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中介产业改革与创新初探_保险营销论文

我国保险中介产业改革与创新初探_保险营销论文

我国保险中介业改革与创新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介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及现状

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的保险营销模式主要是由保险公司直销;90年代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逐步批设了一些少量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于1992年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后,才引进了当时我们认为较为先进的保险个人营销模式。而在当时发达的国际保险市场,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主要营销渠道的多种保险营销模式已十分普及和成熟。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逐渐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开始;标志着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和多种保险销售中介模式全面发展并逐步完善的开始。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无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改革,还是保险主体制度创新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保险公司主体从上个世纪90年代前的人保公司独家垄断,发展到目前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近百家;全国保险费规模从改革开放前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5 000亿元人民币;保险资产规模逐年扩大,2005年达到1.5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了27%;2006年上半年,保险资产规模达到1.7万亿元。保险中介主体的发展也有了量和质的变化,专业中介的数量从2001年的157家发展到2005年的1 800多家(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从改革开放前的为数不多的国有代理机构发展到2003年的11.7万家;到2005年更是达到12.3万家。保险个人代理(营销员)人数2005年达到146.7万人,虽比2004年的149万人有所下降,但总体发展较为平稳。通过保险中介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总收入的比例也逐年增加,2004年为67%,2005年为73%。保险销售中介业在我国保险业健康、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愈来愈明显。

二、我国保险销售中介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中介在过去十几年间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但保险销售中介业在发展中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发展速度虽快,但主体结构失衡,专业中介发展严重滞后

1993年以后到2000年,我国保险中介的业务量每年的增长率高于30%,达到33%;通过中介实现的保险费占全国总保费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1993年约为33%,2000年约为60%,2004年约为67%,2005年约为73%。即便如此,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仍是“量”的增加大于“质”的提高。所谓“质”,指的是人的保险综合素质,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实力。几年来,在保险中介中出现的误导、盲目竞争、哄抬手续费、蒙骗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从保险中介的结构看,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实现的保险费在总保费中的比重少,2003年约为2.3%,2004年约为3%,2005年约为4%;而通过兼业代理和保险营销员实现的保险费在总保费中的比重偏大,2003年约为70%,2004年约为64.58%,2005年约为68.84%。我国保险公估公司的估损金额由2004年的26.8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90.79亿元;保险公估公司实现的服务费收入也从2004年的1.2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88亿元。2005年,我国保险业共支付赔款与给付金为1 129.7亿元,保险公估机构的估损金额占保险业整个赔款金额的8%,这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的结构有很大区别。就保险费收入而言,发达国家主要依靠保险专业中介成交保险合约,保险损失主要由第三方鉴定,从而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促进双方的和谐关系。

专业保险经纪公司是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要,为被保险人量身定制保险方案,并代理被保险人在商业保险市场采购保险产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估公司作为第三方对损失作出公正、较为合理的鉴定。

专业保险中介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有近200年的历史。在英国,保险经纪人在商业保险市场所占的业务份额高达90%以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超过80%,美国也达到了75%以上。德国企业保险业务50%~60%的业务量是由保险经纪人实现的;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发达国家的保险赔款主要通过第三方来鉴定。而我国专业保险中介目前实现的保费收入比重仅为4%左右;专业公估机构的估损金额仅占总赔款金额的8%,业务发展严重滞后。

(二)资源型中介偏多、兼业代理业务比重偏大

所谓资源型中介机构,是指那些业务收入或业务资源的70%以上来自其单个股东或股东集团的中介企业;兼业代理机构指因其经营主业的特殊性,享有其主业客户资源绝对地位的保险代理机构,如银行、邮政、铁路、民航和汽车销售机构等。他们兼业代理的业务量占整个保险中介业务量的比重偏大,2003年为40.9%,2004年为41.6%,2005年为35.12%。2005年的业务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业务量并没有减少。因为他们拥有的客户资源具有其他保险中介无法比拟的独特地位,保险公司在争夺兼业代理业务上的竞争大战在近几年愈演愈烈,由此致使保险公司在兼业代理业务方面的利润空间愈来愈小,甚至亏本经营。

近几年,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出现的“一女多嫁”的问题十分普遍。有些保险公司有合作协议,但无合作业务。而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多为独家代理;除非兼业代理的业务险种不同。独家兼业代理的好处是,第一可有效防止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利益偏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二,培养代理机构对其所代理保险公司的忠诚度;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技术培训和业务管理方面的长期有效投入;第四,有利于兼业代理与保险公司之间多层次、多领域合作。

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法规根据,除了1995年制定并实施的《保险法》外,还有1998年公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颁布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专业中介的业务活动与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也为保险专业中介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一些国有电力、铁路、能源、航空、体育等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纷纷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保险经纪公司为例,从2005年开始到2006年上半年,股东资源型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份额明显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公司占据了保险经纪市场份额的53.3%,其中,股东业务资源占其全部收入70%以上的保险经纪公司占了市场份额的20%,外资或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6%,其余为17.28%;2006年上半年,收入排名前10位公司占了保险经纪市场份额的48.6%,其中,业务资源型公司的市场份额为21.22%,外资或中外合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7.23%,其余为10.16%。从经纪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业务资源型公司和外资或中外合资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有量偏高的状况不会在短期内有所改观。这种发展趋势无疑使那些无股东业务资源或股东业务资源极少的中、小型中介机构处于十分不利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之中。

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效率”和“效益”,市场主体是在遵循这个原则之下合理配置资源,政府监管机构是根据这个原则来维护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则也不例外。2006年是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如果我国的市场资源型主体届时还不能主动或被动断奶的话,他们就会像笼中养“鸟”,翅膀会慢慢失去应有的功能,从而逐步消失市场的竞争能力。资源型中介公司的股东也难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更难以保证高效率的后续服务。

