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铅危害-中美职业健康法规对比论文

预防铅危害
——中美职业健康法规对比

3M中国有限公司 孙睿楠|文

人们对铅危害的认识已久,铅的吸收途径以经消化道和经呼吸道吸收为主。医学研究揭示,当铅被人体摄入后,会干扰人体的酶反应从而影响中枢神经或造成贫血。人体的绝大部分器官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铅的影响。目前人们还未发现铅有任何生理意义,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呼吁停用含铅油漆的宣传资料中提出两点:一是铅对每一个人都有伤害;二是铅没有真正安全的接触限值。在职业健康领域,人们早已意识到对生产过程中的铅暴露必须进行控制,各国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职业接触限值。本文将对中美涉铅方面相关法规标准进行对比,为读者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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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的职业接触限值

在我国,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简称GBZ 2.1—2007)中规定了工作场所中铅的职业接触限值。美国有多个机构也制定了不同的限值,例如,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建立的允许接触限值(PEL)、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所(NIOSH)建立的推荐接触限值(REL)、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协会(ACGIH)建立的阈限值(TLV)等。表1列举了我国GBZ 2.1—2007、美国OSHA PEL、NIOSH REL、ACGIH TLV对主要的铅及其化合物制定的限值。

铅的中美职业健康法规对比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缩写为CFR)中有两部单独的铅防护法规,分别为美国一般工业铅法规29 CFR 1910.1025(联邦法规第29章,1910节,1025条)和美国建筑业铅法规29 CFR 1926.62(联邦法规第29章,1926节,62条),内容包括铅的接触限值、监测方案、工程控制、管理措施、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和培训等内容,是一套综合的防护计划。我国的铅防护法规并不是由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独立构建的,而是有一系列标准、管理条例和行业标准组成的。为便于梳理,以下将按照美国一般工业铅法规的内容顺序,比较中美两国铅的职业健康法规的异同。接触限值

美国一般工业铅法规和建筑业铅法规都规定,铅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的允许接触限值(PEL)为50 μg/m3,将环境浓度30 μg/m3设为行动水平(Action Level)。

我国GBZ 2.1-2007中规定了铅尘的职业接触限值为50 μg/m3,铅烟的职业接触限值为30 μg/m3,铅尘和铅烟的定义在GB/T 17398—2013《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中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和GB/T 17398—2013《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中针对防护服的要求与美国法规内容十分接近,但未规定防护服的更换周期。

表1 中美铅的职业接触限值比较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行动水平,虽然原国家安监管理总局在2015年发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第124号)中,曾针对确定的人类致癌物质提出以职业接触限值1/2作为行动水平的要求,但遗憾的是,在2018年对该规范的修订中,相关的内容被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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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监测

美国的两部铅法规(即29 CFR 1910.1025和29 CFR 1926.62,后同)规定,采样应在不同区域、不同岗位、不同班次进行连续的7小时以上个体采样,并提出了初始判定(Initial Determination)的概念,通过较为简单的判定采样,决定未来定期监测频次的要求,如定期监测频率为6个月、3个月或无需监测。而建筑行业由于其工作环境的临时性,法规又增加了危害评价期间员工职业防护的要求,对于一个工作场所的某个工种,除非雇主已有监测数据,否则默认按照接触限值(PEL)的X倍进行防护(见表2)。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规定了监测采样规范。在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中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中规定每个月进行检测,每6个月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表2 建筑行业特定工种的默认接触限值倍数

表3 各行业的合规目标及合规期限

美国铅法规没有对工程措施的工艺和规格给出具体建议,但对不同危害水平的涉铅企业进行了区分管理,明确了工厂环境浓度水平的最低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工作场所的环境浓度要求,但两部相关标准(GB 13746—2008和GB/T 17398—2013)对工程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对涉铅企业逐步改善职业防护措施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行业管理文件设立了行业准入门槛,对涉铅行业的产业结构、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在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及GB/T 17398—2013《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均对涉铅企业的公辅设施及员工行为提出了要求,管理措施的要求与美国法规基本相同。

合规

美国铅法规颁布至今,合规部分历经多次修改,当前版本主要由两个评判标准来管理企业。条件一:若每年有超过30天,环境中铅浓度高于接触限值,则必须利用工程控制将环境浓度降至限值以下(少数特殊情况除外);若每年有不到30天,环境中铅浓度高于接触限值,则须首先利用工程控制将环境浓度降至200 μg/m3以下,再使用呼吸器将暴露浓度降低至50 μg/m3以下。条件二:考虑到企业投入成本进行工程控制的经济负担,OSHA在法规颁布后为各个行业设定了整改期限(见表3),企业在整改期限前完成工作即可。

教学目标从低到高依次为:理解词汇及句式结构,应用口语及书面表达,评估同伴及小组课堂表现,启发主题及全人教育理念。依据本单元的上述目标,展开了以下三阶段的教学设计:

在我国,GB 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和GB/T 17398—2013《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中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工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控制要求。除了专门的职业健康法规以外,《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公告)《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环境保护部,2012年 第38号公告)等行业管理规范对涉铅企业的工艺技术、生产规模、能源消耗等方面设立了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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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强制要求进行长时间个体采样,以确保数据的代表性。我国标准没有对铅的采样时间做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生产情况变化大,危害浓度变化大的岗位及企业,倘若不进行长时间的个体采样,检测得到的环境浓度高低将很大程度取决于检测的“时机”。在不具代表性的“时机”进行检测得到的数据,将可能导致企业对于现场危害程度的误判和忽视。

呼吸防护

我国对于环境中职业健康危害具体达到什么程度需要进行职业病体检尚无量化的标准。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每12个月进行血铅或尿铅检测,若血铅浓度在400 μg/L~600 μg/L,或尿铅浓度在70 μg/L~120 μg/L时,每3个月复查。GBZ 37—2015《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中规定,当血铅浓度大于600 μg/L或尿铅浓度大于120 μg/L以及同时存在几类其他症状表现时可诊断为慢性铅中毒,同时,在使用螯合剂进行驱铅治疗后,尿铅仍大于800 μg/L或1000 μg/24h者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对离岗和患职业病员工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调岗、返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未做具体的规定。

(12)報豈容逃,餘民犯別聽,言乾不見。(《太上說玄天大聖真武本傳神呪妙經註》卷一,《中华道藏》30/540)

我国的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在编写时参考了美国呼吸防护法规,其中涵盖了选用呼吸器前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呼吸保护计划。在《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第124号;现已修订为:安监总厅安健〔2018〕第3号)中规定防护铅这类重金属粉尘应选择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规定的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OSHA在1978年建立单独的铅法规,将适合性检验作为法规强制性内容。1998年,OSHA更新29 CFR 1910.134,将适合性检验单独列出,不再局限于OSHA特殊物质标准,直至现在,美国联邦法规仍要求雇主为佩戴密合型呼吸器的员工提供适合性检验。我国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中介绍了适合性检验,但在企业中熟悉适合性检验并理解其重要性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尚属少数,在企业采购呼吸器时,通常为了便于管理而采购同一尺寸,但在笔者为员工进行适合性检验时发现,单一的尺寸型号并不能保证适合所有人的脸型。呼吸器如果和佩戴者脸型不适合,防护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防护服及其他个体防护装备

美国铅法规规定,在环境浓度大于限值(PEL),或员工感到眼面部、皮肤受到刺激时,雇主应提供身体防护,包括全身式防护服、手套、帽子、鞋或鞋套、防护面屏、防护眼罩等。防护服至少每周更换,雇主统一负责防护服的清洁、换洗、废弃。防护服只允许在固定的更衣室内更换,用过的防护服须在密闭容器中运输和废弃,并贴有铅污染的警示标识。

因工作场所环境的变化,日常监测的局限性,职业卫生管理者通常很难通过一个点位有限次数的监测,去可靠判断工作环境空气质量是否合格。为客观评估劳动者实际暴露水平,选择针对高风险毒物,结合实际作业现场浓度的可变性和超标的可能性,应用统计分析和数学模型,人为设定一条预警性的“浓度限值”(通常为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作为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的起点。美国OSHA法规自1978年起陆续对包括铅在内的15种高危毒物制定了行动水平,规定一旦达到行动水平,就应开始采取措施,如增加采样频率,向劳动者告知危害和提供培训,提前采取防护措施等等,以便有效地控制风险。

但实际上,根据笔者的现场走访,我国有很多涉铅企业无法做到每周更换防护服,一些企业无法做到配备防尘的全身式防护服,不仅难以保证员工的健康,也对企业整体的铅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卫生设施与实践

从表2可以看出,煤样灰分为44.64%,当一次精选后,累计产率是33.49%,平均灰分为13.44%。二次精选后,累计产率是28.21%,平均灰分为8.43%。

美国铅法规规定,若现场环境浓度大于限值(PEL),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更衣室、淋浴间、食堂。工作服与便服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涂抹化妆品,饭前洗手洗脸,未清洁的防护服禁入食堂。同时,厂区内食堂需维持正压,过滤供气。美国铅法规附录B中提到,下班后必须淋浴,禁止穿工作服回家(包括鞋及内衣)。最大限度地避免铅尘的交叉污染。

另外,美国建筑业对于特殊工种的默认接触限值倍数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建筑业进行职业危害评价的难处在于,有可能还未得到某个工种的职业危害评价结果,这一工种的工作就已结束。上述实践在保证员工职业健康的前提下,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极大的自主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评价,或直接按默认倍数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落实处,将党的建设融入考评制度。在海陵药业,对党建工作的考核和其他工作一样,有一套严格的考核体系。每个季度和年底,企业都要向集团做党建的专项汇报,集团领导现场打分,会后还会对党建工作逐一进行核实、验收。在集团下发的《党建工作考核管理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随意更换党务工作者、不按照年初计划开展工作、未按时开展组织生活等都会被扣取相应的分数。党建考核制度这个“指挥棒”倒逼企业党建工作不能来半点虚假,必须把党建做扎实。

