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国家近年“立宪经济化”态势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立宪论文,述评论文,态势论文,周边国家论文,近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中国周边国家近年纷纷立宪、修宪,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经济任务和经济制度,宣布实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以宪法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呈现出“立宪经济化”或“经济立宪化”的态势,促使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投资法”体系形成,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这一态势对传统宪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战,它不仅与前苏联传统教科书式宪政理论不同,也与西方传统宪政理论和经济理论大相径庭,反映了冷战结束后周边各国宪法变化与经济“全球化”浪潮、一体化、区域集团化趋势发生的密切联系。
关键词:立宪经济化 宪政秩序与市场秩序 经济全球化 宪政理论
中国周边国家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十分强劲,法制建设也很活跃,宪法的修改、宪制的变化频繁;经济立法向纵深发展;各国国内法体系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开放化;各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法制的联系性、互动性增加。所有这些,都呈现出冷战结束后,在世纪之交的经济大潮面前,周边各国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生的显著变化。探讨这些变化在法制上的体现和态势,对于我们不仅有重要实践意义,也将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新的视野,注入新的活力。本文试从“立宪经济化”角度,对这一态势作一定介绍和评析。
一、“立宪经济化”态势
周边国家近年在宪法规范、宪政体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充分重视和发挥了宪法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呈现出“宪法经济化”或“经济宪法化”的立宪趋势。此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充分发挥宪法对一国经济实现新一轮飞跃的制导作用。
周边的韩国、新加坡及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都先后踏上了经济高速发展的里程,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群之一。近年,他们又分别瞄上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水平,欲实现新一轮的经济飞跃。其中,韩、泰、马等国多重订或修改宪法,以促进和保障经济的高速高质发展。
以韩国为例。韩国70年代初为了适应经济的高速增长,通过公民表决修改了1962年宪法,把社会经济的发展确定为宪法首要任务。70年代末,韩国社会、经济和政治有了新发展,又制定了1980年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它以实现民主、保障社会公正和全体公民的福利为宗旨。1987年,韩国进而制定了“第六共和国宪法”,专设一章规定国家经济,明确提出“振兴经济”的任务。根据这一宪法制定韩国1992—1996年第七个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加快提高社会经济进程,为21世纪实现民族统一奠定的巩固的物质基础作为目标。如果这一目标实现,韩国将成为世界第十五位经济大国。〔1〕金泳三执政后, 根据宪法的三项改革任务之一——振兴经济,提出:“新经济系指与过去不同的经济而言。这是用参与和创造取代指示和统治作为发展基础的经济。”〔2 〕韩国当前为了实现新一轮腾飞,正由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向“民间主导型经济”转轨,进行“经济自由化的改革”。这一切,都是在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进行的。
(二)以宪法确认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经济改革的进行,消除贫困,摆脱落后。
周边东南亚国家中的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是“立宪经济化”趋势中的又一种类型。即以立宪来确认市场经济,加快发展,消除贫困。越南自1945年独立后,先后颁布了1946年、1960年、1980年和1992年四部宪法。越南统一后制定的1980年宪法,规定了国家经济制度(第二章), 但没有规定市场经济体制。 越南全面的改革开放始于1986年越共六大之后。由于处在由集中计划和市场机制的双轨制向市场经济单轨制的过渡期,加之其它复杂原因,改革阻力大,通胀加剧。〔3〕1992年4月,越南国会通过了新宪法。其中第二章《经济制度》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市场机制,在国家管理和遵循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促进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职能。多种成份的经济结构,同生产和贸易的各种组织形式的基础,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这就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确定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从此加快了改革的步伐。
老挝、缅甸、柬埔寨三国都是被联合国列入“最不发达国家”行列的,近年来也在宪法指导下,迈开了改革的步伐。老挝1986年进行改革,1991年8月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规定调整经济结构,取消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实行经营核算制,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吸收外资等等。1993年2月, 老挝第三届国会首届会议根据宪法原则,提出了改革的中心任务:“加速完成由自然、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4〕缅甸1989年3月宣布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1993年,缅甸军政府制定了新宪法基本原则,在许诺政治进一步“民主化”的同时,加速向市场经济过渡,使缅甸经济增长率在1994年达到10%以上。〔5 〕柬埔寨在1991年恢复和平后,于1993年9月21日通过了新宪法, 规定“柬埔寨王国实行市场经济。”
