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_社会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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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是中国民族学研究的传统领域,具有相当的研究广度和深度。近年来,“族群”问题已成为国内民族学、人类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内容涉及西方族群理论的译介探索、中文“民族”与英文“ethnic group”的翻译使用和概念范围,以及国内族群的实证研究等方面。但是,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关系如何?目前学界论之鲜见,本文拟作粗浅分析,借以抛砖引玉,尚祈方家教正。

一、“族群”与“民族”概念上的交叉关联

对于“族群”的含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50年代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所作的定义:族群不同于亲属群体,它是指体质或习俗或对殖民化以及移民的记忆认同的相似而对共同的血统拥有主观信仰的群体,这种信仰对非亲属的共同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他所界定的“族群”实际上是安德森所说的“想象的社群”[1],因为这个定义中的“族群”的重要特点是强调主观信念及其历史因素。

纳丹·格雷泽(Nathan Glazer )和戴尼尔( Daniel )认为, “族群”(ethnic group )是指在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其中最显著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的宗教、语言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具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2]。查理斯·奇兹(Charles F.Keyes)认为:约定俗成而且仍然流行的族群概念是指共享同一种文化、语言并从属于同一个社会的人[3]。尼加塔(Judith Negata)认为:族群是一种共享文化的某些观念的一种分类或群体,这些观念的一个或更多方面原生地构成群体成员资格的许可证[4]。史提芬·科尼尔(Stephen Cornell)主张:族群是一种社会群体, 其成员宣称具有共同世系(或在继嗣方面相近)和历史上(或现实)的共同文化[5]。 在史密斯·西摩尔和克罗特主编的《人类学词典》中,“族群”被认为是指一群或自成一部分、或从其他群体分离而成的人们,他们与其他共存的、或交往的群体具有不同的语言、种族和文化特征。这一概念包含着这些群体交互关系及其认同的社会过程[6]。托马斯·巴尔菲尔德(Thomas Barfield )主编的《人类学词典》中认为:族群是指同一社会中共享文化尤其是共享同一语言、且其文化和语言能够没有什么变化地代代传承下去的一群人[7]。

斯蒂文·郝瑞(Stevan Harrell)认为,族群群体包括两个特点:一是族群成员认为拥有共同的祖先和文化,这种认同既可以是客观实在,也可以是虚拟的;二是族群群体以共同祖先和共同文化有意识地与其他群体相区分,从而形成内部的统一和外部的差异[8]。“Ethnic group的概念就是这样在地方性的语境中得以界定。它所依据的是在地方社区里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他们自认为自己是拥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的群体时感觉。西欧和美国关于群体意识本质的学术话语就是由此产生的”[9]。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族群是一个由民族和种族自己集聚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这种结合的界限在其成员中是无意识地承认,而外界则认为它们是同一体);也可能是由于语言、种族或文化的特殊而被原来一向有交往或共处的人群所排挤而集居。因此,族群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它可以用来指社会阶级、都市和工业社会中的种族体或少数民族群体,也可以用来区分土著居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会集团。它综合了社会标准和文化标准。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交往的日益密切,民族与种族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起来[10]。总的看来,尽管学者们对“族群”概念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强调族群的本质内涵是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

概括地说,族群就是相信共享相同的历史、文化或祖先的人们共同体。一个特定的人们共同体区别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主要特征,通常包括语言、宗教、共同历史、共同文化、区域的地方化、专门化的职业及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等。换言之,族群共享的种族的(肤色)、宗教的、语言的、职业的或区域的特征,或者至少分享最基本的文化特质(信仰、观念、习惯、风俗及规范等)构成了一个族群区别于另一个族群的有效标识。这些有效标识通常构成族群的基本内涵,即族群性(ethnicity)。族群性的变化,影响着族群认同,进而影响着特定的人们共同体(族群)的构成,亦即族群外延的变化。在这里,族群的外延不仅是指具有共同历史、文化或祖先的人们共同体本身,而且也包括着族群性、族群认同和族群关系的相关变数。

