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学术权力的合法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合法性论文,学术论文,职业院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3)12-0053-04
“一般说来,权力的合法性,就是统治的权力及其正当性的理由,亦指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力的认可与首肯,是对权力正当性的支持。”[1]学术权力合法性问题既是其本身存在意义或价值的表达,同时又从更本质的层面彰显了所属组织对学术权力的态度认同。高职院校是学术性社会组织,学术权力是其最基本的权力表现形式,学术权力的存在有其特定的基础,对于学术权力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高职院校管理制度建设。针对实践中学术权力式微现象,本文将主要分析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存在基础,为高职院校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一、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一)高职院校学术属性的理论分析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学术”的解释是“有系统、较专门的学问”,“学问”是指“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系统知识”。高职教育既是高等教育中的类型教育,又是职业教育中的层次教育,其“高等”和“职业”的属性决定了高职院校的学术与普通高校的差异性。高职院校的学术主要是以职业为基础的专业系统知识,主要体现职业性或专业性特点(非学科特点),而学术研究就是关于专业系统知识以及专业教学理论和实践知识的研究。
高职院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特定职业领域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人才培养工作是学校的主要工作,教育教学活动是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目标的,如何高质量、有效率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是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不断思考和实践的问题,而这种思考和实践同样属于学术研究范畴,更进一步说,教学工作是高职院校的重要学术活动。
由此可知,学术工作是高职院校的根本活动,学术属性是高职院校的根本属性。
(二)高职院校学术属性的实践分析
高职院校的学术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专业建设制度,二是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科学研究三大功能。
首先,从专业建设的角度来看。高职院校是教育性社会组织,受其职业教育特性辖制,高职院校中的基本结构单位是依据专业所建,或者说,其组织结构的核心要素是“专业”,这是与普通高校的不同所在。普通高校是依据学科而建,学科是科学知识体系的分类,每个学科代表各自的知识体系;而高职院校依据专业而建,专业的基础是社会职业,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是依据职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构建而成,并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不断更新。
高职院校的组织结构框架是:依据专业建立高职院校的基层组织部门,即把相同或相似职业领域内的专业组合在一起成立各个系部,系部的核心工作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围绕人才培养进行,进而围绕基层组织部门以及教学工作需要建立行政组织部门,即专业建设主要包括师资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践条件建设等,依据其内在要求及需要成立相应的行政管理及服务部门。由此可见,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组织结构建构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地位体现了高职院校的学术属性。
其次,从高职院校的功能来看。高职院校同其他高校一样,具备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三大功能,只不过各个功能的重要性程度不同于其他类型高校。此三项功能是高职院校学术属性的具体体现。
高职院校的最主要功能是人才培养,高职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目标。同时,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也为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教师们积极融入社会,深入企业,促进自身专业知识结构的优化和转型。人才培养是高职院校成立的原初性目的,体现出高职院校的学术属性。
社会服务功能是高职院校的功能之一。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其产生根源在于为了满足行业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为社会及企业提供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是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基本服务,在此基础之上,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师资服务及行业技术技能提升服务也属社会服务范畴。社会服务的正常运作强化了高职院校的学术属性。
科学研究也是高职院校的功能之一。高职院校科学研究的内容受其学校特性制约,主要倾向于职业教育教学及专业发展研究。面向与其他高校存在差异性的高职院校学生群体,教师们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探索如何将之培养成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道路。基于现实要求,高职教师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在理论中行进,由此,植根于教师实践工作的科学研究已经成为高职院校不可缺少的学术工作之一。科学研究的功能既是高职院校学术属性的体现,同时又强化了其学术属性。
二、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一)形式基础
在高职院校中,以追求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的学术性管理工作是学术权力存在的形式基础。
高职院校是学术组织,组织运行始终围绕学术事务展开,在此过程中形成各种学校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建立各种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逐渐成为教师的共识并内化为他们追求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从应然层面讲,这些制度的根本导向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所有校内的学术性管理工作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这些制度的构建为学术权力提供了存在的形式基础。
1.专业评价标准
专业建设处于高职院校自身发展中的龙头地位,关系到高职院校自身的定位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专业建设工作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如实训室建设、校企合作、学生实习、课程建设等。专业评价标准的建立依赖于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教师以及对相关行业发展熟悉的相关人士的共同合作,从根本上说对专业的评价依赖的是学术力量。
2.教学成果评价
相较于研究型大学中的科研成果而言,高职院校更重视教学成果。教学成果是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形成的,主要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评价等内容,它反映的是教师致力于教学工作而取得的成就。对于教学成果的评价则依赖于由具有高职院校教学实践工作经验的、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且深入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所构成的学术共同体的学术力量。无论是评价主体的选择还是评价标准的制定都应该以学术为价值取向。
