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历史发展与现阶段中国的公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现阶段论文,中国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从发生学的角度,对公平的产生、发展与表现形式等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公平是一个发展变化的相对概念,它产生于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并通过人们的感觉对比而被认识。公平有两个层次,即基本的公平和派生的公平。前者与具有生存价值的社会资源的分配相对应,后者与具有发展价值的社会资源的分配相对应。在对公平问题的定性分析基础上,文章还对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和现阶段中国的公平问题作了纵向考察和分析。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从来就不存在超越历史的永恒的公平,因此,公平只不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公平在本质上表现为现实的人对现实的社会存在所作的道德评价。由于人的道德意识不能完全脱离现实社会发展的阶段水平对它的限定,因而人们对于公平的追求也就是有限度的,公平也就只能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有史以来,没有一个绝对公平的社会,也没有一个绝对不公平的社会,生活于这种社会现实当中的人,在肯定已有的公平和否定既存的不公平过程当中,追求着新的公平。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公平最初产生于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而它的内在机制,则在于人们对于彼此之间所占有的社会资源的种类多少和数量多寡所作的现实比较。由于社会资源对人的有用性是多方面的,有的社会资源对人的生存有价值,而有的社会资源对人的发展有价值,如此等等,所以人们对它们的占有要求也就不十分一样。相对来讲,人们往往对具有生存价值的社会资源的占有更迫切,对它的公平分配要求也更高。当然,这两种性质社会资源的占有也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占有更多的具有生存价值的社会资源,同时也就预示着增加了占有更多的具有发展价值的社会资源的概率,反过来也一样。每一个社会都有两个层次的公平,与具有生存价值的社会资源的分配相对应的,是基本的公平,而与具有发展价值的社会资源的分配相对应的,是派生的公平。人类社会发展水平越低,对基本的公平要求越高,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对派生的公平要求就增加一等。为了保证最起码的公平,社会对于具有生存价值的社会资源的分配,就应该以需求为基点,而对于具有发展价值的社会资源的分配,则应该以能力为基点。前者坚持的是平均主义或普遍主义的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差别性或特殊主义的原则。
在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可以被归结为对社会资源的创造活动,公平问题贯穿于这种活动过程的始终。如果按先后的顺序将其分解开来,公平便分别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活动过程进入与退出的自由性或机会均等;活动过程参与的民主性或权力平等;活动结果占有的等级性或差别对待。机会均等要求人的全面流动性,除非个人不具备流动的能力,或者自愿放弃流动的要求,社会不应设置任何阻碍人的自由流动的障碍。如果考虑到人的流动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后天形成的结果的话,那么机会均等首先要求人的流动能力形成条件的平等,进而言之,教育机会均等。权力平等所遵循的是天赋原则,同时它也是人的约定,它要求在所有的社会活动当中,其参与者个人意志都应该得到充分的表达,而活动中所执行的,则是多数人相同的意志。因此,现实中的权力平等坚持的是多数原则,或者说,是以部分人的部分权力的主动放弃为条件的。差别对待是在机会均等与权力平等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以由能力大小的不同所决定的贡献的多少为基础,来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贡献多的多得,贡献少的少得。但这种差别对待又以一定的无差别为基础,只有当人人都得到能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那一份以后,才开始强调差别性。因此,差别对待强调天赋原则与自致原则相统一。将上述三种形式的公平结合起来,并保持它们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也就构成了最一般意义上的公平。
公平只有在人们对它有所需求时才能影响到人的行为,并最终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发生意义。而真正能够影响人的行为的,是被人们感觉到或者已经反映到人的意识中的公平。对于一个社会来讲,不仅要提高其自身所具有的公平的水平,而且还要造就出能够真实反映公平程度的一般大众,至少要培养出能科学地理解公平的真实含义,并以此为基础对现实社会中的公平存在作出准确的评价,然后将其传播给一般大众,进而使之也形成较客观的公平感觉的理论家。
与使一般大众形成正确的公平感觉同样重要的是:提高他们对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的容忍力,或使他们对其具有最大程度的普遍认可。尤其是对实现长远的更高程度的公平比在当前不能消灭的不公平的认可更重要,也符合一般的道德原则。进而言之,为了更长远的利益,应该说服人们暂时放弃一些利益,为了整体的利益,也须劝导人们牺牲一点个人的利益,如此等等。事实上,有史以来的每一个社会都做过如此努力,不同的只是有善意与恶意之分。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公平程度在各个历史阶段表现的很不一样。在原始时代,由于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创造能力有限,每一个有能力的社会成员,都不得不将绝大部分精力投入这种创造活动当中,因而社会根本就不会对其成员进入活动过程加以限制,与此相反,对有能力进入而又不愿进入活动过程者,倒要加以限制。在简单的采集与狩猎”二元分工中,采集的个体性极强,个人意志体现得也最充分;狩猎强调合作,需要一定程度的团体意志,由于个人若不按照团体意志行事,不仅难以捕获住动物,而且其生命还会受到动物的威胁,因此多数人的共同意志是完全得到遵从的。人们所创造的社会资源,在总量上除能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以外,并没有什么剩余,因而不论何人,一律均等地获得其中的一份。所以从总体上看,原始时代的公平程度是比较高的。但是这种公平程度的实现,与其说是自主选择的,倒不如说是被动承受的。并且,当时的公平既简单,又低级。
