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动物检疫行政赔偿应注意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远红,马韶青[1](2021)在《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体系》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形成了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包括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体系。但现行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也存在紧急状态法缺位、应急单行立法与地方立法滞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立法缺失等短板与不足。针对现存的问题,我国宜加快制定紧急状态基本法,推进应急单行立法和地方立法,并构建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许菲[2](2021)在《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韩自1992年正式建交,迄今已近30年,而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历史远比这个时间更长,城市外交成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的独特因素。单就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成果——缔结国际友好城市来说,从1993年7月1日首对中韩国际友好城市——连云港市和木浦市正式缔结友城关系算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韩间已缔结友好省市(姊妹城市)关系206对,韩国成为除日美两国外与中国签订友好城市协议最多的国家。最初,中国连云港市和韩国木浦市缔结友城关系,主要是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时至今日,中韩城市外交合作领域不再限于经贸投资领域,其交往发展广泛辐射到地方政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体育运动、妇女儿童权益、环境保护、城市治理等各个领域,交往成果可谓是全面开花。与此同时,中韩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层次不断深化,由最初的省市一级行政单位发展到区县级行政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团体乃至个人纷纷加入到该行列。可以说,城市外交为中韩地方关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营造了有利氛围,其在经贸投资、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城市治理、生态保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成果良多,惠泽民众。经历了初期的接触和探索阶段后,经过磨合与调整,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逐渐走向稳定增长阶段,其交往目的和目标由最初的注重获得转向合作共赢发展。在此背景下,中韩国际友好城市的缔结形式不再限于“一对一”关系,开始转向“一对多”方式,而交往模式则由双边为主发展到双边与多边并重,中韩地方政府更深刻地认识到城市国际组织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交往对象也由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向其他地区辐射。总体来看,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不能就此回避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友好城市总体发展不平衡、合作形式比较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导致民众存在误解、扩大贸易引发双方经贸摩擦。虽然中韩地方政府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往往是事倍功半。而究其原因则十分复杂,一些属于结构性的因素远非地方政府之力所能解决。如在超国家层面,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发挥作用而逐渐改变了既有的交往格局。在国家层面,中央政府的制约、国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排除。在民间层面,非政府组织、传媒集团等社会组织实体,也谋求在对外交往中表达利益诉求,都成为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相交织,地方、国家和国际事务相交融,现阶段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和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基于超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社会行为体四个层次,借助白里安·豪京的多层外交理论,并融合加里·马克斯、里斯贝特·胡格提出的多层治理理论,形成理论阐释和具象认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总体分析框架。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审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系由多元行为主体的影响交互所造成,远非是地方政府层次一力所能突破解决。同样,在多层面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的,还包括超国家行为体层面的各类国际组织、国家行为体的代表——中央政府,以及社会行为体层面的非政府组织和日益活跃的各类传媒力量。由于公民社会、地方行政、国家政治、国际政治在囯际政治国内化、国内政治国际化的交互作用下日益结合为一个多层化的世界政治舞台,由此中韩城市外交发展所牵涉到各层面因素也越来越多。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社会、地方、国家和国际的多个维度层次上同时采取行动,才能够有望获得最终的成功。显然,中韩城市外交要取得持续健康的长足发展,离不开社会行为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多元主体层次的共同努力与合作。基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当前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存在合作形式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民众时有误解等突出问题,其中的一些问题虽然地方政府或能自力解决,但平衡区域发展、解决两国经贸摩擦等绝非地方政府能力之所及。以中韩地方经贸摩擦为例,虽然市民团体抗议、反倾销调查、构筑技术性壁垒等单一化的表象不时呈现,但实质却与国家层面的中韩同为外贸型经济增长模式不无关系。伴随中国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加快,中韩间产品差距减小、市场争夺趋于激烈,加之两国经贸依存度颇高,尽管中韩地方政府有较大意愿去寻求解决这些问题,但调整外贸、产业结构政策等属于中央政府权限,地方政府奈何不得,在政治、安全、外交等敏感议题上更是如此。不过,上述表象并不是说地方政府无可作为。其实,中韩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和国际城市组织的契机,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共同努力在国际平台上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也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借助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总而言之,积极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符合两国的核心利益诉求,有利于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稳致远、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多个主体层次上的共同努力、统筹协调缺一不可。