(三)以宪法确立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全面私有化,实现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型。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塔吉克等独联体国家及蒙古国即属此类型。这类国家新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更为复杂,“经济转型”也更艰难。它包括多种意义上的转变: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由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畸形的产业结构向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而其关键是要改革前苏联的积重难返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和畸型产业结构。俄罗斯经济学家亚夫林斯基曾分析:前苏联“经济存在的问题不是欠发达,而是发展的方式不当。”〔6〕因此, 这些国家的新宪法中不是简单取消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而是规定实行“自由”经济模式。如俄新宪法1993年12月12日正式通过后,在第8、9条中规定:“俄罗斯保障统一的经济市场,商品、服务和财政物质自由转移,保护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在俄罗斯承认私有的、国家的和市政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一律平等并受到相同的保护。”哈萨克斯坦1993年1月28 日通过的新宪法第二部分《社会及其结构基础》第八章《所有制与经营活动》中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以多种形式的所有制为基础。”“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私人经营活动自由,保证对其实行保护和支持。”
二、“立宪经济化”效应
随着周边各国宪法对市场经济模式的普遍确立和定型化,各国法律制度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其中最明显的表现,一是“投资法”体系的形成;二是经济法律制度的水平、层次有所提高,推动着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
以国别而论,东盟10国和周边独联体国家及南亚次大陆的印度等国,近年在宪法指导下,市场经济立法都有大的举措,有的已驶入立法快车道,其深度和广度很值得注意。
仍以越南为例。越南1992年新宪法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整个经济法律制度都上了一个新台阶。首先是形成了以《宪法》为龙头的投资法体系。越南是世界上少见的直接以《宪法》形式规定“投资”的国家之一。其新宪法规定:“国家鼓励外国组织或个人在符合越南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到越南投资和工艺;国家保障外国组织或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保障外国投资的企业不受国有化的侵占。”在吸引投资方面,越南几乎每年有新法律、新招式出台。1988年至1992年,越推出了《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外国向越南转让技术法》、《投资法修改补充条款》、《投资法实施细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待遇条例》;92年新宪法颁布后,根据宪法精神,93年马上又修改了《外国投资法》,发布了政府第39号CP法令和财政部第48号通告,详细规定有关投资内容。1994年制定《国内投资法》;1996年为吸引更多外资,又计划对93年的新《土地法》和《信贷法》进行修改:允许向外国公司抵押越南的资产。其次,越南其余经济法也在新宪法之后纷纷出台,如《仲裁规则》、《国家经营法》、《国家预算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民法》、《商法》、《土地登记法》等等。尤引人瞩目的是越南1994年7 月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及为监督《破产法》实施设立的经济法庭,标志着越南市场经济立法的突破和经济改革的深化。越南近年经济立法速度之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之急迫,实效之显著,世界罕见。它反映了越南这只亚洲经济“虎”咄咄逼人的发展势头。
老挝也是直接以《宪法》形式规定“投资”的周边国家之一。老挝1991年新宪法明确规定欢迎和优惠各内外资本家投资。1988年和89年制定了《外国人在老挝投资法》和《实施细则》,1994年3月14 日又通过了新的《外国投资法》,取消了对外国投资期限15年的限制,缩短了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改革开放短短8年中, 老挝这个被称为“亚洲蜗牛”的穷国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增长率自1992年以来一直保持在6%—8%左右。〔7〕
泰、马、印尼、新加坡等东盟国家经济立法亦有新进展,吸引外资的势头也十分强劲。泰国在1991年颁布新宪法后,决心在21世纪以新兴工业国家的姿态成为亚洲第五条“小龙”。新宪法对泰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泰国1972年实施《外国人商法》,1977年颁布新《投资鼓励法》;1987年规定了67个府为“投资鼓励区”;1988年将南部“沙敦府”辟为经济特区,作为连接太平洋地区的贸易、运输中心,吸引外资。1993年4月9日,泰政府颁布1993第1号通告, 将投资地区分为1、2、3区,把外资吸引到首都曼谷以外地区, 加强对曼谷周围工业发展的控制,使《投资法》与环境保护、工业布区、缩小地区贫富差距结合起来,改变了初期单纯吸引外资的作法。〔8〕泰国90 年代以来颁布了《社会保险法》(1990年9月)和《赔偿基金法》(1994 年)等经济法,配合《劳动保护法》实施,规范企业雇工行为,使得在外商投资来势迅猛、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大量建立的情况下,雇员和劳工利益能得到保障,以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这表现了泰国经济发展层次的提高。自1991年新宪法颁布后,泰国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8 %—9%的高速度内,人均国民收入已超过2500美元。1995年起,世界银 行即把泰国从“低收入”国家升格为“中等收入”国家。〔9〕
