合理;火灾调查工作模式急待改革创新;对火灾调查行为法律属性及其救济制度急需探索。随后,笔者结合目前我国火灾调查相关研究指出本文写作的目的,即通过对火灾调查相关行为法律属性的分析,提出完善火灾调查制度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火灾调查概述。笔者首先从火灾的概念入手,对火灾调查的对象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对火灾的定义应当强调其灾害性,才能更好的构筑火灾调查制度的大厦。接着,笔者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概括了火灾调查的概念,根据火灾调查的行政调查属性分析了其特征及意义。第二部分论述了目前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现状,重点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火灾调查的目的认识不深入,调查主体薄弱,调查任务与调查行为的本质不对应,火灾调查程序不完善等,增强了完善火灾调查制度的针对性。第叁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的火灾调查制度,为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提供了参考和理论依据,然后将国外火灾调查制度和我国火灾调查制度进行了对比,进而突出了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在调查主体、目的、程序、任务等方面的不足,引起了我们对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如何进行完善的思考。第四部分以行政调查和行政确认等行政法基本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火灾调查及其附属行为的法律属性。第一,笔者从火灾调查的主体、调查内容、调查目的、调查行为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对火灾调查行为进行了分析,指出火灾调查行为整体上属于行政调查。第二,笔者综合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责任认定行为法律属性的不同看法,结合行政法相关理论,首先从主体要素、权力要素、法律效果要素、特定性和单方性要素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责任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然后从行为的确定力、行为的拘束力、行为的涉权性、行为的羁束性、行为法律效果的间接性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中的行政确认行为。第叁,笔者运用同样的分析方法,指出火灾损失核定行为同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火灾调查制度的一些建议和主张。分为火灾调查目的的重新定位,火灾调查原则的完善,火灾调查任务的重新划分,火灾调查程序的建立,火灾调查救济制度的明确等五个方面。重点对火灾调查程序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根据火灾调查及其附属行为的性质,解释了长期以来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主张应该将火灾原因认定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更好的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论部分从火灾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入手,指出火灾调查制度的完善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重新定位火灾调查的目的;在调查中遵守合法性原则、职权主义原则、合理性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将火灾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任务分离出去,公安消防机构只负责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根据火灾调查相关行为的法律属性制定系统的调查程序;进一步明确火灾调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有效的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语[4]2007年在《我国消防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对现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梳理,总结为六个方面:一是火灾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不明;二是火灾扑救行为的可诉性不明;叁是消防队扑救火灾时临机撤退,是否可以在法律上免责不明;四是消防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偏大;五是消防行政强制行为中存在职权不清、手段不多、程序不明等诸多问题;六是现行《消防法》部分条文存在前后矛盾、责权不一致等问题。进而运用行政法原理对之进行分析,得出火灾原因认定行为不可诉、火灾责任认定行为可诉、火灾扑救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行动中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可中止救援行动并免责等结论。同时对消防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偏大、消防行政强制制度及现行《消防法》中存在的问题等在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姜皖东, 彭龙杰, 尹顺航[5]2006年在《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阐述了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合理性,分析了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需遵循的原则,并提出了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计衡[6]2017年在《宪法学视域下消防灭火救援职业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中共中央十八届叁中全会正式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具有极为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我国政府长期采取的“国家管理模式”到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不仅是治国方略的转型,更是执政理念的转变。消防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最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宪法学最主要研究的就是公权力与公权力的配置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这二者的范畴与关系,其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在我国,消防灭火救援主体大体上可认为是公权力主体,人们在观念上根深蒂固地将消防灭火救援认定为国家职能,由国家公权力履行。反观国外,人们却更多地认为消防灭火救援这类社会公共事务可以属于社会自治,国家的职责只是指导及调度救助力量,或在社会志愿消防力量不能有效灭火时再施以援手。近些年来,我国消防灭火救援时事故频发,现役制下的消防体制已逐渐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国家职能无法很好地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此,人们不断呼吁消防灭火救援向职业化转型,以期推进国家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但消防问题在技术层面上较为专业,其又牵涉社会各个方面。目前我国对于消防灭火救援问题的研究几乎都是就消防制度而论消防制度,难以跳出既有的制度框架窠臼。笔者认为,消防灭火救援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灭火救援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而灭火救援体制的选择不过是实现权利保障的方式而已。为了更好地灭火救援、保障权利,解决消防灭火救援主体现存的问题,不能仅仅就消防制度论消防制度,而应从消防灭火救援产生的根源——国家与公民的基础理论、消防灭火救援组织体系与经费来源的载体——国家结构形式特别是央地权力配置理论入手,运用相关宪法学原理加以探讨,从根源上彻底扫清影响消防灭火救援向职业化转型之障碍。因为只有从根本上剖析清楚其权力来源、组织架构、财政配置,才能更好地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才能给消防灭火救援职业化体制的研究提供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和实践行动指南,做到正本清源。