3.教学水平评估
在学校里,如何评估教学活动以促进教学活动的正面发展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教学活动评估内容宽泛,师资培养、课程教学、学生评价等都属于教学水平评估范畴,而这些都反映了教学活动的学术性。因此,对于教学活动的管理依然应该是以学术为价值取向的,用行政手段进行教学活动的评价和管理背离了学校的根本属性。
(二)实质基础
在高职院校里追求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征的、以学术管理为导向的制度规则只是构成了其学术权力的形式基础,而在学校系统内部成员之间的价值认同才是其实质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2],他尤其看重社会认同或者社会整合,并认为社会认同是社会文化得到发展之后的必然结果,社会文化系统的作用和地位在社会发展中是不可或缺的,而其中的社会认同、忠诚和信仰等更是强调民众在理念上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认同。
高职院校的运行必须遵循学术组织的自身规律。虽然对于高职院校应该如何管理和运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高职院校是学术组织这一基本理念却是不容置疑的。当下实践中,虽然在学术工作管理中主要采用的是行政逻辑,但是行政逻辑为了获得自身的合法性,会尽量在表面上迎合学术逻辑。例如,进行科研课题评选,评委主要以各级领导为主,但是这样的场合主要强调的是评委们的职称,而非行政职务。这种现象说明即便是行政权力居大,但其自身也非常明确用行政来管理学术是僭越了。高职院校内部成员对于学校属性的认同构成了学术权力合法性的理念基础。教师们不认同学术并非是不认同其应然层面的存在合法性,而是在实然层面中的个人经验使然,在行政权力盛行的环境之中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地会遵循行政逻辑思考问题并付诸实践。
从学院运行制度层面讲,虽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行政权力无处不在,但是学校制度的根本导向依然属于学术范畴,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制度建设的核心和目的。无论是遵循行政逻辑还是学术逻辑,学校建设的终极目的还是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高职院校运行制度的价值基础既包括学术导向,也包括科学发展、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等普适性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构成了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存在的实质基础。
三、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困境
作为社会文化系统中的社会组织的高职院校,学术性是其组织特性,但是高职院校自身特有的历史发展背景模糊了其学术特性。高职院校的发展属于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政府是其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政府发展高职院校的初衷是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及满足社会发展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由此导致高职院校的发展必然要受制于国家和社会的双重需求。高职院校所培养的“人才”与普通高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学所培养的“人才”更是具有显著差别,前者更注重人的外显素质(例如技术操作能力)的培养,后者则更注重人的内在素质(例如研究能力)的培养,或者说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更具功利性。
受制于中国政治体制,高职院校是按照官僚系统的科层制度进行组织架构,学校的规划和发展均由行政系统负责,而作为学校的根本——学术工作也被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一方是作为学校根本存在的学术领域,一方是以政治实践为基础的行政领域,两者之间遵循的是不同的行为逻辑。学术领域是以学术高低为评价标准,行政领域则是以职位高低为评价标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行政系统用行政逻辑管理学术事务,则必然要跨越这种界限。为了超越此界限并得到校内成员的支持,行政领域必然会通过有意识的行为操作以建构自身的合法性,而这种有意识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做法便是行政计划。哈贝马斯认为,“行政直接处理文化系统的一个例子便是教育计划,尤其是课程安排。过去,学校的行政管理只需要将自发形成的一系列规则整理成法规,而现在的课程安排的前提在于,传统模式可能是大相径庭的:在这个曾经正好具有自我合法化力量的领域,行政计划造成了一种合法化的普遍压力”[3]。
行政计划以合理的形式存在于高职院校的方方面面,从五年规划到年度计划,从年初工作计划到年末总结报告,行政领域通过计划控制了高职院校方方面面的发展,当然也包括学术发展。行政计划的自身合法性是建立在促进学校发展这样的计划目的之上的,由于行政权力把持了话语权,导致学术权力在计划的磋商阶段就丧失了主导地位。随着时间增长,行政计划的作用越来越强大,也越来越触及学校内部深层的规范及价值观念,学术领域的学术传统被逐渐削弱,学术领域内的行为越来越遵循了行政逻辑,行政化倾向逐渐占据优势地位,反过来,学术领域的行政化又进一步减少了学术权力的话语权,为了保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学术权力不得不逐步妥协,最终形成了学术领域与行政领域之间的合谋局面。但是,即便是合谋,由于行政权力掌握更多的资源和话语权,学术权力只能处于附属地位。就这样,学术权力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学术领域的统治出现了合法化困境。
以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为例,学术委员会是高职院校内部管理学术事务的主要机构,它主要履行关于学术方面的规划、审议以及评价等职责。从应然角度分析,高职院校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分为两大类,职业发展领域专家和专业教育领域专家,且应该获得学校基层教师的普遍认可。分析我国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的实际状况发现:其一,从委员会成员来看,多数为双肩挑人员,其行政职务为学校中层及以上,一线专业教师寥寥无几;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更换并无明确标准,只要行政领导更换,则委员会成员自然更换。其二,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来看,学术事务的商讨过程并不公开,只有结果公示。其三,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并没有接受校内一线教师的监督。本应是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其运行却主要由行政权力把持,有其名而无其实。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校内学术权力的权威得到大众的普遍质疑,作为学术主体的一线教师为追求自我利益,其行为动机发生了异变,不再以追求学术质量为己任,转而为寻求行政提拔而努力,因为有了行政权力,学术地位则自然会提升。另一方面,行政领域为了进一步控制学术领域,会尽量满足教师对行政提拔的需求,进而导致学校大量增设行政岗位,行政领域不断扩大,从而更加剧了学术领域的困境。
综上,高职院校的学术权力作为组织内部的合法统治力量,其合法性根源于高职院校的学术属性。在高职院校里追求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征的、以学术管理为导向的制度规则构成了其学术权力的形式基础,在学校系统内部成员之间的价值认同为其提供了实质基础。高职院校特有的发展背景模糊了高职院校的学术特性,学术领域的统治出现了合法性困境。如何消解这种困境,维护学术领域内基于学术的基本规范,成为高职院校发展中不得不思考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