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经济论文,程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化程度判断的方法
要对市场化程度判断方法进行研究,以下三个前提性问题须首先解决。
1.什么叫“市场化”
所谓“市场化”,就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分配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和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
据此,需要明确以下三点认识:
(1)“市场化”是表示经济体制转轨的概念, 不包含“分工”、“商品率”等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
(2)“市场化”属经济关系的表层——交换关系的变革, 即使在这种表层变革的范围内,“市场化”也只是起到“破”的作用,其中“立”的内容——市场规范化及国家调控科学化等,并不能为“市场化”所涵盖。至于企业制度改革,虽然与市场化密切相关,但逻辑上属经济关系深层——财产关系的变革,并不在“市场化”的范围之内。
(3)纯粹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只要不是采取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的方式,从而并未破坏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种干预涉及的范围就不应划入非市场化部分。
2.怎样处理数量管制与价格管制不对称问题
各国政府管制经济的实践都已证明:数量管制与价格管制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长期看,无论缺少其中的哪一方面,另一方面的管制都难以奏效。由于数量管制与价格管制的统一是当今发达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考察这些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只看其价格管制所占的比重就够了。
但在我国,尽管配套改革早已成为共识,可真正付诸实践,仍存在不少主观和客观的障碍。现实是,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的不对称还较明显,其中大多表现为有价格管制而无数量管制。这就加大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判断的难度。对价格管制大于数量管制的部分,是计入市场化范围还是计入非市场化范围呢?我们的意见是视其具体结果而定。
价格管制大于数量管制的具体结果,可因供求状况、国家定价水平及政府监管力度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如市场供给充足、国家定价不低于市场均衡水平或政府虽有规定但监管不严,则管制对经济运行无实际影响,资源配置实际是市场在起作用;反之,则形成“黑市”或“灰市”交易,导致既非管制、也非市场的局面。对前一种结果,显然应将其列入市场化范围;对后一种结果,简单列入市场化或行政管制范围都不合适,采取折中的方式,即打50%的折扣后列入市场化范围可能比较妥当。
3.整体性市场化程度如何计算
所谓整体性市场化程度,是指:(1)对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综合考察的商品市场化程度;(2)对劳动力和资金综合考察的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3)对商品和生产要素综合考察的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
经济运行中某一环节或某一生产要素的局部性市场化程度,可以该环节或该要素的市场化部分除以相应的总量乘100%来表示。
但整体性的市场化程度判断,就不能这么简单。由于经济运行各层面、各环节、各要素间市场化程度不可能一致,相互间又存在质的差异,以点代面或简单地算术平均做出的结论,显然都说明不了问题。
我们的意见是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难点在于权重的确定既要有经济理论做支撑,又不能超越我国经济统计的现状。为此,综合计算商品和生产要素整体市场化程度,所依权重结构可按其相应的构成环节、构成要素对物质生产部门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或在其分配中的比重来确定。至于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的综合计算,则可根据总生产要素投入等于总商品产出的原理,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权重各确定为50%。
二、关于商品市场化程度的判断
1.现有的统计资料与我们的处理方法
关于我国商品市场化程度,目前已有一部分现成的数据可供参考。据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沿用原国家物价局的方法统计,1993年我国市场调节价(不含国家指导价)的比重在零售环节中占93.8%,在农副产品收购环节中占81.3%,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81.1%。
但由于上述三项指标在内容上互不对应,无法进行加权综合,加之存在着有价格管制而无数量管制的情况,因而尚不能直接反映我国商品市场化程度。
各级计委的物资平衡表,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其可利用价值相对小一些。主要是因为目前有相当大一部分“统配”项下的商品如煤炭、焦炭、铝等,价格或全部放开,或平价部分只占“统配”量的一小部分。在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的情况下,如何统配?其结果只能是市场调节。
我们的方法是:
(1)对商品市场化程度按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分类考察。
(2)市场化或非市场化的确认, 以数量管制与价格管制相统一为基本依据,对价格管制大于数量管制部分,按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分别处理。
(3)对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在商品整体市场化程度中的权重, 按照1994年商业与非商业(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邮电业)创造的增加值在物质生产部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2.商品生产环节市场化程度
根据方法(2),1994 年我国生产环节受中央行政控制的商品增加值约3914亿元,大致占国内生产总值生产环节的12%。
由于受行政控制的商品价格大多偏低,以此价格计算的增加值不能真实反映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实际份额,我们又对价格偏低的商品增加值进行了修正,结果是:受中央行政控制的商品实际增加值约为5660亿元,大致占国内生产总值生产环节的17%。
根据我们对山东、云南、吉林、湖北、陕西等几个省的典型调查,1994年地方政府对出厂价格直接干预的比重在2%左右。 考虑到统计过程中难免会有遗漏,可再增加一个百分点作为补充。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对商品生产环节的行政管制程度为20%左右,该环节的市场化程度在80%左右。
3.商品流通环节市场化程度
我国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在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两方面都基本一致,因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所占的比重,也可作为商品流通环节市场化程度的结论。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的调查,1993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的比重为93.8%。但考虑到应占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三分之一左右的住房和医疗服务费用基本上没有市场化,因而上述结论是不全面的。我们按国家定价部分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各加3000亿元(1994年城镇商品零售总额为9555亿元)的方法进行了修正,结果是流通环节行政管制的程度达20%左右,市场化程度为80%左右。
4.商品整体市场化程度
1994年,我国商业统计的增加值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18 %,如果加上前面所说的住房及医疗的增加值,可以将流通环节在商品整体市场化程度中的权重定为15%,将生产环节的权重定为85%。