这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是中韩友好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不仅与中韩地方资源禀赋条件以及当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意愿有关,更与国家层面的宏观发展政策等密切相关。对此,除地方政府自身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国家层次宏观政策上的资源平衡调配,尤其是向中韩发展落后地区予以政策性倾斜,促进其走上外向型合作发展道路,更多、更全面地展现城市外交在新时期中韩伙伴关系发展中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乔刚[3](2021)在《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文中指出"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于主体是非生物意义上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技改抵扣数额最多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50%,且以技改投入的成本金额为限。在适用条件上,抵扣的"技改项目"应当具备取得环境整治实效、关联性和严于国家或地方有关达标排放标准三要素。"技改抵扣"由生态环境损害者主动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生效后均可开始实施,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已经开始实施的"技改项目"不可"抵扣",法院应当确立合理的"技改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履行时间。
王昕宇[4](2021)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D市检察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杜鑫时[5](2021)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郑鸽[6](2021)在《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文中指出动物致害责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责任制度,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就已经对其进行了规定,世界各国也都对其进行了立法规定,可见动物致害责任的重要性之大。我国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问题,和《侵权责任法》相比较,《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规定了减轻条款,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性,但是除此之外,并未对动物致害责任的其他争议条款进行完善,引发学界和实务界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因此,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在对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理论、主体、归责原则、抗辩事由和域外国家立法分析解释的基础上,对动物的划分标准、责任主体的称谓和三种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规则进行反思。我国动物划分的标准为复合性标准,即根据动物危险性和占有者不同进行划分,但此种标准较为混乱,也不具有科学性,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其争议不断。立法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为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主体,然而这两种表述是含义和范围更广泛的日常用语,不能反应出责任承担主体与致害动物的物权归属关系,法律意义缺失。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存在抗辩事由的规定过于严苛的情况,不利于责任主体的权益保护,应在保护受害人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抗辩事由来保护行为人的自由。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遗弃、逃逸动物的救济制度,导致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后得不到有效救济引发社会问题,也使得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得不到保障,救济之路困难重重。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悖于危险责任理论更是对公平性原则的违反,一般情况下普通主体不会饲养猛兽,而动物园会饲养猎豹、黑熊等危险性较大的猛兽,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能够减少学界的批评声音也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和我国有关规定相比较,外国法对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更加完善,因此,我国应借鉴域外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动物致害责任制度。
许秀花[7](2021)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海原县林业生态建设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延阳[8](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指出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司勇超[9](2021)在《论高空抛物罪》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入刑之前,对于高空抛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往往通过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机制进行民事赔偿。但是,高空抛物事件的日益增加,充分证明单纯依靠民事侵权机制难以有效防范和杜绝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规制,正是刑法作为兜底法功能的有效实现,有利于完善刑法罪名体系,实现定罪规范化和量刑公正。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正是基于高空抛物犯罪日益频发,现有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应对乏力且刑事司法存在偏误的背景之下,高空抛物正式入刑。高空抛物入刑符合新时代新期待,有利于完善刑法罪名体系,实现定罪规范化和量刑公正。第二部分是高空抛物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分析。通过对“高空”与“抛物”进行分析和认定,准确把握高空抛物罪的客观行为。对于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实践中行为人多持有概括故意的主观罪过,只有极少数基于明确故意进行高空抛物。第三部分是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分析。“情节严重”关系到高空抛物罪成立与否,唯有阐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方能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应以“危险方法”判断为前提,理解“公共安全”为核心。对于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结合该罪的竞合犯和牵连犯进行理论分析。此外,对于高空抛物中监护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亦是本文所要说明的。第四部分是适用高空抛物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高空抛物罪刚刚出台,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但就目前来讲,应避免沦为“花瓶”罪名,防止成为新口袋罪;其次应当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加强判决说理工作,统一司法适用。此外还应当强化高空抛物犯罪的取证工作,注重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相结合,从而更好地打击和预防高空抛物犯罪。
