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体制改革的思考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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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企业制度改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制度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对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这不仅仅是城市企业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乡镇企业面临的一大课题。本文就乡镇企业制度改革问题谈点自己的初浅认识和看法。

一、乡镇企业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对乡镇企业制度进行改革是有其必然性的。现在的乡镇企业,绝大多数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这种承包制在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点已被实践所证明。但另一方面承包制也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诸如产权不清、政企不分;企业行为短期化,负盈不负亏;小型分散、技术管理落后,等等。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对乡镇企业制度进行改革,创造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可以说就是在这种客观要求下出现的新事物。

股份合作制目前虽然还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我们仍可以做一个粗轮廓的描述。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类型。目前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类型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1)转化型。即在原乡镇企业基础上。通过分股、售股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扩建型。即在原乡镇企业基础上,通过吸收职工和农民参股扩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3)新建型。通过集体与农民共同出资组成的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无论哪种类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既有股份制成份,如发行股票和按股分红;又有合作制成份,如提取公共积累,可以退股和“一人一票”制;同时还保留了集体经济成份,如保留集体提留。显然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合作、集体三种企业制度混合产物,它还在继续发展和演变。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行机制。总体来讲,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没有像我们预期那样解决了承包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

1.产权关系仍然不清。从转化型来看,一般做法是把一少部分集体股以虚股形式出售给职工或农民。所谓“虚股”,即持股人只有分红权,而无所有权,股权不得转让。从扩建型来看,一般做法是不触动集体产权,只是通过股份形式来筹资集资,实现企业规模扩大化。相比之下新建型要好一些,集体股与个人股还较为清晰。所以股份合作制并没有真正解决产权关系问题,仅仅是对产权关系有所触及而已。

2.政企仍然不分。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没有能完全实现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企业法人经营制度。事实上,绝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仍然属于“乡(镇)有企业”或“乡(镇)营企业”,即乡镇政府直接所有或直接经营企业。虽然企业内部也设立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一般都由乡镇干部直接担任,甚至厂长、经理也由乡镇干部来担任。企业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就无法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3.股份合作制企业虽说有章可循(1990年农业部颁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但由于集体股比重较大,其章程内容大都是乡镇政府依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的。另外个人股无论是虚股或实股,由于股份较小,股权分散,未能形成控股核心,股东利益和意志也就无法真正体现。

4.利益分配。这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个人股多数是采取既得息又分红的办法,股息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红利相当于双倍利息;乡镇政府仍象原来一样,规定上交比例、上交方式不变,以保证乡镇的财源。这样,使企业积累机制不断弱化,这种“两头硬、中间软”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

二、乡镇企业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模式

迄今为止,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在继续发展变化之中,这或多或少反映出了一些新的动向,主要一条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逐渐分化倾向,即一个企业或者实行合作制,或者实行股份制。从实践来看,规模较小的企业,合作制的模式效果较好,而规模较大的企业,合作制的模式就不如股份制的模式效果好。换言之,在进行乡镇企业制度改革时,小型乡镇企业宜采用合作制的模式;较大型乡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模式较为适宜。

(一)从乡镇企业规模分析。在小型乡镇企业中,合作制的优点可以充分发挥出来。它可以把企业资产与劳动者合为一体,作为合作制特征的“一人一票”制可以容易得到实现。对规模较大乡镇企业来说,合作制的长处就很难发挥出来了,特别是“一人一票”制即使推行,也易于流于形式。

(二)从融资角度分析,合作制明显不如股份制。股份制可以从社会广泛地融资集资,而合作制由于受“一人一票”制的限制,只能从成员内部融资集资。小型乡镇企业大都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对资本的需求量相对较小,合作制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对规模较大企业来讲,由于对资本的需求量大,合作制这一模式就暴露出来了,不如股份制优越。

(三)从集体资产存量析股分析。在股份制条件下,集体资产存量折股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而在合作制条件下,通常只能把集体资产存量平均出售给每一个成员才能解决。显然如果企业规模不大,集体资产存量有限,平均出售给每一个成员是可行的。如果企业规模较大,用合作制的模式来解决集体资产存量折股问题可行性不大,而用股份制的模式就会比较容易解决这个问题了。

(四)在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外参股、控股,吸收外部参股,这些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采用股份制的模式,这些经济行为就可以较为顺利地实现,而合作制,这些经济行为的实现就会困难的多。

(五)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另一不同之处在于:合作制参加是自愿的,退出是自由的;而股份制是不允许退股的,股权只能转让。因此股份制有利于企业规模的稳定,如果我们从是否有利于稳定企业规模来看,小型乡镇企业选择合作制是较为可行的,而对规模较大乡镇企业来说,合作制就不如股份制更为适宜。总的来看,乡镇企业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股份合作制将不会停留在现阶段上,将会继续演化。这个演化过程,在实现产权清晰、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政企分开、法人经营的同时,规模较小的乡镇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合作制,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实行规范化的股份制,这是一种合乎市场经济的演化过程。

乡镇企业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使乡镇企业制度改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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