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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对各国的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金融自由化一方面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另一方面却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使得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成为一对辩证统一的矛盾体。金融自由化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由于金融自由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手段形成了强烈冲击,发达国家纷纷对金融监管方式进行了调整,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一般基础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在金融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第一,金融外部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金融业而言,可能两种外部性都存在。存款人之间存在着负的外部性,因为一位银行账户的持有者兑现了其存款余额,大多数存款人在不侵犯银行利益的条件下就无法同时这样做。一家银行机构的倒闭也会破坏公众对其他银行的信心,而保持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就经济社会整体而言,有着莫大的裨益。第二,金融垄断。如果某些活动本质上是规模经济的(比如在支付系统的备付方面或是在分支银行网络运作方面),并且希望不被地方机构接管,这时产生的市场力量就会表现出追求超大规模、摆脱行政管理的特征。当金融机构规模经济在一个特定市场上大到能够给单个金融机构带来显著成本优势时,那就可以预期这个“自然”垄断卖主会限制服务量和直接制定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而毫无顾忌竞争者的进入。第三,金融业信息不对称。金融信息往往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信息的生产者不能消除搭便车现象;另外,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二)金融监管的特殊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第一,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不仅如此,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机构,还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功能,金融体系越来越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宏观经济的调节机构。第二,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具有盲目扩张资产、向风险高收益大的项目扩张的内在动机,往往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状况恶化。第三,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最后,在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如果不对金融体系进行控制或管制,可能会使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求量不相适应而形成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从而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金融监管的现实基础
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并没有消除金融监管的一般基础和特殊基础,相反在某些方面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基础。不仅如此,金融自由化使得一国和世界金融体系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整个90年代金融危机事件不断,金融风险增大的现实客观上要求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与之相适应,金融监管成为金融自由化稳步推进的前提条件。
1.金融自由化会降低一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金融业的开放使一国金融当局对货币总量、利率、汇率和其他政策指标的控制,对国际收支调节以及对外汇管理等经济行为的有效性受到干扰和削弱。例如,当国内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使本国的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提高时,国内的银行和企业可以很方便地从欧洲货币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同时,欧洲货币市场的国际游资也会因国内的高利率而大量渗入,从而削弱了国内紧缩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2.金融自由化会加剧一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得金融全球化进一步深化,各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连成一体而成为统一的全球金融体系。它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市场特别是国际证券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的全球一体化,以及金融立法和交易与国际惯例趋于一致。全球金融一体化一方面提高了资本的配置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大了金融业的风险,使得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更加突出,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一步加深。美国经济学家Kane认为,全球金融体系是按照生物学方式有机组织和构成起来的超体系,即是一个拥有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的体系,由这些子系统共同来完成金融领域的特殊任务。因此,全球金融体系必定会有两种系统风险:一是子系统失灵风险,即各国金融系统的风险;二是崩溃风险,即全球金融系统发生崩溃的风险。并且,子系统之间的风险往往会相互传染,而且还与崩溃风险有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这就导致一国的金融体系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加剧了一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3.金融自由化也会对本国的金融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的数量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超过了社会需求限度和金融市场的容纳程度,就可能造成过度竞争而对金融业造成损害。特别是银行业务的国际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对金融泡沫在一国的传递、扩散及膨胀起着一定的作用;同时,金融自由化使得银行业的业务创新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以及保险业务产生重叠,从而会损害一国的金融效率。
从以上分析可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一国金融体系越来越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因素的干扰,金融监管非但不能削弱,反而需要本国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由于各国经济政策的溢出效应的存在,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就需要各国央行之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
二、金融自由化条件下传统金融监管方式的困境
虽然金融监管的基础没有受到自由化的冲击,反而得到了强化,但是金融自由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却产生了重大影响,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
(一)机构型监管不能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的新情况
