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制度的变迁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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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76(2008)05-004-(11)

当代中国,关于“社会建设”或“四位一体”的理论与实践,始于2003年,“成于”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议》,发展于十七大“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命题的提出。但是从改革开放30年着眼,从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分析着手,它实际是一个从“两位一体”解构、经过“三位一体”重构,又到“四位一体”分化和建构的历史过程。

笔者以为,“社会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是改革开放30年的题中应有之义。区别只是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的特点。

所谓的题中应有之义,即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主题未变,既非“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亦非“欧洲特色的民主社会主义”。

改革开放30年的阶段性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概括。本文拟从社会本体结构变迁的角度,以社会本体的“制度结构”(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为分析对象,阐释这一社会制度变迁或创新(community institution change or innovation)的“转型路径”。其目的,一方面,厘清一些对改革开放30年的“误读”;另一方面,试图提出建设性讨论的思维范式,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民生社会:权利平等、正义优先

按照克罗齐“历史哲学”的说法,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说法,认识的逻辑是从具体到抽象,陈述的逻辑是抽象到具体。①无论是当代史,还是认识或陈述的逻辑,分析中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本体的解构、重构、建构的历史进程,既要着重于当代社会本体结构的共时性分析,反思其“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现代性;也要着重于当代社会本体结构的历时性分析,反思其“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叙事性”。结构性分析,强化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以抽象要素的分析为起点;历时性分析,侧重改革开放30年,社会结构分化与发育事件的“发端”,以叙事性描述为前提,其目的是“理论还原”改革开放30年社会本体结构发生史的逻辑。

为了更好地说明叙事性结构的重点,笔者借鉴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法”(ideal type),②提供一个叙事性分析的社会本体的“结构—要素图”。通过“结构—要素”内涵的阐释,为进一步分析改革开放30年,社会本体结构变迁的三种型式,即“单位制度”、“市民制度”、“社群制度”的分化与发育的内在机理,提供一个思维范式上的分析构架。(见图示)

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社会本体的结构性“发生”(发生学意义),是从解决民生“生存论”需求“何以可能”的生产性实践开始的。用经济哲学的语言来阐释,即社会本体论结构,从直观表象上看,是由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要素构成的,即“四位一体”,但从历史动力的角度看,社会的本体论结构,不过是化解民生供求矛盾的生产实践的社会化表现,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诸要素,都不过是民生再生产(自身再生产和种的繁衍)的工具性手段。这种工具性的手段,从来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民生再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不断地分化、发育、发展出来的。

就目前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而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四种手段,是人类文明解决民生问题较为有效的基本手段。这四种手段,不仅构成了人类社会本体论或民生存在论的基本要素,而且,在人类未能发现更新、更好、更多的有效解决民生本体论问题,即生存问题的手段之前,这四种手段和谐互动的性质和水平,制约着一个社会共同体或社会有机体发展的性质和水平。

“四位一体”社会本体论的涵义和特点图示

在此意义上,社会本体论结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互动生产力,就不仅是一个纯粹客观的“合规律”问题,还有一个“合目的”问题。存在着“合目的性”,就意味着存在着价值判断。用主流意识形态的语言表达之,即它不仅涉及“快慢”,还涉及“好坏”。不仅如此,关于“快慢”与“好坏”的关系判断,其综合分类的组合,既涉及“好与快”、“快与坏”的关系判断,还涉及“好与慢”、“慢与坏”的关系判断。进一步分析,“快慢”“好坏”的问题,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随着社会时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组合。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它往往受两个参照变量的约束,其一,技术变量,这是条件性的(rigid constraints)。其二,历史文化(价值)变量,它是制度性的(institution)。技术性的变量往往与社会生产有关;制度性要素往往与社群或社会生活相联系。

以此为根据,社会本体论问题,或民生社会的发展问题,也可以还原于“技术”和“制度”的变量关系加以探讨。

从技术经济的角度看,民生问题,在本质上,是生产和再生产的问题。无论是生产还是再生产,民生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是生产供给和社会需求的均衡。就一个社会共同体而言,社会财富和福利总量供不应求,即“短缺经济”。在此条件下,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全社会财富和福利总量就成为执政管理者的当务之急。“有”胜于“无”。

