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主体析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社会是一个由社会价值主体、社会价值客体和社会价值运行中介系统所构成的复杂价值体系。社会价值主体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没有社会价值主体,就没有社会价值体系。社会价值主体是指由社会共同体内所有个体聚合成的具有人格形态和价值主体特性的人的集合体。与个体不同,社会价值主体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生命人格,只是一种拟人格的主体形态,因而,它的主体身份和地位需要确证,它的特性需要界定,它的历史形态需要描述和说明,它与个体的关系需要深入探索和解读。
一、社会价值主体的逻辑发生过程
把社会共同体当作具有人格特性的价值主体来看待,进而研究以这个价值主体为核心所构成的社会价值体系,是社会价值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理论特色。在社会价值论的研究起点上,我们可以把个体自我规定为价值主体,因为,这是人研究价值论的特权,是理论推演的规定性前提,但我们却无法把社会直接地规定为价值主体,从个体自我到社会经历了太复杂的过程。所以,我们需要把从个体自我到社会价值主体这个过程描述清楚。从理论上看,分析社会价值主体发生,可以有历史发生和逻辑发生两个路径。历史发生为大家所熟悉,可以从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政治学等研究成果和人们的经验观察得到支持。探寻社会价值主体逻辑发生的意义在于,通过从逻辑上经历一次社会价值主体发生的过程,进一步寻找社会价值主体存在的根据,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价值主体的结构秘密和基本运行规则。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自我价值主体阶段。作为社会价值论逻辑起点的自我是处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一次次地剥离和后退的结果,是社会价值论所能确证的最早的价值主体,也是社会价值主体逻辑发生过程的初始阶段。马克思认为,“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①。齐美尔也指出,“社会在完全不同于外部世界的意义上是‘我的观念’,也就是说,是建立在意识的能动性之上的”②。在这个阶段,自我是唯一的价值主体。自我确证自己是一个真实的存在,是一个思维的主体,是一个需要的主体。自我及其对象构成了自给自足、自由自在的价值体系。满足自我需要既是一切价值活动的出发点,又是一切价值活动的目的。自我从自身的角度来看待我之外的一切,视一切非我的存在为客体。自我对一切外物(包括他人)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符合自我价值运行法则,即自我价值最大化法则。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③ 有时自我也遇见他人,但自我从来没把他们当作价值主体,从来不会从他们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只把他们当作实现自我需要的手段和工具。只有自我是目的,其他一切都是手段。自我以我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来评价一切客体,赋予它们以不同的价值,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自己的价值方向、目标和行动方案。自我这个“孤独的鲁滨逊”,作为唯一的价值主体,在这个世界上漫游,自由自在,从而使这个世界有了意义和价值。但是,在这个阶段自我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时间久了自我会感觉孤独和疲倦,渴望与他人交往。二是自我价值无法与更大的价值实现链接,自我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特别是超越自我的需要,无法在自我价值体系之内得到满足。这就使自我产生了一种寻找的愿望和冲动,企图找到能满足我的精神和社会需要的存在。这种愿望驱使自我以一种新的眼光观察周围的一切,特别是重新审视和思考他人这种与众不同的客观存在物。三是自我发现单纯地将他人当作纯粹的客体对待,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冲突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我通过思索,发现并确证了他人价值主体,建构了自我与他人的主体间关系。这个新的发现的意义不亚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在这个阶段,自我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自由,自我除了受制于自身和自然条件之外,没有别的主体对他进行干扰和制约。
