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世界科技工业园区的管理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工业园区论文,世界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高科技对社会生产力作用的日益扩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科技工业园区作为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有效途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和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加速器而倍加重视。本文拟就世界科技工业园区的管理体制进行综合性分析,以供参考。
一、科技工业园区的发展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科技工业园区,由于它们形成、发展的速度不一,所处环境和基础规模不同,因此实践中表现出多种多样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多样性可主要归结为三种模式:优势主导模式、优势导入模式和优势综合发展模式。
1.优势主导模式 即以本地区最有实力、最有特色的优势(如工业技术基础优势、学科专业优势、资源资本优势、智力和劳力优势、地理环境优势、市场优势等)为发展动力的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注重实力,扬长避短,重点倾斜。例如,美国1-270高技术走廊所依托的几个联邦政府研究机构的技术强项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因而就区域被发展成为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高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又如,美国利用犹太大学第一流医学优势发展而成的犹太大学研究园区(即“仿生谷”)、德国的不伦瑞克生物科学园区、法国以通信为主导的梅斯2000科技园区等都属此类发展模式。
2.优势导入模式 这是指因本地区原有优势不突出,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相对薄弱,或因原有的传统产业已失去优势,面临困境而果断改弦易辙,以争取未来优势的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因势利导,借人之长,补己之短,以带动本地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例如,法国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科学城原是一个旅游胜地,其原有的科技、工业基础几乎是空白,除一所普通的尼斯大学外无其他科研机构和企业。科学城的创业者以在本城创办各类研究机构为契机,积极创造条件。经过多方的努力,该科学城现已吸引了上百家研究机构和公司,其中60%来自国外。又如,法国布列尼塔高技术园区是在失去原有造船业优势以后,通过多方努力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产业逐步取代造船业而发展起来的。此外,美国的“东部硅谷”、英国的苏格兰硅谷、新加坡的肯特岗科技工业园区、台湾的新竹科学园区均属此种模式。
3.优势综合发展模式 这是一种综合利用本地区的多种优势(资源优势、科技优势、产业优势、多学科优势、投资环境优势等)谋求发展的模式。该发展模式的特点是,多种优势互补,综合协调发展。例如,法国法兰西岛科学城是充分利用原有坚实的工业和科技基础优势、密集的智力优势、优美的环境优势发展起来的,它投资少,见效快。此外,美国费城科学城和128号公路、英国的M4号公路走廊、日本的一些技术城均属此种模式。
综上所述,这三种发展模式实质上都是一种择优而从的“优势”发展模式。它们或者依托本地区最具实力的优势谋求发展;或者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技术、人才、科研力量、资金,争取未来的优势求得发展;或者综合利用各方面的优势开拓发展。
二、科技工业园区的管理体制
尽管世界各国科技工业园区的名称各异,但从总体上分析,其管理体制无外乎有如下两种基本类型:单一管理型和多元参与管理型。前者又可进一步分为政府管理型和大学管理型;后者也可进一步分为公司管理型和基金会管理型。
(一)单一管理型
1.政府管理型 政府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由政府一手操办的科技工业园区一般采用此种管理体制,但这种管理体制为数不多。如新加坡肯特岗科学园区由新加坡科学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并指导科学园区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土地拥有者裕廊镇管理局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甄选评估委员会成员负责评审投资者申请的研究开发项目。又如韩国大德科学城,它是由中央政府组建“大德团地管理事务所”,负责科学城的建设和研究业务支援工作;土地开发公社负责土地管理;另有“迁入单位审议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咨询机关等机构管理。在日本,筑波科学城由科技厅计划局负责科学城的行政事务;由“筑波研究机构联络协议会”属下的5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研究业务管理。
2.大学管理型 一般设在大学校园内的科学园区,采取此种管理体制。其具体办法是大学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如设在美国乔治亚州理工学院的先进技术开发中心就由乔州理工学院设立一个接收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进入技术中心的企业;英国剑桥科学园区由圣三一学院领导,设两名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美国斯坦福科学园区由斯坦福大学管理,其管理重点在出租土地上,其下专设土地管理机构。