何思琪[10](2021)在《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更是重要的社会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与担忧。但目前我国中学教育中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生活以及成长的需要。因此,基于高中生物学教学,开发和开展“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选修课程,除了能培养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素养外,对培养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及其社会责任感也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和意义。本研究以食品安全与检疫为主题,结合学生生活实际,挖掘高中生物学相关课程资源,进行“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践,以期提升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发展学生健康生活素养,引导学生养成安全饮食的行为习惯、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检疫流程,同时,能够向身边的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感。研究以校本课程开发理论、食品安全与检疫科学知识以及国家课程标准作为指导,采用文献法、调查法、SWTO分析法、观察法、实验研究法等方法,展开了对“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开发、实施的研究。研究首先在昆明市某中学高二年级师生中展开调查,进行学校环境分析及学生需求分析,以此结果为依据确定了“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课程目标。其次根据课程目标确定课程内容,制作课程讲义及教案。接下来以选修该课程的52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多种教学方法实施该校本课程,并对校本课程进行了评价和反思。研究表明,“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不仅能够促进学生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发展学生健康生活素养,提升学生能力,还能促进教师专业素养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力推动学校特色校本课程的建设。
二、浅议动物检疫行政赔偿应注意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动物检疫行政赔偿应注意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一)紧急状态法缺位 |
(二)应急单行立法和地方立法不完善 |
(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立法欠缺 |
三、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制定紧急状态基本法 |
(二)完善应急单行立法和推进地方立法 |
(三)构建、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 |
(2)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城市外交的界定、沿革和理论基础 |
一、城市外交的界定 |
(一)城市外交的定义 |
(二)城市外交的特征 |
(三)城市外交的形式 |
(四)城市外交的作用 |
二、城市外交的沿革 |
(一)城市外交的发展 |
(二)城市外交的繁荣 |
(三)中国的城市外交 |
三、城市外交地位的确立 |
(一)城市成为城市外交的主体 |
(二)城市外交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 |
(三)城市国际组织提振城市外交地位 |
四、多层外交理论对城市外交的阐释 |
(一)多层外交理论的内核 |
(二)多层外交理论的辨析 |
(三)对城市外交的再阐释 |
小结 |
第二章 中韩城市外交的演变发展与地位作用 |
一、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历程 |
(一)接触探索阶段 |
(二)磨合调整阶段 |
(三)稳定增长阶段 |
二、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情况 |
(一)中韩双边交往情况 |
(二)中韩多边交往情况 |
三、中韩城市外交的进展成效 |
(一)友好城市数量持续增加 |
(二)友好城市合作领域扩大 |
(三)友好城市合作层次加深 |
(四)发展成果惠及两国人民 |
四、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特点 |
(一)交往对象的多层次性 |
(二)同层交往的非唯一性 |
(三)结好偏好经济发达地区 |
(四)从注重获得走向合作共赢 |
五、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 |
(二)城市外交对中韩关系发展的积极作用 |
小结 |
第三章 中韩城市外交主要行为体层次分析 |
一、超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 |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 |
二、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居于支配地位的中央政府 |
(二)囿于地域主义的国内政党 |
三、次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具备担当城市外交主体能力和意愿的城市 |
(二)外部环境有利于作为城市外交主体的城市 |
四、社会行为体层次 |
(一)不能被忽视的非政府组织 |
(二)引领舆论的新旧传媒集团 |
五、不同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
(一)次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相互作用 |
(二)次国家行为体与超国家行为体相互影响 |
(三)社会行为体对次国家行为体的不同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及成因 |
一、各地区总体发展不均衡 |
(一)资源条件导致的友城分布不均 |
(二)政府偏好招致各项发展不平衡 |
二、合作形式单一、影响受限 |
(一)开展城市外交常用的合作方式 |
(二)倚重某一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 |
(三)以浙江为例评估城市外交效果 |
三、民间主体参与程度不高 |
(一)中韩城市外交由官方主导 |
(二)官方合作欠灵活、效果不佳 |
(三)政府参与过多、民间积极性低 |
四、传播不足、民众易受误导 |
(一)塑造城市形象太重视官方交流 |
(二)效果不理想、应重视渠道和方式 |
(三)第三方误导易致民众看法片面 |
五、经济摩擦、贸易保护增多 |
(一)中韩双边经贸总体情况 |
(二)中韩经济摩擦现象增多 |
(三)韩国过度采用保护手段 |
六、多层外交理论下中韩城市外交问题成因分析 |
(一)相关利益集团的干预 |
(二)地方条件能力的差异 |
(三)国家制度体制的制约 |
(四)国际组织调解的盲区 |
小结 |
