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读叙事》的另一种解读——兼与申丹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希利斯·米勒的《解读叙事》是申丹教授主持翻译的“新叙事理论”丛书中的一本。作为该书的译者,申丹曾发表了题为《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二期)一文(以下简称申文)。通过评述米勒在该书中提出的主要观点,申文指出,结构主义叙事学与解构主义叙事学两者都站得住脚,因为两者的关系为微观视角与宏观视角互补的关系。笔者也认为,在批评多元化的当今,各种理论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应该用历史与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过,笔者认真地阅读了这两个文本,在认同申文互补论的前提下,觉得申文不仅遗漏了米勒某些重要的观点,而且有些地方误解了米勒的原意。笔者不揣浅陋,愿意在此谈谈对米勒观点的粗浅理解,同时试图纠正申文的一些“误读”之处,阐述这两种叙事理论互补关系的实质,不当之处望申丹教授和众方家指正。
一
针对以热奈特为代表的结构主义叙事理论的通病,即它“暗示对于叙事特征的详尽描述可以解开叙事线条的复杂症结,并可以在灿烂的逻辑阳光之下,将组成该线条的所有线股都条理分明地展示出来,”(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5-46页。)米勒认为这样的“叙事学”是不可能的。基于此,他甚至称自己的《解读叙事》一书为一本反叙事学的著作。
在第一章中,米勒将亚里多德的《诗学》与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王》相互参照,作了非常精彩的解构主义阐述。总结起来,米勒的核心观点有二:(1)事物或事物的原因非理性可知;(2)语言具有隐喻性质。关于第一点,米勒以《俄狄浦斯王》中引发故事产生的神秘之因为例,提出:“这些神秘之因被人格化为既是毁灭者又是保护神的阿波罗,但直至剧终,它们究竟是什么,观众依然不得而知,用阿波罗对它们进行的人格化也未必尽如人意。这些隐而不现的原因有别于人的理性和知识,构成‘他者’。”(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页。)米勒的这个观点实质上是反形而上学的真理观,认为终极真理永远不可能获得,人类将一直走在求真的途中。那么,叙事与此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米勒的回答是:“无法用理性来解释和理解的东西,可以用一种既不完全澄明也不完全遮蔽的叙述来表达。我们传统中伟大的故事之主要功能,也许就在于提供一个最终难以解释的符号。”(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页。)关于第二点,米勒的论述更显出其特有的机敏才智。米勒认为,传统的隐喻理论将语义分为本义与比喻义。本义表明某词语与事物有固定的所属关系,就像妻子属于丈夫;那么,将该词语挪作他用形成比喻义,就像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一般。而米勒则认为,隐喻更像乱伦,因为乱伦混淆了妻子属于其丈夫的界限,就像“词语在开始被使用时,并非天然地属于所指称之物,而是被武断地强加于该物。正因为如此,隐喻将一个词语置于它既属于又不属于之地”。(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8页。)上述两个观点可谓紧密相连,互为因果。既可以说由于真理不可知,所以表达真理的语言只能是隐喻性的替代;也可以说,因为语言只是人为地属于所指之物,即它的隐喻本质,所以靠语言来表述的真理也只是隐喻性的真理。比如,米勒曾在别处谈到,“太阳”一词与物质的太阳并不相符,是因为“这个词不能建立在感官对它命名的事物的完整感知上”。(注:J.希利斯·米勒《重申解构主义》,郭英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78页。)
我们知道,从结构主义叙事学来看,叙事分为“事”(故事)与“叙”(话语)两部分。既然在米勒看来,所叙之“事”无法理性地把握,“叙”之语言又飘渺不定,那么,两者结合的“叙事”实难“科学化”。由此可见,以热奈特为代表的结构主义叙事理论其实是在认识论层面上来探索叙事规律,将叙事学作为对客观世界(叙事现象)认识的知识来把握;而与此相对照,米勒的叙事理论则是对叙事学进行本体(存在)论层面上的反思,探讨叙事所建构的人类存在意义而不是客观知识。这样,就不难理解米勒从这两个核心观点引申出的一系列有关叙事的理论与热奈特叙事理论的差异了,尽管他们使用的术语相同,如话语、叙述者等。比如,米勒认为,语言具有隐喻性本质,即词语与所指事物的关系若即若离,那么话语就不可能只有一个意识中心,那么一切话语就都是词语的误用,这便可能出现错格,更重要的是产生一种绝对的反讽力量。基于同样的原因,米勒也就可以断言,写作与阅读活动都取决于作者与读者的态度,是话语的施为性力量作用的结果。
二
