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龙头企业论文,财税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言
为摆脱目前农业发展面临的困境,政府和学术界普遍认为,解决好小农户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是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在这种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受到政府日益重视是很自然的事。根据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情况和国家对农业产业化扶持重点的变化,可以把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政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3~1995年),是倡导我国农业产业化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央政府开始倡导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第二个阶段(1996~1998年),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正式起步和摸索、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央政策虽然强调“积极兴办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但是,对龙头企业的扶持还没有在政策中体现出来。第三个阶段(1999年至今),是政府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央在一系列农业政策中不仅强调了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而且在提出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同时,突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是扶持龙头企业。在1999年到2002年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文件中都连续提到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龙头企业。2001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论断,于是,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在全国各地迅速升温。政府的优惠政策涉及龙头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贴息、公益性补贴、价格补贴、用地优惠甚至上市政策优惠等,政策支持力度大,影响也非常广泛。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其政策意图很明显,即希望通过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效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这也就是“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这一广为流传的提法的逻辑所在。因而,按照这一逻辑,政府政策的绩效,首先必须体现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能够因政府的财税补贴政策而获得更快的发展速度上。
那么,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采取的财税补贴政策的绩效究竟如何呢?目前,尚无任何研究对此加以系统分析并做出深入的评估。政府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农产品增值和升级,提高农民收入,如果政府补贴对于龙头企业的发展并无明显作用,那就可以认为,政府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为低效率的或无效率的,这一政策的合理性也就存在疑问。沈晓明(2002)、沈晓明等(2002)曾分析了补贴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影响,发现这些公司的真实盈利能力较差,他们认为,补贴政策的影响是消极的。如果确实如此,那么,这一现象就理应引起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遗憾的是,沈晓明(2002)、沈晓明等(2002)的研究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统计分析,缺乏严格的计量分析。鉴于研究的结论具有极强的政策含义,因而,本文试图用更为严格的计量经济方法分析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税政策的效率,力求使研究结论更为可靠。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在第2节,小结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第3节,提出本文的待检验的假说;在第4节,运用农业上市公司2000~2002年的财务数据对假说进行检验;最后,在第5节给出研究结论并讨论分析结果。
二、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有的财税优惠政策
我国各级政府、各地政府均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涉及财税、信贷和用地等方面。本文所考察的政府财税扶持政策,则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一)税收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减免。所得税减免是政府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最重要的扶持政策,它的支持力度非常大。对于中央一级由八部委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比照中央政策,各省(区、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于其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也给予各种不同程度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或减征。甚至有些县级政府也出台了相似的政策,例如,浙江宁海县规定,对本县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注:资料来源:宁海侨网(http://www.nhqw.gov.cn)。)。