2.他人价值主体阶段。自我在这个世界的漫游和漂泊中,有时也遇到他人。一开始,自我只把他们当作一般的客体,为了满足我的需要,实现我的价值,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只要自我还没有从自我是唯一价值主体这种观念中走出来,那么,我的所作所为就都是合理的,都具有合法性,合人性之法。他人最有助于我的价值实现,也最有悖于自我的价值实现,极端的爱和极端的恨集于一身。爱他人是因为离开他人后我无法存在,更不可能实现自我价值;恨他人是因为他们是与我一样的人,具有与我一样的需要,与我一同争夺这个世界上有限的资源。自我对待他人的这种极端态度在动物界根本不存在。由于自我是一个有思想、有意识、有理性的存在,特别是具有类比、同情、想象、理解、联想等精神能动性,能够通过在精神上进入他人来认识他人和他人的世界,因而,在多次的交往互动中,自我和他人的关系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一开始只是通过外部的观察,我发现了他人和我的一些共同之处,如形体、行动、语言等。因此,我在对待他们的方式和态度上与对待一般物就有了一定的区别。随着交往的频繁和深入,我发现他人不仅形体上与我相似,而且和我一样有思想,有意识,有精神。外表相像,思想相像,行为相像,这更加坚定了自我对他人和我的一致性的认识。更进一步,我发现他人也有与我相似的需要,而且,也构成了一个以他人为中心的价值体系。这个体系和以自我为中心构成的价值体系有着极大的一致性。并且,他人也像我看待他人一样来看待我,也是把自己视为唯一的价值主体,也把我当作他的客体。这一系列观察和认识的结果,最终动摇了我是这个世界上唯一价值主体的信念。其实,不但自我的认识要求我不得不把他人也视为价值主体,而且他人出现后,自我一下子就没有了作为唯一价值主体的客观条件。在我与他人频繁的互动中,单纯地把他人视为价值客体的做法,已带来了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已从根本上大大损害了我的价值追求。正如著名心理学家阿德勒所说,“每个人都努力想使自己变得重要,但是人的重要性在于他对其他人所做的贡献。如果一个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必会误入歧途”④。在价值冲突和对立的互动格局中,自我和他人为了追求各自的价值最大化都产生了沟通和谈判的意愿。终于有一天,自我和他人为了不至于在互动中导致更大的冲突、相互损害甚至灭亡,就走到一起进行谈判。谈判的最终结果是,彼此都承认了对方作为价值主体的存在,都承认了对方价值主体的资格。他人逐渐被我认同为主体,自我和他人由纯粹的“主体—客体”关系转化为“主体—主体”关系,“我—它”结构转变为“我—你”结构。
他人价值主体的产生打破了自我一元价值主体的格局,从这时开始,多元价值主体和价值体系的世界格局形成了。在这个阶段,处理价值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平等。平等是价值主体资格的对等,而不是价值力量、价值份额和价值地位的均等。
3.个人价值主体阶段。当多个他人被自我认同为价值主体后,自我就逐渐地沉浸在包括自我在内的众多个体价值主体之中了。自我由于确证了他人的主体地位,就意识到自我和他人之间具有共在性和平等性,意识到自我和他人应该统一于一个共同的主体性存在。这个存在不能是自我,那等于又退回初始阶段;也不能是他人,因为那等于把自我的主体地位让渡给了另外一个主体,我反而成了他的附庸。这个主体与自我和他人相关,因自我和他人的互动而产生,又独立于自我和他人。于是,自我就从我和他人身上抽取了一种共性的东西,一种具有共性的价值主体形式,这就是个人价值主体。个人是一种抽象的个体价值主体形式,是自我和他人的统一。这时自我意识到,自我和众多他人都是这个抽象的个人的具体化,都以主体的方式共在于一个统一的世界中。这个世界因与我的结合而构成了我的世界,因与他人的结合而构成了他人的世界,世界本身是我和他人的共有物,是我的世界和他人的世界的本体。在这个阶段,自我在新的交往与互动中,已不需要一个个地把陌生人确证为价值主体,不需要再做单个人的确证工作,只需要将陌生人不断地统合到个人价值主体的范式之下问题就解决了。如果我们把个人进一步抽象化、人格化、规范化,那离真正的社会价值主体也就是一步之遥了。在这个阶段,处理价值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宽容,众多的个体价值主体不断进入彼此的视野和生活世界,每一个体必须以一种宽容的精神对待他们,才能维持一种主体共在的和谐局面。
4.社会价值主体阶段。众多个体价值主体的共在状态虽然是一个进步状态,也是走向社会价值主体不可缺少的阶段,但是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每个个体的自我需要仍是最高的价值准则。个体之间虽然可以相互承认和尊重彼此的主体地位,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强制的约束力量来维护这样的秩序。丛林法则是通行的法则,做强做大成了这种状态下个体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当冲突发生时,因为没有更高层级主体的约束,谈判和协商的方法往往软弱无力,契约被破坏是常见的事。这就使每一个个体事实上处于不安全、不安定的状态。二是个体价值主体之间的互动,主要是靠自觉和单个的谈判的方式来进行。随着互动的频繁,人们就会发现,这种成本高、效率低、不稳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想出了各种办法,最终做出了每个个体都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建构包含所有个体在内的集合主体的选择。