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西论文,云南论文,个案论文,妇女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二十余年来,在中国大陆省际拐卖/骗人口中,浙江、福建、江苏、山东、安徽是最主要的流入省份,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新疆是最主要的流出省份。在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的资助下,2004年5月—12月,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作为总协调,“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项目组对相关地区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流入的妇女/儿童进行了个案调查和研究。在上述五省份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本报告。
一、背景及其意义
近二十余年来,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蔓延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中国大陆,也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定的社会问题。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与蔓延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原因,社会背景也十分复杂。要更有效地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为,减少直至消除拐卖/骗妇女儿童的现象,深入了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社会背景,准确把握拐卖/骗者、中介人、被拐卖/骗者、收买者及其家庭的生存状况、需求和心理特征是必须先行的。但目前,有关流入地的调查和研究是短缺的,而这无疑会对打击、控制和预防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产生不利影响。由此,作为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有关“湄公河次流域以跨境社区为基础的反对拐卖儿童项目”和“云南省社区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骗项目”的扩展与延伸,项目组在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安徽五省开展了“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被拐卖/骗者流入地个案研究”项目。
通过个案访谈、焦点人群和比较人群的访谈,本项目力求深入了解被拐卖/骗的当事人在被拐卖/骗前的基本情况,包括社会、社区、家庭、自身等在内的被拐卖/骗的原因,被拐卖/骗时的流动意愿,流入地的社区和家庭对待,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权利保障状况,这一事件对人生的影响等情况,并通过对访谈资料的分析,进一步探讨目前中国大陆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特征、类型、规律、趋势,以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层思考,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更具草根性、效用性和创新性的概念,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遏止拐卖/骗人口,尤其是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法律、政策和实施措施提供更有用的基础性资料,提出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法律建议、政策性建议、社区行动建议、个人行动建议,进而更有效地减少拐卖/骗人口现象的发生,改善被拐卖/骗者的生存与发展。
二、方法
本研究采用的是质性研究方法。而就其中的调查来说,主要是对目标人群、焦点人群和比较人群进行个案访谈,力图在被拐卖/骗妇女自己的声音中了解和理解她们的被拐卖/骗事件的发生、被拐卖/骗经历中的心态、被拐卖/骗后的生活,以及目前的生存与发展的态势,进而形成研究者自己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而从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资料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出发,以尽量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为基础,各省确定了基本的目标访谈人数为6人。
本研究之所以选择质性研究的方法,关键在于项目组力求突破已有研究成果的局限,以社会性别为视角,重视被拐卖/骗妇女儿童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建树一种新的、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和立场的理论观点,以倡导打击和预防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动。因此,与其它质性研究成果相同,本研究也不推论总体,而是更注重理论观点的草根性、效用性和创新性。
根据各地云南/广西籍被拐卖/骗者的主要分布特征,项目组确定了五省的目标人群分别为:浙江以婚迁流入妇女和性服务妇女为主;山东以婚迁流入妇女为主;安徽以婚迁流入妇女和廉价劳动力为主;江苏以婚迁流入妇女为主;福建以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和性服务妇女为主。而焦点人群以被访谈者目前生活于其中的社区干部、周围邻居、警察、学校教师和同学、流水线女工、企业主等为主;比较人群为正常流入且在流入地有较好职业地位的妇女。
三、几个重要的概念
1、被拐卖/骗