从制度经济的角度看,提供生产效率,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制度”问题。在此意义上,增加制度供给是至关重要的。制度供给,既可以表现为“制度革命”,也可以表现为“制度创新”。前者可以引申出毛泽东的“制度革命理论”,后者可以还原于道格拉斯·C·诺斯的“制度变迁学说”③。就渐进的民生社会的发展或改革而言,制度性的供给,集中表现为社会政策的价值尺度对提供经济效率的意义。

除非意识形态“话语霸权”的垄断是刚性的,在技术经济效率较低和财富匮乏或“贫困”的压力下,一个社会共同体一般会提出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价值原则和“口号”。概括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激励生产效率的价值原则或“口号”,一般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或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一个总量生产的尺度;其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会平等。这是一个人权法治的尺度;其三,生存优先,保障公平,这是一个总量分配的尺度。这三个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接近思想史上的“社会功利论”或“幸福论”原则。

这三种价值尺度或价值“口号”,一旦被“主题化”,理论就试图使之概念化,体系化。其目的是使上述三种价值尺度成为各项政策制定的合法性依据。理论依据一旦与资源配置的政策相结合,转变为生产意义上日常语言,如“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就会形成一定时期的民生发展的思维方式,即伊姆雷·拉卡多斯的所说的“研究纲领的硬核”④。此时,如果社会舆论一旦出现与这一思维范式不同的意见或观念,概念化、体系化的价值系统会自觉地提供“辅助性”的解释范式,以维护这一“理论硬核”,使其具有更强或更具普适性的解释体系。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价值尺度的维系就是如此。

然而,技术经济的变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当技术经济的变量提高到一定程度,“总量短缺”就会被相对克服,向“结构剩余”的阶段过渡。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市场总量的供过于求。在技术经济变量的约束下,相应的社会共同体也呈现出结构剩余的经济表征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现象,形成如鲍德里亚所讲的,符号生产和符号消费占主导地位的剩余经济。⑤

在“结构剩余”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和效率分配的作用,“结构剩余”的社会占有和分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群体的分化。一方面,一部分社群处于过剩经济的消费方式即符号消费的结构水平上,另一部分社群还可能处于短缺经济消费方式的结构水平上。两个“水平值”的落差,即所谓的收入差距拉大。

在有了一定剩余,而又剩余不足的社会阶段,“先富帮后富的”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反思“先富帮后富”的学理性思考,可以简要地归结为社群正义的价值判断。这一判断可以进一步解释为,在实现市民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实现社群正义平等的问题。

社群正义的平等与公民权利的平等不同,市民权利的平等主要强调,市民在民主法治下的生存权,它是人权的重要规定之一。它是起点权利而不是终点权利。社群正义的平等主要解决社会财富如何平等分配问题。前者是解决“起跑”(生产)的平等问题,后者是解决“续跑”(再生产)的平等问题;前者解决的是权利优先性,后者解决的是“正义”优先性。⑥

正义的优先性在本质上,是以社群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资源再配置的择序优先性的问题,即最小得利者优先。其价值判断的基本尺度也可以相应简要地概括为三个原则或口号:其一,每个人的发展是其他人发展的条件,这是一个个量增值(个人发展)的尺度;其二,社群正义,弱者优先,这是一个“以人为本”、按需保障的尺度;其三,和谐社会、平等分享,这是社群价值合法性的尺度。这三个价值判断,在某种意义上,接近思想史上的“义务论”或“至善论”原则。

权利平等,即生存优先,即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正义平等,即制度安排的优先次序——“弱者”(最小得利者)优先,即先富帮后富,(没有这一优先性,不会“自发出现”经济秩序上的先富帮后富的经济机制,它表明,正义优先是一个调节原则),权力平等与正义平等的统一,即共同富裕,亦即公平正义。用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说,公平正义论即和谐社会论,它既不是用正义平等否认权利平等,也不是用权利平等否认正义平等,而是平等与正义的统一。用一句话简括——民生社会的价值理念:权利平等,正义优先。⑦

笔者以为,权利平等、正义优先,是统摄小康社会目标与和谐社会价值的综合尺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其中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从不足”,即总量短缺,一个是“到总体”,即结构上有所剩余。但是,告别温饱,并不意味着不会重蹈“低效率”“温饱危机”之覆辙;总体小康,并不意味着“自发”实现“人人之小康”;因此,坚持“权利平等”才能实现“告别”温饱;坚持“正义优先”(优先性调节权利平等的自发性),才能走向人人分享。