从第二章“叙事线条”开始,米勒围绕叙事线条这个意象来进一步阐释第一章提出的观点。“叙事线条”这个意象的实质是,凡是叙事都遵循形而上学逻各斯中心主义的逻辑,前后一致,首尾相连,就像一条光滑的直线。而米勒所要论证的是,叙事并不完全符合这个逻辑,这根线条并不直,有分叉,可以多重化。(注:值得注意的是,米勒认为叙事线条既指叙述出来的事件(相当于结构主义叙事学中的“故事”),又指语言对外在事件的重复(相当于结构主义叙事学中的“话语”),这是形而上学认识论的结果。实际上,从本体(存在)论的角度来说,“故事”与“话语”同为“一”。下文中,我们将谈到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里,也没有作这样的区分。而米勒并没有简单地从论证这两根线条无法重合的角度来论证叙事单一线条的不可能,这既看出他对此二分法的否定态度,也反映了它从本体(存在)论角度来探讨叙事的态度。)申文具体从线条的开头、结尾、中部三个部分来评述米勒的理论。为了便于一一指出申文对米勒的误解以及我们的不同理解,我们也按部就班从这三个部分来阐述。
1.关于叙事线条的开头
米勒认为叙事的开头涉及一个悖论,因为“既然是开头,就必须有当时在场和事先存在的事件,由其构成故事生成的源泉或支配力,为故事的发展奠定基础。这一事先存在的基础自身需要先前的基础作为依托,这样就会没完没了地回退”。(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开头”这个悖论涉及的是时间性问题。米勒认为:“有关开头、中部、结尾的概念均为时间概念,而非空间概念。”(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页。)任何叙事文本,作为一种物质载体,都具有空间性的边缘,无法无限延伸,因而它定然会阻断本可无限延绵的故事时间,使之暂停于文本物质层面上。这就是米勒所说的“故事的开头既身处叙事文本之内,又身处其外”。(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5页。)身处叙事文本之内的“开头”是时间的暂时中断,或者是被空间化了的时间,是有形的开头;而身处其外的“开头”指的不是空间位置,而是时间位置,它是无形又难以企及的开头。所以,米勒的这句话中的“内”与“外”两字表现了“开头”可能/不可能的悖论结构。“开头”可能是因为作者必须截取故事中的一段赋之以形而使之成为具体的存在物;“开头”不可能是因为作者难以趟遍整个故事时间长河,无法走到存在意义的尽头。所以,这个悖论显然是存在于本体(存在)论上的,说明了人作为Dasein的历史性与时间性。
对于“开头”这个悖论,米勒举例说,如果小说家以描写一个人物将另一个人物扔到窗外为开场,他迟早需要对此作出解释,而且,“这种解释会导致无穷无尽的回退,致使作者除了通过想像中的‘仿佛是’来虚设之外,永远不可能为故事的发展建立一贯事先存在的坚实桩基”。而申丹认为米勒的论证是“以不考虑文本的疆界、不区分直接和间接的原因为前提”,因为“倘若人物甲将人物乙扔到了窗外,这件事必有一个直接的原因,譬如人物甲的精神失常,或人物乙做了让人物甲难以容忍之事。依据常规的看法,这一直接的原因构成‘人物甲将人物乙扔到了窗外’这一事件的开头”。(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7页。)
申教授的评论从形而上学观点看来当然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从米勒的反形而上学观点来看,这个评论恰好从反面支持了他的解构主义叙事观。首先,米勒也许会回答:“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只是隐喻性词语的误用。“直接/间接”这对二元对立概念是具有自我解构性的。在该书中,米勒曾反问:“在‘直接地’或者‘严格地’满足兴趣与仅仅间接或松散地从周边或边缘之外满足兴趣之间有何区别吗?这个边缘并非清晰可辨的边界,而是向前无限延伸的灰色区域。”(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8页。)因此,在直接/间接的灰色区域中,筛选出一个“直接原因”便是一个难题。
其次,诚然,按形而上学的逻辑,如果A引发了B,那么A是B的源头;但是,米勒提醒我们注意,A保证了作为B的源头的身份,却难以保证作为自己的源头的身份。在上例中,虽然“人物甲的精神失常”能够构成“人物甲将人物乙扔到了窗外”这一事件的开头,但是它却无法构成整个故事的开头,因为这涉及到自己是自己的开头这样的悖论。申文认为能以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来确定开头,这就没有照顾到这个悖论,而这却正是米勒的用意所在。因为米勒认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这个法则(甲等于甲)一直是西方逻辑和西方形而上学的基础,由于这种内在的连接和束缚,事物受制于其自身的同一性,不能同时既是自己又不是自己。”(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2页。)所以,他提出,假如能找到不符合同一性规律的任何一个例外,那么就能证明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设。