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国融资与利润分配活动的国际税收筹划_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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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跨国筹资活动的国际纳税筹划

资本结构是由企业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将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在筹资的过程中,应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筹资渠道的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我国跨国企业在跨国筹资活动中,可以考虑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合理采用债务筹资模式。企业的经营资本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采用负债方式筹资和采用股权方式筹资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筹集相同数额的资金,就税收负担来看,采用负债方式筹资的税负较轻。我国跨国企业在跨国筹资时,可以对资本结构进行设计,通过提高借入资本比例、降低自有资本的比例来进行纳税筹划。当企业的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时,则被称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更大比重的贷款融资获得更多的利息扣除,从而减少应税所得,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对股息分配所征收的税收。

但提高负债筹资比重乃至运用资本弱化手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第二,要注意我国以及相关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国家对资本弱化进行判断的具体比例的差异;第三,各国有关资本弱化税制的规定差异很大。在计算方法上,美国只笼统地将公司的所有股本与所有债务相比来确定是否构成资本弱化,而大部分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国家要考虑贷款提供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些国家规定,只有当贷款提供人为公司股东时,其所提供的贷款才能计入贷款资本金。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如无关联关系的银行)提供的贷款不能计入上述所谓贷款资本金中,无论其数额多大都不能适用资本弱化税制的规定。对于短期贷款是否计入贷款资本金,各国规定也有所不同。我国跨国企业在利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对各国关于资本弱化的限制情况仔细研究、合理运用。

2.组建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是指为跨国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或者为集团与境外第三方融资充当中介的机构。我国跨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向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如果是向一个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借款,我国对跨国企业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要征收预提税。通常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税收,而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或其他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我国跨国企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在第三国设立国际金融公司向境外贷款者融入所需资金,从而减轻自身税负。

一般认为,国际金融公司的建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所在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国际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②利息支付免征或少征预提税;③允许国际金融公司将其向境外贷款者支付的利息作为费用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减轻其所得税负担;④没有负债权益比率及其他防止资本弱化的限制;⑤没有反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定。此外,还要考虑所在地政治、经济是否稳定、有无外汇管制、通货是否比较坚挺等。荷兰、卢森堡、瑞士、荷属安的列斯等国家和地区是建立国际金融公司的理想之地。

例如,我国一家跨国企业需要从甲国某银行借入一笔资金。由于我国与甲国之间尚未签订税收协定,我国要对本国跨国企业向甲国该银行支付的利息征收20%的预提税(根据新的税法,有关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此,我国跨国企业可事先在乙国设立金融子公司(我国与乙国、甲国与乙国分别签订税收协定,对利息支付免征预提税,同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那么,我国跨国企业将不直接从甲国某银行借款,而由乙国金融子公司向甲国某银行借款,然后再由乙国金融子公司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我国跨国企业。依据我国与乙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我国不征收预提税,同时乙国对本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征收预提税,因此最终这笔贷款免予征收预提税。

我国跨国企业有时会在集团内部向他国子公司筹资,同时也会发生子公司之间相互融资的情况,有时会面临较高的预提税。为了减轻税负,同样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子公司进行周转,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二、我国跨国企业利润分配活动中的国际纳税筹划

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涉及利润分配的程序、比例、方法及企业的保留利润等。跨国企业利润分配活动既关系到各有关投资方及相关国家的利益,又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同时,这一分配活动同其他经营活动一样也会涉及税负问题。所以我国跨国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样应进行纳税筹划。

1.充分利用税收抵免政策。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税法一般都规定,跨国母公司从其外国子公司分得的利润,其所在国一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境外所得进行税收抵免。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而且在计算抵免限额时,许多国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比如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时规定对纳税人从境外多个国家取得的所得,汇总纳税时采取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我国跨国企业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设有子公司,由于这些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不可能整齐划一,必将出现有的高于或有的低于我国税率的情况,因此,母公司在进行税收抵免时,有的国家会出现“超限额抵免”,有的国家会出现“不足限额抵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母公司整体利润水平。为了充分利用税收抵免政策,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国际控股公司的方式来汇总公司的境外利润,从而达到充分利用抵免限额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我国跨国企业母公司A(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在甲国有全资子公司B(适用所得税税率为40%),在乙国有全资子公司C(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某一纳税年度内,B、C两公司均实现利润5 000万元人民币,分配利润2 500万元。

情况Ⅰ:如果B、C两公司的分配利润直接汇总到母公司A,则其纳税情况如下:A公司来源于B公司的股息已承担的境外所得税额=5 000×40%×2 500÷[5 000×(1-40%)]=1 666.67(万元),A公司来源于B公司的应税所得=2 500+1 666.67=4 166.67(万元),A公司来源于B公司的股息已纳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4 166.67×25%=1 041.67(万元),A公司来源于B公司的股息已承担的境外所得税不能抵免的所得税额=1 666.67-1 041.67=625(万元)。A公司来源于C公司的股息已承担的境外所得税额=5 000×20%×2 500÷[5 000×(1-20%)]=625(万元),A 公司来源于C公司的应税所得=2 500+625=3 125(万元),A公司来源于C公司的股息已纳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3 125×25%=781.25(万元),A公司来源于C公司的股息已承担的境外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所得税额=781.25-625=156.25(万元)。

可见,A公司来源于B、C两公司的收入实际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1 041.67+625=1 666.67(万元)。

情况Ⅱ:假设A公司在避税地丙国设立了控股子公司D,由D公司作为B、C两公司的控股公司。该避税地应符合以下条件: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股息免税或实行低税率、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征收的预提税尽可能低。假设丙国与我国、丙国与甲国、丙国与乙国都签订有税收协定,丙国政府规定丙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股息免税,同时根据我国与丙国的税收协定,对丙国居民向我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免予征收预提税。在此情况下,如果B、C两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同,则D公司来源于B、C两公司的股息免所得税。由D公司将这两笔股息全部汇回我国,根据我国与丙国的税收协定免预提税。则这两笔股息在我国的税务处理情况如下:A公司来源于D公司的这两笔股息已承担的境外所得税=5 000×20%×2 500÷[5 000×(1-20%)]+5 000×40%×2 500÷[5 000×(1-40%)]=2 291.67(万元),A 公司来源于D公司的这两笔股息的应税所得=2 500÷(1-20%)+2 500÷(1-40%)=7 291.67(万元),A公司来源于D公司的这两笔股息已纳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7 291.67×25%=1 822.92(万元),A公司来源于D公司的这两笔股息已纳境外所得税的可抵免的所得税额为1 822.9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情况Ⅰ下,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1 666.67万元,在设立了控股子公司的情况Ⅱ下,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1 822.92万元,有效节约了156.25万元。

由此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母公司通过国际控股公司来持有其国外各子公司的股份,则可以将原来对各子公司分别计算税收抵免限额的做法改变为综合计算,这样可以使高税国子公司与低税国子公司的抵免限额相互调剂,最终使母公司当年的国内外总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

2.充分利用有关利润分配的政策。首先,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规定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允许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是在具体弥补方法和弥补年限上有差异。跨国企业可以结合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利用利润补亏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其次,在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处理上,跨国企业可以根据各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利润的具体情况,确定利润分与不分、分多分少的具体方案。例如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规定,国外子公司在没有汇回股利之前,母公司不必为这笔股利缴纳所得税。跨国公司可采用保留利润不分的方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最后,利用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对于新办企业和对老企业的追加投资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我国跨国企业在进行跨国筹资和利润分配活动时可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差异,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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