这也正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本体结构的解构、重构和建构的历史逻辑。

二、“两位一体”:“企国同构”的“单位制度”(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78年,其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主要以计划经济作为唯一手段,其它资源配置方式,尽管时而存在,但在本质上,都不具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或是资产阶级法权或是资产阶级尾巴。不仅如此,“计划”已超出了“手段”的范围,还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既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system),也是综合经济与社会关系的领导方式,还是经济计划与行政命令相统一的社会政治动员方式。这一动员方式所形成的社会本体,就集中表现为“两位一体”的结构性特征。所谓“两位”,即国家和企业单位;所谓“一体”,即“单位制度”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

1.“单位制度”结构特点:企国同构

历史往往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本体结构;一般具有“家国同构”的政治经济学特点,而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本体,也表现出“企国同构”的本体特征,即国家与企业或集体单位具有经济性质同构的特征。这一“企国同构”的特征,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三个维度:

其一,生产单位行政化或企业级别化。即使在今天,这种生产单位行政化现象,如部、局、处、科等不同级别的企业,比比皆是。生产单位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一致,与竞争、效益、利润、税收无关,其生产活动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性计划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其企业的性质是“政企合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领导和服从,企业的地位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或生产科室。在此意义上,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不存在自负盈亏或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其二,社区企业化,即企业办社会。在改革开放前,企业不仅负责计划生产,而且还负责工人及家庭的社区保障。这种社区保障是通过企业办社会的方式实现的。易言之,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一员享用单位制企业所提供的阶级福利。社区企业化的典型表现,是一些行政区划的社区建设,往往以大型生产单位为基础。这一点在东北表现的比较明显,如鞍山等。一些大型生产单位,“阶级福利设施”应有尽有,从幼儿园到火葬场,一应俱全。“阶级福利”的高低往往取决生产单位的行政级别所提供福利的能力。其特点,是“社会保障单位化”。

其三,人格单位化。人无论在行政单位还是在生产单位,都不具有独立的或自主的个人身份。其人格特征是由“制度内”的“阶级组织”或“单位制度”赋予的,其人格行为一般具有极强的“组织或单位”色彩。这是由于,一方面,“单位”是“单位人”唯一的生产资料与生活福利的来源。另一方面,“单位人”同质性高,都是“阶级人”,隶属于同一组织。所谓的“单位人格”在本质上是“阶级人格”在“单位制度”下的“角色行为”而已。

总之,“两位一体”,即“企国同构”的“单位制度”表明,在单位一体化运行机制和体制的刚性约束下,既不可能产生当代意义上的企业和社区,也不可能产生当代意义上的纳税公民,更不可能形成今天意义上民主法治关系。

2.“单位制社会”的经济特征:短缺

计划经济的社会基础,是“企国同构”。从社会供给角度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整个国民经济总量供给的特征,用亚诺什·科尔内的话说,即“短缺”。用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体验来描述,即“票供制”。无论是“短缺”还是“票供”,反映在公民生活的日常意识中,是贫穷或贫困。“短缺经济”即“贫穷经济”,一方面表现为“微观短缺”和“宏观短缺”;另一方面,经济短缺与预算软约束以及财政补贴相结合,如“软补贴”——以贴补亏;“软税收”——优惠政策;“软信贷”——优先、优惠;“软价格”——价格垄断等现象。由“软”而来的是“慈”,即学界所说的“父爱主义”。⑧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的“企国同构”的社会体制,在利益关联上必然是“父子同体”,因此,“免费使用”的“搭便车”,便成为企业管理的“潜规则”,这一“潜规则”推动企业不断的投资、投资、再投资,因为投资“出数字”、“数字出官”。这一点,即使今天,在“行政企业化”即“经营城市”或“市长即CEO”的市政管理行为中,还能找到这种“投资饥渴症”的影子。

3.“单位制社会”的“赶超策略”:大跃进

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境,受制于“战争与革命”或“冷战思维”的惯性约束,或多或少带有“阵营对抗”的特点,因此,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不可能是全球化的,只能是“阵营式”的,即以“社会主义阵营”为依托构建其目标发展模式:“超英赶美”。因此,改革开放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本质上难以按照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进行科学的资源配置,更多地受制于“阵营对抗”的目标约束,即以“大跃进”的形式,期望迅速改变“对抗阵营”的经济、军事乃至政治和文化力量的对比。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期望,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的构建模式,本质上不是均衡发展,而是“跳跃式”跃进。因此,目标期望,要求计划生产加上配给制度;要求重工业优先于轻工业;要求投入先于积累;要求低工资、低消费……