俄罗斯1993年12月新宪法颁布后,政局有所稳定,经济状况开始改善。早在1991年俄公布《私有化法》后,就出台了《外国投资法》、《土地法典》、《商品进出口许可证条例》、《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命令》、《税制原则法》、《增值税法》等经济法。1993年底新宪法通过后,1994年即着手按宪法原则修改这些法律,制定新法。1994年5 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总统令》,保障对外资优惠措施的兑现。1994年6 月出台《外国投资基本法修正案》,规定外资企业注册后5 年内免交利润所得税;在建立新企业或承建新项目时可获得土地所有权。自1994年以来,还颁布了《租让合同法》、《利润所得税法》、《关税法》、《关于自由经济区发展和运转的补充措施》、《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商业秘密法》等经济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经济发展。
周边改革过程较慢的国家,在宪法指引下,经济立法也有新的动向和起色。如蒙古自1992年2月新宪法生效后, 在整个经济领域内实行了自由价格,加快了私有化步伐和全面的市场经济。蒙古1990年5 月颁布《外商投资法》,新宪法制定后,1994年公布了《进出口商品质量条例》,1995年通过了《设立经济自由区计划》,在税制上实行优惠,吸引外资。〔10〕
朝鲜于1992年4月对197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 在宣布坚持社会主义的同时,宣布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国家经济”,允许外国投资。〔11〕在新宪法公布后6个月,即1992年10月, 朝鲜公布了《外国人投资法》、《外国独资企业法》、《合作法》、《自由经济贸易区法》等经济法,建立了“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
尽管上述国家起点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改革的步伐有快有慢,但进入90年代以来,纷纷以立宪、修宪指导和推动经济改革,加快发展,带动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却是共同的特点。
三、“立宪经济化”透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的“立宪经济化”态势,不独在周边国家如此,在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也有,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制宪史上的一股新潮流。例如远在太平洋彼岸的拉美国家,近年来兴起的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被称为“经济政变”的改革浪潮,〔13〕就是以修宪为前导的。巴西政府在1993年半年之内,就提出79项关于经济改革的宪法修正案,其中有6项获议会通过。墨西哥、阿根廷等近年也修改了宪法, 以宪法来规范、促进经济改革。
这些都显示了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基本态势和特点。对这种态势,不能简单从纯粹法学、政治学或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必须用多学科跨学科的新的研究方法,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国际、国内等各个层面进行立体透视。
(一)“立宪经济化”态势对传统宪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战,必将引起宪法学理论的深刻变革。
传统的宪法学理论,首先是前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产生的教科书式的宪法理论,认为一国宪政制度的变化,主要是“政治”原因引起的,是一国“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体现〔14〕,很少从真正的经济原因去分析,即很少考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对宪政制度产生的深刻影响。这种从意识形态到意识形态的头足倒置的研究方法,不仅导致了立宪活动中的“唯意志论”,而且使宪法学研究视野十分狭窄,牵强附会,严重脱离实际。
其次是西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传统宪政理论,又认为宪法本身不应规定“经济”内容,因为经济制度中不能存在国家权力的强制力量,否则,就不能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自愿意旨,就会导致经济的低效率。所以传统的西方宪政学、经济学理论都认为:市场经济排斥国家权力,反对国家干预。连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也认为:一旦经济依赖于高度集权的政府的引导(或制导),就是一种“明显的悖论”,并对东亚国家用国家权力(包括立宪方式)制导经济发展,表示了极大的困惑。〔15〕
可见,“立宪经济化”态势不仅与前苏联教科书式的传统宪政理论有极大区别,与西方传统理论也大相径庭。这一发展态势,把政治权威引进了经济运作,宪政秩序揉入了市场秩序,使不相容的范畴和谐地结合起来,从而引发了世界经济制度的变革和宪政制度的变革。
这种态势也表明宪法对经济的反映与作用越来越直接。不仅立宪“经济化”,经济也“立宪化”。在宪政与经济互动互融的势头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虽不规定经济发展的具体内容,却必然要对一国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作出总的制导,为民族经济振兴指明方向。在这方面,宪法充分发挥了它的根本法功能。
(二)“立宪经济化”态势是冷战结束后,各国为对付日趋激烈 的经济竞争采取的应急措施,反映了当代国家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
按照传统的教科书式宪政理论,认为宪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通过生产关系实现的。它不能直接作用于生产力;因此只有变更生产关系,提高生产关系的先进性、超前性,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传统的宪政理论不仅头足倒置,而且在立宪方式上也是从容不迫的。它把生产力当成了一种消极被动的、由人主观意志随意支配的东西,忽视了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始终是最活跃、最积极主动的因素。“立宪经济化”态势恰恰证明了生产力正主动地创造着宪政,而不是被动的“被宪法所规定”的因素。它反映了在当代快速发展的社会生产力面前,各国不得不通过立宪的方式来采取强有力的“应急措施”,否则就会被即将冲破束缚的生产力无情抛弃,酿成更激荡、长期的社会动荡。
传统教科书式宪政理论的又一缺陷,是把“生产力”当成了静止呆滞的、按人主观意志定格的死物。“立宪经济化”态势促使我们从“动态”角度去观察问题,使我们看到生产力因素在激烈运动的状态下,对上层建筑包括宪政制度所起的巨大“支配”作用。