进入农耕时期以后,最初与原始的采集狩猎时代基本相似,也有较高程度的公平,是技术的进步和分工的复杂化促进了它的改变,因此可以说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公平发生变化的原动力。以农用生产工具的更新换代为标志的技术进步,提高了劳均粮食产量,终于使一些人可以脱离这种生存必需品的直接生产过程,而从事其它性质的工作。相对来讲,这些新的工作与农业生产劳动相比,要舒适一些,因此便成为人人向往的对象。但是这些新的工作毕竟还十分简单,并没有对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是人人可为的,于是最先占据新的工作位置的人,不仅自己不会退位,而且他的接替者也不能是其“异己”,越是占有更好位置的人,就越是这样,以致最终形成了世袭制。由此,机会均等便开始大打折扣了。与此相联系,享受继承待遇的被恩赐者,也就不得不按照恩赐者的意志行事,权力平等也开始部分地丧失。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家长式的管理由此而滋生,权力平等在这一活动领域里也受到了侵犯。只是在生活必须品的分配上,由于剩余尚少,还能在较高的程度上保证公平。另外,在原始简单的教育上,倒能坚持“有教无类”的公平原则。
私有制的出现,加剧了这种最初只是由技术进步和分工复杂化所带来的不公平,并逐步将其推向顶端。因此,如果说生产力的发展是公平发生改变的原动力的话,那么生产关系的变革则是决定公平程度大小的最根本力量。在奴隶制国家里,重要的社会部门均由奴隶主阶级所占有,并且即使在奴隶主阶级内部,也还有等级的划分,不同等级的只能占据不同的部门或位置。奴隶阶级处于社会最低层,绝对没有进入重要部门的机会,也没有形成能力条件的受教育机会。在任何活动领域里,少数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至高无上,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国王的意志至高无上。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虽然出现了差别对待,但却不是以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而是以世袭的等级为依据,并且奴隶阶级有时甚至分不到足以维持生命之需的最低数量。
在封建制国家里,公平程度较前有所提高,但不是表现在机会均等上,因为在这一点上它与奴隶制国家没有什么不同,而是表现在个人意志表达的部分提高和社会资源分配的最起码均等。农奴转变为封建农民以后,一部分人得到了可以自由耕种的“份地”,他们可以在这块地上比较充分地体现个人的意志,并且份地上的产出物除交给地主一部分地租外,可以归自己所有,基本上可以维持生命之需。一些有能力的农民,还上升为地主阶级。所有这些,在奴隶制国家里都是不可想象的。另外,没有得到份地的农民即雇农或雇工,虽然与奴隶一样要完全依照地主或雇主的意志行事,但在生活必需品的占有上,却比奴隶好得多。并且他们也不像奴隶那样被束缚在完全的人身依附之中,而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在封建制国家里,虽然等级差别仍然是决定接受教育机会的主要因素,但金钱标准也开始被认可,因此一些富裕的农民子弟,也便获得了接受一定程度教育的可能。
到了工业时代,公平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其初期,在资产阶级内部,虽因行会的限制,存在着机会不均等,但其程度已比地主阶级之间的机会不均等要小得多,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工人阶级一方面丧失了他们曾经拥有的份地,在生产资料上变成了一无所有,另一方面又变成了完全执行资本家意志机器的奴隶,或者流离失所。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普遍建立,对于资产阶级来讲,其内部的机会均等性更为提高,市场的竞争本性,给予每一个资本家基本相同的机会。法的建立及其普遍化,更使这种机会的均等制度化。普选制的建立,将这种机会均等由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使全社会都实现了至少是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对于工人阶级来讲,以工会作为手段,在经济领域内个人意志的表达程度获得了提高。更为重要的,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尽管这种教育是比较低级的。由于生产力的大发展,物质财富成倍地增长,对于大多数工人家庭来说,除满足生命必需以外,还有一定的剩余。
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公平又有了新的发展,它的主要表现是,不仅机会均等在形式上得到进一步的坚持,而且其实质性标志即社会的流动性明显增加。以法国为例,在本世纪七十年代末,平民阶级有6%上升为领导阶级,25%上升为中等阶级,二项指标分别比五十年代初期提高4个百分点。而中等阶级在七十年代末也有21%上升为领导阶级,比五十年代初提高11个百分点。[①a]教育的普及,不仅使人人都享受到教育的机会,而且接受更高级教育的人数也大为增加。建立在普选制基础上的科层化的政治管理,提高了政治民主化程度,使大多数人的基本意志得到了体现。而经济领域里的股份分散化、经营革命和管理上的人道化,也使该活动领域中的民主参与水平有所提高。国家与社会的进一步分离,市民社会的自主发展机制增强,社会活动领域内的个人意志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由于财富的“蛋糕”越做越大,每人所得的那一份也明显增多,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并法制化,居民生活得到了保障,最基本的分配公平已不成问题。但是贫富差距却进一步拉大,以美国为例,按收入分配的五等分法,1985年的收入最低的1/5家庭只分得总收入的4.6%,以上依次为10.9%、16.9%、24.2%和43.5%。最高者比最低者高出近10倍。[②a]除此以外,金钱对选票的左右、市场中的不完全竞争甚至垄断主义、种族和性别歧视的客观存在等,也分别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里不断制造着不公平。