4.“单位制社会”的动力机制:文化革命

不考虑历史学家关于文化大革命发动原因的诸多解释,仅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人们发现,每一次经济发动的理念,都是多快好省,但结果几乎是:投资——失衡——或过热、过冷。怎么办?要么“改革”要么“坚持”。而要“坚持”,就得力排众议,就需要统一思想和统一政策。当统一思想遇到阻力,从“立场”上、从价值合法性上寻找“坚持”的“合理性”,“坚持成本”是最低的。从而“灵魂深处爆发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念念不忘阶级斗争”等等都成为“坚持”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其基本公式:抓革命促生产。“文革”后期,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从“短缺”到“匮乏”。

应充分地认识到,“单位制度”作为中国现代史上的制度创新,有它应有的历史地位。作为1978年前的“族群记忆”,也不可能归约为零。作为历史的“负债”,它需要“偿还”。借用实用主义者杜威的话说,其偿还的形式尽管不是“批发”的,但肯定是“零售”的。

三、“三位一体”:从“市民制度”到“企群分立”(1978-2003)

1978后,在理论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最突出的成果,就是冲破“姓社”“姓资”的藩篱,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命题(1992年)。这一命题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义”与“市场”关系论断的超越,更重要的,它对中国现代史的社会转型起到了一种至今看来仍是“引擎”或“火车头”的作用。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现代史上促发了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即“市民制度”或“市民领域”而与国家相“制衡”。其标志是“企国异构”经济组织的出现以及“市民经济制度”的发育。

1.“两位一体”的分化:“企国异构”

我国国家与企业“分立”的标志,是从乡镇企业的出现开始的,与之相随的是民有企业的振兴和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国现代史上的这一特有现象,尽管只是二十几年,但它却浓缩了世界几个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演变轨迹”。这真应了马克思晚年给查苏里奇的“复信手稿”中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东方落后的村社制度,如果不借助于资本主义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其缓慢、自发的社会发展的前途,只能是村社原始公有制的解体。⑨

从叙事发生学的角度看,中国现代社会“两位一体”“单位制度”的分化与解体,发源于安徽小岗村包产到户行为的合法化。其标志性事件,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20户农民的包产到户的契约。这一契约合法化的革命意义在于:

其一、承包制,催生了新的生产关系。其预示着的历史逻辑,是全新的生产关系即将出现,是市场经济关系即将合法化的前兆。

其二,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标志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同构”、“两位一体”的“村社单位制度”彻底终结。

其三,从安徽到四川,民生的一项重要指标,“吃”的问题率先解决,其意识形态的意义在于,用生产关系创新的办法解决“民生问题”,要优越于“阶级斗争”。

农村经济管理制度改革的成功,推动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向工业管理形式进军。其突破口,依然是农村。上世纪的70—80年代,在社队企业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至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四号文件⑩明确提出,同意“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的建议”,成为乡镇企业兴起的转折点。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国有企业改制;另一方面,民有企业的发展也获得了合法性的权利。尽管在上世纪80至90年代,国有企业向着现代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的方向发展,但是,其对中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意义”或“发生意义”不如乡镇企业的“思想意义”来得更大。

其一,在本质上,中国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

其二,在本质上,突破了中国“两位一体”“单位制度”“企国同构”的社会本体模式。促进了“两位一体”的分化,即真正意义上的与国家分立的、以“自主企业”为基础的市民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代替商品经济的规制,市场机制成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供求为中心的企业经营走向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的正常轨道。企业也由“企国同构”的解构,衍生出“企国异构”的特点。

其三,乡镇企业或民营企业既是当代农民致富的现代形式,也是早期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城市化的探索形式,还是我们今天解决“三农问题”的早期尝试。今天看来,所谓的“三农问题”,实际是个产业问题。

2.“三位一体”:“市民制度”的“企群分立”

