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目标框架的基本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城市论文,框架论文,基本思路论文,蔬菜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蔬菜是居民日常消费必不可少的特殊重要商品。12亿人口之怏怏大国,年蔬菜需求量高达4800万公斤之规模。农村,自古靠自给和调剂解决;中小城市,人口少,毗邻农村,加之政府协调组织,蔬菜流通不是难题。而大城市则不然,人口庞大,结构复杂,供求协调和稳定价格难度大,菜价牵涉到食品价格乃至整个物价水平涨跌,政治影响面也大。因此,大城市蔬菜流通一直是棘手的、却又令政府和百姓关注的焦点难题,因而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同时,完善的规模化的组织结构体系和合理的流通客体结构,是深化蔬菜流通改革的重要环节。基于此,我们选择了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这一课题。
一、正确评价大城市蔬菜流通体制改革
流通体制是蔬菜流通体系的制度保证。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的构造不可能偏离蔬菜流通体制改革的大思路,蔬菜流通体制是蔬菜流通体系运行的环境基础。那么,要确定目标体系,首先须要弄清蔬菜流通体制这个主旋律的历史脉胳。
我国大城市蔬菜流通体制随着所有制变革和购销政策改革并以其为主线,经历了逐渐深化的过程,大体划分四个阶段。第1阶段:1957年至1978年。这个时期大城市基本上实行统购包销,就地生产就地供给的蔬菜流通体制。第2阶段:1979年至1984年。伴随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体制过渡,大城市蔬菜流通体制走入了以“大管小活”为主要特征的时期。收购环节,大体上国家统购大路菜占70%,生产者自销占30%。零售环节,城市集市蔬菜交易开始活跃。第3阶段:1985年至1991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蔬菜流通体制改革步入了“大放小管”阶段。大放具体为“四放”,即:放开生产者自由上市,放开流通渠道,放开购销价格,放开国有菜店的经营范围;“小管”即:管住菜田面积量,管住经营网点数。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放,但放中有管,放管结合。第4阶段:1992年之后。伴随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蔬菜流通体制改革更加深化。即进一步放开蔬菜生产、购销、经营和价格。市政府在蔬菜淡季、灾期和重大节日,进行程度不同的调控。总的讲,我国大城市蔬菜流通体制改革是沿循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思路而不断深化进行的。改革的指导思想从1985年以前基本实行“大城市自给自足,凭证每人每日半公斤毛菜”为目标,逐步转向“大城市自我保障最低消费需求,在品种调剂上扩大流通范围”。据调查分析,大城市的自给量与社会商品流入量的比例,由1986年的8∶2,提高到目前的6∶4。
大城市蔬菜流通体制改革至今,总体上获巨大成功。主要成效体现在:第一,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多种业态并存的流通格局,激活了蔬菜经营。第二,蔬菜价格除短时间少品种由政府调控外,基本上由市场调节形成。第三,形成了大流通局面,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体系。第四,市场繁荣,蔬菜供给量和品种丰富,质量明显提高,并呈现“淡季不淡”的新景象。总之,蔬菜流通体制改革,丰富了百姓菜篮子,方便了需求者购买,极大提高了消费者生活质量。
存在问题。集中在市场上表现为:近12年来,蔬菜价格每4年左右翻一番,呈陡升态势;供给一直呈波澜起伏状,很不稳定;市场秩序混乱,“路霸”及“菜霸”现象较严重,等等。这一表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宏观调控体系的规模、结构和制度不完善,导致市场调控不力;国有蔬菜企业机制僵化,包袱太重,导致经营萎缩,退而转化为补充渠道;流通主体组织化程度太低,数以万计星罗棋布的个体菜农和菜贩队伍,呈“小、散、乱”状态;法制法规不健全,市场管理部门执法不严,管理滞后,导致市场“脏、乱、差”。
综上,总体上大城市蔬菜流通体制改革是非常成功的,这是主流;仍然存在的一些弊端,有待于深化大城市蔬菜流通体制改革来克服。
二、构造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的基本思路
构造2000年我国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目标框架的基本原则是:1.有利于提高蔬菜流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流通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蔬菜的需求;2.提高流通组织的规模化程度,有效节约蔬菜流通成本,减少流通环节;3.建立开放的通畅的全国统一蔬菜市场;4.规范蔬菜市场流通秩序;5.实现蔬菜生产与消费的有效衔接,使蔬菜流通更加符合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2000年我国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目标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环节,“菜市场”、集市、超市为主体,多种业态并存,多层次、高效率、有秩序、当地政府调控的蔬菜流通体系。
具体分述如下:
1.生产——批发环节。政府建立蔬菜种籽等科研所,扶持菜农,建立蔬菜基地,促进发展规模化生产,培育组织化生产主体,建立农民自己的生产和流通合作组织,实现集约上市,以解决蔬菜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流通合作组织为菜农组织集货和运销,个体运销大户直接从菜农手中收购,然后直接或间接进入大城市批发市场。这里,农民流通合作组织与生产者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买断关系;个体运销大户与生产者则是买断关系。生产者对蔬菜消费团体和连锁超市集团直供蔬菜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只能是总量的一小部分。
2.批发——零售环节。作为卖方,蔬菜生产或流通合作组织、运销大户等在批发市场上,通过对手议价、竞卖等形式直接交易,也可委托批发市场以拍卖形式,将蔬菜销售给买方。各类配送中心,按买方需要,将蔬菜分送国有连锁菜店、连锁超市、消费大户和个体菜店。