我国学者对于“民族”概念的看法不一。最近有学者提出“中国特色的民族概念”[11],有的学者则对此进行回应,认为1949年前的中国“民族”概念并非“舶来品”,而是本土产生的概念[12]。“民族”和“族群”这样的概念本身具有弹性,常常会因为认定者的立场不同而异。但近三十年来的研究状况表明,无论是“民族”还是“族群”,都非客观的体质、语言与文化所能界定。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一个人群的血缘、语言、文化与“认同”有其内部差异,既有血缘、语言、文化与“认同”的输出,也有新的血缘、语言、文化与“认同”移入。因此,我们不能把“文本”(text)与“表征”(representation)当作“历史事实”( historical facts)和“民族志事实”(ethnographicaltruth),亦即不能忽略“历史文本”的社会记忆本质和“文化表征”的展演本质。对于“族群”概念的探讨,研究者或重于“族群”的内涵,或重于“族群”边界或外延。完整的“族群”概念,应该把它的“外延”和“内涵”结合起来[13]。

事实上,“民族”与“族群”这两个概念存在一些交叉关联之处。徐杰舜先生在综合比较有关“族群”概念的基础上,概括“族群”的外延和内涵。他认为,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族群与民族的联系是:族群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不是一个民族;民族不仅可以称为族群,还可以包含不同的族群。族群与民族的区别是: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民族强调的是政治性;族群在社会效果上显现的是学术性,民族显现的是法律性;族群概念的使用范围十分宽泛,而民族使用的范围则比较小[14]。纳日碧力戈先生认为,族群从本质上说是情感—文化共同体,而民族则是情感—政治共同体[15]。

对于“族群”与“民族”的英汉互译问题,学者们尚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反对把ethnic group 译为“族群”, 而主张译为“民族”; 但大多数学者主张把ethnic group译为“族群”。前者以阮西湖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族群”显然是指那些尚未发展成为民族的人们共同体,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各国人类学者,当今使用的ethnic group涵义都是指“民族”,而不是“族群”;他还认为,“族群”这一术语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们共同体”的各个演进阶段的表述,也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对当代社会人类群体的划分。同时也有悖于世界各国人类学者所表述的“人们共同体”的原意[16]。石奕龙等人认为,ethnic除了指“民族的”以外,也可以指种族的、部落的、民族或国家以及某一特定的文化群体;ethnic group的含义可大可小,大可指华人族群、族别,小可指民系、某某人或某类小群体,它有时可译为民族,有时又不能,故应当译为“族群”[17]。

在新近发表的论著中,阮西湖先生对“ethnic group”究竟是“民族”还是“族群”的词义问题重新作了解释,认为国际人类学界用ethnic group来表述“民族”,并强调“氏族→部落→民族”是人们共同体演进的普遍规律,在世界人们共同体演进的过程中没有“族群”的位置,不宜以“族群”取代民族,也不宜以“族群”表达民族以下的支系[18]。

陈志明先生认为,族群的名称关系到族群认同和族群关系,我们不仅以固定的文化特征去识别族群,更能以动态的方式探讨族群认同及其文化认同,进而可以弄清一个族群如何划分巴斯所说的族群分界线。族群的名称不仅仅是一个族群的名称和标志,它的使用反映了族群意识和族群之间的关系以及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些族群所使用的名称与其他族群甚至国家对他们所使用的名称不一样,其中有权力关系的因素。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政府(殖民地政府)往往将不同的群体纳入一个共同体,以一个“民族”的名称称之。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采取新的民族政策,给少数民族以参政的机会和优惠政策。为了贯彻实施民族政策,经过民族识别工作之后,中国政府把全国民族定为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这样的民族分类比族群还大,因此,新中国成立后识别的民族不等同于英、美人类学界所使用的“族群”(ethnic group)分类[19]。“中国的人类学者不必硬让自己国内的分类去配合英美人类学的分类。英美的人类学没有‘民族’这个概念,这是英美人类学的问题,不是中国人类学的不足。中国现今所使用的‘民族’这词在英文里可以译为 meta ethnic category(大族群分类)。民族可以是一个族群,可以是几个群体所组成的大的‘想像社群’(imagined community,安德森的概念),也可以仅仅是一种大分类而已”;“中国这么大,不可能只有56个族群,这也就是说研究中国的族群,离不了民族这种分类,‘族群’与‘民族’可并用”;“通过族群的名称,我们可以认识到一个族群的主观认同情况,了解到一个族群在一个国家内与其他族群、与国家的关系和它的地位。中国民族政策的实施对各族群群体的重组和认同有深远的影响,这正是人类学者可作研究的领域,包括名称的使用”[20]。