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可以清楚地从上市的龙头企业的财务业绩表现上看出来。在所得税减免之前,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有7.5%、14.85%、15%和33%之分。如果《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落到实处,那么,龙头企业的利润将有很大的改善,减免税收直接变成了企业当年增加的利润。举两个例子来看,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豆奶粉行业中的领头企业)是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之一,仅仅免征所得税就可使公司2003年当年利润增长10%左右;而同属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柠檬酸行业中的领头企业),免征所得税对公司2003年业绩影响则更大,据估计至少可提升当年利润30%左右(注:郭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分析》,证券时报网(http://www.p5w.net),2003年3月13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享受所得税率低的好处,还享有税前抵扣的种种优惠。依据《办法》,由八部委联合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其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扣除外,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亨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全国范围看,并不仅仅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很多省级、县级政府也纷纷参照《办法》,将同样的优惠授予本级别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增值税减免。虽然增值税减免不是政府专门为扶持农业产业化出台的优惠政策,但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却一直享受增值税减免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税法》,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应适用13%的低税率,但为了进一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在低税率的基础上,上述行业的企业已经连续多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农产品销售企业如果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那么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的是外购农产品,那么适用13%的税率。2000年以后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强调,要落实龙头企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我国政府鼓励出口竞争的重要政策。对于外贸业务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退税成为企业补贴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除了落实龙头企业享有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等三项税收优惠,还出台了其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减免农林特产税是一项常见的优惠政策。比如,2002年12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要求:对云南本省新开发的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给予一定数额和期限的农林特产税减免;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建设的农林特产基地,从取得收益之年起,免征3年农林特产税及营业税;对新建或扩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3年内市场管理费减免30%。
(二)财政补贴
农业龙头企业接受的财政补贴类型主要有出口创汇贴息、财政补助两类。出口创汇贴息同出口退税一样,是政府鼓励农产品出口竞争的一项优惠政策。例如,浙江宁海县对收购本地农产品进行加工的自营出口的龙头企业,以2000年收购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2001年后首次出口的企业,按当年实绩计奖,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注:资料来源:宁海侨网(http://www.nhqw.gov.cn)。)。
龙头企业接受的财政补贴主要来自地方政府。补贴款名目也很多,就2002年的财政补助情况来说,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有海洋渔业资源探测经费,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有新产品开发补助资金、生产经营补贴收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有北京市政府冻猪肉专项储备费用补贴,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有财政专项补助污水治理补贴款等。
上述财税优惠政策从性质上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特定企业的优惠,包括所得税减免政策和除出口创汇贴息以外的大部分的财政补贴政策,本文称之为“专向性补贴政策”(税收减免实际上也是一种财政补贴)。其特点是:这类优惠政策不是给予所有的农业企业,而是仅给予由各级政府所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的、省级的、县级的等)。另一类是对涉农企业的普遍补贴和优惠,包括增值税减免政策、出口退税政策、农林特产税减免政策和出口创汇贴息政策等。其特点是:这类优惠政策所面对的不是特定的企业,而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例如从事涉农产业的企业、出口农产品创汇的企业)的扶持。从本质上来说,这类政策不是对农业企业的扶持政策,而是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本文称之为“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严格来讲,所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应当指第一类政策,即“专向性补贴政策”。事实上,在我国,这一类政策的支持力度要远高于第二类政策。