在金融自由化之前,金融行业有专业分工领域,金融机构和其业务功能相对确定和统一。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采取了机构型监管体制,即不同的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机构型监管的优点是专业性强,但它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的新形势,容易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而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特别表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上。金融自由化之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表外业务中,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有些是在固定的交易所内进行的,近些年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一般由证券管理当局监管。而在场外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则属于金融监管的盲点,中央银行和证券管理当局似乎都无明确的监管责任。
(二)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下的金融安全网并不是“绝对安全”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纷纷建立了金融安全网,金融安全网由各种具体的制度构成,如存款保险制度、资产负债表限制、最后贷款机制等。但是这些制度并非十全十美,而是利弊兼有。总体而言,金融安全网的确有助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容易产生道德风险,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贷协会危机就是典型的例证。
(三)传统的金融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金融业,疏漏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跨国银行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拥有分支机构的银行。20世纪70年代是跨国银行全面发展和迅速扩张的辉煌年代。跨国银行的发展使金融资本的流向呈现出多向性和纵横交错的特征,尤其是发达国家之间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竞争、银团贷款的发展、银行业对证券业的渗透及其国际化,使一国金融当局对跨国银行业务的监管更显得力不从心。跨国银行除了面对传统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外,往往还涉及国家风险和汇率风险。国际金取一体化和自由化之后,国家风险和汇率风险较以往大大增加,客观上要求国家更全面、更完善的金融监管来防范跨国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在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下,母国出于保护本国银行竞争力的考虑,对在外国的分支机构的限制较少。东道国出于吸引外国资本的需要,对外国银行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了优惠的管制环境。正是由于母国和东道国双方有目的的宽容,使跨国银行处于金融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跨国金融兼并浪潮使全球金融市场的竟争进入下垄断竞争时代,防止超级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金融风险在恶性竞争中累积,需要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创新。
(四)各国金融监管的立法不统一
不仅给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性的金融机构管理造成很大的不便,造成管理成本上升;而且也给国际投机资本留下了活动空间,这类资本总是流向金融监管比较薄弱的国家和地区。监管制度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国金融竞争力的差异,有时还会导致各国过度放松监管的恶性竞争。金融自由化后,资金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统一。
三、金融自由化条件下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为了克服传统金融监管方式的缺陷,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突出表现在金融监管技术、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网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自由化趋势。
(一)在监管技术方面,许多经济学家主张采用一种激励相容监管方案,提出了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预先承诺方法
该方法最初是由美联储经济学家Kupiect和O.Brien于1995年提出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银行在测试期初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金水平,为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损失做准备,在整个期间内,只要累积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当局就对其进行惩罚,如交纳额外资本费给中央银行。监管当局的任务只是制订恰当的处罚方案,而不必关心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型是否准确可靠,其资本金是否充分。预先承诺法的试行,标志着西方国家监管哲学的转变,金融监管当局开始注重建立与适当的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使得被监管者即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能保证做到严格自律。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第一,节约了耗费成本的资本要求;第二,激励了风险管理技术的进一步完善;第三,银行承受较少的约束和干预。当然,这一方法也存在着缺陷,如果银行监管机构惩罚了交易中的受挫银行,该银行面临的倒闭危险增大,这使得监管者使用惩罚措施时不能无所顾虑,因此这也只能作为辅助的监管手段。
(二)在监管理念方面,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合作,使其由原来的“猫与老鼠”关系变更为“脑与四肢”的协同关系
实践证明,无视金融机构自身拥有的尖端风险计量模型而采用简单划一、静态的资本充足规定,只会挫伤各具特色的优秀的风险管理。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应沿着同一路程而非相连或平行的两条道路前进,即监管者激励良好的金融操作,在于令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感到金融监管在协助机构朝自身的监管目标靠拢。好在《巴塞尔补充协议》已在朝着这一方面努力,承认各机构可应用各自的模型对交易项目的风险进行衡量。正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内的众多高层监管官员所认为的:监管机构不应把太多重心放于一套力图“普遍适用”的指标体系上,而应放到如何评价与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方法上。鼓励设计“友好市场”的方案,其目的在于促进银行在无“安全网”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让银行自己进行管理,监管机构认同银行自己设计的风险监控模型,其作用只是在旁辅助监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尽量地减少因严格的资本标准而造成的银行活动的扭曲,也有助于促进银行的风险管理。按照这一思路,对于跨国银行的监管应该建立在对金融机构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区别对待基础之上,对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转型国家而言构建激励机制一方面需要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者道德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需要金融机构构建相应的约束和预警措施来配合监管机构。除了对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模型与方法从外部进行测试并提出建议之外,还应随着某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而不断收紧对其业务的约束,并在其资本耗竭前果断决定是将其关闭还是进行强制接管。出于这一目的,银行资本的充足应有所放宽。同时,应尽可能按市值或现值法而非历史成本法来计算。根据这一思路,Geroge Benston在《论银行的安全网络与道德风险》一文中提出,当一家银行的资本占总资产的比率下降到某个预定的百分值时,“结构化的早期干预与决策”体系要求有相应的法规来规定监管机构何时以及如何制裁。此时,假如银行一旦面临预见制定的各种制裁措施,它们会自动保留非负担性资本或在资本耗竭前退出市场。此外,对银行的稽核与检查应持续进行,以减少银行因欺诈和管理不当而承受的损失。建立其结构化的早期干预和决策体系后,银行应被允许提供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只要其所有者确信其有足够的资本去弥补损失。这一体系具有三大优点:第一,银行很难用储户的资金进行赌博;第二,银行被关闭时还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储户的存款;第三,在理论上,该体系不存在“太大而不能倒”的传统经营理念;