被拐卖/骗有两层含义:一是被拐卖,一是被拐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看,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的定义如下:“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就国际法而言,《2000年巴勒莫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议定书》(中文译文)中相关的解释如下:“‘人口贩卖’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它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虐待权力或虐待脆弱境况,或通过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以达到剥削的目的。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它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分析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国际法,对“拐卖”/“贩卖”人口的界定至少在行为目的的定位上有较大的误差。
在对上述已有的有关“拐卖”和“拐骗”的法律定义的梳理为基础,根据本项目调查和研究所需,考虑到本项目调研对象流出过程的复杂性,从定义的效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发,首先,本调研同时使用“拐卖”和“拐骗”这两个概念;
其次,本调研将“拐卖”一词定义为:“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人或/和物后进行出售。”将“拐骗”一词定义为:“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对人、财、物的权利并自行处理”;
第三,本项目调研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因此,本调研是在“具有出售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妇女/儿童后进行出售”的意义上使用“拐卖”一词;在“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妇女/儿童对自身拥有的人身权,获取家庭/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权,并自行处理”的意义上使用“拐骗”一词。
由此,“被拐卖”即是指:人或/和财物被骗后又被具有出卖意图的欺骗者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出售;“被拐骗”即是指:人、财、物的权利/所有权被他人欺骗性地获取并自行处理。而在本调研报告中,“被拐卖”和“被拐骗”的客体均为妇女/儿童。
2、未成年
所谓未成年,指的是在成年年龄以下:以成年年龄为界,未达者即为未成年人,超越者即为成年人。而所谓未成年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妇女界定为“幼女”。就国际法而言,《儿童权利公约》(1989)将儿童定义为:“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认为:“儿童”系指年龄18周岁以下者;《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劳动公约》第二条为:“就本公约而言,‘儿童’一词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所有人员”。
考虑到本项目是在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宗旨框架内,在中国大陆运作的项目,本项目所谓的“未成年”的概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国际公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基础。
进一步看,中国民间对于年龄有“虚岁”和“足岁”之分,“足岁”较之“虚岁”往往有1岁以上的差距。此外,考虑到调查的可行性,如访谈对象有可能不会十分准确地记住被拐卖/骗的日子;所以,本项目将调研对象的“未成年”,限定在19周岁以下。
3、婚迁流入妇女
婚迁指的是通过婚姻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它包括流出和流入两个方向。据此,婚迁妇女指称的就是通过婚姻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的妇女,包括了婚迁流出妇女、婚迁流入妇女和婚迁流经妇女这三种类型。只要是以婚姻为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的,本项目认为都可界定为“婚迁妇女”。就本项目的一大调研目标人群而言,她们通过婚姻途径从云南、广西流入调查地,并在调查地获得居住权。因此,她们为婚迁流入妇女。
4、性服务妇女(注:关于该命名,详见王金玲:《商业性性服务/消费者:一种新的命名》,《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对于直接用性服务赚取钱物的妇女,中国社会惯用的称呼为:娼妓、妓女、暗娼等,近几年来,又新增添了一个命名:卖淫妇女/卖淫女。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无疑均是性别不公正对待的表现。
从近十几年来传入中国大陆的西方社会对娼妓的新命名看,“性工作者”是用得较多的一个新命名,但这一命名在中国大陆的效用性也是较低的。
事实上,“娼妓”、“妓女”、“暗娼”、“女性性工作者”从事的是性服务,即,她们以性服务赚取钱物。从命名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效用性出发,本报告用“性服务妇女”指称直接用性服务赚取钱物的妇女。
5、非法/非正常收养
根据调研面对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的规定,项目组在调研中对事实收养、非法收养和非正常收养的概念作如下界定:
(1)事实收养:指包括了非法/合法和正常/非正常收养等在内的所有一切已实施的收养行为。(2)非法收养:指收养人不具备收养者的条件,并且收养儿童的渠道或途径被法律认定是违法的收养行为。(3)非正常收养:指收养人具备收养者的条件,但未按正常收养程序收养儿童,其收养行为尚未获得法律认可。
就作为被收养儿童的目标人群而言,由于难以逐一确认被收养的途径,为保证概念的准确性,本项目以“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称呼之。
6、廉价劳动力
“廉价劳动力”是指劳动力费用低,而劳动力费用主要以单位产值所需的劳动力费用进行计算,其中,劳动力工资是一个最重要内容。目前在中国大陆,劳动力的工资一般按月计算,而各地政府也有最低月工资的规定。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廉价劳动力,指的是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的劳动力。
从本项目的调查看,许多外来劳动力虽然就其月工资收入的数额而言并不低于最低工资线,但每天实际工作时间都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日工作时间,最长的甚至达12小时,并且,未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所以,如果按小时计算,他/她们的月工资收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按法定8小时日工作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线。因此,从实际出发,本项目将廉价劳动力定义为:每小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的劳动力。
四、流入地目标人群流入的阶段性特征
1、浙江
浙江的目标人群为婚迁流入妇女和性服务妇女。
(1)婚迁流入妇女
婚迁妇女流入可分两个阶段。一是1984—1990年。婚迁妇女在流入妇女中占绝对多数,其中,不少为被拐卖/骗者;一是1990年至今。流入妇女中婚迁者大幅度减少,打工、经商者占了绝大多数。与此相对应,被拐卖/骗流入成婚者减少,被拐卖/骗流入的廉价劳动力增加。
近二十年来,外省婚迁妇女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流入浙江:第一,已婚迁流入妇女“滚雪球”式的介绍;第二,流入地男子在流出地打工、经商认识,或直接到流出地“找对象”认识后带回流入地成婚或介绍给他人成婚;第三,直接被拐卖/骗至流入地成婚。在这三种途径中,以第一种为最多,第三种为最少。但在第一种途径中,有许多“介绍”实际上为“拐卖/骗”。
(2)性服务妇女
近二十几年来,在浙江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一般特征为:
1)16—25岁的青少年构成主体,而其中21—25岁者又成为主体中的主体,农村户口者占绝大多数;
2)来自外省者不到1/3,本省户口者占绝大多数;
3)性服务活动地主要在浙江省,以外省为主要活动地者占1/3左右;
4)包括未婚和离婚/分居在内的无配偶者占绝大多数,而无配偶者中,又以未婚者为主体;
5)无业/待业、农民、个体经营者构成职业主体,即,其职业结构为无业/待业——农民——个体经营者类型;
6)文化程度在1980年代末为小学——初中——文盲半文盲类型,1990年代末转为初中——文盲半文盲——小学类型。而无论在1980年代末还是在1990年代末,初中文化程度者都超过了1/3。
其中,来自外省者中,有些人或是在未成年时被拐卖/骗至浙江成婚或打工,后被骗/卖从事性服务;或是在未成年时被拐卖/骗至浙江直接从事性服务。近年来,与流出地以打工、经商为目的外流的大幅度增长相对应,由此被拐卖/骗至浙江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人数也有所增加。
2、山东
山东调查地外来妇女的流入可分为三个阶段:1)1982—1984年,流入的妇女基本为婚迁妇女;2)1984—1990年代中后期,流入妇女主要是婚迁妇女。在这两个阶段,外省流入的婚迁妇女绝大多数为被拐卖/骗者;3)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至今,流入的妇女包括婚迁和打工两种类型。其中,婚迁妇女中被拐卖者减少,但被拐骗者仍为数不少,并且,出现了以打工、经商为诱饵的拐卖/骗婚姻。
山东的调查在莱阳地区的一个村子中进行,因此,对外省婚迁妇女流入阶段和特征而言,为该村以及所在镇外省婚迁妇女的流入阶段和特征。
就流入的三阶段而言,第一,外省婚迁妇女流入量最大的为第二阶段;第二,在第一、二阶段,存在大量的拐卖/骗现象,包括人贩子的拐卖和流入地有成婚意愿的男子自己到流入地拐卖/骗;第三,在第三阶段,以婚姻为名的拐卖现象减少,但拐骗现象仍为数不少;并且,虽然正常流入者已不在少数,婚姻迁移开始逐渐正常化,但出现了以打工、经商为名的拐卖/骗婚姻;第四,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流入方式形成了流入地特有的以流出地划分的婚迁妇女聚居特点。
3、江苏
就作为基本调查地的徐州而言,云南籍被拐卖/骗未成年婚迁妇女的流入基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始阶段。在19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促进了人口流动,不少青年男子外出打工,带回了资金、信息和新观念,也有的带回了妻子。这一阶段可以认为是自由恋爱式的流入,拐卖/骗的现象比较少。
2)发展阶段。1985、1986年以后,江苏逐渐成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重要买方市场,云南籍妇女/儿童由拐卖/骗这一途径流入江苏的现象迅速增加,至1988—1990年形成高峰。最高峰时,一年被拐卖到徐州的外地婚迁妇女就有2000—3000人。
3)滚动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先期的婚迁流入妇女到徐州的妇女开始介绍家乡的妇女过来,形成滚动发展,也使不少村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云南籍妇女比较集中的现象。在这一阶段,完全强制性的拐卖现象减少,出现了“人带人”现象。其中,不乏虽然自己生活得不好,但看到“介绍”别人过来可以赚钱,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拐卖/骗,从而使自己从当初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的妇女。