第五章 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路径抉择 |
一、运用国家力量,统筹地方发展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边界 |
(二)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资源调配 |
二、拓宽交往渠道,创新合作形式 |
(一)借鉴其他国家城市外交模式 |
(二)加深合作层次尝试内容创新 |
三、鼓励多方参与,建立互惠机制 |
(一)鼓励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
(二)落实惠民机制争取民众支持 |
四、重视媒介作用,强化传播力度 |
(一)注重媒体公关树立良好形象 |
(二)拓宽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 |
(三)加强对自媒体的监控和疏导 |
五、借力国家外交,融入国际组织 |
(一)借助国家外交改善外部环境 |
(二)大力发挥国际组织建设作用 |
六、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深化城市外交作用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北方”“新南方政策” |
(二)发展战略对接对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积极影响 |
(三)深化城市外交对中韩发展战略对接的促进作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技改抵扣”面临的理论及实践困境 |
(一)理论困境 |
1.“技改抵扣”法律性质界定不清 |
2.“技改抵扣”价值判断分歧较大 |
(二)实践困境 |
二、“技改抵扣”的法律性质及价值正当性辨析 |
(一)“技改抵扣”的法律性质 |
(二)“技改抵扣”的价值正当性辨析 |
1.“技改抵扣”并未突破法定的责任形式 |
2.“技改抵扣”并未减少生态环境损害者本应承担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技改抵扣'导致环境侵权责任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被减少”的理论主张,无论是从“质”的角度,亦或是“量”的角度,均是存在漏洞的。 |
3.“技改抵扣”不会导致环境修复费用不足,且有助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履行困难 |
4.“技改抵扣”相较于其他激励手段更具优势,符合预防原则和效率原则 |
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规范适用 |
(一)“技改抵扣”的适用范围 |
1.“技改抵扣”适用的案件类型:主体应是非生物意义上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
2.“技改抵扣”适用的主要责任类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和赔礼道歉 |
(二)“技改抵扣”的适用条件之“技改项目”三要素 |
1.取得环境整治实效 |
2.关联性 |
3.严于国家或地方有关达标排放标准 |
(三)“技改抵扣”的启动和“技改项目”的实施程序 |
1.“技改抵扣”的启动程序 |
(1)“技改抵扣”应由生态环境损害者主动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
(2)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者的“技改抵扣”申请具有决定权。 |
2.“技改项目”的实施程序 |
(四)“技改抵扣”适用规则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抵扣数额比例 |
四、结语 |
(6)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理论 |
(一)饲养动物的界定 |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
(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理论基础 |
1.危险责任理论 |
2.替代责任理论 |
(四)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1.损害行为 |
2.受害人受到损害 |
3.损害行为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
4.过错推定情形下须有过错存在 |
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分析 |
(一)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 |
1.饲养人或管理人 |
2.第三人 |
3.动物园 |
4.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 |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1.无过错责任原则 |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
1.法定抗辩事由 |
2.约定抗辩事由 |
四、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域外立法与启示 |
(一)域外国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 |
1.美国所有人和占有人说 |
2.德国保有人说 |
3.法国所有人或使用人说 |
(二)域外国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1.英国的严格责任 |
2.美国的过错与严格混合责任 |
3.德国的二元结构责任体系 |
4.法国由过错责任转变为无过错责任 |
(三)域外国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
1.英国动物致害的抗辩事由 |
2.美国动物致害的抗辩事由 |
3.德国动物致害的抗辩事由 |
4.法国动物致害的抗辩事由 |
(四)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域外立法启示 |
五、《民法典》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反思及发展向度 |
(一)对我国《民法典》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反思 |
1.动物划分标准和责任主体称谓不科学 |
2.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过严 |
3.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缺乏正当性理由 |
4.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救济制度缺失 |
(二)我国《民法典》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向度 |
1.规范动物划分标准和责任主体称谓 |
2.适当增加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
3.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
4.完善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8)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高空抛物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
(一)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背景 |
1.高空抛物现象严重 |
2.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应对乏力 |
3.原有刑事司法存在偏误 |
(二)高空抛物罪的立法意义 |
1.高空抛物“入刑”符合新时代期待 |
2.高空抛物“入刑”有利于完善刑法罪名体系 |
3.有利于实现定罪规范化和量刑公正 |
二、高空抛物罪的主观客观要件分析 |
(一)高空抛物罪的客观要件 |
1. “高空”的理解和认定 |
2. “抛物”的理解和认定 |
3.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 |
(二)高空抛物罪的主观要件 |
1.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 |