人们把单个的谈判、契约上升为具有稳定性的制度规范,把每一个个体都必须参加的协商活动上升为由一定的公共代表机构代理所有个体开展的管理活动。由于所有成员绝对主体人格的让渡和赋予,这样的代理机构逐渐地具有了人格的特性。这时,每个个体的完满性被破损,逐渐被镶嵌到一种多个个体构成的互动结构之中,众多的个体就成了代理机构管理之下有机的整体。这个有机的人的共同体就是社会,就是社会价值主体。社会价值主体产生后,每一个孤立的、自由的个体成了社会主体的成员。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个体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了自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特性。每一个个体都成了社会价值关系之网上的纽结,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汇集点。
社会价值主体的发生过程,就是把众多分散的个体价值主体整合、提升成社会价值主体的过程,就是公共人格建构、公共组织建构、公共价值建构的过程。这个阶段处理价值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公正。由于每一个个体都被整合到一个由社会价值主体主导的庞大的社会价值运行体系之中,绝对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已不复存在,必须根据价值应得和价值所得相平衡的原则建立起公正的价值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社会价值主体的特性和历史形态
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主体形态,社会价值主体的特性主要体现为集合主体性、拟人格性和价值体系的完整性。
首先,社会价值主体不是单一的个体价值主体,而是由众多的个体集合在一起构成的集合主体,具有集合主体性。这个集合主体内部包含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是用一种组织结构和文化结构把众多个体整合在一起的。社会价值主体的价值需要、价值意识、价值创造、价值分配全凭这种组织结构和文化结构来实现。与一般的系统不一样,它不是对个体的一种外在的整合,不单是物质整合,更重要的是一种精神文化整合。结构的格式不但体现在所有个体的整体联结上,更内化在每一个个体的精神、思想和行动中。外在的社会结构已通过某种文化机制内化于个体之中了。可以说,社会发展水平越高,个体与社会整体的融合程度也越高,社会价值主体的集合主体性也越强。
其次,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个体才具有真实的生命人格,社会价值主体的人格只能是拟人格。对于这个不同于真实人格的拟人格性,雅赛说:“假如真的有这样一个实体,而且它真的有一个单一的头脑、意志和钱包,那么,它大可不必需要政府的强制作用,自己就可以找到财力来用于所希望的目的。它大可以由自己来选择这个目的,把财力用于这个目的,干净利落,亲自动手。恰恰是因为没有这样的一个实体,而只有各怀不同愿望的个人的集合体。”⑤ 拟人格也不同于非人格,它是以众多真实人格作基础的人格形式,只有个体的集合体才具备拟人格的条件。个体价值主体是一个个肉体存在的生命人格,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是活生生的现实。与之相比,社会价值主体的人格性虽然现实存在,但是,一方面并不像个体人格那样鲜明、生动,有时甚至是不易感觉到的,需要观察、分析和判断。另一方面,归根结底,社会人格的体现和实现还是要通过个人,离开了具体的个体,社会人格也就不存在了。
应该说,一定程度上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还有群体。群体是个体和社会之间的运行中介。群体同样是个体的集合体,具备集合主体性和拟人格性,是集合价值主体。但是,群体价值主体是社会价值主体的内在组成部分,不具备社会价值主体的价值体系的完整性。这主要是因为,(1)一定的群体总要归属于一定的社会价值主体,它不具备社会价值主体那样的主导性,群体价值主体必须服从于社会价值主体,除非社会处于解体状态。(2)群体价值主体一般都限定于一定领域和范围,不具备社会价值主体那样的全面性和包容性,不具有社会价值主体那样完整的价值运行体系。(3)社会价值主体存在的范围就是个体价值活动的范围和个体交往的主要空间,而群体则不可能为个体限定这样的范围。所以,价值体系和价值运行机制的完整性是社会价值主体区别于群体价值主体的根本特性。社会价值主体不仅仅是一种逻辑存在,更是一种现实的可感知的历史存在。依据社会价值主体的特性,我们发现历史上各种人的集合体中,以下四种能够作为社会价值主体。
1.部落社会价值主体是社会价值主体的历史源头。在人类历史的源头,我们的目光所及不是先有了一些个体,然后由这些个体整合形成社会,也不是由一个完整的社会产生出独立的个体,而是个体和社会处于一种混沌不分的状态。人类学家把这样的社会形态叫部落。原始社会还有其他的人的共同体形态,如氏族、队群、部落联盟等,但他们在人类学家的描述中不具有社会价值主体的特性。所以,我们认为,部落是最早的社会价值主体。部落社会规定了个体的边界,是个体共同体认同的范围,有完整的价值运行体系,具有强烈的拟人格性。典型的部落具有排他性、独立性、封闭性。在外部,一个部落不是把别的部落看作价值主体,而是把他们视为与野兽一样的纯粹的价值客体,为了实现本部落的价值最大化,他们会采取一切想采取而又能采取的手段。冲突和互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强大的部落完全地消灭弱小的部落,形成一个较大的部落;二是各个部落在交往与互动中,进行合作、谈判并建立契约。随着这个进程的演进,就会形成新的价值主体,一开始可能是部落联盟,后来逐渐朝着国家形态演变。部落社会价值主体之间交往和互动的现实过程与社会价值主体发生的逻辑过程是一致的。