与国家分立的民有企业兴起相一致,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相应而生。“企国异构”的发展使社会本体从“两元异构”,分化为“三元分立”,即“国家—企业—市民”。在“企国同构”的“单位制度”中,“国家—企业—工人”生产目的和责任是相同的;在“企国异构”的“市民制度”中,“国家—企业—市民”的生产目的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对立的。不仅如此,民有企业不仅与国家分立,而且还与市民家庭分离,即“企群分立”(企业与社会分离)。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一方面,要承担“企群分立”(企业不办社会)的保障责任;另一方面,“企群分立”,政府社会责任功能滞后,导致“政群关系缺位”,从而出现了“市民制度剩余”。在这种条件下,由于市民制度的“剩余”,即富余人员“无家可归(无组织整合)”成为现实,从而“制度断裂”的“冲突”局面就会形成,政府领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合法性就会受到置疑,进而形成信任危机。

“自主企业+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三要素,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民经济领域,即“第三位领域”,亦即“市民制度”。这是中国现代史上的新生事物。其特点,一是经济自主;二是风险自担。这一新生领域的出现,使政府与企业、市民的关系,由“企国同构”时期的“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当市民企业和市民社会从政府无限责任体系中分化出来之后,它意味着,社会保障的风险也同时分离。

经验表明,“第三位领域”即市民经济领域的发育发展,其“分立风险”已经潜伏了政府、企业与市民现实中的“冲突危机”。

(1)“减员增效”:“单位人”终结与“社会人”“发现”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农村取的成功之后转向城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可以简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构建以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的现代管理模式,如减员增效以及关、停、并、转、破产等措施;

二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模式,与之相关的是,改变企业党委的管理模式,探索现代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是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模式;与之相关的是转产升级过程中的转岗再就业等工程。

这些围绕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工程,虽从微观经济领域发起,但其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按照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等领域改革的性质、范围、方式的不同,以不同的路径向社会领域扩散,其所产生的“涟漪效应”,既在改革目标工程的设计之外,又在经济社会发育发展规律的“相互作用”之中(11)。其实质,是一场由经济革命引发的社会革命。这场革命的结果之一,就是“单位人”的终结和“社会人”的发现。

“单位人”的终结;其标志性的现象,就是打碎“大锅饭”和“铁饭碗”;其社会性的结果,就是“下岗现象”“合法化”和“社会人”“作为制度外身份”的“凸现”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政府职能”或“公共职能”的“缺位危机”。

其一,“单位福利”终结与“社会福利”缺位,进一步加速了一部分社群“制度性身份”的“迷失”,即在当下的社会本体结构中,没有其明确的“社群分层标识”,只好被统称为“弱势群体”。

其二,“单位福利”的终结,意味着“福利国家化”的“解构”以及“保障”被迫“家庭化”。如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与政府相关的保障费用,“突然间”落在了这些“制度外”的社群身上。一方面,它意味着,“社会福利”已经从“保障单位化”过渡到“保障个人化或家庭化”阶段;另一方面,“单位人”的终结与“社会人”的“发现”(或“偶然人”(12)的发现),需要在“第三位领域”或“市民制度”领域之外,加强社区保障的制度建设。

(2)企业改革与“经济人”的合法化

在企业改革的“减员增效”阶段,与其相关的现象是“转岗或下岗”;随着企业改革向“转制”阶段发展,一方面,企业“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得到认同,并被界定为企业的行为属性;另一方面,“就业”与“失业”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描述。在“常态”描述的约束下,企业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使“单位制企业”变成了“市场化”的企业;另一方面,企业制度变迁,导致了市民经济领域中的“企群冲突”:

其一,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分离。企业“经济人”市场行为表现为边际收益最大化,亏本的买卖不做。这是它与“单位制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企业的社会责任从企业的经营行为中分离出来,至多只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但即便参照企业文化,企业如何对待社会责任一般是“自选动作”而不是“规定动作”。如,“我不为穷人盖房子”,是一句典型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分离的企业诉求。

其二,“经济人”的经济责任与“社会人”的“福利保障”相冲突。与“单位制企业”的“福利保障单位化”不同,企业“经济人”是否应承担“社会人”的“福利保障”,还是一个未尽的话题。但问题是,企业不管“社会人”的福利保障,这一问题应由谁来解决。它表明,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责任”的主体缺位。

三是“行政人”的公共责任与“社会人”的“福利保障”相脱节。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政府或“行政人”的公共责任是什么,实际上,在2003年前,这一问题在我国政府行为伦理体系上是不清楚的。(13)

