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劳动法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法论文,金融危机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我国改革开放达30年之际,刚启动不久的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的转型,与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不期相逢,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改革开放以来最严重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对于刚刚实施且被称为“生不逢时”的《劳动合同法》,“唱衰”论调很快升级为“叫停”论调;当官方出于给危机冲击下的企业减负的考虑,而作出可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安排后,媒体中很快出现了批评意见。可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劳动法该如何选择,已成为当前需要探究和回答的急迫性问题。本文就此略陈管见。
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亟待选择的问题
基于危机走向的“防火墙”问题
关于危机的走向,一般认为有两种走势:一是“金融危机——实体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的正向走势,即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渗透扩散,尤其是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经济衰退,导致实体经济危机;而实体经济危机会催生大批企业倒闭破产、失业猛然增多、劳动收入急剧下降、劳动关系紧张、贫困群体扩大等问题,导致社会危机。二是“社会危机——实体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社会危机——金融危机”的反向走势,即社会危机中的失业和贫困问题致使购买力下降、消费需求进一步减少、生产过剩问题进一步严重,而加剧实体经济危机;社会危机中民众收入的减少和预期的变坏,意味着偿还债务能力的下降,银行坏账会因此增加,金融衍生产品问题会进一步加重,从而加剧金融危机;实体经济危机中如需求下降、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破产倒闭等问题,再导致银行坏账增加和盈利前景转坏,从而对金融体系形成新的冲击。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东欧国家、波罗的海沿岸、冰岛以及美国一些州县,抗议示威游行不断增多,由于东欧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县都有破产之虞,如果经济危机进一步深化或旷日持久,社会危机的出现并非不可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估计,受金融危机冲击,全球失业人口将新增2000万人,若情况继续恶化,2009年底可能达到2.1亿人。如此庞大的失业大军,无疑是引发社会危机的主力。
面对上述危机走向,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表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阻隔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互动的“防火墙”,对于走出危机至关重要。例如,诞生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期间的罗斯福新政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为应对经济危机向社会危机蔓延而采取以三方协调机制(1933年《国家工业复兴法》、1935年《国家劳资关系法》等)、社会保障(1933年《联邦紧急救济法》、1935年《社会保险法》、1934年《国民住宅法》、1937年《瓦格约—斯特格尔房屋法》等)、以工代赈、工时和工资基准(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得力的社会政策。又如,2001年阿根廷金融危机演化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的惨痛教训就在于,阿政府采取应对金融危机的有关措施,如削减教育和社会福利开支、减少养老金及冻结存款等,严重损害了民众的根本利益,而未采取得力的社会政策措施,经济衰退和危机加剧了失业、饥饿等贫困化问题,激化了社会矛盾,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动荡。2001年10月,失业率达18.3%,失业和半失业人口占经济自立人口的34.6%;贫困人口仅2001年就新增300万。
就当前而言,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波对我国经济形成了巨大的影响,我国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国家之一。主要表现在,外需急剧收缩造成出口增速大幅下滑;库存明显增加,2008年年末工业增加值的增长率下降趋势仍然在持续,特别是主要工业产品出现了负增长,产能过剩局面更加严重;能源和电力生产急剧下挫;经济减速压力持续加大;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房地产、汽车等消费热点明显降温;企业的利润和财政收入都在明显回落,很多行业的利润出现了负增长。可以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虽然还未发生金融危机,但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在增加。进入2009年后,一些境外投资者因担心国内银行坏账增加和盈利前景转坏而在香港股票市场连续大量出售中资银行股;虽然还未发生实体经济危机,但经济运行遭遇严重困难,尤其出口制造业危机因素已经显现;虽然还未发生社会危机,但社会问题日益加剧。企业用工需求减少,规模裁员和职工待岗歇业现象在增多,欠薪、断保甚至欠薪逃匿问题不断发生,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增多。由于国际金融危机还在继续蔓延,对我国的冲击还在加深,我国已面临经济危机及其与社会危机互动的威胁。在此背景下需要作出判断的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已成为足以阻隔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互动的“防火墙”。换言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阻隔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互动的“防火墙”在我国是否需要增高加厚。很显然,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虽然已步入立法的黄金阶段,但无论是从体系的完备程度、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的水平,还是执法的环境和能力而言,现阶段还不足以斩断经济危机因素与社会危机因素互动的“引线”。
