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与制度公正--制度图书馆学研究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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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50

图书馆不仅是一种机构,而且还是一种制度[1]。这一观点或理念,至今尚未被业界大多数人所自觉认同。其表现就是至今人们还是主要从机构角度认识和研究图书馆现象,而很少从制度视角追问图书馆的本质问题。从制度视角认识和分析某一社会现象,不能不涉及到制度公正问题,因为制度公正是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正如罗尔斯(John Rawls)所指出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

1 公正与制度公正

1.1 何谓公正?

在现代汉语语境中,公正与正义同义,其英文对应词均为Justice。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所以公正理想自古至今一直成为无数仁人志士探索和追求的“第一价值”。

苏格拉底被称为终生探讨正义问题并为正义献身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说他一辈子除了考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并且实行正义和避免非正义以外,任何别的事都没有做”。至于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认为,“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守法就是正义”[3]。

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认为,“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4]。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公正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守法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等的人是不公正的”[5],“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6]。

到了近代,思想家们的论述触及到了公正问题的更深层面,即触及到了人的基本权利——自由与平等问题。自由与平等问题永远是公正的核心问题,所以,在一般意义上,人们往往把公正问题等同于自由与平等问题。在近代史上,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弥尔顿、休谟、密尔等人,就是自由与平等问题研究的著名思想家。

到了现代,随着各国经济领域的现代化进程和政治领域的民主政治进程的全面推进以及两种进程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的日益显现,效率与公正、环境与发展、贫困与机会(均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而这些问题无一不与公正理念紧密相关,于是公正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广泛的研究。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阿瑟·奥肯、安东尼·吉登斯等一大批思想家们,纷纷把目光集驻于公正问题的论证上,且这种论证与探索一直延续至今。其中,罗尔斯可以说是中国人最为熟悉的以公正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的现代公正理论的集大成者。其鸿篇巨著《正义论》一书代表了现今公正问题研究领域的最高水准。

罗尔斯是这样界定社会正义的基本性质的,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各种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或数种价值的分配对每个人都有利”。为了进一步证明正义的这一基本性质,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7]: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这样安排的,即:①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②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

对于这“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解释说,第一个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应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思想自由,这些写入各国宪法的平等自由权利是正义原则首先肯定的,所以,第一个原则又可以叫平等原则或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利方面的不平等,故又叫不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它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使用权利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官职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

1.2 公正的基本原则

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公正原则,尽管有其独特的思想内涵,但这两个原则在内涵上只强调了公正的基本属性——自由与平等,而没有包含公正的前提性规定——普遍性原则,也没有包含公正的保证条件——制度保证原则。因而,我们可以把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原则视为狭义的公正原则,而广义的公正原则除了自由与平等原则之外,还应包括普遍性原则和制度保证原则。

1.2.1 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普遍对待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对社会全体成员而言的公正,而不是对社会中某一阶层或某一利益集团而言的公正。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有资格受到基本权利、义务或利益方面的公正的对待,而不受身份、特权、等级等先赋性因素的限制。

·普遍共享原则。从总体上说,人人有权利或资格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包括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共享。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共同财富理应施与人人共享,所以,普遍共享原则也叫普遍受惠原则。

·普遍发展原则。所谓普遍发展原则,也就是“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公正原则尊重每个社会成员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需要或意愿。在人权理论中,发展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承认、尊重和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需要,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义。

1.2.2 自由与平等原则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的两大价值目标,因而也是公正的核心内容。正如卢梭所述:“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8]。所以,“不是用平等就是用自由作为探讨正义问题的焦点”[9]。

可以说,对自由的追索是人的本性。对此,马克思指出:“自由确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也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10]。人所追求的自由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人身自由、思想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等。

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的平等和发展机会方面的平等,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诉求。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平等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11]。这三种平等,通俗地说就是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分配尺度平等[12]。显然,公正思想必须体现这三种平等理念。对此,恩格斯曾经指出过,“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13]。

1.2.3 制度保证原则 社会的公正状态,一般以人性的真善美为精神基础。人性的真善美体现了自由、平等、和谐、信任、秩序等公正思想。然而,人性不仅有真善美的一面,还有假恶丑的一面。这种假恶丑的根源性表现就是人们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恰恰是这种“不择手段”的行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大敌人。这就说明,为了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制定出扬善抑恶的规则系统,这种规则系统就是制度[14]。也就是说,制度是公正的保证系统,是实现公正的第一条件[15]。如果说“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那么制度则是公正的首要基础。没有制度的保证,人类社会的公正便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制度优先于公正。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在制度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16]。

1.3 制度公正

制度公正,是指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的设计与安排,符合所处历史条件下的公正原则。制度公正要求一个社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从宏观上看,制度公正的内容一般包括政治制度公正、经济制度公正和伦理道德公正三方面。制度公正的集中表现就是“政通人和”。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Douglass C.North)把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17]。人们都知道,一种游戏如果它的规则不公正,那么这种游戏肯定无法“玩”。同理,如果一个社会它的制度不公正,那么这个社会必然会政局不稳、道德沦丧、民心相背,最终会被公正的制度所取代。制度公正是整个社会公正的基础,因此可以从反面说,人类社会的最大不公正就是制度不公正。