(3)制度外“社会人”边缘化及“次级社会危机”

无论是“单位人”的终结,“社会人”的发现,或是“经济人”的合法化,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经济社会制度变迁以及社会群体分化的必然结果。

作为必然结果,它是一个欠发达的社会有机体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实现现代化的“必要代价”。但“必要代价”只是表明改革的必然性,不表明改革可以“零损失”或“无谓价”。之所以“必要”是说改革是有“成本”的;而所谓“代价”,是说改革的福利损失需要“补偿”。因此,“代价”与“补偿”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相关范畴。当然,“补偿”的形式是多样的,或货币、或制度等等。

笔者以为,制度的“补偿”是建设性的。因为它不仅涉及改革存量还涉及改革增量的可持续性。这就需要构建矫正“企群冲突”负效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点对于制度外的“社会人”显得十分重要。

“大锅饭”“单位制度”解体后,经过分化组合后,构建了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是社会控制系统对解体后的“单位组织”的“再制度化”。

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结合现代产权制度转型,产生了新的市场组织制度,如面向市场的管理团队。

上述两部分社群,都已经通过制度内或者制度外解决或可预期“福利保障”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过剩群体”,成为制度外“剩余”。这部分人“旧身份”和“新身份”经常变化,如农民工、下岗者、待就业、还有低保者、未保者等等。这些社群,一方面游离于制度之外;另一方面,政府又缺乏面向底层或弱势群体的社区制度供给。再加上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制度外的“社会人”逐渐被边缘化。边缘化的“社会人”由于缺乏“社群制度”的整合(这一点与西方社区宗教组织作为整合底线不同),极易蜕变为“街角社会”,成为失去角色规范的“事发”群体,这些事发社群一旦被“意见领袖”所诱导,如,事件诱因“主题化”就会酿成“非理性的”群体性事件,继而发生“次级社会危机”(制度外社群“事件冲突”的危机)。

四、“四位一体”:历史优先还是价值超越?(2003-2008)

从1992至2003年,中国经济社会,一方面快速发展、成绩斐然;另一方面“经济腿长、社会腿短”的局限越发突出。这一结构性的不对称,不仅表现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上访事件”数量增加,而且在“SARS”事件之后,城市动迁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住房、医疗和教育,即所谓的“新三座大山”,使得“市民制度”的内心矛盾以及政府公共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它表明,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的“市民经济制度”,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市场经济一样,存在着自发性的局限。因此,还必须在“三位一体”的基础上,发育出“第四位领域”,即“社群制度”,才能够通过对“市民经济社会”调节,走向社群和谐的社会建设,从而,和谐社会人人分享才能自觉地实现。

1.“市民制度”的发育及其缺陷

经济体制的改革,催生了市场经济和与国家分立的自主企业,同时从“两位一体”分化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民经济制度,形成社会本体结构“三位一体”的格局。但是,正如市场经济一样,市民制度也存在着在其自身的缺陷,如,市场机制会产生两极分化;市民制度与之相应,会产生“弱势群体”。

这是因为,市民制度在本质上是以民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其社群行为,其一,在人我关系上,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其二,在群己关系上,以能力为本位;其三,在利益关系上,以收益最大化为尺度。总之,市民制度所主导的价值观念是“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因此,一方面,“市民制度”的内在机制缺乏从根本上解决“企群冲突”的手段;另一方面,“市民制度”在“资本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约束下,不仅要分化出“弱势群体”,而且还会使之边缘化。这一点实际是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和判断是一致的。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通行资本理性规则的社会。(14)

因此,如果仅仅以“市民制度”为基础,进行“四位一体”的社会建设,不可能彻底摆脱由“市民制度”内在矛盾而来的社会危机及合法性危机。因此,“四位一体”的社会建设,必须在“市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和发育出调节“资本理性”自发性的“社群制度”及其通行的“交往理性”的规则,把资本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提升交往行为的普遍价值,克服市场经济或市民制度的局限。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四位一体”建设中“第四位体”,在本质上是“社群制度”的构建以及交往行为意义的提升和强化。它表明,“四位一体”建设在社会本体结构上是四种制度的构建及整合,即市民制度、法政制度、社群制度以及文化制度的均衡。