危机应对政策框架下的“三保”关系问题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在此政策框架下,为建立阻隔经济危机因素引发社会危机的“防火墙”,应当着重处理保增长、保就业、保“社保”(即社会保险)的关系。其中面临三大选择:
保增长与保就业的关系——是就业导向型经济增长还是非就业导向型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按照是否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或就业弹性高低,区分为就业导向型经济增长和非就业导向型经济增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GDP保持在10%左右的高速增长,就业增长率却一直在4%以下徘徊。GDP增长率每提高1%所能拉动就业增长率提高的百分点,上世纪80年代初约为0.4个,上世纪90年代初约为0.3个,到本世纪则为0.1个。面对就业形势因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而更加严峻的势态,保增长的核心应当是保就业,只有保就业才能真正地扩大内需,改善民生,进而拉动持续增长。历史上许多发达国家遇到经济危机时,首要的举措就是保就业。美国新当选总统奥巴马的经济刺激计划中,头号目标就是创造400万个就业机会。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更需要把就业增长放在首位,即使不面对当前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亦应当如此。
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的关系——是就业数量或质量优先还是就业数量与质量并重
保就业有保就业数量与保就业质量之区分。数量目标即增加就业人口,提高就业率,降低失业率;质量目标可以从就业是否充分和充分程度,以及劳动平等程度、劳动待遇高低、劳动关系稳定性强弱、劳动者素质与就业岗位匹配程度等方面来考量。我国的就业政策一直面临着两难选择:巨大的就业压力,使现阶段不得不优先考虑就业数量目标;而低质量的就业数量,不能满足劳动者生活和提高劳动力素质的需要,并且还会加大就业压力,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危机冲击下,更加大了两难选择的难度。理想的选择当然是保就业数量与保就业质量兼顾,但优先保就业数量,在现实中难免是无可奈何的选择。例如,《劳动合同法》试图压缩劳务派遣规模的努力非但未见到显著效果,反而就业质量更低的外包用工形式更为企业所偏好。
保就业与保社会保险的关系——是就业或社会保险优先还是就业与社会保险并重
对社会风险和危机而言,就业是积极防线,社会保险是兜底防线;对经济增长而言,就业有直接的依赖和推动作用,社会保险则通过消费需求而有间接的拉动力。现阶段就业与社会保险的冲突主要在于,在社会保险覆盖率低、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的情势下,如果普遍和严格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某些用人单位就会因此增加用工成本,有人担心这会影响就业岗位的供给;如果继续容忍无社会保险的就业,而由无社会保险的就业所支撑的低度社会安全不可持续,并且,社会保险缺失将抑制消费需求,进而不利于经济和就业的增长。于是,国家是容忍无社会保险的就业还是普遍要求有社会保险的就业,就成为两难选择。在危机冲击下,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社会安全面临更大威胁,无论是就业优先还是社会保险优先,都不可取。就业和社会保险的功能不可相互替代,保就业,不能只满足于保无社会保险的就业。然而,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尤其是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的扭转,为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改善了基础条件,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却困难重重。
以“底线”判断为前提的危机应对选择思路
“底线”的内容和测量
劳动法的法益结构由劳方利益、资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构成。换言之,劳动法是一个分配劳方利益、资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部门。作为劳动基准法,劳动法分配三方利益的特点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给劳方利益设定保底标准。而劳方利益的保底标准,也就是企业用工成本的最低标准。所以,就劳动法领域而言,应对危机冲击,需要企业、劳动者和国家三方的共同努力,而这需要劳动法在三方之间合理分配应对危机的负担,而这种分配取决于三方(尤其是企业和劳动者)应对危机的能力,特别是取决于在现阶段劳动者保护(企业用工成本)水平是否已经达到或接近“底线”。因此,关于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劳动法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即是否应当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平,或者说是否可以提高企业用工成本的争论,应当以现阶段劳动者保护水平是否已经达到或接近“底线”这一基本判断为前提。这个“底线”至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劳动者生存底线和社会安全底线。前者主要强调的是,劳动法提高劳动者收入和保障劳动力资源开发所体现的经济功能和追求的经济政策目标;后者主要强调的是,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功能和追求的社会政策目标。
劳动者生存底线,主要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收入界限。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生存底线,或许可通过社会调查、统计和数学模型,对生活支出要素和价格水平等参数进行考量而得出。既应当包括衣、食、住、行、医、学所支出的费用,还应当包括维护其体面和身份所支出的费用。正如斯科特在同于建嵘的对话中所阐释的那样:“一个人如果没有钱体面地为父母送终、不能为儿子办好婚礼,他就会认为他在这个社会上无法继续做人。因此,问题并不光是人们需要钱,需要满足最低生活,他们也需要文化意义上的一种最低的尊严或体面。”并且,劳动者生存底线,还可以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贫困线标准等确定。
关于现实中的企业用工成本是否已经达到或接近劳动者生存底线的问题,需要针对特定的企业、行业、地区、劳动者群体作出判断。例如,东莞市某印刷厂2008年员工的人均用工成本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上升了50%,即由800元左右提高到1200元,其中包括:因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上调到770元而提高80元;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高80多元;因严格遵守加班费标准而提高近300元。如果将该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人均用工成本800元和1200元与我国政府规定的贫困线(2008年底之前为人均年收入785元,按照2005年的美元购买力平价约为人均每天0.57美元,而按照美元兑人民币的现行汇率则只有人均每天0.31美元;2009年提高至人均年收入1196元)和国际上的贫困线(世界银行推荐为人均每天1.25美元)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该企业的人均用工成本是否已经达到或接近劳动者生存底线。对于劳动报酬接近、等于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和劳动者群体,判断其是否已经达到或接近劳动者生存底线则更较容易。