2.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三、高空抛物罪的认定 |
(一)高空抛物罪的罪与非罪 |
1.他罪中的“情节严重” |
2.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二)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 |
1. “危险方法”判断是前提 |
2.理解“公共安全”是核心 |
(三)高空抛物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
1.产生实害结果的竞合犯 |
2.没有实害结果的竞合犯 |
3.高空抛物罪的牵连犯 |
(四)高空抛物中监护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
四、适用高空抛物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谨防两种错误倾向 |
1.谨防沦为“花瓶”罪名 |
2.防止成为新“口袋罪” |
(二)强化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取证 |
(三)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
1.及时出台司法解释 |
2.及时出台指导案例 |
(四)加强高空抛物罪判决说理工作 |
(五)刑事司法与社会政策并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新课改背景推动校本课程完善 |
1.1.2 社会背景: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
1.1.3 学校教育背景:素质教育背景注重培养学生能力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校本课程开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食品安全与检疫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开发理论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 |
2.1.2 食品安全 |
2.1.3 食品检疫 |
2.2 理论基础 |
2.2.1 建构主义理论 |
2.2.2 最近发展区理论——维果斯基 |
2.2.3 目标模式——泰勒 |
2.2.4 过程模式——斯腾豪斯 |
2.2.5 实践模式——施瓦布 |
2.2.6 情境模式——斯基尔贝克 |
第三章 研究方案 |
3.1 校本课程开发原则 |
3.1.1 针对性原则 |
3.1.2 以学生为本 |
3.1.3 整体性和科学性相统一原则 |
3.1.4 可行性与发展性原则 |
3.1.5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法 |
3.2.2 调查法 |
3.2.3 实验研究法 |
3.2.4 SWOT分析法 |
3.3 研究工具 |
3.3.1 问卷 |
3.3.2 试卷 |
3.3.3 访谈提纲 |
3.3.4 量表 |
3.4 技术路线 |
第四章 校本课程开发 |
4.1 校本课程开发前的分析调查 |
4.1.1 学校环境分析 |
4.1.2 学生需求分析 |
4.2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设计 |
4.2.1 课程目标的设置 |
4.2.1.1 校本课程课程目标设置的依据 |
4.1.2.2 课程目标的确定 |
4.2.2 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 |
4.2.2.1 内容选择原则 |
4.2.2.2 内容来源与组织 |
4.2.2.3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具体内容 |
第五章 校本课程的实施 |
5.1 实施方案(阶段计划) |
5.2 教学方法 |
5.2.1 演示法 |
5.2.2 讲授法 |
5.2.3 合作学习法 |
5.2.4 情境教学法 |
5.2.5 案例教学法 |
5.2.6 小组讨论法 |
5.3 课例分析 |
5.3.1 课例一:食品安全概述 |
5.3.2 课例二:食物中毒及其预防之野生菌中毒 |
5.3.3 课例三:最熟悉的陌生人——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 |
第六章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评价和结果分析 |
6.1 对校本课程本身的评价 |
6.2 对校本课程实施过程的评价 |
6.3 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评价 |
6.3.1 学生前测、后测成绩结果统计分析 |
6.3.2 学生课堂表现评价及结果分析 |
6.3.3 访谈结果分析 |
6.3.4 对学生课程实践活动成果的评价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研究结论与思考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促进学生发展 |
7.1.2 促进教师专业素养的提高 |
7.1.3 推动学校校本课程的发展建设 |
7.2 思考与讨论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调查问卷 |
附录 B 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讲义(节选) |
附录 C 校本课程“食品安全与检疫”具体内容及教学目标 |
附录 D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本身开发评价量表 |
附录 E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舌尖上的安全课堂教学评价表(教师) |
附录 F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舌尖上的安全课堂教学评价表(学生) |
附录 G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前测试卷 |
附录 H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后测试卷 |
附录 I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舌尖上的安全学生表现评价量表 |
附录 J 学生对课程的看法及收获剪影 |
附录 K 访谈提纲及记录 |
附录 L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选修课“舌尖上的安全”课堂剪影 |
附录 M 学生“预防野生菌中毒宣传”手抄报实践情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浅议动物检疫行政赔偿应注意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体系[J]. 陈远红,马韶青.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5)
- [2]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D]. 许菲. 吉林大学, 2021(01)
- [3]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J]. 乔刚. 法学评论, 2021(04)
- [4]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D市检察院为例[D]. 王昕宇. 延边大学, 2021
- [5]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杜鑫时. 外交学院, 2021
- [6]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D]. 郑鸽.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7]生态文明背景下海原县林业生态建设困境与对策研究[D]. 许秀花. 宁夏大学, 2021
- [8]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9]论高空抛物罪[D]. 司勇超.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10]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研究[D]. 何思琪.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