族群与民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民族相当于英文nation或 nationality ,但nation包含有“民族”或“国家”的双重含义,而nationality 的准确含义却是国籍。“用反映主权特征的一词来套用我国没有主权意识的少数民族,本身就不确切”[21]。许多学者对此亦有所认识。林耀华先生认为,在民族的许多含义中,当今最常用的是民族相当于族群(ethnic group),或相当于nation(汉语仍译作民族)。他指出,“族群(ethnic group)专用于处于同一社会体系中,以起源和文化认同为特征的群体,适用范围主要在一国之内;民族(nation)的定义即‘民族国家’,适用范围主要在各国之间”[22],这种区分基本上反映了族群与民族的区别,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有的学者作了进一步阐述,认为“族群概念适用于民族的文化定义,民族概念适用于族群的政治含义”[23]。有的学者虽然仍用民族指代国内各种民族,但其所用的民族含义即ethnic group(族群)[24]。有的学者则认为,族群(ethnic group)不同于民族(minzu),它可以包括“民族”、“民系”,也可以包括从政府角度看并不十分确定的“人”(如“摩梭人”和“门巴人”等);或者说族群是相对“自然”的文化或利益群体,它们不一定要经过政府“识别”,不一定要享受“优惠政策”(即不以“优惠政策”为其边界),而民族则须经过政府“识别”并以享受“优惠政策”为族际界限。在以国为本、以人为本的当今时代,“民族”正在被“族群”重新“分界”,“族群”边界可以无视“民族”的边界。也就是说,“民族”更多的是历史结构的产物,而“族群”更多的却是利益互动的“宠儿”[25]。

还有的学者建议,为了与英文对应,以族群概念替代56个民族的概念,在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的意义上,既可用民族(nationality)概念, 也可用族群(ethnic group)概念,即构成the Chinese ethnic nationality;在民族大家庭中的55个单一民族的概念上, 可以采用少数族群概念, 至于英译不妨用汉语拼音minzu;当然,至于那些拥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 也可以采借美国针对印第安人的national group概念,其次属群体都可用族群概念来探究;在族群概念的架构下,对于人口数量较少或与主体民族相比人口数量对比悬殊的族群可以明确称为少数族群。这就是说,“在中国的语境中,用民族指称包容性的中华民族是适宜的;而用族群指称一个民族的不同层级单元,即学术意义上的文化含义的分类单元”[26]。另据研究,ethnic group既包括“前族体”(former-nationality)阶段的氏族、部落群体,又涵盖族体(nationality)本身及其内部分支, 同时它还涉及“后族体和后民族”(post-nationality & post-nation)的群体(即日益增多的从族体和民族中分离出来的移民群体),因此,有关对ethnic group的应用范围要比“民族”更加广泛的理解是正确的,西方学界所运用的ethnic groups并不涵盖民族(nation),而主要是指具有移民背景的种族“碎片”和族体、 民族“碎片”,同时也包含着属于前族体、前民族范畴的土著人群体[27]。

根据这些论述,族群既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这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甚至次级群体中还可再分),而民族一词则无法包含这些内容。本研究所运用的族群概念,即是包含一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及其群体的再分群体。例如,澳门的华人族群按祖居地或来源地可以分为广东族群、福建族群、香港族群或其他省市的族群;若按语言及习俗文化的相似性又可以再进行细分。如,广东族群可以分为广府族群、潮州族群和客家族群,广府族群还可以细分为中山人、江门人和新会人等。福建族群也可以分为客家族群和闽南族群等,而闽南族群还可以再分为泉州人、厦门人和漳州人等。香港华人族群按其居地、方言及习俗等方面的差异,亦可再分为新界客家族群、水上“蛋民”和新近由祖国大陆移居当地的不同民族的族群。

最近,中山大学成立了“中国族群研究中心”,加之国内不少学者倾向于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ethnic group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或其次级群体,说明“族群”概念在我国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有的学者因此担心,将ethnic group翻译成“族群”并用其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级群体会消解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系。其理由,一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实施以来建立了155个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2个自治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是民族自治,而不是“族群”自治。如果用“族群”并用其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级群体,将如何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很显然,这一方面触及了学术与政治的深层次问题,另一方面又说明了“族群”强调的是人们共同体的文化属性,而“民族”表述着人们共同体的政治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用“族群”对译ethnic group以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级群体仍有其合理之处,在港澳台特别是港澳这样一个国际移民区域尤为如此[28]。

二、民族共同体交往与族群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关系

交往是关系产生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前提。无论是族群关系,还是民族关系抑或社会关系,都离不开人们共同体的交往。但是,人们共同体的交往至少应该包含着不同的交往对象:一是某一民族共同体自身内部支系或次级群体乃至再分群体之间的交往,二是某一民族共同体与另一民族共同体之间的交往。