三、假说
在此本文先进行一些简单的统计分析。本文选择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58家农业上市公司2000~2002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按照这些公司2002年相对于200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本文将它们分为低、中低、中等、中高和高5个组,然后观察这5个组的企业的所得税综合税率(指所得税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例)。如果所得税综合税率较低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增长速度较快,那么,这就意味着政府通过所得税减免等给予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可能会是有效的。但是,表1的数据却没有支持这一点。在农业上市公司中,除了在主营业务扩张最快的那个企业组中所得税优惠表现出积极作用外,其他的企业组均显示,所得税综合税率越低的企业组,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却越慢。例如,所得税综合税率最低的企业组(税率为3.81%),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是最低的;所得税综合税率最高的企业组(税率为10.71%),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属于中高水平。这似乎表明,对大部分农业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的减少并没有对企业业务的增长表现出积极的作用。
表1 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分组的农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综合税率
总平均 低中低
中等
中高
高
平均
6.04 3.81%4.37%
6.66% 10.71%4.49%
(0.0711) (0.0769) (0.0283) (0.0607) (0.1067) (0.0425)
最小值0.00% 0.00%0.00% 1.91% 0.06% 0.51%
最大值36.88%25.34%
8.36% 23.38%36.88%14.86%
注:①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为各上市公司2002年相对于2000年的增长幅度。
②这里的所得税综合税率,用所得税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表示。
③低、中低、中等、中高、高各组企业数量各占企业总数量的20%。
④括号内为标准差。
有鉴于此,本文有理由对国家所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的实际效率表示怀疑。为了进行更严密的实证分析,在此提出的本文有待检验的假说是:
原假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产出是政府补贴的函数,政府财税补贴对企业的产出水平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备择假说:政府财税补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出的促进作用不显著。
本文提出的原假说实际上也是政府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理论依据,如果享有扶持政策的龙头企业的行为符合市场竞争机制,那么,应该可以得到的政府想要的结果,即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会带来企业收入增长。下文是对假说的检验,看是接受还是拒绝原假说。
四、假说的检验
(一)数据
为对假说进行检验,本文选择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农业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其数量为58家(注:本文所选的58家公司,包括了2000~2002年中所有主业与农业和农产品有关的上市公司。在这些公司中,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股票代码:000626)和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75)的主业民经不是农业,在此不予列入;河南春都集团(股票代码:000885)、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313)和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09)三家公司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在此也未包括在样本之内。)。选择农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的理由是:
(1)上市公司历年的财务数据均是公开的,因此,选用农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可以满足实证研究对数据的要求。
(2)这58家农业上市公司包括了41家上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的40家,其中,第一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16家,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24家。因此,对这58家农业上市公司的分析结果可以大体代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状况。
(3)农业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供了完整、具体、具有连续性的财务数据,与可系统获得的其他来源的农业企业财务数据相比,应当更具有公信力。
所有样本数据均来自证监会公布的各上市公司2000~2002年的年报。
在我国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税补贴政策中,可计量的补贴包含了所得税优惠、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财政补贴等。其中,所得税优惠是企业享受的最主要补贴。由于2000年会计处理方式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会计年报中“补贴收入”中的“所得税返还”转出,直接从“应交所得税”中扣除,故“补贴收入”的帐面数额减少。这就导致了2000年以后和1999年以前的“补贴收入”所含科目不一致。由于所得税优惠对龙头企业的影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因此,出于数据一致性的考虑,本研究将样本时期定为2000~2002年。
(二)对假说的检验