健康监护和调岗程序

美国铅法规根据环境中铅的浓度水平,及员工的血铅浓度水平,规定体检的频率。多名医师诊断机制(Multiple physician review mechanism),可允许至多3名医师给出诊断,综合判断得出结论。另外,使用螯合剂进行驱铅治疗只能由具备资质的医师进行,严禁擅自进行预防性驱铅。当血铅浓度大于600 μg/L或前三次血铅检测浓度均值大于500 μg/L时应对员工进行调岗,直至连续两次血铅检测浓度小于400 μg/L时才可返岗。同时,法规也规定了在员工调岗、返岗、离岗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

卫生管理是铅防护的核心,一套严格执行的卫生管理程序可以显著地降低企业的铅污染。我国的上述标准均体现了卫生管理的要点,对铅的职业防护提供了指导。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提供了卫生设施,但却可以看到员工不去使用的现象,如饭前不洗手、下班不更衣、不洗澡等。应明确,这些卫生设施应成为强制管理要求,而非“员工福利”。另一些企业暂时无法设置有效的工程控制手段,却又不重视管理措施,忽视卫生管理的作用,期望通过个体防护解决全部问题,如此无法得到理想的整体防护效果。

美国铅法规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呼吸保护计划,以呼吸防护法规要求为准,其中包括呼吸器的选择、适合性检验、正确佩戴、清洁、储存和维护呼吸器、培训等内容。若员工佩戴半面具工作时感到眼面部受到铅尘或铅烟的刺激,雇主应为员工提供全面具。若使用过滤式呼吸器,法规要求使用HEPA(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元件,即美国标准中N100/R100/P100级别的过滤元件。

采用SPSS 10.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n(%)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培训、危害告知和记录

美国铅法规对员工培训和危害告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提供检查表便于记录数据。值得一提的是,法规明确了员工培训需要包含的内容,包括:联邦法规;企业现场的涉铅作业内容以及现有的工程控制措施;呼吸器的选择、使用、适合性及其局限性;铅的健康危害及健康监护;企业的合规情况等。

我国铅防护的职业健康法规均提到了员工培训,但没有说明员工通过培训应该掌握哪些知识。据笔者了解,在许多企业制定的培训内容中,法律法规、健康危害和监护、呼吸防护相关知识是主要内容,而企业现场的涉铅作业内容、卫生管理的重要性、现有的工程防护措施则较少涉及,使员工了解了铅的危害,但却无法与工作现场情况进行关联。另外,由于呼吸器的适合性检验在我国不强制执行,很少有企业在培训内容中会涉及。在这部分,美国铅法规内容的详细程度值得我们学习。

中美法规对比的启示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铅的职业防护法规中,一些美国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例如:行动水平利用有限次数的采样数据评估日常暴露水平;对佩戴密合型呼吸器的员工定期进行适合性检验;贯彻执行卫生管理措施等。

我国的铅锌矿采选、冶炼普遍开发较早,很多企业主体工程建设于数十年前,在当时并没有对铅污染做完善的防护规划,或因工艺更新换代,导致生产区域零散、混杂,或与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交错。这种情况下进行工程控制,通常耗资巨大,企业难以负担。管理措施是相对容易实施的防护手段。笔者在与一些涉铅企业的接触过程中发现,虽然有完善的管理程序,但现场员工的执行情况却不尽相同,一些能够马上有效降低铅污染的措施没有被严格执行,如洗手、洗澡、更衣等。因此,建议涉铅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者能够以GB 13746—2008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为基准,逐步完善工作现场的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将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员工个体的卫生习惯上。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对待非医学专业学生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新生入学适应性教育、新生专业思想教育、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教育,而这其中辅导员工作做法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尚未设定化学物质的行动水平,在职业危害评估时以监测结果与接触限值进行比较,仅能评估采样时间内的危害水平,来预估未来的危害程度,那么采样的“时机”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正因此,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要求采样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具有代表性。但实际工作中,受到项目进度、气候、生产情况等因素影响,采样的“时机”通常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危害最高的状态),因此,得到的采样结果难以预估未来的危害程度。建议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组织采样监测时充分考虑结果的代表性,或提高采样的频率,以确保对职业危害更准确更真实的评估。

另一方面,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也应对重点涉铅企业的防护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一是使涉铅企业认识到防护不足为企业和员工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二是使涉铅企业重视管理的作用,意识到贯彻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铅暴露,三是使涉铅企业理解采样结果的代表性十分重要,不具代表性的采样结果将误导企业在进行风险控制时低估或高估实际风险,四是可以连接各涉铅企业,互相交流学习先进的铅防护管理经验及技术,促进整个行业的职业健康发展。

最后,希望随着我国政府、企业与员工对职业健康不断完善的认识,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成熟,广大的涉铅员工能够得到更好的防护,并有更好的意识自觉地进行防护,让铅中毒、铅暴露逐渐远离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刘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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