4)萎缩阶段。2000年以后,一方面,由于全国进行了对拐卖/骗妇女的专项严打,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骗的妇女儿童;相关的法制宣传力度加大,群众的觉悟提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买妇女的非经济成本加大了,“购买欲望”减弱;另一方面,由于流入地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较以前富裕,未婚女青年外流减少,未婚男子也娶得起当地女子了,外地妇女的“买方市场”萎缩,拐卖/骗妇女成婚的现象大幅度减少。现在徐州每年流入的外地婚迁妇女为几百人,而立案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也已由过去的一年几十起、上百起下降到目前的一年几起。
4、福建
福建的目标人群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和性服务妇女。
(1)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
在调查的闽南、闽中、闽西地区,近二十余年来收养儿童的态势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年之前。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全面实行,在当时,一方面,在“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支配下,许多农村家庭收养别人送养的男孩或女孩作为“童养媳”或“童养婿”,其中尤以收养女孩居多,而且是常见的和公开的现象,收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养老和帮忙做家务干农活;另一方面,农村家庭一般少则有三、四个,多则达到八、九个孩子。相应地,家庭所谓送养和收养的行为多数为一种互相交换多生育子女的行为。
2)1980—1990年代中期。在这一时期,计划生育的严格执行与“多子多福”观念逐渐形成矛盾和冲突,作为一种民间调适,收养孩子现象呈上升趋势,但收养的儿童多为本地那些违反计生政策出生而没有户口的“黑户”儿童。总体上,这一阶段的特征表现为隐蔽性,有中介人介绍,存在金钱交易,但买卖特征不明显。
3)19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计生政策的执行成为考核农村干部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特别是2000年的“严打”后,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逐渐呈减少趋势。调查地收养孩子的家庭所收养的孩子中,女孩大多仍为本地那些既超生又是女孩者;男孩则以外地贩入的居多。当前,调查地一些收养孩子的家庭可分为以下四种收养类型:一是无孩子的家庭为了传宗接代而收养男孩;二是已有男孩的家庭,在经济许可情况下收养女孩,以使家庭“儿女双全”;三是只生女孩的家庭收养男孩,目的也是为了“继香火”,四是已生育两个子女(包括男孩)的家庭为了壮大家族势力而收养男孩。这一阶段收养儿童的现象十分复杂和多样,主要表现为:第一,收养行为十分隐蔽,族亲或朋友大多互相包庇;第二,收养的男孩的来源以外地,特别是经济贫困/欠发达地区的居多,外地女孩的收养人数则相对较少;第三,男孩的收养费远远高于女孩;第四,一些中介人或人贩子利用事实存在的“买方市场”,将介绍或拐卖/骗儿童收养作为一种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这一阶段虽然收养儿童的数量下降了,但是收养行为的非法性和收养程序的非正常性却在增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性服务妇女
近20年来,在福建从事性服务的妇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低龄化,文化程度不断提高。据福建省公安部门对1993—1994年查获的1171名性服务妇女的调查分析,年龄在25周岁以下占59%;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占65.7%。而到了2001年底,据子项目报告写作者对某妇女收容所随机抽样的300名性服务妇女的调查,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最大的为25岁,平均年龄为21.8岁,20岁以下的占56%;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者占39%,初中以上文化者占61%,还有少数是中专、大专学历的。
2)来源地、身份日益多样化。在性服务妇女中,外省流入的占60%左右;先是以山区农村户口者为主,后来发展到农村、镇,甚至城市户口并举,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3)未婚者的比例不断扩大。据有关调查,1986年以前性服务妇女中已婚和离异者占绝大多数,未婚者所占比例不超过40%。而到2001年,在上述子项目报告写作者所调查300名性服务妇女中,未婚者占63.3%。这反映了性服务妇女已由以已婚、离异的为主逐渐过渡到以未婚者为主。
5、安徽
安徽的目标人群为廉价劳动力和婚迁流入妇女。
(1)廉价劳动力
在调查的舒城县和天长市,廉价劳动力基本特征为:在天长市,其一,来自云南、广西等地贫困山区的外来劳动力居多;其二,天长市的企业以玩具厂居多,行业特点决定了这些廉价劳动力中女性居多;其三,由于这些玩具厂多设在乡镇,因此外来女性劳动力多以婚姻为途径,进入玩具厂打工。
在舒城县,其一,由于旅游业发达,因此外来劳动力以从事与旅游业有关行业的居多;其二,女性外来劳动力居多;其三,云南少数民族能歌善舞的外来劳动力居多;其四,有大量的未成年廉价劳动力。
(2)婚迁流入妇女
在调查地,婚迁妇女的流入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80—1990年代中期,主要为流入地未婚男子通过人贩子直接购买;一是19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主要为双方通过流经地相亲或打工时结识女方后成婚,但其中或多或少均具有欺骗和买卖的成分。
