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丽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北分局 广西钦州市 535000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工程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而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土地征收手段将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还未完善,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潮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鉴于此,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在具体的工作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土地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是人类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的重要资源。我国也以“珍惜并利用每一寸土地”为宗旨,试图建立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基于此,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逐渐行政化,然而,制度毕竟是人确立的,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与漏洞。特别是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脚步不断加快的环境下,城市发展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查找了当前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升具体的解决对策,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凸显
征地补偿问题也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完善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例如,农业土地在被征收时所计算的补偿费用是以农业用途为标准的,与之后转为建设用地获得收益不成正比,而且差距巨大,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而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通常会对附近土地产生噪声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对于这些因素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另一方面,补偿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还较为单一,通常是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而被征用者往往不能看到长久的收益。所以,建立长效补偿机制也是相关政府需要做的。
1.2 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
从我国物权法相关内容来看,其并没有针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物权法中的一大漏洞。根据我国目前土地征收现状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通常以公共利益为名来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这也是符合我国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喊着“公共利益”的口号而征用非公共利益用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民众的利益。例如,我国很多城市都在推进高科产业园建设以及旧城改造。在这些项目开展过程中,很多土地的征用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这与“公共利益”有明显的区别。这些行为显然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又如,一些地方政府想要增加财政收入,而将公共利益扩展到个人建设以及企业建设,这其中涉及到很多商业性质用地。由于农用地无法流转,只有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流入市场,政府为了给工商业批建设用地,就要对农民集体的土地进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采取各种形式规避法律,导致集体土地隐形入市的现象比较普遍。正是因为土地征收主体滥用权力、被征用者贪图眼前小利、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才使得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1.3 补偿程序不规范
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无法做到公开透明,很多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都不告知被征收者,地方政府就擅自决定了征收流程,而这些流程完全不符合土地征收应有的规范,使得流程简化,农民的知情权被忽视。
1.4 补偿长远化欠缺
征地补偿数额是征地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活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均按土地利用原始年产值倍数计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制度规定上对农民土地的补偿是到位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却没有考虑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产品增值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廉价地收回后,应该怎样更好地选择新的社会工作地位,而且多数农民城市就业技能缺乏,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2 完善征收征地补偿制度的有效建议
2.1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在我国宪法制定之初,由于立法者并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一深刻理解,使得相关各类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最终导致权力滥用现象,使得非公共利益土地征用问题凸显。所以,完善立法并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非常重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排除法、列举法、概括法等对公共利益进行全面界定,从而有效限制相关部门权力;第二,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例如,建立征地价值评估小组,在征地前对其公共利益以及使用价值进行合理分析。又如,建立公民参与机制。让社会公众、各方面专家以及土地被征用者都能够参与到土地征用工作中来,从而对裁量机关的决策做出中肯的评价。
2.2 完善补偿制度
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化落后的实际问题,必须尽快完善征地补偿制度。首先,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构建征地补偿的地方制度,从补偿的资金规划、资金落实、监督管理、流程优化等方面做出全面的制度化制定。也就是先从地方制度出发进行总体规划。其次,要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另外,要针对补偿制度的落实构建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培训相应的管理人员,使得制度落实能够有组织、有人员,形成全面的补偿制度的完善化补充。
2.3 透明补偿流程
针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流程必须要做到透明处理。要充分发挥被征地人群的主体作用,保证农民能够获取土地征收流程的知情权、参与权,也就是在土地征收工作开始之初就将设计好的征收流程告知农民,然后征求农民的土地征收建议,保证能够将补偿工作做得更为贴近农民心理需求;要尽可能地简化补偿流程,农民往往希望有更为简便的补偿流程,这样就能够更快地获取经济利益,补偿失去征地的损失。总之,补偿流程除依法不能公开的,都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造条件让公众广泛参与,使征地工作相关重要决策事项都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并确保各类信息公开透明。
2.4 丰富补偿方式
为了避免土地征用补偿没有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的情况发生,必须丰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要明确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具体的标准制定应该与土地补偿制度相适应,互相完善。具体内容就是要综合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和土地净值情况等;要构建帮扶制度,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最好能够给一定的“留用地”,这些“留用地”的使用应该进行帮扶管理,帮助农民利用“留用地”创设更多的财富,形成最低生存的保证。而对于能够入城镇工作的农民要积极组织技术培训,形成就业扶持,保证征地与人力资源就业扶持工作协同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议不断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透明土地征用补偿流程,丰富土地征用补偿方式,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促使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建设工作能够更为顺利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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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菲.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以宪法第10条第3款为中心[J]. 2017.
论文作者:林丽丽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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