米勒在该书第十章中非常有说服力地分析论证了莎士比亚的《特洛伊罗斯与克瑞西达》中“Ariachne”一词所暴露的克瑞西达既是又不是克瑞西达这样一个悖论。所以,“开头”不能自我定义,必须涉及他者。笔者理解米勒所谓的不可能的“开头”几近于作为存在(Being)的开头,而身处叙事文本之内的“开头”,即可能的“开头”几近于作为存在物(being)的开头。申文认为可以用直接原因作为开头指的只是后者。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白,米勒说《俄狄浦斯王》“开场时,真正的行动早已发生。该剧假定观众已知道开场前的那个开头。当然,观众对剧之结尾也已心中有数”,(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页。)这已经不像申文评论的“米勒在解构‘开头’的同时,又在谈论‘开场前的那个开头’,似乎自相矛盾”这样简单了,(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7页。)因为米勒所揭示的这个悖论结构凸显的是存在意义,不是一般的存在物层面上的矛盾。因此,以疆界这样人为设定的认识论概念来解释存在悖论,无异于缘木求鱼,注定不会成功,因为申文所谓的“一部剧或一个文本(的封面)构成一种疆界”显然意味着“疆界”是一个物质层面,是有形的存在物;而“打破文本的疆界”所考虑的却是思想层面,处在无形的符号世界。同一个词语“疆界”掩盖了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对于文本的不同考量。而且,如同“开头”一样,“疆界”也是不能成为自己的疆界的。所以,申文认为米勒对开头的论证“以不考虑文本的疆界,不区分直接和间接的原因为前提”,实则是没有注意到米勒真意所在,仍然站在传统的形而上学立场上来评论米勒的反形而上学立场。而且,该文用很容易被解构主义所“解构”的宏观/微观概念之分来辩驳解构主义基于不同认识假设的运思,似乎过于简单了。
申文在这一番论述之后下结论说:“笔者认为这一解构主义的视角与结构主义的视角……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一为宏观,一为微观;两者之间互为补充,前者无法取代后者”,(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7-8页。)笔者以为这样的说法颇值得讨论。首先,我们得承认,解构主义是反对西方形而上学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结构主义则被认为是体现了逻各斯中心主义。说解构主义视角是宏观的,结构主义视角是微观的,就等于说反形而上学思想是宏观的,形而上学是微观的,这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相反,我们赞同米勒的说法,认为两者之间构成并行的张力关系。其次,我们应该注意“宏观的解构主义视角”与“微观的结构主义视角”这样隐喻性的模糊说法。其实,“宏观”与“微观”通常指对客体加以观察和把握所侧重的范围,而“视角”则通常指观察主体的位置和立场。所以,稍加分析,“宏观的解构主义视角”与“微观的结构主义视角”便暴露出将不同范畴混在一起的实质。
2.关于叙事线条的结尾
如果“开头”不可能,那么结尾也同样成了问题。米勒引用亚里士多德《诗学》中把悲剧分为“复杂症结”与“解开症结”两部分的观点来说明结尾的不可能。我们不妨先看看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们说的‘复杂症结’始于行动开始之际,一直延续到命运从幸运变为不幸的转折点。‘解开症结’则是从这一转折点开始,一直到结尾。照这样看,在提奥德克台斯(Theodoctes)所著《林克尤斯》(Lynceus)一剧中,复杂症结由作为该剧前提的一系列事件组成,即先是捉住了小孩,然后……[解开症结]始于对谋杀的控告,一直到剧终。”(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9页。)对此,米勒评论道:“亚里士多德暗示有的叙事过程可能自始至终都在解结。在这样的叙事作品中,正文一开始就是从打结到解结的‘转折点’,复杂症结只是作为前提存在于行动开始之前。”(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9页。)而申文认为米勒的评论混淆了“话语”与“行动”这两个层次,因为“该剧的行动仍然是从‘复杂症结’发展到,解开症结’。我们不妨将米勒对该剧的描述‘复杂症结只是作为前提存在于行动开始之前’改为‘复杂症结作为将要被倒叙的那一部分行动,存在于叙事话语开始之前”。(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8页。)其实,申文的这段话既误解了亚里士多德也误解了米勒。首先,从“该剧叙事话语的开头之时,就是行动的结尾之际”一句可见,申文断言之根据乃结构主义叙事学假说,即先有故事后有话语,叙述者在故事(行动)发生并结束后才用话语复述了此故事,图示为(A)
申文所言的“该剧的行动仍然是从‘复杂症结’发展到‘解开症结’”,其实是将故事(行动)分为‘复杂症结,和‘解开症结’两部分,图示为(B):