据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强调,“社群制度”不是否定“市民制度”,正如“交往机制”不是否认“市场机制”一样,但二者有不同的社会定位,(15)“市民制度”面对“资本与市场经济”,“社群制度”面对“社区与交往生活”。前者有“物权法”加以实施,后者有“劳动者”以及“保障机制”等加以实现。前者注重的是形式平等,后者推动的是实质平等。就平等的内容而言,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的社会内容。

2.“社群制度”的构建:有限无界的政府责任

推动“四位一体”建设,其核心内容,也是瓶颈性约束,既要“政社分开”,又要开拓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既要公共服务,又不“大包大揽”。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服务型政府的公共职能的问题。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其实际是如何界定政府的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性质和定位的问题,即政企和政群的关系问题。

就我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而言,政府的职责,在制度安排上,一是无限责任政府的经验教训,二是有限责任政府的积极探索。

首先,无限责任的政府模式,以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所形成的无限责任的政府模式为典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理论界对社会主义“过渡阶段”(16)这四个字缺乏经验的理解,在实践中导致社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以“准共产主义思想”构架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结果,一是短缺,二是低水平保障。

在改革开放的经验中,这一无限责任的管理模式也有试点,如南街村。但它与计划经济时期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区域性的,即大环境是改革开放;二是虽然坚持“大锅饭”,但却放弃了“铁饭碗”。但是到了2008年,“南街村”“无限政府管理”“模式”不仅出现了“财务危机”,而且2005年,“南街村集团”也进行了产权改革。“大锅饭”名存实亡。(17)

其次,有限责任的政府模式,是改革开放后逐渐被认识并在实践中边探索边修正的模式。但这一模式,一方面,是市场机制和市民社会从“两位一体”自发分化过程中,通过“试错机制”,逼迫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转换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不是自觉建构的,因此,并没有形成有限责任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另一方面,社会本体结构,在形成“三位一体”的同时,又分化出“四位一体”的问题,即社群治理领域。再加上意识形态民生建设的话题,所形成的“舆论风暴”,人们在反思政府公共产品社会责任的同时,又出现了质疑有限责任政府合法性的思潮。如,在今年“两会”上热议的“民生建设”的话:“是尽力而为,还是量力而行”。

尽力而为,是无限责任,量力而行,是有限责任。在政策上,尽力而为,要求政府买单。量力而行,强调机制买单。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表明,政府买单,难以为继。讨论的结果,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观点占主导。

尽力而为,是坚持宗旨,为人民服务;量力而行,从国情出发,通过机制的办法,切实解决问题,而不是搞政绩工程。

分析起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学理性意义在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的定位,应朝向“有限无界责任”的方向努力。其一,面对市场机制和市民制度,政府责任是有限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市民群体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其二,有限责任不是“自由放任”,面对社群制度和交往行为,政府又具有“无界义务”。政府要根据实际,或借助市场、或借助市民参与、或发挥NGO的优势、推动现阶段社群治理的现代化。这也是理论界常讨论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的管理和治理模式。“小政府”即政府的有限责任管理;“大社会”即政府“无界义务”的责任治理。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政府的责任是无界的,只要存在“社群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必须及时地加强公共产品的供给,适时提供服务。

当前的问题是,政府既不愿意与企业分开;又自觉不自觉地与社群保持距离。

3.“市民”或“社群”:历史优先还是价值超越?

无论是“有限责任”还是“无界义务”,在当前阶段,都必须加强。现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经验表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等一系列“分开”或“分立”的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必然要向有限责任政府亦即服务型政府的模式转化。一方面,在责任归位的同时,要求政府放权。有限责任与无限权利是对立的。把住权利不放,其责任是虚拟的。这方面,必须强化责任与权利对称地下放给市场机制和市民社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无界义务”,提供社会服务及其相关的公共产品。“无界义务”所面对的对象,是社群区域和交往机制。这方面,必须反对以“有限责任”为名,放弃政府公共产品义务的“无为政府”。同时,也要反对,以回归“无限责任”为名,褫夺市场机制和市民法权的“垄断政府”。如何把握住二者的平衡,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不断“试错”加以迫切解决的问题。