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所以一个社会的制度建设总是向着公正方向发展。一种社会制度为了体现其公正性,必然要做出一系列的、相应的制度安排。图书馆制度(不是指单个图书馆的内部规章制度,而是指制度产品意义上的图书馆建制,下同)的被设立,就是国家或政府为了保证其制度的公正性所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

2 图书馆制度是民主社会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是制度的具体化,是为了实现基本制度(如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目标而选择的具体的制度形式[18]。图书馆制度就是国家或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所谓知识权利,就是公民在进行知识活动时应享有的权利。公民的知识权利主要表现在知识自由的权利、知识平等的权利和知识共享的权利三方面。是否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是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公正的极其重要的表现。

2.1 图书馆制度体现了知识自由的公正理念

所谓知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或knowledge freedom),是指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传播、自由接受、自由利用、自由管理的状态,或者说,知识活动主体(即从事知识活动的人,下同)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无限制或最少限制地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接受、利用和管理活动的过程或状态,就叫知识自由[19]。知识自由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一起构成人类的思想自由体系。

知识自由有知识生产的自由、知识传播的自由、知识接受的自由、知识利用的自由、知识管理的自由等多种类型。我们可以把图书馆看作是人们用来传播知识、接受知识、利用知识、管理知识的社会组织,所以,图书馆活动与知识自由的几乎所有类型领域都有关联,但关联最密切的还是知识接受的自由和知识利用的自由这两个类型领域。而知识接受的自由和知识利用的自由在宪法上往往用“受教育权”来概括并予以保护。因此可以说,“设置图书馆,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措施之一;利用图书馆,是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方式之一”[20]。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F.A.Hayek)认为,自由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即自由是针对不自由而言的。同理,知识自由也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即知识自由是针对知识活动主体的不自由状态而言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不自由状态,其根源在于知识自由障碍的存在。所谓知识自由障碍,是指阻止或阻碍知识活动主体自由地进行知识活动的一些主客观因素,包括物理障碍、生理障碍、政治障碍、经济障碍、技术障碍、传统观念障碍等[21]。这些障碍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主体自由进行知识活动的进程,而且某些人为障碍(如政治障碍)还会严重剥夺主体的知识自由权利(历史上一些国家对知识分子的迫害、宗教势力对科学知识传播的阻禁等事实,就是剥夺主体的知识自由权利的证明)。

毋庸置疑,消除知识自由的障碍是所有人的普遍要求。而有些知识自由障碍是个体力量无法消除或难以消除的。这就促使产生了借助社会的力量或公共的力量来消除知识自由障碍的普遍需求。这里的所谓社会的力量或公共的力量,其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或政府所提供的制度安排。每一个民主国家或政府提供某种制度安排的原则是:当市场或个体的分散力量无法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国家或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消除知识自由的障碍,保证全体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就必须采取制度安排的措施。美国制度经济学先驱之一凡勃伦(Thorstein Veblon)认为,“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22],照此我们可以认为“图书馆是人类追求知识生活方式的社会保障制度”[23];制度经济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康芒斯(John R.Commons)认为,“制度就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24],照此我们又可以认为图书馆这一社会组织就是人们的知识自由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个社会是否或能否为公民实现知识自由的权利而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是衡量这个社会的制度是否公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或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向公民提供图书馆这种制度产品,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从而体现社会制度的公正性。

2.2 图书馆制度体现了知识平等的公正理念

如果说知识自由是指作为知识活动主体的个人的不受或少受限制状态,那么知识平等则指作为知识活动主体的个人之间的求知权利的等同状态。这就是说,自由是一种主体性概念,即自由的本意是主体的自主,而平等是一种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概念,即它的本意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对于自由与平等的这种区别,美国著名学者李晋森有过精辟论述:“自由是以个人为主而从自己的观点去看别人,但平等则与此不同。顾名思义,平等意味着一种关系,……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与别人的关系”[25]。

如同知识自由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诉求一样,知识平等也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诉求。所谓知识平等(knowledge evenness),是指知识活动主体之间在求知活动中的平等权利关系,即指人人都有求知的权利。亚里士多德所说“求知是人的本性”[26],就是对知识平等的最简捷定义。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知识平等理念,其表现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的表现是指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求知者人人平等”的理念,狭义的表现是指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求知者人人平等”的另一种表述就是“人人都有求知的平等权利”。任何民主社会都承认求知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就是对求知权利的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就是民主社会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或求知权利而提供的制度安排。同样,图书馆也是民主社会为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而提供的制度安排,因为图书馆作为“人民的大学”是“作为终身教育的大众教育中体现的民主信念的实际典范[27]。如果说学校制度是民主社会以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形式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的制度安排,那么图书馆制度则是民主社会以自主教育、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的制度安排。