我们不妨回头看看亚里士多德本人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每部悲剧都分为两部分——复杂症结和解开症结或者结局。处于行动(action)之外的事件不断与行动之中的某一部分相结合,构成复杂症结,余下的部分就是解开症结。”(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9页。)将这段话与图(B)相对照,我们发现:(1)亚里士多德原话中的action不能等同于图中所标示的行动,否则将会出现故事之外的行动与故事之内的行动这样令人费解的定义。(2)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暗示复杂症结与解开症结这两部分刚好是首尾相续的。(注:参见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出版社,1996年,第133页。陈中梅先生的理解与米勒的颇为一致,认为亚里士多德“似乎没有完全排除由纯剧外事件组成结(desis)的可能性。”并提出亚里士多德对自己提出的“结”与“解”相加所得与“情节”、“剧”、“悲剧”的关系未作说明。)
参照该段话的其它译本,笔者认为如果将action一词译成“情节”,那么,亚里士多德的意思将会比较清楚易懂:处于情节之外的事件不断与情节之中的某一部分相结合。(注:陈中梅先生将该段译为:“剧外事件,经常再加上一些剧内事件,组成结,其余的剧内事件则构成解。”(《诗学》,第131页);而在《西方文艺史精读文献》中,这段话则被译为“剧外的情节和剧中的一些情节往往构成结,其余则是解。”(章安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6页))这样看来,此处正是由于将action误解为“行动”,又将此“行动”简单地等同于结构主义叙事理论中的故事(行动),才会得出“复杂症结作为将要被倒叙的那一部分行动,存在于叙事话语开始之前”这样用现代术语曲解亚里士多德的结论。
米勒用打结/解结来描述结尾,认为:“真正具有结束功能的结尾必须同时具有两种面目:一方面,它看起来是一个齐整的结……同时,它看起来又是解结……”(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页。)其实,这与“故事的开头既身处叙事文本之内,又身处其之外”有异曲同工之妙,都体现出文本存在的悖论结构。米勒举例说:“伊丽莎白·盖斯凯尔的《克兰福德镇》看起来已经大功告成,彻底收场了,但十年之后,由于其续篇《克兰福德的鸟笼》的出台,它本身的完整性被悄然打破。”(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0页。)申文认为,米勒对《克兰福德镇》“本身的完整性”的承认与他的论断——“结尾作为整个故事的基础和根据,总是逃遁后退,消失不见”——可谓自相矛盾。其实,米勒并不矛盾,因为他说的是“《克兰福德镇》看起来大功告成”(笔者所加的着重号),同时又说,“本身的完整性被悄然打破”。这说明,米勒所承认的“本身的完整性”只是一种结尾的感觉,实际上它“逃遁后退,消失不见”了。因为结尾就像开头一样,无法作为自己的结尾,因此,米勒才会说:“任何小说都无法毫不含糊地结束,也无法毫不含糊地不结束。”(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2页。)
申文认为:“值得一提的是,米勒在解构开头和结尾的同时,对《项狄传》作了这样的评价:‘像《项狄传》这样的小说打破了戏剧性统一的规则。它缺乏亚里士多德那种有开头、中部和结尾的摹仿上的统一性。’显然,米勒在此采用的是以单一文本为单位的微观视角。”(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9-10页。)然而紧接着,申文下了这样一个论断:“有了这种视角,我们就可以比较在文本的疆界之内呈统一性的文本和《项狄传》这种打破戏剧性统一性规则的文本。若一味强调不存在开头和结尾,不存在任何统一性,就难以对不同种类的文本进行比较和评论。”(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10页。)这个论断的第一句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小说文本可以分为在疆界之内呈统一性与不呈统一性两种。而在米勒眼中,任何小说文本都可以被解构,都不呈统一性,借用米勒在别处说的话,“这是一种语言上的必然”,(注:J.希利斯·米勒《重申解构主义》,郭英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3页。)因为这里的统一性指的是形而上学所要求的那种逻辑统一性。这个论断的第二句更显示出对米勒的误解。其实,综观全书,米勒无非想说任何叙事具有非逻辑性和异质性。这种叙事理论是对阐释的阐释,可以说是一种元理论,它并不对具体的文本间特征的比较和评论构成威胁。总不见得在解构主义理论武装下就无法评论各种文本了。反过来说,若强调存在开头和结尾,存在统一性,难道就可以轻松地对不同种类的文本进行比较和评论了吗?所以这样的抱怨是不必要的。这里的关键是要说清楚是处在哪个层面上的开头与结尾——是在存在层面上还是在存在物层面上。
3.关于线条的中部
