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实践辩证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它的根本特点就是实现了辩证法与唯物论的统一。目前,对唯物辩证法形成最大冲击与挑战的当属“实践辩证法”。坚持实践辩证法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唯物辩证法而是实践辩证法,应该用实践辩证法取代唯物辩证法。对此,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一方则坚决反对。由此形成的争论实际上从未停止过。争论的焦点不是一个“名称”问题而是一个“实质”问题,即“唯物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别不只是表现在名称上,二者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辩证法理论。 一、两种辩证法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论 “本体”问题对于辩证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独特的辩证法理论必然蕴含着一种独特的“本体”承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本体”的理解与使用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即物质和精神谁是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另一种是从“辩证法”的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由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从本性上来说是研究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问题的学说,因此,辩证法意义上的“本体”其含义是指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载体、主体或承担者。对于研究“变动”问题的辩证法而言,本体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根本问题。因为,“说到运动,就必须问,是什么在运动。运动必须有运动的主体,没有任何主体的运动,是不可能存在的”①。对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而言,由于本体问题关涉的是“辩证运动”的根基,因而也是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本问题。考察一种辩证法理论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要考察其“本体”论。在本体问题上,唯物辩证法坚持“物质本体”论。“物质本体”论认为:一切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的根基和载体是“现实事物”。现实事物不是某种精神性的实体,而是物质性的实体;现实事物既可以是自然界中的自然物,也可以是社会历史领域的社会存在物。 与唯物辩证法的“物质本体”论不同,在“本体”问题上,实践辩证法坚持“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认为:辩证运动的根基和载体是人的实践。在实践辩证法那里,实践概念的基本含义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感性活动。“实践”概念与“主体”概念密切相关,实践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实践辩证法指出,旧唯物主义的存在观是“客体”型的,这种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方面理解事物,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地方就在于它强调从“实践”“主体”的方面理解事物,因而它的存在观是“主体”型的,它从实践出发把整个现存世界理解为实践活动。实践辩证法认为,以上观点源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的观点,因而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辩证法从主体、实践的方面理解自然界,认为自然界本质上也是实践的,处于人的活动之外的“自在自然”对于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辩证法也不存在“自在自然”中,如果说自然界也存在辩证法的话,那么这种辩证法只能是关于“人化自然”的辩证法。由此,实践辩证法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认为“自然辩证法”在存在观上是“客体”型的,因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对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的背离。另外,在本体问题上,关于实践辩证法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它对于“颠倒”问题的回答,亦即回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唯物主义辩证法”是如何“颠倒”了作为“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对于这个问题,实践辩证法的通常回答是这样的:马克思为了拯救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提出把它颠倒过来,但是,这种颠倒不是把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倒”在感性事物上,而是“倒”在人的“感性活动”之上。换言之,在实践辩证法看来,实践活动的“感性”特征保障了颠倒后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性。然而,问题在于,尽管人的实践活动也是一种感性活动,但人的实践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同时也是在人的目的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那么,从由人的意识和目的支配的实践出发如何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原则贯彻到底呢?肯定实践的“感性”就能保证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一定遵循唯物主义原则吗?试问人们在实践中犯过的主观主义、理想主义等背离“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种种错误,难道是否认实践的感性的结果吗?承认实践的“感性”这一点既不能保证人们必然坚持唯物主义,也不能避免人们在实践中可能会犯唯心主义错误。因此,以“实践本体”为基础的实践辩证法其实面临着一个巨大的理论困境: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脱离。 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的最好办法就是回到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观点中去。 第一,让我们从“颠倒”问题谈起。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②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主体”不是思维、观念,而是“现实事物”;从根本上来说,不是观念、思想创造了现实事物,而是现实事物创造了观念、思想。很清楚,在马克思看来,这种“颠倒”是“倒”在“物质的东西”即“现实事物”之上的。关于“颠倒”问题,恩格斯也多次表达过与马克思一致的观点。例如,在1891年11月1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是颠倒的,是因为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应当是‘思想的自我发展’,因而事物的辩证法只是它的反光。而实际上,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③再比如,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指出:“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④我们看到,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之所以是唯心主义辩证法,是因为它描绘的是“思想的自我发展”,而且在这种“思想的自我发展”中包含着这样的逻辑,即概念的辩证法产生事物的辩证法,因而思想、观念的东西较之“物质的东西”是更根本的,是第一性的。而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之所以是唯物主义辩证法,是因为它描绘的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在“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中包含着这样的逻辑,即事物的辩证法产生概念的辩证法,因而现实世界、现实事物等“物质的东西”较之思想、观念等“精神的东西”来说是更根本的,是第一性的。 第二,让我们再来看看《提纲》中的观点。关于《提纲》有必要澄清以下两点。 其一,《提纲》从实践出发强调的是一种对感性事物的“理解”方式的转变,而并不是将感性事物与感性活动等同起来,好像感性事物消失了,整个世界只剩下了“感性活动”。应该肯定,强调从“主体”(“实践”)的方面出发理解“对象、现实、感性”是《提纲》的一个突出特点。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强调的是把感性事物或感性对象“当作”“看作”和“理解为”实践(感性活动)。什么叫把感性对象“当作”“看作”和“理解为”实践呢?举个例子来说,一座大楼是感性对象,当我们只是看到了它是由砖瓦、钢筋和水泥等物质的东西构成的,并且试图从这些物质的东西出发去理解和解释这座大楼的时候,那么,此时关于这座大楼的理解方式就是一种单纯“客体”式的。这种理解方式虽然本质上是正确的并且也很重要,但对于解释这座大楼来说还是不够的。