就理论而言,强化市场机制和市民法权的地位,其目的是把资本与权利分开。否则,权利和资本的结盟,就会形成资本理性的统治;因此,资本与权利分开制衡的有限责任政府,其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才具有法理的合法性;与此相对,强化交往机制和社群正义,其目的是强化政府与社群区域治理的责任关联。以社群正义的名义,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才具有价值或行政伦理的合法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与资本理性分立的政府,是应对市场失灵的必要条件;以社群正义的名义自我约束的政府,是矫治政府失灵的必要条件。但社群正义只有在市场失灵的区域,才能更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市场效率、政府公正以及社群正义,一旦失去三者的制衡,都会导致“失灵效应”。从社会本体结构的意义上看,凡是三者有机结合好的社会肌体,其自我再生产能力就强。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走渐进发展道路优越于“休克疗法”的实质所在。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建设,只是社会本体结构合理、目标均衡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易言之,如果用“社群制度”取代“市民制度”,它也会失灵(如“单位制度”)。问题不在于是否失灵,天下没有“绝对真理”;而在于如何有机结合(以分立为前提)、均衡发展(以和谐为极限)。

就实践而言,理论认识是共时性的,实践操作是秩序性的。它要求实践政策优先性的排序。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表明,改革开放的时序,从“发展是硬道理”的核心理念出发,率先解决的是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是这一社会发展原则的法理化。以此为基础,“和谐发展”的理念是目标性的,它是更高水平发展的目标性要求。《劳动法》的实施,是这一目标要求的法理化。无论是“物权”还是“劳动权”,在本质都是“人本权”。从“物权”到“人本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与此相对应,从“市民制度”的自发孕育到“社群制度”的自觉建构,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因此,评论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教训,其成功在于坚持了历史优先的原则。但同时还应认识到,历史优先的原则,是在经验“试错”的反思、调整的基础上实现的。改革开放30年,“历史优先”所以能够在不断的“试错”中发展,是因为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正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本质是“目标超越”;这一原则的价值核心,既不是“资本本位”,也不是“民主本位”,而是“社会本位”。

因此,“历史优先,价值超越”的基本经验,能否说是现代中国从“两位一体”的变革,到“三位一体”的超越直至“四位一体”的跨越比较成功的“法宝”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页。

②注:所谓的“理想类型法”,据笔者的理解,“idealtype”是研究者从某一角度提出的用来分析复杂社会现象的分析工具,即思维范式,但它不是事物的“描写”。 (参见: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2年,第41页。)

③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0-75页。

④参见:伊·拉卡多斯:《科学研究方法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67页。

⑤参见: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1-90页。

⑥注:笔者强调,公平与正义的区别,公平解决的自然法的问题,正义解决的是“社群法”的问题。这一点与罗尔斯不同。原因在于罗尔斯没有区分市民交换与社群交往的不同论域。

⑦注:笔者以为,民生问题的本质,是权利平等问题;社会(community)问题的本质,才是正义平等问题。民生社会是权利与正义统一的制度。易言之,如果不以权利平等为前提,“剥夺”也可以以“社会正义”的名义。民主法治也就缺乏法理学的根据。

⑧注:短缺经济和“父爱主义”是亚诺什·科尔内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特征的经典分析。(参见:科尔内:《短缺经济学》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272-282页。)

⑨参见:杨俊一:《马克思社会发展“三维模式”的当代反思》,《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

⑩注:《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简称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简称1984年中央四号文件)。

(11)历史既在意料之外,又在规律之中,是恩格斯用以解释社会规律是利益冲突导致意外客观结果的重要思想。在此用以表明,有些社会现象的产生,并非改革目标设计的结果,而是改革实践产生的客观后果。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7-248页。)

(12)注:“偶然的人”借用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术语,意指“社会人”是一个虚假的群体,而不失真实的群体,或由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联合体。(参见:《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84页。)

(13)笔者以为,这一问题真正比较清晰地表述,应始于2008年“温家宝‘两会’答记者问”,如,“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温家宝总理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光明日报》2008年3月19日。)根据笔者的查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

(14)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而与之相区别是,交往形式本身的生产——共产主义。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今天看来,交往形式本身即自主活动创造出来的交往群体活动。笔者以为,个人联合体的交往,接近我国目前所提的和谐社会的社群交往。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49页。)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还提到“利己的市民个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957年,第145页。)

(15)笔者以为,从学理层次上分析,二者区别也是正如“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区别一样。否则,很难在价值原则上说清楚。

(16)参见:杨俊一:《马克思社会发展“三维模式”的当代反思》,《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

(17)参见:上官敫铭:《南街真相》,《南方都市报》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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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制度的变迁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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