(二)多元参与管理型
这种管理体制可分为由各方组成的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型和由各方组成的基金会(管理局、协会)管理型。
1.公司管理型 它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的企业管理制度,把科技工业园区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管理的公司,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政府、企业、大学及当地有关人士(有的还聘请律师)组成,负责有关科技工业园区发展等的重大决策,但一般不干预园区内的具体业务。专职经理(为董事会成员)和另外聘请的专职职员负责执行董事会确定的重大方针,管理科技工业园区的日常工作。例如,英国阿斯顿大学科学园区实由伯明翰技术有限公司经管。该公司由阿斯顿大学、当地政府和劳夷兹银行三方共同创建,其董事会亦由上述三方派员组成。董事会除对科学园区的一些重大事务承担共同决策责任外,还规定了各方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当地政府提供房地产,建设各种基础设施;劳夷兹银行为到科学园区“安家”的企业提供风险投资;阿斯顿大学提供人才和科技成果,并有偿出租实验室。在具体管理方面,伯明翰技术有限公司聘有管理人员20余名,在经理带领下,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申请入区的公司、企业进行审查,并与之签订合同;此外,还为这些公司提供市场、技术咨询、房屋出租等综合性服务。伯明翰技术有限公司同时还是园区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其持股比例在26~49%之间。
日本神奈川科技工业园是由日本民间按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个科技园区。其管理机构是由园区的主要投资者(包括通产省、神奈川县、川崎市、私营企业和当地有名望的人士)共同组成的KSP社委会。此外,英国多数的科学园区、美国的相当一部分技术开发中心、德国的几乎所有新技术创业中心、澳大利亚所有的科技工业园区和印度的科学园区都采用公司管理型体制。
2.基金会管理型 这是一种综合管理体制,由政府、企业、银行、大学和其它机构分担义务,共同承担管理职能。例如,美国北卡州政府倡导创办的北卡罗莱那三角研究园区就由三角研究基金会管理。该基金会由大学、企业、地方政府等各方代表11人组成的董事会领导。三角研究基金会的职能是购买和出售(租)土地,具体管理和指导园区建设,确定研究园区内各类机构的设置标准,制定有关研究园区发展的方针政策。
日本熊本技术城计划由县政府的企业开发部负责,实施机构则是独立的非盈利机构--“熊本高技术密集区技术开发基金会”。该基金会由熊本的各方代表组成,县知事兼任理事长。
法兰西岛科学城由“科学城协会”管理,科学城协会由科学城研究机构、企业、大学等成员组成。每个成员每年捐助20万法郎作为基金,协会的日常工作由17人组成的常设班子负责。协会下设行政理事会(它主要制定重大决策)、科学理事会(起顾问和咨询作用),以及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在国外,一些较大规模的科技工业园区、科学城和技术城大都采用基金会的管理体制。
三、两种管理体制的比较
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单一管理型和多元参与管理型两种体制进行比较,不难看出两者的共性及其特点:
1.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层次 两种管理体制都设有最高决策机构和具体管理执行机构。政府管理型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管理执行机构也是由中央政府组织设立的专门机构。其它类型的最高机构则是由多方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协会或管理局;管理执行机构为公司、基金会或专项职能部门。校董事会是大学管理园区最高决策机构。此外,管理执行机构几乎都有专家咨询小组辅佐。
2.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 概括地讲,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制定并实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计划;从事基础设施和研究设施的建设;筹集资金;扶植新企业;负责房地产和甄选进区机构和企业;组织园区内各方的交流;促进科技与生产结合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举办技术培训以及对区内的某些活动作出限制等。
3.两种管理体制的优劣 两种管理体制各有千秋。就单一型管理体制而言,属政府管理的资金有保障,政府的干预较强,这种纵向管理体制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进行宏观控制,但由于政府干预过多,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园区内各组织之间的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发扬;而大学管理型虽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却很有限,且园区资金来源不够稳定。
在多元参与管理型的体制下,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对区内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具体业务不予以干预,但又能体现政府对园区的影响和引导作用。这种体制以资金管理为契机,带动行政管理和科技管理,使管理权力和利益风险挂钩,使责、权、利三者统一,有利于各方功能的充分释放和彼此关系的高度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