在讨论叙事线条的中部时,米勒通过分析《项狄传》等文本指出:“线条越直,越符合阿基米德的假定,它在表述人类经验方面的意义就越小,作为一个可以辨认的符号而得到重复的可能性也越小(因为所有的直线都一模一样),它就越不像人的轮廓曲线那样,引起人们摹仿的兴趣。”(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7页。)他还认为,人们无法区分相关和不相关的事件,无法将离题的成分与笔直狭窄的主线条区分开来。他举了安东尼·特罗洛普为例。
安东尼·特罗洛普认为,在小说中,不应该有插曲式的事件;(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0页。)米勒则带着反讽的语气说:“说这话时,他充满感人的自信,认为自己能够将‘插曲式的事件’与‘笔直狭窄的主线条’区分开来。”(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0页。)紧接着,米勒就顺着安东尼·特罗洛普的逻辑说:“这样一来,无论从哪个单一情节的角度来看,小说中都充满‘插曲式的事件’。”米勒的意思是假若真有特罗洛普所谓的“插曲式的事件”的话,那么宣称小说中不该有此的特罗洛普本人的小说倒是充满了它。米勒反讽的语气与逻辑从该段以下几句正面论述可以看得更加清楚:“罗兰,巴特告诉我们,只要下点功夫,看上去最不相关的细节也能显得相关。既然如此,又怎么能说某个事件是无法收入主线条的插曲式事件或所谓的‘相关的细节’?”而申文则认为米勒一会儿说特罗洛普断言小说中不应该有插曲式事件,一会儿又说特罗洛普的小说充满插曲式事件,这是个矛盾,可从正面解释为“更确切地说,米勒采用的是一种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视角”。这就落入了修辞的陷阱,是对米勒极富修辞性的论证的误解。米勒答复迈耶·艾布拉姆斯的话无疑可以佐证我们的观点:“我的释义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就是说,是为了展示它显而易见的不适当之处,并且以此为在下文说明这种不适当的原因并进而修正它做铺垫的。”(注:J.希利斯·米勒《重申解构主义》,郭英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75页。)显然,既然米勒根本否定了插曲式的事件与笔直狭窄的主线条这样的区分,那么这种区分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的视角之分也就不能说是米勒采用的,而是申文强加给米勒的。
米勒很形象地用了“椭圆—双曲线—抛物线”这组几何图形来表达中部线条的非连贯性。这几种几何图形的特点是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心或无法确定中心,借此,米勒想表达小说文本中由于存在序言、引言、脚注、插图、间接引语等叙事形式,文本无法统一为一个中心意识,无法归之于单一的头脑。米勒举例说托马斯·哈代的《还乡》中的一个脚注提醒人们注意故事的虚构性,因此这可以说对于叙事线条的统一性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对此,申文仍然以宏观与微观论来解释,认为:“但若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正文与脚注都受制于哈代的意识这一中心:正文根据哈代的意图制造出史实般的幻觉,脚注也是根据哈代的意图对正文进行嘲讽,破坏叙事线条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在这宏观层次上,仍然有一个作者中心。”(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11页。)
我们认为此论断至少是忽略了该书第十一章《R?》。这一章主要讨论的是作者的意图问题。米勒在该章开头就问:“这些中间部分的颤动究竟是出自作者的意图还是偶然发生的?”他举了卢梭在《新爱洛伊丝》的序言里关于其中的信件究竟是否他本人杜撰的对话,认为:“不管怎么说,正如卢梭或者R在此所意识到的,作品原作者的问题并非一个由‘作者’决定的问题。”(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4页。)现代的互文性概念已经证明卢梭的这一见识不失为真知灼见。也正如米勒所言:“作品来源与父亲源头一样,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社会和规约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单个的自我来决定的。作为作者(而不是私下的个人),莎士比亚、卢梭、佩特、伊丽莎白·盖斯凯尔等等,从未作为任何‘我’的主观体验而存在,而只是作为他或她而存在,他们是读者在解读以莎士比亚、卢梭、佩特、伊丽莎白·盖斯凯尔的名义出版的作品时,投射出创造出来的第三人称存在。”(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所以米勒的意思很清楚:哈代若作为私下的个人,他是确定的;但是作为文本投射出来的作者源头,则是无法确定的,因为他是由读者阅读和社会规约相结合的产物,因而无法归结为一个单一的作者中心,他是一个集体性的因而多重化的非中心的中心。