3.批发市场作为蔬菜批发集中交易的集散场所,以提供交易服务起衔接生产与零售的作用。它是蔬菜供求和价格的显示器、信息源。大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区域性的也可有市域性的;有销地的,也有产地的;是多个并存的,并一般与果品、花卉批市合建一场内。目前我国有些大城市存在蔬菜批发市场数量多、布局乱、规模小、交易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流通规模扩大化的进程。为此,必须实行政府宏观调控管理,配套制定法律法规,严格做到合理规划布局,实现蔬菜流通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蔬菜流通资本。大型批发市场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采取吸收民间股份集资形式;批发市场由投资者委托服务型公司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批发市场法规制度,实行规范的交易方式。市场经营者,应不断完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传递、交易结算、市场服务五大中心功能,以适应流通现代化要求。
4.个体商贩和菜农及国有、集体菜店是蔬菜零售市场的主体。集市、“菜市场”、小菜店、超市(兼营)四种业态并存。随着市民生活的提高和流通现代化的进行,连锁经营和配送中心将迅速发展,推动零售革命的迅进。超市蔬菜经营以加工小包装特菜、细菜为主。个体经济仍是蔬菜零售业的主体,集市仍是主要零售场所。个体蔬菜经营素有“菜鲜价活,方便购买”的美誉,却也有“缺斤短两,价格多变”的非议。集市是初级市场,是小生产与低消费水平相适应的交换场所。根据目标思路,蔬菜集市要适应市场体系结构均衡合理的发展要求。大城市的集市建设,既要解决目前占路为市的“小、散、乱、脏、差”之局面,也要避免被高档“室内菜篮子集市”取代,造成高成本亏损经营的局面。一般每一大城市有几百个集市,除早市外,应由露天走进棚室。根据交易需要、政府财力和城市规划,分步骤地建立大棚菜市和综合的菜篮子市场。简易大棚成本低,租用摊位灵活,既适应个体菜贩的灵活经营,也适应大多数工薪阶层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比之露天马路集市,它能促使流动商贩转化为店铺,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经营者讲求高质低价营销,也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管理。
总之,大城市的蔬菜流通体系构造和蔬菜市场建设,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方便百姓购买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力度。市场管理部门人员的经济收入,不应与市场管理收费或收益挂钩,以保障市场管理的公正性,有利于维护大多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归纳上述,以大城市城区结合部的多个大中型批发市场为骨干,连结全国众多产地批发市场,构成蔬菜批发市场体系;以菜市场、集市、超市和便民店,构成的蔬菜零售市场体系;以个体生产者、合作社、私营批发商、国有蔬菜公司构成蔬菜经营主体体系,共同组成多层次、多元化、网络合理、畅通的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以适应我国现阶段蔬菜生产、流通及消费的发展要求。
三、完善调控体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蔬菜是百姓每天必不可少的食品,需求是刚性的,但由于受生产、流通(包括进口)落后所制约,供给极不稳定。况且蔬菜具有生产季节性极强的特点,及易腐的特性,其价格对整个食品价格体系乃至总体商品物价的波动影响极大。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必需加强政府对蔬菜生产的计划化,以及对蔬菜供求的宏观调控。
首先,政府调控应侧重于:1.规划发展市场体系建设。具体做好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2.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和流通组织步入规范运行轨道,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以保护生产者经营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3.扶持相关流通组织。扶持蔬菜基地,支持合作组织,发挥市蔬菜公司吞吐作用,保证调控的有效性。4.高度重视和大力抓好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利用批发市场,健全信息手段和信息网络,每天发布蔬菜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及时地调节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5.加强生产的计划性。蔬菜的供求平衡和价格平衡,根本在于保障供给。因此,即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蔬菜生产的计划化程度也是高的。我国政府应借鉴其经验,对蔬菜生产从全国范围根据城乡居民的蔬菜需求来统筹规划。
其次,建立基金制度,完善调控政策,明确调控时限与对象。为了提高调控的有效性,基金项目不宜设立过多,补贴范围要收缩。拟设立生产风险基金和市场风险基金。生产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灾害对生产者造成损失的补偿;以及发展科技种菜的补贴。市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当蔬菜价格暴跌时,生产者按计划合同完成上市任务而造成的收益损失补偿;还用于当蔬菜价格猛涨时,抛售储备蔬菜的储存、运输、损耗等费用的补偿。这两项基金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给,以及基金滚动的收益。补贴限于指定生产基地、指定品种,以及淡季、“两节”和灾害期间,局限于大路品种。为了提高蔬菜流通主体组织化程度,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零售企业走合作、连锁之路,凡是符合规定标准的各种经济成分、各种业态的零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国有菜店,应帮助甩掉历史包袱,给予资金、税收等倾斜政策。
构造大城市蔬菜流通体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所在城市政府的调控作用,成为连结蔬菜生产与消费的有效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