与资本主义社会并存的,还有社会主义社会,它的公平表现与前者有很大的不同。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根本制度上为公平程序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同时,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尚不够高,为理想的公平程度的实现制造了困难。更为值得注意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期,旧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不仅会改变公平的存在,而且还会触及公平的观念。所有这些,都使当今中国的公平问题变得十分复杂,一般大众对公平的感觉也纷繁多样。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当今中国社会的机会均等程度是建国以来最高的。其显著标志之一,是非强制性的循环流入明显增强。直观表现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流动其它农村地区,并一度形成“民工潮”。据估计,目前仅跨地区流动的民工就多达6000万人。[③a]另据1988年的一项调查,城镇男女职业循环流动率分别达到24%和22.2%,农村男女职业循环流动则分别达到8.8%和12.5%。[④a]另一种表现是,教育机会均等水平较高,到1994年底,全国已在90%以上人口的地区普及了小学五年或六年教育小学学龄儿童率为98.7%,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为86.6%,大中城市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⑤a]各种带有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性质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增多,为更多的在业者提供了素质提高的机会。还有一个表现是,劳动就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职业位置进入的公平竞争性增强,能力原则越来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提高了行政管理领域进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当今中国的民主参与水平,也是前所未有的,由公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它们代表全体公民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首脑由它们代表公民选举产生、任命罢免。并且,它们通过行使立法权和监督职能,使多数人的意志法制化、有效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社会各界人士又增加了一条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在各单位内部普遍建立起来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使广大职工在其具体活动领域内,行使着充分的民主管理权。农村中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城镇中的居民委员会,使居民有了管理社区事务的委托代表。各种社会中间组织的广泛建立,为各类志趣群体创造了自由表达相对特殊意志的机会。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口、宗教信仰者等特殊社会群体的特殊权益受到了保护,相应的法律和专门的组织机构代表了他们的意志。
在财富分配领域,以需求为基点的基本公平得到了坚持。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贫困人口已减少到了6500万。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已超过3800元,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也已达到1500元。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是这种基本公平的实际表现。不计家庭保障,1994年实际享受社会保障的农业人口占农业总人口的8.5%,城镇的这一指标已达到45%。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是保障分配领域内基本公平的又一体现。企业分配中的工效挂钩,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分等级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制等,基本上体现了以贡献大小来决定收入多少的差别对待。农民及其他非体制内人员收入决定的市场化,使差别对待在他们群体内部体现的更为彻底。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调节着收入分配中的公平。
当今中国的公平问题,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这不仅因为客观的公平存在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规定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而且还因为存在着一些制造或维护不公平的具体制度。
首先,事实上的机会不均等是显而易见的受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制约。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农民向体制内非农产业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现今的农民工绝大多数属于候鸟型,流动成本较高。并且即使那些进入流动行列的农民工,也不能在其流入地获得与条件相同的当地人同样的就业机会。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更使不同等级城市间的职业性流动困难重重,受行政隶属关系的限制,同一级别的城市间的职业性流动也具有很小的可能性。农村中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不同集体中的同业流动也有与之相同的限制性负作用。而社会保障的泛化和单位化以及僵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则为体制内职工的流动设置了人为的障碍。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也十分令人注意。城乡之间的教育条件差别,使农村人口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机会都比城市人要少,而且教育级别越高,情况就越严重。全国现有的1.5亿文盲,主要集中在农村,农村儿童入学率比城市儿童入学率少一个百分点。由于农村儿童基数很大,所以其绝对量是相当大的。另外,在受教育机会上,还存在着性别不公,目前女儿童入学率比男童入学率少1.3个百分点,农村中的问题就更为突出。[①b]尤为值得注意的,近些年还出现了以金钱为进退标准的“贵族”教育,增添了一种新形式的教育机会不均等。另外,城镇中3%左右的失业人口和农村中未能转移出来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使大量适龄劳动人口难以得到就业机会。而经济领域内垄断行为的实际存在,倚轻倚重的政策,以及法律和制度的真空,造成了不同经济主体间在竞争上的不公平。