申文认为,与结构主义批评家相比较,“解构主义批评家则一味注重超出作者意识控制的成分,也倾向于将作品中的任何成分都解读为超出作者意识的控制。其实,若彻底解构的话,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中心,椭圆的两个中心也会化为乌有”。(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11页。)这一貌似合理的指责仍是针对解构主义特有的忽略作者观而提出的。因为从上文的论述可知,在解构主义理论家那里,作者根本就不是一个单一的中心与单一的头脑,它只不过是语言建构的产物。其实,米勒有一段很生动的话语论述了作为个人的作者与作为语言建构产物的作者的关系:
作者必须充当自己的父亲,自我生成,同时又自我肢解,这是一种放弃和牺牲。作者可以创造出匀称的文学形式,可以终止写作,使自己不至于落入不见底的深渊,但他必须在“残酷的危机”之时,拦腰截断作品。……作为父亲和保护人的艺术家斩断了作为(柔弱)儿子、编制者和创造者的艺术家潜在的无穷力量。(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1-102页。)
这段话表明解构主义批评家极力解构的是叙述的作者而不是作为肉体存在的作者。至于申文颇带反讽意味地称椭圆的两个中心也会被彻底解构掉,这一点米勒自己倒是毫不犹豫地承认:“然而,在引自《养老院院长》的那段文字中,当你刻意寻求时,会发现一个焦点都不在场:它空无、虚幻,似乎是由另一个焦点的实质性生产出来的。可是,当你寻求另一个焦点时,它也同样无影无踪。”(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因为,在米勒看来,反讽的力量将会摧毁一切文本的中心。
接下去,申文在评论米勒关于寓言、反讽的观点时,提出“我们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寓言,有的寓意较为明确,有的则会含混晦涩,难以把握。用抛物线来图示后者是极为恰当的,但对前者而言则不然”,而且“米勒的断言‘反讽不属于任何单一或者双重的声音,反讽性语言机械地运作,不受任何中心的控制’,仅适用于描述超出或违背作者本意的反讽”。(注:申丹《解构主义在美国——评J.希利斯·米勒的“线条意象”》,《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11-12页。)我们认为,申文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修正意见,主要还是因为它误解了米勒的意思。“寓言”、“反讽”这类词语在保罗·德曼和米勒那里具有本体论意义。它们指的是语言的修辞性力量;只要有语言,就会在语言叙事中产生“寓言”、“反讽”,这不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力量,而是语言中超越任何个人的理解力的力量。这一点在保罗·德曼的一系列著作里,尤其是其名篇《时间修辞学》中阐释得非常清楚。而申文对米勒提出的“寓言”与“反讽”的修正与上文谈到的“若一味强调不存在开头和结尾,不存在任何统一性,就难以对不同种类的文本进行比较和评论”是同一性质的问题。我们不能将解构主义者在本体论层面上提出的文学观念与传统的狭义的文学手段混为一谈。
三
以上的论述,一方面可使我们管窥米勒的解构主义叙事思想,另一方面也说明申文基本上“误读”了米勒的观点,因此,其关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这两种叙事理论是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互补关系的观点也不能成立。由于所掌握的资料不足,笔者仅以米勒的《解读叙事》为出发点来谈谈结构主义叙事理论和解构主义叙事理论之间的“互补”关系。
首先,从哲学层面来说,笔者认为这两种叙事理论之间所谓的互补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虚构的和谐关系。弗兰克·克默德认为此互补原则源自科学需要,它“不仅把过去用作一种特殊情况,还企图将那些看起来不相关联、而且人类根据已被认可的人造模式也无法加以解释的事件联系起来”。(注:弗兰克·克默德,《结尾的意义》,刘建华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6页。)克默德举例说,海森伯格认为古典物理学与现代物理学两者都没有错,只是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特殊情况。古典物理学经过某些设定仍然有用,尽管它与事实不符。(注:弗兰克·克默德,《结尾的意义》,刘建华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7页。)笔者认为,在此意义上,解构主义叙事理论与结构主义叙事理论一样是互补的关系。不过这样的虚构性互补观有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首先,就像现代物理学是在挑战古典物理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样,解构主义叙事理论的发展也离不开结构主义叙事理论在形式分析上做出的贡献。(注:王丽亚《分歧与对话——后结构主义批评下的叙事学研究》,《英美文学论丛》第一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99-411页。)