1.变量选择。要验证假说“龙头企业的产出是政府补贴的函数”,就是看政府补贴对龙头企业的产出有无明显作用。用函数表示就是:
Y=f(s,x[,1],K, x[,n])(1)
(1)式中,Y为企业的产出,S为政府补贴(或支持),x[,1],…,x[,n]为影响企业产出的其他变量,包括企业的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管理能力,以及企业特征变量(例如,组织方式、行业性质、管理水平)等。由于本文使用的是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年报数据,无法得到企业的具体资本、劳动力投入、管理能力、企业特征方面的数据。但如果不包括这些信息,那么,估计的方程参数将是有偏的。为尽量克服这个缺陷,本文使用了面板数据,即假定所省略掉的变量在2000~2002年3年内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这个假定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一般来说,3年内企业的组织方式、管理能力以及劳动力使用等基本情况变化不会太大。
具体的变量选择如下:
(1)被解释变量——企业的产出,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代表。为谨慎起见,本文采取了两种具体形式来衡量:一种是为消除资产规模的影响,用主营业务收入与总资产的比率表示;另一种是考虑主营业务收入绝对量的变化,选择了对数形式。
(2)解释变量——政府的扶持力度,考虑用所得税综合税率、销售税金税率、补贴收入三个指标来代表。
由于上市公司的不同分公司、不同行业(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只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11月15日,国税发[2001]124号)。)所适用的所得税率可能是不同的,因此,需要计算上市公司整体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即所得税综合税率。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即本文所衡量的所得税综合税率是用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来表示,而不是以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率来表示。这样处理,是因为上市公司报告的利润总额通常包括了投资收益和为经营安全性计提的大量准备金。根据我国《税法》,如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与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相同,那么,本公司的投资收益就无需再缴纳所得税;上市公司为经营安全性计提的大多数准备金也不允许在税前抵扣。这时,要反映企业真正的所得税税负水平,用所得税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来表示显然比用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率来表示要更合适些。
销售税金税率的高低,能反映企业是否享有增值税减免、农牧业税减免等优惠。本文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来表示销售税金税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附加费、农牧业税等。主营业务税金附加的税基主要为增值税。
企业接受的政府补贴收入,以上市公司利润表“补贴收入”科目中的数据来衡量。
2.主营业务收入用比率形式表示的估计方程及估计结果。要估计的用比率形式表示的方程形式为:
y[,it]=δ[,1]+δ[,2]dO1[,t]+δ[,3]d02[,t]+β[,1]x[,1it]+β[,2]x[,2it]+β[,3]x[,3it]+α[,i]+u[,it](2)
(2)式中,Y[,it]表示第i个公司第t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总资产的比率;dO1、d02分别代表2001年、2002年的年份虚变量;X[,1]表示所得税综合税率;X[,2]表示销售税金税率;X[,3]表示补贴收入与总资产的比率;α[,i]是由无法观察到的变量所造成的误差,它可以与解释变量相关;u[,it]为随机误差项,它与解释变量不相关;δ[,1]为常数项,δ[,2]、δ[,3]分别为年度虚变量的系数,β[,1]、β[,2]和β[,3]分别为三个政策变量x[,1]、x[,2]、x[,3]的系数。
差分后实际估计的函数形式为:
△y[,it]=δ[,2]dO1[,t]+δ[,3]d02[,t]+β[,1]△x[,1it]+β[,2]△x[,2it]+β[,3]△x[,3it]+△u[,it](3)
可以发现,δ[,1]和α[,i]在差分时就去掉了,正因为去掉了α[,i],得到的β[,1]、β[,2]和β[,3]三个系数估计值才是无偏的,而这三个系数正是本研究所感兴趣的。
运用有关数据得到的估计方程如下:
△y=0.56-0.0038d01-0.0079d02+0.39△x[,1]-2.99△x[,2]+4.22△x[,3]
(10.1)(-0.14)(-0.30)(2.07)**(-2.63)***(1.35)
R[2]=0.04。括号中的数字为t统计值;**和***表明估计值在单尾检验中分别在5%和1%的可信水平上明显不为零。
系数估计及相应的t统计表明,补贴收入对企业业务扩张的作用并不明显;销售税金税负水平对企业业务增长有反向作用,销售税金税率下降1%,主营业务收入与总资产的比率上升2.99%,这点与预计的相同;但与所期望不同的是,所得税税负越重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增长反而越快,所得税税负水平下降1%,主营业务收入与总资产的比率反而下降0.39%。销售税金税负水平的高低主要由当地的税收和产业政策决定,销售税金优惠一般没有包括在政府扶持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中。而所得税减免是政府对龙头企业扶持的最重要的优惠政策,据沈晓明(2002)估计,如果把企业少缴的税收算作补贴,所得税减免要占到政府对龙头企业补贴的一半以上。
3.主营业务收入用对数形式表示的估计方程及佑计结果。这里,主营业务收入(y)和补贴收入(x[,3])都用绝对量表示。要估计的用对数形式表示的方程形式为:
Lny[,it]=δ[,1]+δ[,2]d01[,t]+δ[,3]d02[,t]+β[,1]x[,1it]+β[,2]x[,2it]+β[,3]Lnx[,3it]+α[,i]+u[,it](4)
对方程(4)进行同样的差分处理,得到的方程估计结果与前面用比率形式得到的估计结果类似。方程估计结果如下:
△Lny=19.98+0.088d01+0.284d02+0.56△x[,1]-14△x[,2]+0.O1△Lnx[,3]
(50.78)(1.32)(4.14)***(1.42)(-3.04)***(0.38)
R[2]=0.20。括号中的数字为t统计值;***表明估计值在单尾检验中在1%的可信水平上明显不为零。
系数估计及相应的t统计表明,补贴收入和所得税减免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均无明显作用,只有销售税金税率的降低对企业主营业务发展有积极作用,销售税金税率下降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4%。