由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市场化程度均为80%,所以,无论二者权重是否相同,加权平均的结果都是80%。因此,我国商品整体市场化程度应为80%左右。
三、关于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的判断
1.劳动力市场化程度
目前,我国劳动力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基本一致,只要用人数量无行政管制,工资水平也基本上由市场决定。因此,考察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只看市场化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就行了。
为了简单起见,我们采用排除法,即先算出行政管制的劳动力数量。目前,我国受行政管制的劳动力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人:(1)城镇国有经济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非合同制职工;(2)一部分受国家定购任务束缚的粮农和棉农。
1993年,我国国有经济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非合同制职工11391万人(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受国家粮棉定购任务束缚的农业劳动力,可以根据粮棉合同定购占其商品量的比重、粮农总数、农业劳动力剩余率、粮食商品率、粮棉比价等数据间接推算,估计我国行政管制的农业劳动力约7000万人。城乡相加,我国行政管制的劳动力总数约18391万人,占我国城乡从业人员总数的30%,因此, 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约为70%。
有些同志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判断低于30%。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别,主要原因是这些同志把将近3.4亿的农业(包括林、牧、渔业)劳动力统统划入了非市场化部分,理由是他们“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给自足的经济”。这就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把“市场化程度”同“分工发展程度”相混同。如前所述,市场化是一个体制转轨的概念,是相对行政管制而言的,不包含经济发展的内容。在取消“人民公社”和“农产品统购”以前,我国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产业劳动力一样,绝大多数也是受行政管制的,不仅离开农村要政府批准,而且生产的品种、数量、价格也统统执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取消“人民公社”和“农产品统购”后,对农业劳动力的行政管制也随之消失,这本身就是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其范围所及,当然应归入市场化范围。
第二,把我国目前农业劳动力说成总体上仍属于自给自足的经济,也与现实严重不符。我国1993年农林牧渔总产值中,种植业产值只占60%(见《中国统计摘要》),而种植业中谷物类产值只占50%,另50%的非谷物产品如蔬菜、棉花、糖料等几乎全部是为交换而生产,加上约占总产量三分之一的商品粮,我国农业的商品率起码达75%以上。其次,虽然从人数上看,粮农所占的比重约为60%,但对我国农村现状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目前除极少数偏远山区外,农村中“男耕女织”的传统生产方式早已荡然无存。此外,近几年绝大多数粮农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基本上为市场行情所支配,这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可见,无论是从产值,还是从生产方式,或是从生产者的行为看,都只能得出我国目前农业劳动力总体上已属于市场经济范畴。
2.资金市场化程度
与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要素是资本,但因我国现在无全社会资本总额的统计数字,因而只能用一个近似的指标——银行信贷资金来替代。如果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80%左右,则银行信贷资金的市场化程度也可近似地反映资本市场化的程度。
从价格管制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在制度上不允许有市场利率,因而目前资金价格的市场化程度为零。
从数量管制的角度看,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有不同程度的贷款自主权。通过对1994年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统计表的分析,可以认为,各类金融机构基本自主决定的贷款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国家银行的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商业企业贷款、建筑企业贷款、个体工商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其它贷款,合计14523.9亿元;(2)其他银行贷款613.7亿元;(3)城市信用社贷款1323.6亿元;(4)农村信用社贷款4168.6亿元;(5)金融信托机构贷款2031.5亿元;(6)财务公司贷款231.5亿元。总计为22892.8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6%。 因而从资金数量看,资金市场化程度约为56%。
考虑到目前我国国家银行确定的利率严重低于市场均衡利率,上述可自主决定的56%的贷款,只具有半市场化性质。所以折中计算,我国资金市场化程度应在28%左右。
3.生产要素总体市场化程度
如前所述,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存在质的差别,二者的市场化程度须加权平均,才能反映生产要素总体市场化程度的全貌。对二者权重的确定,我们以劳动和资本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份额或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折旧+利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为依据。
1994年,我国劳动所得总额[农村居民纯收入×农村人口总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统计局采取家庭抽样调查法取得,因而基本不包含资本性收入)×城镇人口总数]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8.8%,资本所得(国内生产总值-劳动所得)占51.2%。因此,在生产要素总体市场化程度中,劳动与资本的权重大体上应各占50%。
对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与资金市场化程度的加权平均,结果是我国生产要素整体市场化程度为50%左右。
四、关于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的判断
根据生产要素总投入等于商品总产出的原理,我们将商品和生产要素在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中的权重确定为各占50%。
商品市场化程度80%和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50%各除以2 后相加,结果为我国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约为65%。
经济整体市场化达65%,意味着从资源配置方式上看,我国已接近准市场经济国家。理由是:
(1)经济资源的近三分之二由市场配置, 说明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调节机制中已占据主体地位。
(2)尽管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物质生产部门市场化程度一般都在 90%左右,但有一部分是在本世纪70年代后通过放松对铁路、航空、邮电、电力及银行利率的管制以后实现的。如果与西方国家七十年代前的状况相比,则我国市场化的比重大约只低15~20个百分点左右,即相当于它们当时市场化程度的75~80%。
(3)与韩国、 台湾等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八十年代前期相比,我国只在生产要素市场化方面落后一些,而在商品市场化方面则相差无几。
(执笔:刘树杰,姜润宇、王学庆、吕福新、陈德尊参加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