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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的历史、现状和动向
反倾销是当今贸易磨擦的一个热点,它也是导致WTO 西雅图会议失败,新的回合未能启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利剑,举剑者是否一定就是赢家?发起反倾销或许有种种理由,然而其代价是什么?
现行的反倾销政策框架基本上是在1947年确认的GATT第6 条的基础上,经1994年乌拉圭回合修订而来。反倾销制度现已为各国广为采用,70年代以来,世界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至今仍高潮迭起。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非关税壁垒工具的“反倾销”在各国贸易保护政策中的地位越加突出,并已成为当今世界重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通行政策。
从总量上看,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千亿美元。从时间上看90年代后的案例占1/3;从地区看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占总案件的86%(达2 678起)。(注:潘燕:《反倾销,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瞭望》1998.31期。)从发展趋势上看,全球反倾销诉讼有增无减,势头强劲,中国已日益成为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针对目标之一。90年代涉及我国的调查案件以10%~20%的年平均幅度递增。1987~1997年,WTO成员国共发起2215起反倾销案,其中对华案为264 起, 占11.9%。(注:杨仕辉,《对华倾销指控近期将再掀浪潮》,《经济学消息报》,1999.12.3,第49期。)中国超过日、德、 韩及台湾地区沦为新一轮反倾销浪潮的重灾区。从各国对反倾销政策的态度看,工业发达而且进口数量庞大的国家往往正是最常使用反倾销政策工具的国家。相比之下,后起的工业国,尤其是出口导向型国家和地区,例如日本、香港、新加坡,则大力反对反倾销制度。比如日本产业结构议会1993年报告批评道:美国及欧洲共同体均有严重滥用反倾销制度的现象。 在1999年12月西雅图会议上,日本顶住美国的强大压力,坚持要将反倾销条款的修订列入新的回合谈判,与美国不欢而散。日本对反倾销的态度可见一斑。
二、倾销的分类与动因
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掠夺性倾销,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然而,在当今世界这种掠夺性战略在极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不可能在现实中生存的。 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 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故林德特(Lindert )认为掠夺性倾销似乎已经消失。(注:林德特, 金德尔伯格:《国际经济学》,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所以我们下面所讨论的都是连续性倾销。政府补贴性倾销自然也不在其列。
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出口市场上长期地持续性地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销售商品,一方面是因为出口市场的扩大能够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增加利润,而更直接的是能分摊、利用尚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投入、人力资本投入及其他沉没成本。事实上“倾销”经常是产量过剩的结果,因而经常发生于沉没成本较高的产业,其中的石化及钢铁工业为最多。以美国为例,1980~1993年的反倾销案件中钢铁企业占了38.4%,澳大利亚1991~1995年间,提起的反倾销案件也以石油化工业为主;加拿大1980~1991年间,主要金属工业提起的反倾销案件起数也最多。我国高锰酸钾、碳酸钡、硅锰铁、钢板等化工、冶金、钢铁行业也都连续遭遇2—3次的倾销指控。(注:杨仕辉,《对华倾销指控近期将再掀浪潮》,《经济学消息报》,1999.12.3,第49期。 )我国台湾提起的反倾销案件的涉及产业也以石化业居首(14件),钢铁业其次(12件),两业共占总案件的75%。
以石化及钢铁业为例,由于沉没成本大,对企业而言只要其销价能高于可接受成本或等于其可接受的成本,有净现金净流入,即使不能弥补其平均成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他们仍然会继续生产,并以这种价格销售,以免因停业生产而导致更大的亏损即所谓“损失最小化”。总之我们认为亚当·斯密“为过剩产品找出路”的理论仍然是现代企业倾销行为的基本动因。
三、反倾销对社会经济的冲击
1.反倾销往往沦为保护主义的幌子 谈到反倾销的好处,频频使用此种政策的国家自然是铮铮有词。所列大抵都类同于保护贸易政策之利。如保护就业,促进本国产业多样化,反对不公平贸易,保障国家安全,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等等。尤其以抵制“不公平”竞争最具诱惑力。对此,张二震、马野青先生已有全面总结,这里不再赘述。然而倾销一词本身就含着贬意,充满了感情色彩。布朗—霍根多在他们的《国际经济学》中也说:“倾销这个词是令人厌恶的”,如同“公平”一词一样,“倾销”充满人为的价值判断,常常沦为保护主义的鼓动工具,助长消极民族主义。从操作上看,现行规则的不完善之处随处可见。如所谓“正常价格”难以揣摩,国内销售价找不出问题就上溯至原料生产国,要么动辄指责别人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国家控制经济”国家,竟然按其自己的目的要求选个“替代国”的“公平价值”作标准,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损害世界贸易,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 以美国为例,1980~1993年间,被认定倾销的最终产品的平均价格指数,从反倾销调查前一年到开始调查后的一年间,上涨达65%,进口量骤减68.3%。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5年的一项报告统计,中间产品被认定后,进口数量减少23.1%,价格则没有重大改变。 