4.分析结果的讨论。两种形式的方程的估计结果实际上均拒绝了本文提出的原假说而支持了备择假说,即政府的扶持政策对龙头企业业务扩张并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这是因为,虽然在本文所关注的三个政策变量中,销售税金税率的降低对企业业务的发展有积极作用,这与预期的结果一致,但是,销售税金优惠主要属于前文所说的“非专向补贴政策”,在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而补贴和所得税减免是政府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两种主要财税政策,且基本属于“专向性补贴政策”。由此,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是缺乏效率的,主要的扶持政策,即政府补贴、所得税减免对企业业务增长均无明显作用。这不仅与理论上的推测不一致,也与政策界的期望和预想不一致。
对于这一结论的可靠性,有可能会有一些质疑,在此可以对这些质疑进行简单的讨论:(1)关于分析样本的有效性。本文所采用的样本全部都是农业上市公司。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比,财务造假的动机和可能性更大,因为上市成功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这种观点意味着对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否定。本文认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否定比对现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税补贴政策效率的否定更令人难以接受。进一步来说,如果认为公司上市存在系统性的寻租行为,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目前的龙头企业财税补贴政策不会存在这种系统性的寻租行为。这将恰恰能说明,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来决定财税补贴对象这一政策的无效率。
(2)关于补贴效率的标准。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财税补贴政策,其目的并不是要企业发展壮大,而是希望它能促使农民增收。有一些企业虽然是亏损的,但如果不给予补贴,则可能立即倒闭,从而会对当地的农民就业和增收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补贴的效率就体现为维持企业不倒闭而不是促使企业发展壮大。对这种观点本文是不能认同的,因为如果一个企业需要靠补贴来维持生存,就说明它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也就说明还有其他更好的企业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补贴的存在实质是对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破坏,补贴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五、结论性评述
自20世纪90年代“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提出以来(注:“农业产业化”这一提法最早是1992年在山东潍坊提出的,其实践基础是在该地农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出现的“公司+农户”、“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等新的农业经营形式。),出于各种原因,各级政府把扶持龙头企业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手段,其内在逻辑是:通过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来扶持农业和农民。为此,各级政府给予了龙头企业各种优惠政策和优惠补贴,其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注:例如,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数量由2001年的151家增加到了2003年的372家。)。
然而,本文运用2000~2002年58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结果却表明:至少就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来看,作为扶持农业和农民的两种手段,对行业的扶持和对特定企业的扶持,其政策效率不同。作为对农业行业的扶持,销售税金减免等“非专向性补贴政策”有一定的政策效率;而作为对特定企业的扶持,所得税减免和政府补贴等“专向性补贴政策”则明显缺乏政策效率。因此,我国政府对所谓“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是低效率的。
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因而也就谈不上通过扶持龙头企业来带动当地农产品原料的产销,“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这一想当然的提法并不成立。这意味着,无论是何种原因,至少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政府对龙头企业继续进行扶持的政策依据并不充分。
对于目前财税优惠政策效率低下原因的探讨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但本文仍愿意在此给出一个可能的解释。在现实中,一个企业如果能被认定为“龙头企业”,那么,它可以享受到的好处非常多,仅免征所得税一项就非常诱人,这一点可以从全国各涉农企业对“龙头企业”认定资格的激烈竞争中就可以看出来。在名额有限的情况下,只有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企业才可以更容易地获得“龙头企业”的称号,也只有这样的企业才更容易获得政府的各种补贴和优惠。在这种状况下,企业的目标已经发生了变化。结果,追求政府补贴成为许多企业的重要目标,那么,政府就很难区分优质企业和劣质企业,更何况由于种种原因,在许多情况下,许多政府部门和政府人员也并不想这样去做。
本文的研究可以引发的另外一个思考是,政府的财政专项农业支持资金的发放机制应该如何才更有效率。许多人往往相信,只要在扶持企业的资格认定上加强工作(例如,严格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就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这就涉及一个基本的理念判断,即政府到底是有限理性的还是无限理性的。本应由市场加以鉴别的东西(例如企业质量的好坏),政府是否也能做到?因此,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政府的扶持环节和扶持方式究竟应该是什么?这是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