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垦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_委托人论文

论农垦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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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垦企业改革已被推进到一个关键阶段,其改革的总体方向已经很明确,就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由目前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性公司转变为集团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改革的进程中,关键问题之一是,新组建的农垦企业要理顺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建立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特征,可以建立起代理制下激励与约束的一般模型。即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即效用最大化),首先必须让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同时实现其利益目标,使之产生激励作用。即:maxEU(Y,A,S)。其中,Y是代理人的报酬;A是其代理过程中的投入,S是一个状态变量(代理人知道而委托人不知道)。 Y=F(Q),其中Q=G(A,S),表示产出水平的Q是由代理人的投入水平A和状态变量S所决定。由于委托人提出的报酬方案Y是给定的,S的值是可观察的(对代理人来说),因此,代理人的行为可以表示为:A*=H(S,F)。其中,A*是代理人效用U最大化时的最优投入水平,它是状态变量的委托人的激励结构的函数。委托人的目标实现情况可以表示为:maxEV〔F(θ),Q,A*,S〕。这说明委托人的效用水平是对代理人付的报酬,代理人的产出水平、最优投入水平和状态变量的函数。其中,除报酬方案F(Q)外,其余的变量都在委托人的可控制范围之外。

从上面的模型可以看出,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有着不同的利益和效用目标,且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故代理人有可能采取减少要素投入或其它机会主义方法,以委托人效用的损失为代价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产生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如企业经营者可能在工作岗位上不努力工作或假公济私。为了减少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及其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委托人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委托人(企业所有者)对代理人(经营者)要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代理人部分剩余权,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兼容起来。这样经营者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绩效,满足了所有者的效用目标。具体有:一是给代理人最高的报酬,在这里,“最高”是相对于代理人可能从事其它的工作而获得的报酬。二是授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力,使代理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尽最大限度地实现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2.强化对代理人(经营者)的约束机制。首先,要完善治理机构的制衡关系,加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其次,依靠市场约束、替代和退出机制来实施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包括:一是经营者市场的竞争。在这个市场上,总存在着待聘的经营者群体,他们都力图使自己的劳动被高价购买。由于这种竞争的存在,委托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对经营者进行选择。代理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必须努力工作,取得良好的代理绩效。二是产品市场的竞争。在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通过产品竞争实现的,其利润必须超过该行业的平均利润。如果企业达不到该行业的平均利润,则说明企业内部或代理人的能力太差,或者存在代理人的“败德行为”,这些都会导致经营者被解聘的危险,经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位子,不得不尽力提高自己的代理绩效。三是资本市场的竞争。当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工作绩效不满意而又无力更换或不愿更换时,委托人在资本市场上抛出所持的股份。这将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使代理人的地位和声誉下降,或导致企业破产,代理人必然失去职位。

委托人可以通过一整套机制来确保代理人的行为,但有效机制的设立是有成本的。委托人在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前后,分别对代理人的条件秉赋进行识别,对其行为和结果进行控制,以便尽可能减少“败德行为”的产生。但委托人为此必须花费时间、精力、资金,即要付出一定的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成本低于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损失时,机制的设立才具有经济合理性。

二、对国有农垦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现状分析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考察,国有农垦企业天然就采取了委托代理制,企业经营者是国有资产的最终代理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制下,国有农垦企业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和经营效益目标,核心问题是对农垦企业经营者需要有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国有农垦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现状来看,可以说其机制是十分薄弱和松驰的。具体表现:

1.委托人(政府和农垦总局及农垦分局)对最终代理人的农垦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在过去农垦企业实行财务统收统支的经营机制下,经营者缺乏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动力和调动积极性的手段,因而经营效率较差,但同时也无法通过侵蚀利润和国有资产追求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问题在于对经营者激励不足,导致农垦企业效益流失。农垦企业进行了承包制和公司制为主的放权让利式改革后,则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对代理人约束不够健全有效,往往导致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农垦企业经营者不是按照委托人——政府或国有农场管理部门的意愿经营资产、支配剩余,而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经营者过分追求企业规模和自身权力的扩大,追求豪华的办公室、汽车、宴会等,使管理费用最大化,甚至可能渎职。