“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种表述是“图书馆平等对待所有读者”。平等对待所有读者的图书馆,恪守“图书馆是读者的图书馆”的理念[28],尊重所有读者,保障所有读者的所有合理合法的阅读权利。平等反对特权,反对歧视,因此图书馆必须无身份区别地对待任何读者,保证人人有权利利用图书馆。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日本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也指出,“国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能依据国籍、信仰、性别、年龄等因素区别对待利用者”[29]。

“知识面前人人平等”,“求知者人人平等”,“平等对待所有求知者”,“人人都有求知的权利”,这些就是知识平等的基本旨意,也是公民知识权利在平等维度上的具体表现。保障公民的知识平等权利,意味着给予所有公民以求知的平等权利。这里所说的求知的平等权利,实际上是指求知的机会平等权利,而为公民提供自我发展的平等机会,正是制度公正所必须体现的基本精神[30]。

2.3 图书馆制度体现了知识共享的公正理念

知识有主观知识(个体知识)和客观知识(公共知识)之分,因此,知识共享(knowledge sharing)也可分为主观知识的共享和客观知识的共享两种类型。图书馆活动所涉及的知识对象主要是客观知识,因此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知识共享也主要指客观知识的共享。但是,客观知识的共享并非与主观知识无关,因为客观知识的共享必须通过客观知识的主观化途径才能实现[31]。人们利用图书馆看书学习的过程,其实质是客观知识主观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接受和共享前人或他人知识成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图书馆乃是供人们共享客观知识的公共场所。

众所周知,客观知识具有可共享的特征,而且客观知识的价值与其被共享程度成正比关系。比尔·盖茨说道:“需要坚信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否则再努力掌握知识也会失败”,“‘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老格言有时使人把知识秘藏不宣”,而实际上“力量不是来自于保密的知识,而是来自共享的知识”[32]。比尔·盖茨的这句话似乎是针对主观知识(隐性知识)的共享而言,但他指出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客观知识的共享。

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知识共享的重要性,也知道只有能共享的知识才有力量的道理,但知识共享并不会自动实现。其原因用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知识作为稀缺资源对其共享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既包括精神成本(如知识源检索成本、阅读接受成本等),也包括物质成本(如所支付的经济或货币成本)。知识共享成本的存在也就是知识共享障碍的存在。这种障碍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能靠个体力量所能克服或消除的。尤其是那种历时性的、集中化的、大规模的知识共享活动更不是能靠个体力量所能组织、所能支付成本的。再者,客观知识存在的离散性特征和大量获取时的高成本,使得个体力量难以实现知识共享最大化的愿望。这就自然产生了利用公共的、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知识共享的普遍需求。人们对知识共享的需求是一种善良的、健康的、正义的需求,因而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或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民的这种普遍需求,才能体现出它的制度公正性。图书馆正是民主国家或政府为了满足公民的知识共享需要而提供的公共平台即公共制度安排。图书馆所体现的海量知识存贮功能、异地多点多类布局、文献复本制度、文献反复流通制度以及免费服务制度等特征,就是为了适应知识共享的需要而设计的。可以说,迄今为止,图书馆制度是民主国家或政府用来满足公民的知识共享需要的最佳制度安排。之所以说它是“最佳制度安排”,不仅是因为图书馆确实具备了满足公民知识共享需要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民主国家或政府保障公民的知识共享需要的制度公正性。

3 几点结论

·社会公正是人类的普遍诉求,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和实现公正理想的过程,而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是制度公正的基本要求。公民的知识权利主要表现为知识自由权利、知识平等权利和知识共享权利三方面。

·图书馆不仅是一种社会机构或社会组织,更是一种制度安排,即图书馆制度是民主国家或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知识平等权利和知识共享权利而设置的制度安排。

·设立图书馆制度来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知识平等权利和知识共享权利,体现了民主国家或政府的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公正的思想就应该弘扬,公正的做法就应该坚持,公正的制度安排就应该不断得到巩固、加强和发展。这就是图书馆制度至今长久不衰且继续发展壮大的制度公正基础。这一定论,也许就是对“图书馆消亡论”的最有力回应。

·正因为图书馆制度体现了民主国家或政府的制度公正性,所以,图书馆的存在和发展应得到社会最高制度——国家法律的肯定和保护。这就是当前我国亟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图书馆法的极端必要性。

·民主国家或政府设立图书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所以,每一个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维护和保障读者的知识自由权利、知识平等权利和知识共享权利作为最高的管理理念、服务宗旨与职业信念[33]。

·在宏观上把图书馆这种社会建制当作民主国家或政府(包括正在走向民主的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安排,从制度视角研究图书馆现象,这种理论取向或思维方式,笔者姑且称之为“制度图书馆学”(institutional libraria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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