而未被认定的中间产品也因反倾销调查的不利影响,进口减少19.5%,价格上涨4.8%。 一般说来反倾销税是平均关税的4倍,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标的产品的成本,以美国为例, 从起诉的第一年,使该产品进口量下降18%,3~4年后下降40%,欧盟对反倾销案5年后才考虑重审,这就迫使标的产品全面退出欧盟市场, 总之无论结案与否,结果如何,都会严重冷却世界贸易,阻碍世界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3.导致中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损失 外国产品的低价进入,往往给消费者带来福利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该产品的中下游企业也可能得到低成本的优惠。反倾销制度忽略了上下游产业之间的整体关联性,以致经常忽略“危害”上游产业的“倾销”其实对中下游生产者以及消费者是有利的,对前者的保护乃是以牺牲后者为代价的。反倾销往往是在上游生产厂家的院外压力下作出,一般只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以台湾地区反倾销实务为例,1992年10月福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日本、韩国的聚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1994年6月1日,核实并开征5.16%~68.17%的反倾销税。 此举救济了生产聚丙烯的上游石化产业,却不利于下游的塑料制品产业。一个多月以后,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中下游企业,台湾塑料制品工业同业工会反应强烈,要求取消聚丙烯的反倾销税,进行“课税原因是否消灭或变更调查”,并于同年10月21日“决议变更课税”直至1995年4月22日完全停止该项反倾销税, 并同时取消了先前开征的韩国高、低密度聚乙烯反倾销税。(注:刘孔中,施俊吉,朱云鹏:《论反倾销制度与公平贸易法之关系》,《科学委员会研究会刊》,1998.1,台湾。)反倾销导致的下游企业的损害及其随后所带来的反应不可小视。
4.导致大量的社会财富浪费 反倾销不但会使消费者和下游企业损失可能的收益福利,而且其直接费用也大得惊人。反倾销造成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或引发非生产性社会成本上升,不利于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例如,1993年1月美国提起的19个国家的钢铁厂家倾销案件中, 最低律师费用为50万美元,高的竟达 300 万美元。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指出,以1991年为例,美国若将当时留未结案的反倾销案件及平衡关税案件全部停止的话,可为美国经济创造19.9亿美元的社会福利,另外,为寻求行政当局的支持,反倾销发起者的寻租行为也会导致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5.保护国内的垄断 如前我们对反倾销史的回顾所发现的那样,反倾销的倡导国都为国内拥有垄断工业的发达国家。而且一般申请条例规定只要生产厂商的生产份额占全部产业的25%以上就有可能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澳大利亚为例,在反倾销案例中75%涉及完全垄断(只有一家国内厂商)。最近迫使美国向日本施压的“日本热轧钢板倾销案”的发起者美国钢铁行业工会几乎垄断了美国的钢铁生产。可见反倾销的实质基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
6.扭曲正常的市场商业行为 反倾销政策的背后所反映的是对内承认垄断、保护垄断,对外抗拒同业竞争,用人为的政府贸易政策来扭曲国内得到认可的自然商业竞争行为,对国外同类型企业、行业采取歧视和非国民待遇,扭曲市场的“公平”(保护国自己常用的语汇)商业竞争。
美国经济学家D.萨尔瓦多和M.E.克莱宁等都分别对此作了详细的理论分析,他们认为差别价格政策是企业在存在国内、国外两个分列(隔绝)的,具有不同竞争性质的市场情况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然结果。而追求利润最大的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力所在,自然是无可厚非的正常商业行为。事实上,这种因规模经济而导致的长期生产过剩普遍存在,也是日本、欧洲、韩国及巴西一直为反倾销案所困的主要原因,中国也不例外。反倾销对这类行业而言只是扭曲了正常的商业市场行为。
当然这类行业也常受到政府的补贴,这样用政府的力量抵消源自外国政府的扭曲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这是可以通过反补贴、平衡税等措施加以规范,而不应用反倾销作为罚处手段。
四、结束语
总之反倾销会带来总福利的损失的现象已为国际上众多的经济学家所认识。虽然发达国家的保护主义仍然盛行,对反倾销的实际效果怀疑和对其长远负面影响的认识也在进一步加深,反对反倾销制度的呼声也在不断加强,这呼声可能来自消费者也可能来自反倾销国国内的中、下游生产者。从短期来看,实行何种贸易政策则由各利益集团对现行政府的影响力所决定。当然在现行世界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发达国家和区域集团的贸易政策普遍由多边主义转向双边主义,以德报德,以怨报怨似乎已成了通行的经济道德准则。在这样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为保护自己的幼稚工业,也不能没有自己的威慑之剑,建立自己的反倾销制度。然而鉴于反倾销对社会总福利的负面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应滥用、滥诉而不顾及反倾销政策的使用成本与代价。就中国而言,我们认为,我们应参与WTO反倾销规则的修改与制定, 才能真正改变我国只参与竞赛而无力影响扭曲的游戏规则的被动局面,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某些国家在少数利益集团的推动下利用现行不合理的反倾销规则,滥用反倾销手段伤害我国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顺应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流和总趋势,谋取国民福利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