如果我们赞同“族群”是指族群一个民族中的支系或次级群体及其群体的再分群体,那么,族群关系就是指一个民族共同体中各支系或各次级群体乃至再分群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其历史渊源,同时也包括它们在该民族共同体内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民族共同体之间带着民族意识、民族情感或民族观念交往所形成的关系,不是族群关系,而是民族关系;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支系或各次级群体乃至再分群体与另外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次级群体乃至再分群体或各支系,带着民族意识、民族情感或民族观念交往所产生的关系,也不是族群关系,而是民族关系。

何谓民族关系?学界已有许多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和作用、影响的关系。它是双向的、动态的,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特殊社会关系[29]。有的学者则认为:民族关系是指民族内部、民族之间、多民族及跨国(跨地区)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和平、战争或和平与矛盾并存的交往关系[30]。除《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未列“民族关系”词条外,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民族词典》中的“民族关系”是指:“不同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互联系”。1999年版《辞海》中的“民族关系”词条解释如下:“民族与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关系。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民族关系:一种是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另一种是平等联合的关系。在中国,各民族之间已逐步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31]。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表述。

时至今日,许多学者和理论工作者都仍然倾向于把民族关系看作是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关系,研究中国民族关系史的学者更是如此。有的学者认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内容和重要线索。各民族关系也是十分复杂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民族族体的各个方面,一部中国民族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中国各民族关系发展史”[32]。应该说,这一看法比较普遍,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版的《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西北民族关系史》、《中南民族关系史》等,还是近年新出版的《广西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状》[33]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34] 等专著,都基本持此看法。这样的表述是否符合民族社会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支系繁多的民族共同体的交往情况来分析。

在南方民族关系中,瑶族与汉族的关系比较复杂。以往研究民族关系史的学者一般是把瑶族群体与汉族群体所发生交往关系的一切现象和结果都视为瑶汉民族关系或汉瑶民族关系的组成部分。但事实是否果真如此?我们知道,汉族的形成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越“滚”越大的“滚雪球”过程,其内部支系非常庞杂,既包括客家民系,又包括广府民系、福佬民系和平话人等。瑶族的支系也非常复杂,仅笔者所在的家乡——金秀大瑶山,就有盘瑶、茶山瑶、坳瑶、山子瑶和花篮瑶等五个支系。如今居住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周边的汉族,既有明清以降镇压“瑶变”的江、浙一带汉族兵丁的后裔,也有从福建、广东等地经商迁来的客家人后裔,可能还有“改土归流”时期从桂西土州调集而来的壮族土司土官、土兵的汉化后裔。金秀瑶族内部不同支系与周边汉族不同民系交往中所形成的关系是否均属民族关系?

分析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不同的瑶族支系与同一汉族民系交往中所结成的关系是否相同?

(二)同一支系的瑶族与不同的汉族民系交往中所结成的关系是否相同?

(三)不同瑶族支系与不同的汉族民系交往中所结成的相同关系可以看作是民族关系,还是所结成的不同关系可以视为民族关系?

(四)学者们以往对于复杂的瑶汉民族关系的分析是否简单化了?以瑶族中的某个支系与汉族的某一民系的关系表述为整个瑶汉民族关系,是否会带有“以偏概全”的危险?

(五)对于以往瑶汉或汉瑶民族关系的表述的解构,是否会给当前民族关系研究带来“表述危机”?其可能的研究范式是什么?

上述问题,是我们当前研究民族关系历史与现状时不可回避的重要难题。化解这些难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族群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范畴和内涵。

民族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不一定都构成民族关系。例如,金秀大瑶山盘瑶、茶山瑶、坳瑶、山子瑶和花篮瑶等五个支系中的任何一个支系与汉族中的任何一个民系交往时如果没有民族归属感、认同感或民族意识的话,那么,这种交往只能称之为纯粹意义上的社会交往,它所形成的关系只能称之为社会关系,而不能称之为民族关系。最简单和最极端的个案,莫过于瑶族中的某一支系中的某个个体与汉族某一民系中的某个个体“认同年”(俗称“打老同”或“打年庚”)。这纯粹是社会中的个体交往,能否像有的研究者那样“大而化之”地称其为瑶汉或汉瑶民族关系“友好往来”的典型例子?当然,这两个不同民族中的某一支系或民系的个体交往时带有一定的民族情感,或意识到个体交往对于民族共同体发展的意义,则这样的个体交往所形成的关系已转变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民族关系。