社会安全底线,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社会危机因素所能承受的不致发生社会危机的最低限度。这可以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安全机制与社会危机因素的能量对比关系来考察,如果社会危机因素的能量超过社会安全机制的能量,亦即社会危机因素累积到超过社会安全控制能力的严重程度,社会危机势必发生。社会危机因素可以分为诱因变量和本因变量,前者主要是指来自社会经济常态运行当中的风险因素,如经济波动、物价上涨、金融风险等;后者则主要是指来自社会本体特别是社会结构层面上的风险因素,如贫富差距过大、劳资纠纷和冲突、腐败现象等。社会危机因素有的存在或来自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所规制的领域,如企业用工成本达到或接近劳动者生存底线、贫困群体规模过大、贫困程度加深等,有的存在或来自于其他领域。
较之劳动者生存底线,社会安全底线更为复杂,劳动者生存底线即使已经达到或接近,社会安全底线则不一定达到或接近,因为社会安全底线的制约因素更多且更具有不确定性。对社会安全底线尽管很难作出完整描述和定量描述,但只要建立和健全社情民意调查、收集、通达、分析的机制,尽可能多地掌握各种社会危机因素及其走势,对是否达到或接近社会安全底线的问题并非不可测量和把握。在当前诸多社会危机因素中,来自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问题的因素处于突出的位置,失业、工资拖欠、矿难之类安全事故、群体性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缺失等,已成为社会风险来源的重点;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这些社会危机因素不仅其自身的严重程度在加剧,而且其可能引发社会危机的相关条件中,有的还在恶化。
劳动法选择的思路
关于劳动者保护水平是否已经达到或接近“底线”的问题,无非有两种判断,一是尚未达到或接近“底线”,二是已经达到或接近“底线”。基于不同的判断,劳动法应当作出不同的选择。
基于劳动者保护水平尚未达到或接近“底线”的判断。换言之,从社会安全考虑,劳动者利益还有可降低的空间,即使劳动者利益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也不致发生社会危机和加剧经济危机。在此前提下,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可适度降低劳动者保护水平,即适度降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以利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这既可以是放缓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幅度,或暂时性地不提高甚至降低劳动基准;也可以是减慢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改善劳动法制环境的进度。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选择只能是阶段性、过渡性的权宜之策;且只可推迟社会危机发生而不能消除社会危机因素,甚至还有使社会危机因素积累、恶化的风险;同时,还不利于落实国家“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的决策。
基于劳动者保护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底线”的判断,应对金融危机冲击,不得以降低劳动者保护水平为代价,反而还应当适度提高劳动者保护。即是说,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非但不能减弱,反而还要加强。对此,又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只要求或强制企业不降低或适度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平,而政府对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和提高用工成本的能力不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这是以牺牲企业发展利益为代价的应对危机措施,不可能实现保增长的目标。二是在要求或强制企业不降低或适度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平的同时,政府相应的政策支持,以维持和增强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和提高用工成本的能力。这是保障劳动者利益与企业发展利益相统一的应对危机措施,可以实现保增长的目标。
可见,对于劳动法应对危机的选择,应当放在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框架中思考。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阵痛的双重挤压下,既要正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困境,又要正视日益显现的保障劳动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要明确和落实政府抵御危机冲击和承担产业结构调整成本的责任。只有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支持与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社会责任相配套,才可能达到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共赢的效果。例如,产业结构升级压力巨大的东莞市,虽然是受金融危机冲击的重灾区,但经济最近已出现逐渐回暖的积极迹象,主要经济指标下行收窄,部分先行指标止跌回升,企业开工率超过97%。这主要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市政府10亿元融资专项资金,今年2月底,已成功帮助800多家优质企业融资158亿元,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
危机应对中治标与治本的选择
治标与治本的差异