就子项目组在滁州市、天长市、舒城县三地的调查看,滁州市是云南籍妇女流入较多的地区。根据滁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介绍,流入该市的云南、贵州、四川籍妇女约有1.5万人,她们有以下共同特点:受教育水平不高;兄弟姐妹人数较多;原居住地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婚姻状况没有合法证明,大多数婚迁妇女也没有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舒城县在1980年代末已存在外地妇女被拐卖到当地与人结婚的现象,但现在多是在打工中相遇后或是经人介绍后成婚。当然,此类婚姻中的自我介绍和介绍均或多或少具有欺骗成分,其中大多为男方向女方隐瞒自身不利条件。
天长市由于经济较发达,婚迁妇女一般为经人介绍而嫁入。不过,其夫家的经济状况尽管较好于流出地,但在流入地属于较低层次,而介绍的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欺骗性。
五、目标人群的类型分析
上述对各省目标人群流入的阶段性特征的分析,目的是了解和明晰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的变化,探寻和把握这一变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而由于目标人群涉及婚迁流入妇女、性服务妇女、被收养儿童、廉价劳动力等四大类,因此,也有必要对目标人群进行整体分类分析,以了解和明晰不同类型的目标人群有关被拐卖/骗前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被拐卖/骗原因/意图、流入地的社区对待和家庭对待、在流入地的生存发展状况及权利保障状况、被拐卖/骗对当事人的人生影响等方面的主要特征,探寻和把握不同类型目标人群的流出规律和目前态势。
1、婚迁流入妇女
就总体而言,未成年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的特征为:在流出地的生存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重;多数的流出为不充分知情却具有理性,但对于流入地缺乏了解;在流入地的生活水平处于中等,但平均满意度较低;有一定的家庭事物决策权,也存在权利受损现象;通过某种自我策略化运作,被拐卖/骗婚迁流入者的身份在使她们处于某种不利境地的同时,也成为她们实现自我保护的武器。
具体地说,首先,就其被拐卖/骗前的生活背景而言,主要表现为:
(1)流出地均为贫困或较贫困农村或山区,其家庭经济条件大多较差,或与流入地相比有较大差距。此外,家庭结构不全/功能匮乏者也占较大比例。
(2)除了家务劳动力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之一,绝大多数人从小承担繁重的家庭劳动(如,干农活,做生意);除少数人为小学毕业外,绝大多数人均低于小学毕业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根本没上过学,即,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生活压力沉重,被剥夺了享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而绝大多数人具有以自己的努力改善家庭生活的责任感。
其次,就其流动意愿与流动原因/目的而言,主要表现为:
(1)极少数为被暴力(如迷幻药迷倒)拐卖者,少数为完全不知情者(如以做生意为名的拐卖),大多数为不完全知情者。即,她们中的大多数人虽然愿意嫁人,但是在对所嫁之地、所嫁之家、所嫁之人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成婚的,而她们的娘家也会因她们的成婚而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的回报:这类不完全知情的婚姻也属于拐骗婚姻/买卖婚姻。
(2)均从贫困地区流向较富裕地区。赚钱、过上轻松的生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是她们外流的三大原因;通过外流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使自己获得较好的发展,是她们共同的目的。事实上,打工、结婚、做生意已成为近十几年来拐卖/骗者在贫困地区对妇女实施拐卖/骗的三大“诱饵”。
(3)由此,家庭结构不全/功能匮乏、对家庭的孝心、童农经理和长期的经济贫困造成的生活重压构成贫困地区人口外流的四大推动力。较富裕地区较高的经济收入、较富裕轻松的生活、较平坦的地理环境、较好的个人发展空间及现代化的生活构成贫困地区人口外流的五大基本拉力。而当这一被“推拉”者是妇女时,男人的主流地位及妇女的性别社会化过程决定了更多的是妇女而不是男人外嫁——更多的是妇女而不是男人在这一过程中被拐卖/骗。
(4)无论是未成年者还是成年者,尽管其流出具有迫切性,但其对流动的实施却均是一种包括了对目的、途径、安全性、可能的结果等在内的理性思考。只是限于生存环境,她们的这一理性均是传统农业社会的理性,而她们面对的却是现代工业社会。由此,现代工业社会生活经验和知识的缺乏成为她们上当受骗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也可以说,她们是传统农业社会理性在现代工业社会理性“适者生存”游戏中的牺牲品。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而言,主要表现为:
(1)流入家庭并不是如人们一般想象的是流入地的赤贫家庭,当然也不是流入地的富裕家庭:一方面实施收买需有一定的财力,远赴千里之外的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去“骗”或“买”妻子,并将其带回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他们之所以到较贫困地区去“领媳妇”,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在于流入地婚娶所需费用超出了他们的经济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实施收买或拐骗“妻子”/“媳妇”的家庭是流入地处于中下经济收入水平的家庭。
(2)婚迁流入妇女目前在流入地的基本生活状况为:物质生活水平处于中等;在相当程度上已适应了当地的生活;婚姻关系较好,婆媳关系多数较好;具有一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同为来自云南/广西的家乡人是她们在流入地社区的主要社会交往者;与家乡保持一定的联系,但来自血缘和家乡的支持较弱;对流入后的生活大多表示满意,但满意度不高。