民族关系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但民族关系有时并不能科学准确地表述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支系众多和民系复杂的瑶族与汉族交往中,盘瑶、茶山瑶、坳瑶、山子瑶和花篮瑶各支系的差异较大,即便他们同时与客家人或汉族其他民系交往,其途径、方式、成效等方面可能也会各不相同,不同的瑶族支系与不同的汉族民系交往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如果把这些有差别或者差别较大的社会交往所形成的关系概称这两个民族的民族关系,那么,我们实质上是犯了“整齐划一”和把内部差别较大的民族支系或民系“想像”为民族共同体的错误。民族共同体能否作为“想像的共同体”?无疑,民族共同体内部是存在差异的,把那些有差异的“支系”或“民系”共同“识别”为一个民族,是民族识别时的创造还是“缺陷”?我们在肯定中国的民族识别是20世纪中期的一项伟大创举的同时,是否能够清醒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民族关系”表述的潜在危机?在目前的情况下,化解这一“危机”的可行途径是“族群关系”的引入。实际上,在瑶族的不同支系与汉族不同民系、瑶族同一支系与汉族不同民系、瑶族不同支系与汉族同一民系交往中所形成关系,均可表述为族群关系。

综上所述,族群关系、民族关系都是一种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不一定都构成民族关系,民族关系有时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地表述特殊的社会关系,族群关系却可以化解民族关系表述的“潜在危机”。

三、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多向性、非对称性和动态性

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关系已如上述,但是,这种关系是多向性的,也是非对称性的,更是动态性的。

(一)多向性

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关系特性首先表现为多向性。这种多向性源于交往主体的交往意识和利益关系的协调。

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交往活动都带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但是,这种带有一定功利目的的交往主体之间的交往意识会往往有所差别。交往目的与交往意识有时不尽一致,交往渠道与交往结果有时也并非按其交往目的和交往意识的轨道进行。

对于大多数内部支系或民系复杂的民族共同体来说,一个民族共同体与另外一个民族共同体或多个民族共同体的交往实践,因其交往目的与交往意识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交往指向,亦即交往存在各种变数。基于民族意识或民族利益的交往活动所表征的是民族关系,民族内部各支系或民系与另一民族共同体的交往则包含着三种指向:其一,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支系或民系之间的交往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它所表征的只是族群关系。其二,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支系或民系与另外一个民族共同体(不论是其支系、民系还是整个民族共同体)的交往如果带有民族意识、民族观念或民族情感,则其结果必定形成民族关系。其三,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支系或民系与另外一个民族共同体(不论是其支系、民系还是整个民族共同体)的交往如果只是出于纯粹的生存本能,而不夹杂任何的民族意识、民族观念或民族情感,则其交往实践只是社会关系,而不是族群关系和民族关系。因此,人类社会的交往具有多种多样的特点或者说是多向性的特征。

(二)非对称性

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非对称性主要源于交往主体内部的多层次性和交往客体的可选择性。

人类社会的交往并不都是对称性地互动交往,这主要是由于交往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前已提及,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可能包含着复杂的支系或民系,当这个内部复杂的民族共同体与另外一个民族共同体(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交往,他们之间都会存在非对称性的交往现象,即他们的交往行动并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有时,他们通常会与两个或者多个民族共同体同时交往,进而形成一个环形或多向形的关系网络。这样的关系结构便具有明显的非对称性特点。

(三)动态性

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动态性主要源于交往主、客体之间的利益需要和认同意识的变化。

处于不同环境中的人们共同体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及其相应的认同意识。在一个高度繁荣与和谐的社会中,人们的族群意识和民族意识趋于弱化,他们之间的交往更多表现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交往,其结果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但在一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出于资源竞争或权益分配的追求,其族群意识或民族意识必定有所上升,这时的交往必定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要么成为族群关系,要么成为民族关系,或者从族群关系演变成为民族关系。

因此,这样的动态性关系不仅强调时间上的变化,而且也强调空间上的位移。一方面关系系统内部的结构随时间而变化;另一方面,关系系统由于要满足于利益的需要而每时每刻处于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与流动之中。这种动态性使关系系统具有渐进分异的特点,致使关系系统表现出“整体状态→独立状态、结构分化→整体状态”的循环运动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多向性和非对称性又夹杂在这个动态过程中。

总之,族群关系、民族关系与社会关系具有多向性、非对称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多向性源于交往主体的交往意识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非对称性源于交往主体内部的多层次性和交往客体的可选择,动态性则主要源于交往主、客体之间的利益需要和认同意识的变化。

[收稿日期]20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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