2.国家社会价值主体——最典型的社会价值主体。从社会价值论的角度看,与部落相比,国家社会价值主体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域整合代替了血缘整合。部落类似一个大家族,个人之间有明确的亲缘关系,而国家内部个体之间更多的是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和角色关系。二是有了专门的公共权力机构。按照民族学理论,国家和部落的区分主要是公共权力设置的专门化和强制化。没有专门的公共权力机构,社会秩序和整体价值就无法维持。在部落社会中,社会规范不是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的,至多是动员全体部落成员来执行。三是群体价值主体在社会结构中凸现出来。在国家社会价值主体产生后,社会结构的分化产生了不同于部落中自然群体的多种多样的新群体,这些新群体在社会价值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群体价值主体的凸现,社会呈现出板块结构。板块内部是有机的整合,板块之间是机械的叠加。板块之间的冲突是社会的主要冲突形式。
3.全球社会价值主体是未来社会价值主体形态。未来人类社会将进入全球社会价值主体时代,人类社会将在已知的存在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统一。全球社会价值主体形成的重要标志是世界政府的建立。在这个阶段,社会发展将以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为根本价值尺度和动力,以对精神文化资源和社会创造资源的开掘和利用为根本价值依托。丰富多彩、充分发展的个性需求,特别是精神层面的个性需求将是人的最根本的价值需要。无数的个体有无数个性化的发展需要,这些需要创设了多种多样的价值创造领域,这些价值创造领域又为个体充分地实现社会价值和个性价值创造了无数的舞台。从个体的个性需要到社会化的价值创造领域是一个耦合系统。社会需要无数种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创造领域,这就可能给每一个个体以不同的选择机会和发展方向,人们不必再挤在一条狭窄的通道上来确证自己的社会价值。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领域去自由和全面发展,社会以多元化的价值尺度来评价个体的价值创造。
4.人类社会价值主体是超越历史时空的社会价值主体。人类社会价值主体是人类经验和理性范围内所能知道的最大、最高、最广的价值主体。在全球社会价值主体建立和完善之前,人类社会价值主体只是一种文化价值主体,并不是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现实社会价值主体。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完全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全球社会价值主体之后,人类社会价值主体就有了现实的载体。人类社会价值主体的力量就实现了由文化价值向实践价值、由虚幻价值向现实价值的转变,分散性、自发性的价值变成了整体性和自觉性的价值。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可以在一个新架构内得到合理的解决。人类社会价值主体在主体结构、价值运行机制、价值运行周期、价值通项等各个方面与其他社会价值主体都有很大不同。
社会价值主体的不同形态也是人类社会前后相继、连绵不断的几个发展阶段。这是我们依据社会价值主体这个理论框架所进行的新的历史分期。考虑到人类社会价值主体是跨越历史时空的社会价值主体形态,不宜单独作为一个历史阶段;考虑到现时代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将由国家社会价值主体到全球社会价值主体的过渡单独作为一个阶段。这样,新的历史分期法就把人类历史划分为部落社会、国家社会、国家向全球过渡社会、全球社会四个发展阶段。这个历史分期方法,可以为分析和解决许多重大社会历史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从社会价值主体演化角度看,当今时代是一个融合、转型和过渡的时代。一是国家社会价值主体之间呈现融合状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间的交往互动不断加深和超国家共同体的出现。国际关系由单纯的国家和国家的互动转变为国家、地区组织、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整体之间组合式互动。全球越来越朝着一体化、总体化、主体化方向演进。欧盟这种由区域国家融合成的准社会价值主体形态,是全球社会价值主体产生的前奏。二是国家社会价值主体内部经历着剧烈的社会结构转型。部落社会结构是混沌结构,基本社会单位就是部落自身。国家社会是板块结构,基本社会单位是各种群体,如阶级、民族、家庭等。全球社会是网络结构,基本社会单位是个体。现代社会结构转型的基本取向是由板块结构向网络结构的转变。三是整个人类社会正处于由国家社会价值主体向全球社会价值主体的过渡阶段。