(3)就对在流入地生活的心理接受度、与环境的适应性、生活满意度、对被拐卖/骗经历的评价而言,愿意成婚者(被拐骗者)和不愿成婚者(被拐卖者)相比较,愿意成婚者的心理接受度更高,更容易适应,满意度更高,评价倾向于肯定;婚前见过面与未见过面者相比较,见过面者心理接受度更高,更容易适应,满意度更高,评价倾向于肯定。这表明,成婚的自由度(包括成婚意愿,以及对入嫁地区、入嫁家庭、配偶的知情选择度)与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对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适应性和价值评判成正相关关系:成婚自由度越高,对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适应性和价值评判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4)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家庭都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多数人还要承担家庭承包田或口粮田的劳作,应该说她们的劳动十分繁重。但她们对此或认为与云南相比还是这里轻松;或认为虽然累但有钱挣,强于在云南的累却无钱挣,即她们并未认为这一劳累已成为生活压力,而她们中的多数人对自己的劳动对于家庭的贡献以及贡献度也是较为清晰的。这与有关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地生活的刻板印象有较大的差异。
(5)有关对于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地生活刻板印象有较大的差异的另一事实是,这些被拐卖/骗妇女对家庭事务拥有某种决策权。尽管在具体的决定权上存在或有或无,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就总体而言,每一位婚迁流入妇女均不是“完全无权者”,她们多多少少均拥有一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
(6)以急速同居、怀柔/暴力、合法性、生育为四大策略,流入家庭一步步实现了被拐卖/骗婚迁妇女的基本稳定:相比之下,暴力的效果是最差的,其结果大多为被拐卖/骗妇女逃离。与此相对应,处于不利境地的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也发展出了一套各具特色的生存策略,逐渐营造起并继续营造着有利于自己的生存环境。正是在这种具有自我意识的抗争中,在自我权利的定位中,被拐卖/骗婚迁身份不再总是具有压抑和控制的力量,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自我保护的盔甲乃至武器。
第四,就其在流入地的支持网络与社区对待而言,主要表现为:
(1)血缘、姻缘、地缘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三大传统支持网络。被拐卖/骗婚迁妇女来自流出地的血缘和地缘支持是极其匮乏的;而在流入地,同为流入者的家乡人的地缘性支持和丈夫/夫家的姻缘性支持是她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支持。但是,同为流入者的家乡人的地缘性支持尚未形成机制,表现出零散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的特征。
(2)流入地以计划生育为指向实施婚姻登记政策的婚姻管理策略,在抓紧了计划生育的同时,放松了婚姻登记的严格性,从而使通过非法/犯罪手段建立的婚姻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而拐卖者的抓而复放和被拐卖/骗者对惩处拐卖/骗者的疑惑和失望,则进一步使人们加深了有关流入地对拐卖/骗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足够的疑问。
(3)流入地在土地承包调整期,有关“登记了就分地”的政策在为以非法/犯罪手段建立的婚姻增添第二道“安全阀”的同时,也使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的生存权利得到了保障。而就婚迁流入妇女的选举权和健康权而言,流入地均无政策性的区别性对待。但文化程度较低和当地居民的某种歧视,对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被选举权的实现产生了不良影响。
2、性服务妇女
就总体而言,未成年流出后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或未成年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特征为:在流出地的生存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重;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多数为被亲朋好友以“打工”为名拐卖/骗进入性服务;在流入地,受到较多的不公正对待,权利也受到较大侵害。
本调研访谈的性服务妇女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成年被拐卖/骗流入直接从事性服务,一是未成年流入从事其它职业或成婚,后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具体地说,就未成年流入被拐卖/骗直接从事性服务者而言,其主要特征为:
(1)大多数是被亲戚朋友以“打工”为名拐卖/骗至流入地,被迫或被强迫从事性服务的。
(2)其中的一些拐骗活动具有某种组织化的倾向,流出地的拐骗者与流入地的接收者之间已形成某种组织/网络化运作。
(3)流入地对房屋出租、外来人口等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商业性性交易的打击存在“关女罚男”的性别不公平对待。
就未成年流入从事其它职业或成婚,后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者来说,主要特征为:
首先,就其流入前的背景而言,
(1)目标人群的流动均为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由内陆山地向沿海平原以及(已婚者)由贫困家庭向富裕家庭的正向梯级流动。可以说,流入地的经济富裕和地势平坦是最大的拉力,原居住地经济贫困和交通不便是最大的推力。