其次,我们应该明确这两种理论的虚构本质,在这一点上两者并无差别。当解构主义叙事理论咄咄逼人地指责结构主义叙事理论追求一套科学的叙事理论是种妄想时,我们不应该忘记前者自身的虚构本质。我们觉得沃尔夫冈·伊瑟尔的下面这段话较能表达这个意思:“既然某个人确信的东西对于另外一个人只是一个虚构,那么,有关的真理假说的失效必然继而会将这些东西揭露为每个个体不断经历的虚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离开虚构去进行创造,因为它们提供的条件位于我们建立的意义和光彩夺目的行为之下,我们只是没有意识到它们可能是虚构。”(注:沃夫冈·伊瑟尔《虚构与想像:文学人类学疆界》,陈家定、汪正龙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5-126页。)基于这样一种对虚构的态度,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解构主义叙事理论与结构主义叙事理论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可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取代。
其次,从这两种叙事理论本身来说,笔者认为,这种互补关系类似于语法与修辞的关系。结构主义叙事学试图对叙事现象进行严格的分类,确定各叙事要素间的关系,就像对一个句子进行语法结构分析,以此来把握文本,并进而捕捉隐藏在文本结构底下的真理。显然,这样的叙事理论唯文本结构是从,忽视了作者与读者作为叙事要素的存在。与之相反,米勒则从反形而上学出发,认为所谓的真理只不过是虚构,并没有什么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洞悉所谓的真理。具体到文本,他强调语言的施为性质,认为“无论是文学文本还是生活文本,都不会毫不含糊地支持我们的任何一种理解。这意味着阅读不是一个单纯的认知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施为性质。读者必须对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强加给文本的理解负责……”(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3页。)换句话说,他强调真理不取决于人们的认知行为,而取决于人们的态度。这就为作者与读者的叙事作用找到了理论支持。
不过,这两种貌似难以相容的理论观点,却可以如语句层面上的语法与修辞一样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其理由有如下两点。
(1)我们可以从语言符号的本质的两方面来理解这种关系。就像光具有波粒二性一样,语言符号也有内指与外指二性。内指性就是一个符号指向另一个符号,形成所指(概念)与能指(音形)两条延绵不绝的链条。比如,“书”是“文字符号的物质载体之一”,而“文字符号”是“人类特有的信息系统”等等,这样定义生定义,形成永无止境的释义链。我们所说的外指性是指语言符号毕竟可以作为一样工具来指代异己的事物。比如,我们面前摆着一本书,我们就可以用“书”这个符号来指示它。这种语言的工具性是不能否认的客观存在。连解构主义代表人物保罗·德曼也承认在符号学中,语言的指涉功能并未被否认。(注:保罗·德曼《解构之图》,李自修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2页。)我们认为,语言的这两种性质是互相依存而互补的,这表现在没有哪种语言可以只有内指功能而没有外指功能上,反之亦然。哪怕像“独角兽”这样的词,在现实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动物,但它所指涉的思想也还是异于自身的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米勒在《解读叙事》中说:“无论文本具有多么强的指涉性,阅读过程假定(或更确切地说,造成)文本所指涉之物的不存在,这犹如一个路标表明其所指之物在另一个地方,在那边,不在场,被置换。在任何作品中,我们永远不会与现实本身遭遇,只会见到其虚构物和影响。这两个雅各岛(指伦敦真实的贫民窟和狄更斯以此为原型在《雾都孤儿》中描写的的贫民窟——一笔者按)的存在方式迥然相异。一方为实物,另一方为文字。这两者难以安然相处。一方均以另一方的消失为前提。”(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米勒的这段话旨在强调语言文字无法指涉现实事物这样的解构主义观点。不过,他所说的“一方均以另一方的消失为前提”可以理解为一方的显现以另一方作为背景而隐匿为前提。换句话说,语言文字超越现实世界(它的内指性)之所以可能,就在于此行为建立在指涉现实世界(它的外指性)的背景之上。总之,语言的内指与外指二性互为背景、相互依存的关系从客观上决定了这两种叙事理论的互补性。