三、个体与社会价值主体的关系
有西方学者指出:“由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⑥,所以,分析个体与社会价值主体的关系,不但是研究社会价值主体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为正确理解和把握个人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历史领域的基本问题提供了社会价值论的视角。
从社会价值主体的发生历程看,社会价值主体产生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境遇发生了根本变化,整个社会形成了复杂的价值主体关系网络。这张网的“纲”是个体与社会价值主体的关系。个体在社会中,社会也在个体中。这种关系可以说是宇宙中最复杂的单一与复合的关系,不同于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和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第一,主体之间的关系。个体和社会之间首先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主体资格上说,价值主体之间无论主体力量的大小,都是一种平等关系。个体和社会既然都是价值主体,那么,他们之间自然就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个体要尊重社会,社会也要尊重个体。尊重,就是尊重主体的价值,尊重主体的资格,尊重主体的选择,不能把一个主体的价值强加在其他主体身上。我们既不应该用“个体本位主义”来反对“社会本位主义”,也不应该用“社会本位主义”来反对“个体本位主义”,而要在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之间实现超越。真正的超越不是既要这个又要那个的调和主义,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的综合创新,重新构造,其结果可能是形成了社会价值观上的“价值主体主义”。
第二,逻辑上的先后关系。总体而言,从现实和历史上说,个体和社会是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不存在谁产生谁和谁先谁后的问题。但从逻辑起点上来说,是个体自我先于社会,整个社会价值主体经历了一个以自我为逻辑起点的发生过程。从自我到社会的这个进路,逻辑上的可靠性有两点保证:一是因为整个过程始终有自我在其中,自我是这个过程的亲历者和见证者,而他所描述的整个过程是可靠的。二是这个纯粹的逻辑过程可以人的生命发展过程和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得到确证。逻辑是历史的抽象,历史是逻辑的展开,历史和逻辑是辩证的统一。
第三,有限和无限的关系。个体无论在能力上,还是存在的时空上都是有限的,相对而言,社会则是无限的。自我的有限性源于其物质性和存在时空的现实性。社会的总体性和无限性主要有三个方面:无限发展的历史长河,浩渺的文化海洋,宏大的人类生存空间。个体构成了社会,但是,社会是包含了个体并高于个体之上的价值主体。个体并不满足于价值上的有限性,而是企图追求价值上的无限性。如果将个体封闭在自身内,就无法实现这种无限性的追求。只有和社会进行价值上的有效联接,才有可能借助于社会的无限性而实现个体价值的永恒。个体之所以能够实现与社会价值主体的无限性的有效联接,是因为个体在有限性中暗含着一种潜在的无限性,而这种潜在的无限性,恰恰是自然和社会在个体身上积淀的结果。
第四,价值上的相互规定和链接关系。个体和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二者在价值上互相联接,互相规定。离开了一方,另一方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社会价值体系就像一座金字塔,个体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他在那座塔上所处的层级。这个塔不但有空间的维度,而且有时间的维度,它不是一个凝固的塔、静止的塔,而是一个变动的塔、流动的塔。个体的希望和出路在于社会化,也就是融入这个塔中,并不断地提升自己在这个塔中的层级和境界。只有个体价值社会化才能真正实现个体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社会价值的根本指向应是个体价值。社会价值只有个体化才能实现最大化。因为,在终极意义上,建立社会的根本目的和社会存在的根本依据都在于个体,都在于个体的自由和幸福。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页。
②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4页。
④阿德勒:《生命对你意味着什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页。
⑤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⑥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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