其次,民主参与的部分有限性。从一般意义上讲,全国公民除犯有严重罪行而被有限期或无限期剥夺某些权力者以外,均在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领域内享有最充分的民主权力,这也是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具体操作技术水平的局限,使现实的民主参与并没有达到制度规定的理想程度,不仅现行的民主选举方式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以便每一个公民都能充分自主地表达个人的意志,而且具体单位中的管理方式也需要改进,使所有职业公民都能在正常的社会性活动中彻底行使相应的权力。事实上,单位内部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家长制、一言堂等有碍于民主权力发挥的因素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中以体制外的单位表现得最为严重,体制内的农村社区也极难令人满意。前者如私营企业,其决策权和管理权都高度集中在业主手中,雇工的民主权力根本就没有发挥的余地。[①c]后者如在行政管理较弱的乡村,非民主性的权威在社区管理中占据支配地位,即使在行政管理较强的乡村,血缘关系也仍然作为支配社会生活的潜在结构而存在。[②c]这些均表明,公众的民主参与仍然是受限制的,社会活动中的公平与不公平相互交融而存在。
最后,社会分配领域中的部分基本公平不足、差别对待不充分和差别对待不合理。目前在农村中仍然有65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在城镇当中,也存在着1800余万的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人口。这些人在社会分配中所占有的份额,对于维持最起码的生存之需,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据全国总工会调查,1992年全国约有700万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62.19元,而月支出为67.5元,入不敷出。[③c]城乡共计8300万人口,至今也未能在分配上享受到充足的基本公平。另一方面,在体制内的各类单位中,差别对待不充分的平均主义依然相当严重。在这些单位内部,不同成员的收入并非没有差别,但是却未能与其各自的贡献对等起来。尤其是在单位内的非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发展趋势下,平均主义也就越发严重。因为单位内非工资性收入的分配,大体上是不分彼此人均一份的。并且在工资性收入中,除标准工资和职务工资略有差别外,其它组成部分差别很小。[④c]舆论调查表明,有49.8%的职工认为单位内分配领域中的主要问题是多劳不能多得。[⑤c]而从全社会的问题看,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差别对待。这种不合理差别对待,并非是指通常人们所说的作为最终分配结果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等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因为在这种差距当中也包括着多劳多得的合理成份,不能笼统的一概否定,而是指在使这种差距拉大的原因中,有非公平的不合理因素。正是这些不合理因素,使应有的差别待遇落到了不该享受的人身上,或者促成了本不该有的差别对待。综合起来看,它们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垄断,它使部分行业的从业人员获得过高的垄断性收入;价格剪刀差,它使城市人口无偿占有一部分农村人口的劳动;非法手段,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挥霍公款、侵吞国有资产等,它使部分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依靠高收入的人等非法致富;分配技术不精,如不能准确计算不同性质劳动的待遇差别等,它不仅使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差别不明显,甚至出现“脑体倒挂”,而且还使其各自内部差别待遇难以合理。如作曲者收入严重低于演唱者等;分配政策不统一,它使享受有利政策者收入明显过高,如体制外就业者的收入普遍高于体制内就业者;体制缝隙,如各种人为的差价,使一部分人在短时间内便暴富起来,等等。
总之,公平问题是一个永久的话题,我们对它既要有历史主义的态度,又要有现实主义的批评,还要有理想主义的追求,唯其如此,才能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提高公平的水平。
注释:
[①a]〔法国〕克洛德·泰洛特:《父贵子荣—社会地位和家庭出身》,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41页。
[②a]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专题组:《美国的贫富差别》,《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③a]农业部《“民工潮”的跟踪调查与研究》课题组;《经济发展中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当前农村劳动力外出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
[④a]戴建中:《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流动》,《中国社会学年鉴(1989—1993)》,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出版。
[⑤a]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人民日报》1995年12月28日。
[①b]孟宪范等:《农村女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①c]“中国私有企业主阶层”课题组:《我国私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私有企业主的群体特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②c]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
[③c]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出版。
[④c]国家体改委分配司编:《差距与公平》,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出版。
[⑤c]李强:《关于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现状、原因、影响及对策》,《中国社会学年鉴》(1989—1993),中国大百科全全书出版社1994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