之所以说我国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国家之一,并且这次冲击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受到的最大的外部冲击,是因为国际金融危机正好击中了我国的两大软肋,一是经济的软肋,即外贸依存度高,制造业低端“繁荣”,以及失业严重、社会保障缺失、“三农”问题突出等所导致的消费需求不足。二是经济与社会之关系的软肋,即经济建设优先而社会建设滞后,经济与社会断裂,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而阻碍经济持续发展。这两大软肋正好是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与社会之关系转型的根本原因。只可惜转型才刚刚启动,如果转型已经完成或初见成效,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危害后果,就会因抵御和承受能力的增强而不像当前如此严重。只有继续转型和完成转型,形成消费需求为第一动力、内需为主要动力的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和经济与社会协调的发展模式,才可最终走出危机。这才是应对危机的治本之道。相反,危机应对中如果因求稳定和救市,而中断、阻碍、放慢转型,则是治标的举措。比较而言,降低外贸依存度与稳定出口,产业结构升级与援救低端产业,扩大消费需求与阻止消费需求下降或减小消费需求降幅,分别是治本与治标之间差异的标志。可见,劳动法持续加大其保护劳动者的力度,为实现转型所必然,无疑是应对危机的治本之策。
标本兼治中的劳动法选择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治本固然有其必要性,但治标更有其紧迫性,故标本兼治,治标为主逐步转向治本为主,应当是我国劳动法的理性选择。当前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就业数量与质量的选择
单纯追求就业数量,虽然可解决当前农民工、毕业大学生等就业的燃眉之急,但大面积的低质量就业无助于扩大消费需求,当下一波经济危机袭来,可能仍然面对同样问题,甚至由于问题的积重难返,而难以抵御经济危机,甚至引发社会危机。而单纯追求就业质量,在国家政策支持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经营困难的企业将因用工成本的提高而更加艰难,加剧其倒闭、破产的风险。因而,应当在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逐步适度提高就业质量,而不能长期容忍低质量就业。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总体上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而有人认为这会使失业增加。其实,低用工成本未必能增加就业。我国的用工成本一直偏低,且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一直在下降,但就业形势一直严峻,且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一直在减弱。可见,低用工成本并不能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这在农民工因工资低而“主动”要求加班的实例中也得到说明。相反,普遍适度提高用工成本未必减少就业。如果普遍适度提高工资水平,虽然企业在本期的利润会有所减少,但企业本期多发的工资会变成下一期企业多接订单的机会,面对多接的订单,企业就会多雇劳动者。这在发达国家已有提高真实工资而扩大就业的例证,在发展中国家已有低工资竞争而使失业增加的例证。所以,为应对危机,即使从就业考虑,《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强度也不应当减弱,更不能中断。
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关系更加正规化,因而不利于发展灵活就业。其实,较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亮点在于,对灵活就业形式的更加包容,即在继续允许短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增加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外包用工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灵活就业形式作出的非主流地位的安排,就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发展灵活就业的需要而言,的确难以完全满足。这需要针对灵活就业制定配套法规和特别法(政策),促进灵活就业。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选择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因行业、地区、企业规模、劳动者群体的不同而有差异,不仅受冲击的程度不一样,而且影响还有负面与正面、不利与有利之分。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不同行业、地区、企业规模、劳动者群体之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增强,有的企业即使未受到危机冲击甚至因危机而更有利,却仍然搭危机便车而裁员、降薪。而现行劳动立法中,多为一般法,很少特别法,“一刀切”的政策和法律显然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结构性不适应。为此,在继续完善尤其是细化一般法的同时,应当加强特别法的立法,针对受危机冲击大的行业、地区、企业、劳动者群体,制定专门的应对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特别法的重点不应当是减免企业的劳动法义务(如有人主张《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豁免),而应当是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的特殊困难所给予的结构性政策支持,以及对劳动者困难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
裁员规制宽严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裁员有必要作广义、狭义之区分。狭义即规模裁员,亦即法定裁员;广义还包括规模以下裁员,即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未能协议变更为由的未达到法定规模的批次性辞退。较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规制明显放宽。在金融危机冲击下,裁员现象增多,企业出于规模裁员的程序严于规模以下裁员的考虑,选择法定规模以下裁员多于规模裁员。对此,政府应作出鼓励、倡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政策引导。就企业而言,不裁员或少裁员未必不利。因为,在危机冲击下形成的巨大裁员压力环境中,企业在仍可维持(如还有订单)的条件下,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既可适度降低劳动报酬,又可促使劳动者为保住岗位而加倍努力工作,劳动生产率会不降反升。可见,鼓励、倡导不裁或少裁员的政策,不乏应对危机的治本意义。
社会保险覆盖面与水平的选择
无论是从危机应对还是从经济社会转型看,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其必要性和紧迫性都很明显。但是,社会保险水平的提高应当具有结构性和长期性,对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在现阶段实行相对较低标准的社会保险,以后逐步提高标准,将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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