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后,就法术般地创造出“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变化还要快速的社会生产力,“过去哪一个世纪能够料想到有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呢?”〔16〕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类科学技术更是以异乎寻常的跃进和冲刺,打乱了有条不紊的社会节奏。冷战结束后,资本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流动,经济增长规模越来越扩大,信息产业、新兴工业日益取代和改造着传统工业、夕阳工业,经济竞争空前激烈。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和社会信息化的实现,地球上还有哪一个封闭的角落不被现代市场的旋风“裹胁”进去呢?各国法制再灵活变通,也难以应付和控制受全球经济影响的市场。各主权国家在这种急剧变化的趋势面前,已不可能象过去那样缓慢凝重地以全能监护人的姿态,几十年一贯制地按部就班地立宪行宪,以控制和保护本国经济。我们人前述周边各国近年立宪修宪的快节奏中,从越南经济法的频繁修改中,从柬埔寨一停战就在宪法中宣布“实行市场经济”等等,可以清晰地感觉到各国为迎接挑战所具有的前所未有的紧迫感和应急性。显然,“立宪经济化”态势表现了主权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内法体系,对现代生产力快速发展作出的应急性反应。
(三)“立宪经济化”态势也是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必然反映,它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有密切联系。
过去曾严重束缚我们思维的传统教科书式宪政理论,不仅忽略了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它看成僵滞、死板、被动的因素,而且把“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仅限制在地球上的一国、一域、一个民族的范围内来分析,使其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如同瞎子摸象一样,根本不可能把握到现代社会生产力运动的全貌。因而使我们在制定决策和分析各种复杂现象时,显得十分狭隘浮浅,缺乏科学的战略眼光。
“立宪经济化”态势恰恰表现了现代生产力的发展特点:它既是快速的,也是世界性的。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分析道:“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17〕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的变化,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缩短了,世界各个部分已走上了马克思当年所说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互相依赖”〔18〕越来越紧密的时代。一国宪法虽仍带有意识形态的主观性,但更多地受到了经济合理性的客观制约,包括世界经济的制约。综观各国“立宪经济化”态势,都包含着极其复杂微妙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大背景”,其中还交织着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各种因素。
例如越南新宪法的经济内容以及经济法体系的快速建立,固然是越国内重振经济之需,但必须看到,越南(包括老、缅、柬等国)之摆脱贫困,已不可能象30年前的一些落后国家那样,走“进口替代型”发展经济的老路,而必须采取“出口导向”战略,才能在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中获取更大实惠。因此,越南“经济立宪”内容,显然与它近年急欲加入东盟和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全球性发展战略有关。事实正是如此:自1994年2月3日美国宣布取消对越长达19年之久的贸易禁运,及1995年7月越南加入东盟后,外资和外援都如潮水般涌入越南,1995年 越吸引外资已达74.51亿美元。〔19〕
“立宪经济化”态势还明显地包含着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一国对另一国法制的沟通、吸纳和模拟:几个区域接近、国情相似的国家往往在宪法中出现类似规定,如“市场机制”“自由贸易”等等。
可以预测,周边国家宪法受制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还将继续发展。在亚太经合组织1994年的《茂物宣言》和1995年的《大坂宣言》中,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实现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作出了时间、步骤等承诺。这实际已具有“国际规则”的约束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各成员国正在尽快使国内法与国际惯例接轨。这种趋势和影响势必不断地反映到一些国家的宪法中来。
注释:
〔1〕《韩国概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8月版。
〔2〕《韩国时报》1993年3月20日,转引自《韩国的改革——实践简析》,中国社会科学院韩国研究中心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3月版。
〔3〕《世界各国贸易和投资指南——越南分册》。 外经部经贸司编,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4〕《各国概况·亚洲部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8月版。
〔5〕1994年11月20日《参考消息》报道。
〔6〕《1995年世界展望》英国经济学家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转引自1995年1月9日《参考消息》。
〔7〕1994年4月12日《参考消息》报道。
〔8 〕《泰国对外国投资的促进和规范》泰国学者泰德·赛斯塔尔赛提特1995年8月24日在北京“亚太法律协会第14届大会”上的发言。
〔9〕《参考消息》1994年3月4日;《人民日报》1994年9月24日报道;《成都晚报》1994年10月23日:新华社10月22日电。
〔10〕1996年1月6日《参考消息》报道。
〔11〕1994年4月18日《参考消息》报道。
〔13〕美国:《新观察季刊》1993年秋季号,转引自江时学:《论拉美国家的经济改革》,《太平洋学报》1994年第1期。
〔14〕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6页;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宪法学》(1992年修订本)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15〕见世界银行专家帕维斯·哈桑:《韩国:迅速增长的经济中的问题》,转引自:《韩国崛起之迷》,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5 年3月版。
〔16〕〔17〕〔18〕马克思、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9月版。
〔19〕1996年3月16日《参考消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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