(2)我们可以从存在与存在物的关系来理解这两种叙事理论的互补关系。在前文的阐述中,我们曾分析米勒的“开头”、“结尾”等概念实际上是一种悖论结构。我们也曾提到,米勒提出的概念如“隐喻”、“反讽”、“寓言”等具有本体论意义,这些概念所蕴含的非确定性意义直接挑战结构主义叙事理论所探求的确定性叙事结构与意义。我们注意到,米勒对语言的隐喻性有这样的论述:“同样,隐喻通过给出一个符号,既揭示某物又隐藏某物。剧中(指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王》——笔者按)的情节和构成情节的语言就是由既揭示又隐藏的符号所构成的。”(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页。)可以说,解构主义叙事学标举这种揭示/隐藏结构;与之相反,结构主义叙事学主张单面的揭示结构。这些都提示我们,解构主义叙事学运作在存在层面上,而结构主义叙事学则运作在存在物的层面上。但是,我们不能忘了,我们只有从具体的存在物才能进入存在。存在与存在物之间互相依存的张力关系也就决定了分别运作在这两个层面上的叙事理论间的互补性的张力关系。
最后,这种互补性的张力关系可以在批评实践中得到体现。《新叙事学》的主编戴卫·赫尔曼在谈到后经典叙事学与经典叙事学的关系时,就指出“后经典阶段的叙事研究不仅揭示结构主义旧模式的局限性,而且也充分利用它们的可能性,正如后经典物理学也不是把牛顿模式简单地抛在一边,而是重新思考它们的潜在思想,重新评估它们的适用范围。”(注:戴卫·赫尔曼《新叙事学》,马海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页。)我们想例举《新叙事学》的撰稿者之一詹姆斯·费伦在其专著《作为修辞的叙事:技巧、读者、伦理、意识形态》中的观点来说明,在实践中,结构主义叙事理论与米勒的解构主义叙事理论是可以互补的。费伦提出“进程”这个叙事学概念,认为:“进程产生于故事诸因素所发生的一切,即通过引入不稳定性——人物之间或内部的冲突关系,它们导致情节的纠葛,但有时终于能够得到解决。进程也可以产生于话语诸因素所发生的一切,即通过作者与读者或叙述者与读者之间的张力或冲突关系——涉及价值、信仰或知识之严重断裂的关系。”(注:詹姆斯·费伦《作为修辞的叙事——技巧、读者、伦理、意识形态》,陈永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3页。)显而易见,故事诸因素的不稳定性导致情节的发展是结构主义叙事观的体现,这不符合米勒的解构主义观点,因为,在米勒看来,语言才是事件发生的原因,比如,他认为在《俄狄浦斯王》中,俄狄浦斯的语言尽管是事后的,却构成了事件发生的原因之原因。(注:J.希利斯·米勒《解读叙事》,申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页。)费伦认为进程也产生于话语因素,这倒是颇合米勒的解构主义观点。实际上,费伦不仅提出了这个集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叙事观于一体的概念,而且也很好地实践了这个概念。他讨论了海明威的小说《我的老爸》中的进程。小说中有这么一段话:“大多数骑师都想在赛前尽量骑马减轻体重。一个骑师每骑一回都要掉一公斤的分量,可我的老爸是戒了酒的,他若不拼命跑步,体重就减不下来。”(注:詹姆斯·费伦《作为修辞的叙事——技巧、读者、伦理、意识形态》,陈永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7页。)费伦认为该段话“在故事层面上,跑步与骑马是换喻关系:巴特勒(即我的老爸——笔者按)跑步是为了骑马。然而,话语把跑步等同于骑马——因而将其置于与骑马的一种隐喻关系之中:巴特勒的跑步相当于骑马,产生了与骑马相同的(或更好的)效果。第二步是认识到从换喻到隐喻的转化突出了叙事的第一个重要的不稳定性和张力……”(注:詹姆斯·费伦《作为修辞的叙事——技巧、读者、伦理、意识形态》,陈永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7页。)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引述费伦细致而精妙的分析。但是他在分析此小说后得出的结论值得我们在此一引:
结构主义者把故事和话语区别开来,以便区别一个叙事结构的不同基础,而像查特曼这样的结构主义者则不厌其烦地把叙事的这两个部分区别开来。我之所以遵循结构主义的区分,是因为把张力与不稳定性分离开来能使我辨别出叙事运动的不同来源。然而,与结构主义者不同的是,我并不认为这种区分是绝对的,而《我的老爸》为此提供了证据:乔的不可靠叙述表明,一个叙事的同一个因素可以作为话语的成分起作用(这种不可靠性产生张力),同时也可以作为故事的成分起作用(这种不可靠性同时生成一种不稳定——至少具有生成不稳定性的潜能)。(注:詹姆斯·费伦《作为修辞的叙事——技巧、读者、伦理、意识形态》,陈永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4-75页。)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费伦融合这两种叙事理论的努力及其具体的主张,从而也有力地支持了我们关于解构主义叙事理论与结构主义叙事理论互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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