宋帅[7]2010年在《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消防行政法理念转型》文中认为理念以价值为内核,价值是制度之魂。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提出,为消防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行政法价值平台;在行政法理念上它实现了由确认权力向规范权力转变,科学合理的规范行政权的来源、归属、配置、运行、救济等方面。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人民利益至上的政府、权力有界限的有为政府、权责一致的政府、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的合作式政府、保障人权的政府。理念为行动之先导。新消法中推出的立法新举措,为我国社会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背后是消防行政法理念的转型。新消法形成了以人民利益为目标理念、规范权力的权力发展理念、权责一致的责任理念、社会化消防管理体系的合作行政理念、城乡平等保护的人权理念,实现了消防行政领域的理念转型。在新消法实施的过程中,在社会化消防责任体系与现行行政体制之间、新消防行政法理念与消防行政人员的旧思维之间、城乡平等保护的消防格局与现行消防组织设置之间存在着制度衔接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在消防行政工作的实践中破除部门立法的弊病,加快进行大部制改革;借鉴国外消防经验,建立消防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消防组织法,规范各消防主体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行政人员培训与考核机制。

郑理[8]2017年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文中认为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回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风险评估,以及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的要求,也为了解决我国目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困境。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之需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性之需要,也为了解决现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之不足。第一章阐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原理。首先界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风险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含义;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和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责任。第二章提炼我国当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这体现为:评估主体错位、评估范围难以界定、评估指标模糊、评估结果缺乏有效性、评估方法使用不当、评估程序越位、评估责任追究不力,以及配套机制之缺乏。针对每一项缺陷,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危害。第叁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原则。首先阐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理据,诸如,既有基本原则之不足,以及为实现基本原则功能之客观要求。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途径,认为地方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基本原则类型,需要完善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第四章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学理依据。首先分析确立学理依据的理由,诸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途径,对其基础理论研究不足,致使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脱节;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学理依据,是实现学理依据自身功能的客观要求,还提出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进行优化的学理依据应当包括行政法平衡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法政策学理论、第叁代行政程序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等。接着分别阐释作为学理依据的平衡论、作为学理依据的行政过程论、作为学理依据的法政策学理论、作为学理依据的第叁代行政程序理论,以及作为学理依据的协商民主理论。为了凸现新的学理依据的科学性,还剖析了当前存在缺陷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依赖的旧的学理依据。第五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结构要素之优化。分别论述评估主体与范围之优化、评估指标与结果之优化,以及评估方法与程序之优化。对于评估主体的优化,认为评估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性、透明性和卓越的科学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提出设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探讨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人员构成和保障机制等内容。对于评估范围之优化,建议排除范围。对于评估指标优化,提出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综合指标,以及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精细指标等主张。对于评估结果之优化,提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优化评估结果内容设置;构建评估结果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评估结果监督;设立评估结果责任制度,加大对拒不依据评估结果或错误不当适用评估结果的惩处力度等观点。对于评估方法优化,提出细化既有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方法的适用阶段、情形、程序等内容;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以及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等主张。对于评估程序优化,提出以法治化为核心建构评估程序,是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出发点,而在技术层面,确立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定级——风险处置”等环节为重点的风险感知与化解程序。第六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支撑性制度之优化。首先建构信息制度,包括界定信息管理主体,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公开和交流机制。接着建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论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新形式,诸如,公众调查——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众参与;听证会——公众参与的价值选择型与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咨询委员会;运用新的通讯技术方式等内容。随后建构了专家制度,诸如加强专家制度立法建设,健全专家制度理性;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优化专家结构;细化专家遴选机制,以及构建利益声明和回避制度等内容。最后建构了责任制度、沟通与协调制度。