2.委托人与各级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目前农垦企业系统实施双层委托代理制。第一层,政府授权国有农场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代理经营国有资产;第二层,国有农场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授权各农垦企业经营者具体进行经营活动。问题是委托人与各层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往往采取互相矛盾的利己行为。作为资产所有者,政府或农垦总局要求农垦资产保值增值,从而赋予经营者追求资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作为行政管理者,政府或农垦总局则要考虑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充分就业等多种目标,并要求企业帮助实现这些目标,而这些目标在很多情况下是与资产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互冲突的。

3.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严重。农垦企业经营者掌握着委托方难以观察、监督的大量的“私有信息”。如农垦企业经营者虚报利润(少报或多报)现象已相当严重,利润报多少全由经营者的意向决定,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决不能说这是正常现象。又如经营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优势与委托方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契约,也可能产生“败德行为”。

4.降低代理成本的内部机制尚未形成。目前,农垦企业经营者基本上由上级任命,且一旦任命就很少撤除,即便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经营者照常留任。另外,作为企业重要投入因素的经营者市场尚未形成,经营者的选择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从而使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缺乏其客观的评价标准,更没有诸如破产、失业等外部压力。

三、建立农垦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想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社会,只有委托代理机制,才能将各自的资产在企业中进行有效的聚集,并由有能力的专门经营管理人才去经营这些资产,使资产收益最大化。当前,国有农垦企业的委托代理机制存在许多缺陷,但改革的方向只能是在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从而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国有农垦企业所有者应彻底转变职能,为企业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在政府与企业间建立“隔离带”等方法分离政府的资产经营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其中,“隔离带”的建立主要是把现有的农垦总局(或分局)中,设立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总公司,以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下属代理企业。同时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社会目标明确下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由所有者的内部目标转换为企业的外部约束,以便于对经营者的考核与约束,使资产经营者的目标单一化。

2.巩固现有国有农垦企业实行的集团公司制的实施成果,进一步探索更合理的委托代理机制。集团公司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承包制下初始委托人权能不足的问题,但严格来说,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最突出的表现是许多农垦企业中都存在资产界定、产权归属判定等模糊的产权结构。为此,理顺农垦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思路是,将农垦企业的净资产划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国家投资的部分为优先股,集体带入或职工集体积累部分为普通股。普通股出售给农垦企业职工和经营者,优先股由农场集团公司持有,这样普通股的持有者则享受委托人的所有权力,即选择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同时承担委托人的全部义务和风险。通过这样的改造,明确了真正的委托人,克服了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弊端,委托人借助于激励和约束机制,尽可能减少代理成本。

3.建立农垦企业经营者市场选择机制。在现行的农垦企业双层委托代理中,“败德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代理人市场,弱化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导致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培育形成代理人市场,即企业经营者市场。在这种机制下,对经营者择优汰劣,形成经营者之间的就业竞争局面,同时可以公平、公正地评价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减少评价时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4.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除了前面所述的解决初始委托人所有者地位虚置问题和建立企业经营者市场等激励约束机制外,还有:第一,根据企业经营者追求的需要,建立企业的激励机制。主要形式有职位消费激励、收入报酬激励和精神激励。第二,建立严格内部约束机制。一方面采用契约的形式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从物质和精神方面提出对企业作出的贡献指标,并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契约执行结果进行客观的评估;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可以设计出更合理的组织结构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农垦企业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和职代会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完善法律体系。这也是一种对企业经营者行为进行约束的外部机制,它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经营者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形成和运作,还可以直接约束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对疏忽和故意合谋造成企业经营失败或农垦企业资产流失的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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