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市场与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受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市场论文,金融业务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国际金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离岸金融业务的办理,将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对即将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来说尤为如此,这是一项很有发展潜力同时又颇具操作难度的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是一种新型的国际金融市场,五十年代初起源于欧洲,六十年代在一些金融管制较为宽松,免税或征税较低,地理位置较为优越、交通、通讯等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逐渐发展起来。七十年代之后,特别是1981年12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了“国际银行借贷业务”法案(1BF), 该法案批准纽约的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国际银行借贷业务”之后,离岸金融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已遍布世界各地。如亚洲的香港、新加坡、东京,北美洲的纽约,欧洲的伦敦、巴黎、法兰克福以及中东地区的巴林,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巴巴多斯等国际金融中心都设有离岸金融市场。据有关资料介绍,全球大小离岸金融市场已达40多个,目前世界货币存量的50%通过离岸金融市场周转,世界私人财富的约20%投资于离岸金融中心,银行资产的22%投资于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与特点。离岸金融市场被称之为经营资金批发业务的市场或银行间市场,因其每笔资金存贷金额都较大,少则数万美元,多则几亿、几十亿美元,同时其主要是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短期资金拆放市场和中长期资本借贷市场),银行同业间交易量占市场交易量相当大的比重。其实,从一定意义上说,离岸金融市场是一种无形市场,除有些买卖欧洲债券(欧洲债券的发行是在离岸金融市场上筹资的一种主要形式,欧洲债券包括普通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离岸金融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外,其他基本上是以运营网络形式存在的无形市场,市场以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为依托,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将遍及全球的境外货币、资金供求者联系起来,其货币、资金流量之大和对国际经济影响之深,是任何一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和其他类型的国际金融市场所无法比拟的,说明离岸金融市场货币、资金交易量大,货币、资金流量大和对国际经济、金融影响大的显著特征。
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在该市场操作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的约束,不受所在国金融法令和法规(包括外汇管理法令法规)的管制,不受利率上下限的限制,不必缴纳银行存款准备金,可以自由筹措资金,交易活动高度自由以及能享受所在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所以,从某种角度讲,离岸金融市场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与条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或模式,由于受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大致归结为三种:
自然形成的伦敦型,也称内外一体型,如伦敦、香港等。其通常将境内、境外金融业务融为一体,在岸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融为一体,在一体化市场上金融业具有高度的经营自由。
人为创设的纽约型,也称内外分离型,如纽约、东京等。其所在国金融管理当局将国内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在岸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严格分离,当然这种分离不是地域上的分离,而是银行帐户上的分离,即在岸金融业务与离岸金融业务在资本、资产、负债以及盈利等换算上的分离。至目前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内外分离型模式,因为这种模式较之其他两种模式,宏观调控要求相对较低,金融监管操作相对较容易,另外也易于了解和控制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可能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或冲击。我国适时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可采用这一模式。
无实质性业务的开曼型,也称“避税型”或“薄记型”,如开曼、巴哈马等。其通常设在岛国内,目的只是为跨国银行能逃税避税而让其金融交易业务记入设在该地区的离岸银行帐户上,其实质只是起一个记帐中心的作用。
形成离岸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经济稳定,社会环境安定;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发达;金融机构众多,融资与交易体系完备;税收政策优惠,外汇管制宽松;人力资源丰富,拥有大批银行、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人才。
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利弊及上海的选择。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落户,繁荣金融业务;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利用外资;有利于国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业务的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大批国际金融业务人才及相关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国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增加盈利收益;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机会等等。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不利之处主要在于离岸金融市场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分离在岸金融业务与离岸金融业务的困难可能给金融、外汇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邓小平同志1991年曾经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在金融方面取得国际地位,首先要靠上海。”