郭利娟[9]2016年在《民生行政调查实践中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是掌握充分而精确的行政信息,而行政调查是获取行政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鉴于当前学界对行政调查的研究一方面多集中于静态的制度层面,过于注重理论探讨而缺乏现实指导性,另一方面缺乏对民生领域行政调查的相关关注等原因,本文研究的目的力图从行政管理的视角来检视民生领域中的行政调查实践,以行政调查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问题找出主要症结,并辅之以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打开解决问题的思路,最后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尝试着提出一些比较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现有的行政调查问题有所改善。本文从简单分析行政调查的相关概念出发,利用多维视角对民生领域行政调查的内涵及其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在行政过程论的理论基础之上,挖掘了民生行政调查过程在具体实践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整合,本文把主要问题锁定在法律困境和调查主体层面,政府回应性以及公民满意度方面。接着,本文用系统论的思想对引发问题的各个要素进行探析,找到了引发相关问题的真正原因,比如现有立法相对滞后、调查权的配置尚待优化、程序有待规范、对调查活动的监督与制约有待加强等。然后,通过对英国的行政特别调查制度、美国的规制性调查、日本的强制调查以及韩国的行政调查法等民生行政调查相关制度和经验的简单介绍,力求能取其所长,为我国所借鉴。最后,在如何应对实践中的现有问题上,本文拟从加强行政调查法治建设、规范调查程序、促进调查主体多元化、加强对民生行政调查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提出一些改善我国民生行政调查现状的简单设想。

姜雪[10]2011年在《行政备案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备案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法律法规中的出现频率很高。但是众多的法律文件却没有对行政备案的概念和属性有明确的界定。由于立法者在法律文件中以生活用语的方式使用备案这一词语,却并不对之加以限定与说明,显得过于随意。立法的含混不清给实践带来了诸多的困惑和烦扰。实践中,审批、批准、许可、备案等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不甚明了,《行政许可法》自身也没有对行政许可的范围划定清晰的界限。于是实践中便出现了行政机关以“备案”的名义,规避《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巧立名目,以“行政备案”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备案行为的类型复杂、规定散乱,难以用一种思维、一种认识来理解林林总总的行政备案。有关的规定不完善,操作相差,备案机关的审查义务不明确,导致审查职权与责任承担存在冲突,最关键的是,备案的性质迷糊不清,影响了备案的效力。基于此,本文论述的核心就是行政备案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收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信息,加强行政监督检查,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报送材料的,不影响其从事相关行为。就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若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观察,行政机关对于备案材料仅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行政备案在行为类型上应归属于事实行为;若从相对人的角度观察,由于行政备案并不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影响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的自由,因此行政备案对于相对人而言是一种程序上的义务。本论文的主体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由董正伟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引出行政备案。针对其中对备案性质的争议,表明文章的主题,并且对行政备案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简要概括。第二部分,针对行政备案的概念,从既有的文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程序的角度考察行政备案,并结合《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对行政备案的概念作出界定。第叁部分,在廓清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行政备案的性质。通过对备案性质诸多解释的介绍,以及行政备案与类似行政行为的比较,从两个角度审视行政备案。从行政机关的角度看,行政备案归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看,行政备案是一种程序性义务。第四部分,回归篇首提出的案例,分拆行政备案的定义和性质,针对该具体案件分别进行简单说明。本论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综述、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 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D]. 黎振. 华中师范大学. 2001

[2]. 消防行政即时强制补偿问题初探[J]. 高黎锋. 武警学院学报. 2007

[3]. 试论火灾调查制度的完善[D]. 王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我国消防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语. 贵州大学. 2007

[5]. 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初探[J]. 姜皖东, 彭龙杰, 尹顺航.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06

[6]. 宪法学视域下消防灭火救援职业化研究[D]. 计衡. 山西大学. 2017

[7]. 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消防行政法理念转型[D]. 宋帅. 东北师范大学. 2010

[8].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D]. 郑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9]. 民生行政调查实践中的问题研究[D]. 郭利娟. 天津师范大学. 2016

[10]. 行政备案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分析[D]. 姜雪.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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