(三)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定位模糊,缺乏规范化管理

目前我国的保险营销员队伍有的有劳动合同,有的有保险代理合同。有劳动合同的部分精英,可以享受保险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如“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大部分只有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人员,因身份定位不明确而导致的除了税赋方面的差异外,享受不到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权益保障落实难。由于保险公司对于只有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在管理和培训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投诉保险营销员欺诈、误导的案件时有发生;相当多的营销员因缺乏归属感,在保险代理职业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短期行为,如虚挂工号,多头代理等现象;有的甚至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尽管2006年6月,国家税务部门针对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情况,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的比例由2002年起执行的25%调高至40%,但他们因身份定位不明产生的归属感缺乏问题,保险操作的短期行为问题仍未根本得以解决。

(四)行业协会的中介委员会“五大”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目前,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中,分别设立了产险、寿险、中介、精算工作委员会,2006年上半年增设了保险营销员工作委员会。但行业协会的中介工作委员会尚未将保险兼业代理列入其需要服务的对象行列中。在2 000多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包括经纪、代理、公估公司),至今入会率仅为6%。有些公司虽然入会,但会费一再拖欠。在未入会的公司中,有的是因为成立时间较短,生存都有一定困难,不愿意承担协会会费;但多数公司希望入会,要求入会后能得到协会提供会员更多的服务。但中介委员会人力不足,难以承担更多的服务。而在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很大,包括处理和协调入会会员与同业或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入会会员最怕协会取消他的会员资格,一旦协会因其不诚信或其他原因取消了其入会会员的资格,他在业界就很难立足,影响其业务发展。有的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在审批保险主体的营业资格时,就要求其加入行业协会。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入会与否,无碍其在市场的经营活动。

三、自主创新是解决保险中介存在缺陷的金钥匙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并把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国内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环节。创新包括根据我国各产业现有水平,在不断引进、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探索和创新,从而为我国各产业注入新的发展动力。《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将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和推进自主创新列为保险业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2006年是我国保险业的创新年。创新是解决保险业突出问题的金钥匙。

我国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有些要由保险中介主体通过自主创新解决;有的还离不开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一)通过制度创新,限制资源垄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保险中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产业的支持和扶植力度。我国保险市场要尽早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就需要通过法律、金融、税收等政策手段,大力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增加他们的市场占有份额;限制行业资源垄断;积极调整保险费收入结构不平衡现象。鼓励兼业代理机构向专业代理机构回归,引导代理多家的兼业或专业代理机构向专属(exclusive)代理机构发展;通过法律、政策、制度和市场机制的改革与创新,逐步实现资源配置结构均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通过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创新,促进保险中介业规范化发展

在我国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中,专业保险中介和兼业保险中介属法人组织形式;保险营销员属个人代理,但未注册登记,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因而,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权益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保险营销员就自己的权益问题,应自主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根据当地的业务发展情况,主动与保险监管机构探讨通过自由组合,单独注册合伙制保险代理人机构。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体系,各个产权主体需要在相对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追求潜在收益为目标的制度创新活动中规范化发展。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多采用合伙制形式,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公司等。合伙制的特点是要由单个或所有合伙人负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其所从事经营活动潜在风险的后果。合伙制组织形式的潜在责任风险可通过协会组织或单独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和谨慎操作来化解风险。合伙制形式适应那些专业性要求高,但经济实力又不强的经营活动。我国市场中介主体在以成本和收益比较为原则的经营过程中,不断研究并实施制度和组织创新,逐步消除人为的空间限制,提高中介产权结构的效率,增强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核心竞争力,应是我国保险中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的改革与建设,促进中介业的健康发展

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有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有水险承保人协会,有寿险承保人协会及非寿险承保人协会。我国行业协会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立,既要考虑行业的同质性,又要考虑行业内不同主体群之间在业务合作中存在的客观的利益冲突的特点,还要考虑同质产业监管和自律组织的效率。成立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更为有益。行业协会下设的不同工作委员会可相对独立运作;支持和鼓励地方保险中介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探讨根据中介机构营业收入比例收取会费的办法,适当降低生存困难中介机构或个人的会费标准,提高协会会员入会率,增强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能力。通过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创新,赋予协会更多的职责和义务,以促进会员单位和个人职业化操作,标准化服务,市场化经营,规范化发展。

(四)建立从业者自律、业内考核、协会指导、政府监管与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促进中介业规范化发展

自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专业中介机构中业务规模较大的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通过协会的安排签订了各自的《自律公约》。这对专业中介的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协会对各会员单位在其他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还需要不断改革与自主创新。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实行保险中介从业者的职业自律、保险公司对中介从业者业务质量的独立考核、行业协会的有效指导和协调、政府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五位一体的保险中介行业规范模式。所谓从业者自律,是指从业单位和个人在职业和操作过程中,同时兼顾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合理利益,服务到位,收费合理,与双方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对从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建立业务质量技术能力的考核档案,如业务质量考核不理想,赔付率和佣金高,技术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或提出警告,或不与其继续合作;行业协会通过年会,介绍典型案例或业务交流,促进会员的职业自律和规范化发展;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对从业单位或个人不良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控,作出是否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新闻媒体对从业主体和个人不良市场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在这五位一体的中介市场规范体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还是市场主体和个人的主动自律。主动自律的原动力,主要来源于市场主体和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修养;来源于对市场潜在利益的长期追求,而非短期投机。我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需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实际,在吸收外国好的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介市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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