(2)目标人群受学校教育程度均在初中以下且未接受过职业培训。当处于农业社会的流出地,以农业为主业、在手工作坊就业或未就业时,这并未导致她们生活的困境;但当进入已大部完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流出地,进入工业化流水线生产时,这就成为不足乃至缺陷,对她们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3)目标人群的家庭都较贫困,并且,有的母亲早亡、父亲再婚;有的父母失和,家中缺乏应有的温馨。即,无论是物质还是情感,流出家庭对目标人群的吸引力都较低。同时,她们均从小就承担繁重的家庭劳动,使之从小就感到生活的沉重压力。然而,从农业社会伦理出发,她们对流出家庭均有强烈的责任感,力图通过自身的努力——打工或嫁人使家庭脱离贫困,直至走上富裕之路。
由此,出于对生存社区的不满,更是出于对生存家庭和自己生活的不满,目标人群均从小就有逃离家庭和家乡,寻找一种新生活的愿望。而对家庭的责任感,又强化了她们的这一意愿,使这一愿意升成为一种“外出闯一闯”的冲动。
其次,就其流动和从事性服务的主体性而言,我们可以发现:
(1)目标人群之所以“听信”任何有关富裕地区的信息(包括招工信息)的逻辑前提是她们在流出前均生活在传统农业社会,而这一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只是,那个带她们出去的人(包括亲友),已生活在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工业社会——“陌生人社会”,而法律出现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非诚信。由此,当一味信任他人时,她们的被骗、被卖,甚至被亲友骗/卖就难以避免了。
对这一“听信”的第二个解释是目标人群所见到的事实:当听到那些被拐卖/骗的亲人、朋友、邻里、村人等等亲口描述较流出地好得多的流入地生活,亲口称赞较流出地好得多的流入地生存环境和发展前途时,对生活在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处于生活重压下的目标人群来说,被拐卖/骗就降低了危害性,成为一条摆脱贫困,开始新生活的“好路子”。
对这一“听信”的第三个解释是目标人群在流入地的境遇。即使境况并未如拐卖/骗者所说的那么好,但较之流出地如她们所说仍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并且,流入地也给她们的生活打开了一扇窗户,让她们看到了生存和发展方式的多样性。所以,她们并不后悔被拐骗,不愿马上返回家乡,甚至有的会与拐卖/骗者成为朋友,或者说,拐卖/骗者成为其地缘性支持中的重要支点。
由此,与一般研究结论认为被拐卖/骗流出妇女是“盲动”、“轻信”、“无知”不同,本调研报告认为被拐卖/骗妇女的流动是建立在流出地社会发展和文化背景基础上,以改善自我和家庭生存为导向的一种理性的选择。只是不知晓/不熟悉与其生活于其中的传统农业社会完全不同的现代工业社会的“游戏规则”,她们才上当受骗。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她们的被骗/卖是被现代工业社会的游戏规则所害。
(2)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讲求个体主体价值,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传统农业社会是一个讲求个体群体价值,崇尚群体至上的社会。目标人群的未经准备便一步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使之身处现代工业社会,却仍奉行着农业社会的价值观念——让流出家庭摆脱贫困是其行为的最高目标。而当发现无论是在企业打工还是嫁人都难以实现这一目标时,被人以高收入诱骗进性服务领域从业也就在所难免。她们因不知晓/不熟悉现代工业社会的游戏规则而被拐卖/骗进流入地,她们因坚守农业社会的价值取向自觉承担家庭重任而进入性服务领域,由此可以说,她们是现代工业社会和传统农业社会双重夹击下的牺牲品。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所受到的对待而言,
(1)目标人群在流入地受到了包括从业、工资、婚姻、夫家家庭及夫家所在社区等等在内的不平等对待,权利因此受损。
进一步看,在这一不平等对待之下,目标人群的支持网络是短缺、稀缺乃至缺失的——她们所获得/依靠的支持只是“点”的支持,而不是网络型的支持,她们甚至还未能形成自己的支持网络。而缺乏支持网络/网络型的支持不仅使目标人群难以与不平等对待进行有力的抗争,大多只能以逃离来应对权利被侵害,亦使得目标人群长期处于心理失稳状态,身心健康受损。
(2)目标人群进入性服务领域是被骗的、被迫的和无奈的,其在性服务领域的从业也是高风险性的。这与近二十几年来中国大陆性服务妇女的基本状况相一致,并且也是性别/阶级地位不平等的产物和性别/阶级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的结果。
3、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
就总体而言,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特征为:收养家庭往往依据家庭是否生育子女、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数、家庭经济实力以及被收养儿童的容貌和健康实施儿童的收养;收养儿童的来源,过去以本地家庭的送养者为主,近十几年来,以收养外地被拐卖/骗者为主;目前被收养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接受学校教育、与社会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发展等都比较正常。
农村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在近十几年来进一步蔓延,从调查地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政策方面,主要是当地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户籍管理上存在漏洞。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育龄夫妇头胎生育存活男孩的,实行避孕或节育;头胎生育存活女孩的,可在间隔数年后再生育一胎;违反政策超额生育者,处以罚款。因为调查地农村大多数育龄人口均常年外出打工,较难进行超生人口的确认,加上对当地干部来说,“超生”的出现属重大工作失职,所以,当地对计划生育外出现的儿童,大都认作“收养儿童”,处以“罚款”。而当“超生儿童”与“收养儿童”混淆在一起时,通过“被罚款”,“收养儿童”的收养也就获得了合法性。