(三)在监管模式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功能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的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所谓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会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的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功能型监管也存在不足之处,由于协调过多,程序复杂,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风险确认速度比不上机构型监管模式。随着电子计算机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金融信息网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监管的不足将会降低到最小的程度。鉴于功能型监管的诸多优点,美国于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方案》即是依据功能型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的全新设计。
(四)在监管机制方面,努力实现多元化监管
监管机制多元化突出地表现为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银行内控机制及自律机制的齐头并举。传统的监管体系偏重于国家专门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等)的专门监管。但是,由于银行的自主性及业务的复杂化、多样化、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存在及法定监管主体的力量、能力等的局限,使得专门的国家监管机制并不能保证监管目的的真正有效实现,于是各国日益重视内部监督机制、自律监督机制的使用和完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9月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内部控制设了专项,并把内控制度的完善及落实的监督职能赋予各国法定监管主体,且对具体的内控制度构造作了具体要求。同样,银行同业的自律机制也日渐重要,并逐步纳入各国的监管体系。如法国早在1984年《银行法》中就强制要求所有信贷机构都应从属于某一专业团体或隶属于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中央组织机构。
(五)在金融安全网完善方面,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并对置于“安全网”保护下的银行业进行分类管理
金融安全网由各种具体的制度构成,如存款保险制度、资产负债表限制、最后贷款人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确有助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在金融安全网的完善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仅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来看,有些西方国家存款保险费率已由固定费率改为可变费率。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1994年起实行按风险征收保险费制度;按风险程度调整存款保险费率,可以奖赏经营稳健的存款机构,并促进从事高风险业务活动的存款机构悬崖勒马。但是对各种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很难进行客观评价,又妨碍了这种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最近有些经济学家试图运用期权理论计算公正的保险费率,有可能为可变保险费制度奠定基础。在金融安全网中,最后贷款人机制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机制的运用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有可能使央行面临额外的人为风险。而市场退出机制的运用又必须以金融业信息充分为前提,然而金融业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特别是银行业信息公开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完全把金融机构推给市场管理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在这种两难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实施混合战略而不是纯战略,即在最后贷款人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之间进行相机抉择,创造一种不确定性来抗衡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战略,以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在既有的金融安全网的保护下,有一种思路与主张认为可将银行分成两类,一类是超级安全的由政府保险、专门从事传统银行业务;只投资于安全性资产的“狭义银行”;另一类是其他的未受保险的“广义银行”。“广义银行”的储户将享受较高的回报,但同时要承担银行一旦破产所带来的风险。狭义银行可以为广义银行所拥有,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将防止广义银行进入狭义银行的领域。一般来说,狭义银行不能涉及高风险的业务,如房地产贷款、证券承销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美国加州大学教授James Pierce认为,“狭义银行”应只提供基本的支付服务和吸收存款业务,投资应仅限于高度流动性资产,如财政债券等。这一方案的思想是通过对高流动性资产进入支付系统的限制,从而减少银行业中存在的系统风险。另外,通过限制存款保险的范围,解决了“道德风险”,减轻了对广义银行进行监管的负担,使得这些银行可以更容易地与受较松监管的非银行对手进行有效竞争。但是,这种方法同时阻止了“广义银行”获取存款人的信息,在进行贷款决策时的成本同样很高,而“狭义银行”也不一定安全,在经济萧条时更是如此。
(六)在监管的国际协调方面,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日益加强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全球性统一监管势在必行。在全球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75年开始发布《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到1997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无一不显示出该委员会对银行监管持之以恒的重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不具有硬性的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全球银行监管的现实需要,而得到了国际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接受和运用。此外,一些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保险业国际监管组织、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支付与清算体系委员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都采取了加强合作行动来解决具体的金融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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