上海作为历史上的远东国际金融中心,目前的国内金融中心,将来的国际金融中心,其建立或形成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正在日趋成熟。具体说,上海具有政治经济稳定,社会环境安定的最重要条件,也具有国际国内公认的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相对发达的硬件条件,同时,上海的金融业由于近年来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正呈一派欣欣向荣之势,除国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或地方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众多之外,外资银行及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至1995年年底,来自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等近20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纷纷在上海安营扎寨,在上海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累计已达110 余家,获准成立分行或分公司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营业性分支机构也已多达40家,并相继进入经营盈利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的跨国银行的中国区总部、亚洲地区总部或亚太地区总部也已由境外搬至上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上海的外资金融机构之多,资产之巨,均已超过了30年代上海作为远东国际金融中心的全盛时期,与此相适应,上海具有的国际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也大大超出了30年代的上海。至于形成离岸金融市场的政策与法规条件,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扩大与深化,有关政策法规包括金融政策、外管政策、财税政策以及调控、监管法规等将会逐步制定出台,上海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为时不会太晚,作为上海的商业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及早做好准备,适时把握机遇,力争尽早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尽早成为全球离岸金融市场的一员。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受理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对象与范围。离岸金融业务是指一个国家的银行在其境内办理的以境外客户为对象的各种外汇银行业务或各种国际金融业务。相对于银行的传统业务来说,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外,也就是说,银行本身在境内注册,而其客户则在境外注册或者具有境外身份。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商务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是资本运动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挺进,进行全球化流动,追求全球范围内更大的利润,因而,离岸金融业务在性质上既不同于银行的在岸业务或者说本地业务,也不同于银行其境外分支机构办理的当地业务,而是一种业务经营主体在境内,业务经营客体或者说资金来源的渠道和资金运用的去向均在境外的业务。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为在境外注册登记或者具有境外身份的客户,联系我国实际,具体可理解为在境外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与企业(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注册登记的中资公司与企业;境内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境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股东及在境外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与具有境外身份的居民等等。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可包括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国际贸易与非贸易结算、外汇借款(包括银行间短期同业拆入与中长期借款)、外汇担保、自营或代客外汇交易、自营或代客外国证券交易、资信调查、咨询见证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银行办理离岸金融业务至少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多年的办理外汇业务或者说国际金融业务的实践与经验,配有一定数量的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二是获得中央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的批准,两者缺一不可。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帐户开立的管理。管理客户帐户的开立,是银行最基本的工作,也是银行受理客户其他金融业务的基础。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帐户的开户人一般为在境外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商号、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具有境外身份的居民,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等等。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帐户应当有存款帐户、贷款帐户、抵押保证金帐户、还款帐户、往来帐户等等,银行按帐户的不同类别、不同性质对其实施管理。以存款帐户为例,存款帐户可分为活期存款帐户和定期存款帐户,活期存款帐户又可分为存折帐户和往来帐户两种,银行一般按法人与自然人(居民个人)的不同类别与性质,规定帐户最低存款金额,但帐户原则上不允许透支。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存款帐户的币种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包括美元、日元、港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等等。
离岸金融业务帐户的开户人在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有关文件与资料为情况下由银行进行审核确认,若无误则可同意开户人开户并使用帐户,银行要求开户人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一般为:
(1)境外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下称公司)等的开户, 要求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公司组织的合同与章程、公司董事会关于开立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帐户的决议及其相关的授权书,若系私人公司,则要提供公司法人签署的关于开立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帐户的证明及其相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等。
(2)境外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等的开户, 要求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社团登记证明文件、社团章程或规则、社团关于开立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帐户的有关文件及其相应的委托书、授权书等等。
(3)境外居民即自然人的开户, 要求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开户人真实身份的有效证明等等。
银行在受理离岸金融业务帐户开立时一般应要求开户人在开户时预留印鉴,以安全同时也为方便帐户的使用与管理。法人帐户印鉴应为法人印章加上有权签字人的签字,也可是董事会或相应机构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此签字可以是一人单签,也可以是一人以上复签。居民个人帐户印鉴可以是本人的(留)印章或签字,也可以是授权委托他人的(留)印章或签字。对于进出金额较大的帐户,不论是法人抑或居民个人均可同银行建立密押关系。
银行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帐户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应坚持离岸金融业务帐户(除抵押保证金帐户等特殊帐户外)资金进出自由原则,坚持为帐户开户人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银行不向任何人泄露帐户人帐户资金情况。帐户人若要关闭帐户,银行可要求其妥善办理相应手续,适时关闭。
银行各类离岸金融业务的管理。明确了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与业务范围,明确了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帐户开立的一般原则与相关手续,再加上银行均有办理国际金融业务或外汇业务的实践与经验,那末开展其他各类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也就相对容易了。试以银行离岸存款业务的管理为例。
银行离岸存款业务是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银行一旦为境外客户妥善办理离岸帐户之后,紧接着银行面临的往往是离岸存款业务的管理。离岸存款业务的存款人一般与离岸帐户的开户人相一致,离岸存款业务的外币币种也应当与银行离岸金融业帐户的币种相一致,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外汇现钞应可直接存入现钞帐户,也可按当日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现汇后存入现汇帐户。若遇以非帐户货币(原则上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存款,则应按当日该货币对帐户货币的汇价折算成帐户货币后存入现钞或现汇帐户。
离岸存款的期限,除活期存款外,定期存款应可办理一周、一月、三月、六月、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长。银行对持有大额存款且又有特殊期限要求的客户,可与之酌情商定存期。
离岸存款的利率,当不受外汇管制的约束可自由浮动,不受上下限的限制,银行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酌情决定。但基准利率可参照相应期间相应存款货币在主要国际金融市场的银行同业存款利率。由于是离岸存款业务,因此存款人在离岸存款中所得的利息收入在所有国境内全部兑缴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银行对离岸存款的存款人凭存折或者存单以及预留的印鉴或其他银行与存款人约定方式自由支取存款,支取之款项可自由汇往境内或境外,也可提取现钞。当然,银行也可根据存款人的要求,将支取的款项以当日市场汇价折算成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供存款人使用。银行若遇离岸存款之存款人将存折、存单、印鉴章等遗失,或者事先约定的密码失密情况,可根据存款人有效证件或事先约定的凭证或方式,在经过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相应的存折、存单或者更换印鉴密码。但有一点必须强调,银行在存款人挂失前已遇存款人存款被他人支取的情况则一概不负任何责任。当然,离岸银行可开办保管箱业务,存款人可将存折、存单等重要凭证存放于银行的保管箱内。
至于银行其他各类离岸金融业务的管理,从理论上讲应当与银行离岸存款业务的管理及银行目前开办的国际金融业务的管理大体相同,总的原则应当是按照国际银行惯例管理(国际银行惯例主要指的是一些普遍被接受的,用来确定有关金融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金融习惯或一般做法。广义的国际银行惯例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一是条约化、法律化的国际银行惯例;二是规范化的国际银行惯例;三是非规范化的国际银行惯例。狭义的国际银行惯例则主要指后两种即规范化和非规范化的国际银行惯例。国际银行惯例源于国际惯例,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通用性,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如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之一的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方式业务的管理,则信用证的开立、传递、审单、议付、结算等等,银行均须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第500 号出版物(规范化的国际银行惯例)进行受理操作。
总之,离岸金融业务是一项很有发展前景的金融业务,但同时对国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经批准在国内注册登记的外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至今仍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毕竟其服务对象、金融与外汇管制、税收约束以及风险程度等不同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在岸业务或者说本地业务,它需要人们执着地、不断地研究与探索,然而,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国内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上海的各家银行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一个或早或迟的时间问题,因为这不仅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度与广度的要求,而且是国内银行向商业化银行转制转轨,与国际银行接轨的要求,同时,也是上海在下世纪初拟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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