第二,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公众对《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这一不了解一方面当然在于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众(包括干部)法律意识的薄弱;但从另一方面看,更与相关法律宣传的薄弱、有效性较低,农村地区有关法律信息的可获得性较低密切相关。
第三,在经济方面,主要是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送养、介绍送养/收养甚至拐卖儿童成为某些人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由于近十几年来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较贫困者把向有收养孩子愿望和能力的家庭介绍收养对象,从中获取介绍费,乃至以拐卖/骗、偷盗儿童牟利当作一种赚钱的途径。而将孩子送他人养育的家庭,大多为较贫穷的家庭。将孩子送人后,这些家庭既避免了因超生被罚款,也大多可获一笔不菲的送养补偿金。由此,将多生育孩子送人成为一些较贫困家庭减少经济损失和增加家庭收入的一大手段。
第四,在民俗方面,主要是传统风俗的作用和出于扩大家族势力的需要。在闽南、闽中地区,由于历来民间推崇“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生男传宗,养女待服”,收养、互送子女是一种历史久远的民风,直至今天仍相当盛行;而注重以增加家族成员为途径,提升家族在当地社区所拥有的地位,增强家族势力在社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是某种社会生活的传统。因此,农村家庭多有收养孩子(包括男孩和女孩)的愿望;而近十几年来经济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其中的多数家庭有经济能力实现这一愿望,从而收养儿童在一些农村社区成为某种“正常”现象。
在这一背景下,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首先,就收养家庭对收养儿童的选择看,
(1)收养家庭对收养儿童性别的选择往往依据家庭是否生育子女或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数。一般来说,如未生育或只有女孩,几乎都收养男孩;若有一男一女,则男孩/女孩均有收养;若只有男孩,一般都收养女孩。
(2)生育一男一女者,往往依据家庭的经济能力确定收养儿童的性别。若家境较好,一般收养男孩;若家境较差,一般收养女孩。因为一个男孩的收养费少则1—1.5万,多则3—4万;一个女孩的收养费大约为0.2—0.5万。
(3)被收养儿童的容貌和健康是收养家庭决定是否收养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收养儿童体检已成为不少收养家庭确认收养前必经的一道“手续”。当然,相对而言,不能生育或只育有女孩而有收养男孩愿望的家庭,对于被收养男孩的容貌和健康的标准会低一些。
其次,就被收养儿童的来源看,
在1990年代以前,主要是本地区村与村之间直至同村的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送养与收养现象。1990年代以来,被收养儿童的来源逐渐转向以外地为主。这是因为,第一,收养家庭认为来自外地的儿童即使长大成人后也不易与亲生父母接触,逃回的可能性较小;第二,外地介绍来的或贩卖来的儿童不易引起邻里和社区的觉察,尤其不易引起当地计生干部的注意;第三,外地尤其是经济贫困/欠发达的农村和山区存在着卖方市场;第四,收养儿童的家庭大多存在着“只要双方愿意,付了钱的就是正常和合法的”这一观念。
第三,从收养的渠道、途径和程序来看,
六位目标访谈对象中,除两例分别为通过“儿童福利院”收养和“打工仔转手”外,其余四例均为“中介人介绍”收养,均存在“金钱交易”现象。即,大多数收养为“非法收养”。
第四,从目前被收养儿童的各方面发展现状来看,
被收养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接受学校教育、与社会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发展等都比较正常。就总体而言,在生活条件、健康状况、教育水平等方面,均较好于流出地。
4、廉价劳动力
对廉价劳动力的调查主要在流水线操作工和艺员中进行,其特征和生存状况主要表现为:贫困和对家庭的责任是流出的主要动力,经济的急需和技能的缺乏是其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输出网络在其流动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劳动和生活环境不良,公民权利受损,发展机会匮乏;在流入地缺乏应有的社会支持网络。
具体地说,首先,就流出背景特征而言,
(1)目标人群均来自贫困山区的贫困家庭,必须承担对家庭及家庭成员(包括兄弟姐妹)的责任,而其中最基本就是经济支持。由此,经济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目标人群流出的最主要的原因。
(2)由于家庭的贫困和需要早点挣钱养家,她们未能更多地接受学校教育,多数人在初中未毕业时就离开家庭外出打工,还有不少人根本就没上过学。
(3)也正因为经济的急需和职业知识/技能的缺乏,在流入地,她们大多只能成为廉价劳动力:大多进入乡镇企业,在电子加工业或玩具加工业流水线做操作工,少数能歌善舞者进入休闲娱乐场所,以少数民族歌舞者的身份成为各类风景区中的另一道“风景”。
(4)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输出网络在她们的流出和流入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目标人群中的艺员的流出多数是经由劳动力中介网络实现的,而这一输出网络一般由培训、输出、接收三个环节组成。在进行工作介绍时,介绍人或中介组织往往夸大工作的优越性,隐瞒其中的缺点和不足,不说明工作者应有的权利。由于这些介绍人/中介组织以工作介绍者的身份出现,有的还打着政府劳动部门的旗号,很容易获得目标人群和她们父母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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