而所谓的“当作”“看作”和“理解为”实践,就是说从“主体”的方面出发,看到这座大楼本身也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换言之,所谓的“当作”“看作”和“理解为”实践,其实只是一种关于这座大楼的理解方式的转变,而绝没有在“存在论”的意义上将大楼等同于实践的意思。因此,那些从“实践”出发坚持“存在即实践”或把“存在”等同于某种“过程”“关系”的观点,其实均非源自《提纲》,而实际上是与《提纲》中的观点背道而驰的。 其二,《提纲》并没有完全否定那种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而是在批评“旧唯物主义”的意义上强调不能对任何事物都“只是”从“客体”的方面去理解。其实,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尽管在一定意义上看有其消极的一面,但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从消极的方面看,在与从“主体”(“实践”)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相比较的意义上,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具有“被动”“与人分离”等特征。然而,从积极的方面看,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意味着坚持“客观性”的原则,即将事物理解为在人的意识之外并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独立存在物。二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意味着坚持“自因”的原则,即认为事物自身是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原因,从而坚持从事物本身出发说明事物。由此,我们看到,其实从积极的方面看,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既是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的体现,也是坚持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按照恩格斯的提示,唯物主义并没有别的意义,它意味着:“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按照它本身在每一个不以先入为主的唯心主义怪想来对待它的人面前所呈现的那样来理解;他们决心毫不怜惜地抛弃一切同事实(从事实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来把握的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⑤而且从思想史上看,能够坚持和表达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观点也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者的主要功绩。例如,费尔巴哈在他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表达过如下唯物主义的观点:“思维与存在的真正关系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存在是从自身、通过自身而来的——存在只能为存在所产生。存在的根据在它自身中。”⑥其实,旧唯物主义的不足之处并不在于其坚持了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而在于它没有注意到这种理解方式的适用范围。尽管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作为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任何遵循唯物主义原则的认识所必须首先坚持的,但这并不是说,在认识任何事物的时候只要坚持了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就足够了。 关于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我们看到对于认识有些事物而言,那种“只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是合适的。例如,对于自然界(“自在自然”)的研究。在研究自然界的时候,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意味着从自然界本身出发说明自然界,意味着将自然界视为不依赖于上帝或某种神秘精神的独立存在,因此,这种理解方式是关于自然界的一种唯物主义观点。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无非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直的理解,不添加任何外来的东西”⑦。众所周知,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然而,其“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⑧的理论努力在反对自然观上的神秘主义和神学目的论方面作出的贡献是杰出的。在理论性质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虽然是一种关于辩证法的理论,但它首先是一种肯定自然的独立存在并从自然本身来说明自然的唯物主义自然观。 另一方面,对于有些事物而言,那种“只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就不够了(尽管依然很重要)。这些事物主要指社会历史领域的各种社会存在物——包括“人化自然”,也包括作为历史发展的主体和现实承担者的“社会存在总体”⑨。下面,以“社会存在总体”为例说明之。社会历史领域与自然界(“自在自然”)相比有其特殊性。在自然界中发挥作用的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以及这些动力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⑩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创造了“社会存在总体”,因而,从“主体”(“实践”)的方面去把握“社会存在总体”是必要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把握社会存在物而言,如果说那种仅仅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是不够的话,那么,那种仅仅从“主体”(“实践”)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也是不够的。就“社会存在总体”而言,它不但有“主体性”的一面,还有“客体性”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而每一代人都会遇到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各种“现成的东西”,如“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这些“现成的东西”虽然是人(前代人)的活动的“结果”,但这些“结果”一旦存在,就会成为制约人(当代人)的活动的“前提”。这些“现成的东西”是历史的现实基础,因而要想揭示历史的本来面目,对此就要首先运用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去加以确认和肯定。实际上,这一点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辩证法)得以诞生的一个重要前提。针对以往的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11),马克思恩格斯提示人们对于历史的研究要重视那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12)。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对历史的每一阶段都会遇到的“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以及“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13)等“现成的东西”的确认与肯定,马克思恩格斯就不能在历史观上最终得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4)的唯物主义结论。由此,我们看到,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辩证法)作为一种旨在从历史本身来说明历史的唯物主义理论,它的创立也是以坚持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为前提的。可见,全面了解从“客体”的方面出发的理解方式的内涵、特点与适用范围,进而完整把握《提纲》对它的态度,对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论及其相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见,在“本体”问题上,实践辩证法的诸多观点实际上与《提纲》中的观点并不一致。实践虽然也是“感性”的,但它本质上毕竟是一种“活动”,一种活动是不能担当起辩证法之“本体”这一角色的。总之,我们认为,能够承载起包括社会历史领域在内的整个感性世界中所发生的运动、变化、发展的真正本体的,只能是“现实事物”。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论是“物质本体”论,不是“实践本体”论。 二、两种辩证法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范畴” 唯物辩证法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是“矛盾”,而实践辩证法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是“否定”。在国内,20世纪80年代之前关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范畴的问题并不是一个“问题”。那时,人们从毛泽东的《矛盾论》中的观点出发一致将“矛盾”视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范畴。然而,80年代之后分歧逐渐浮出水面。分歧的焦点是到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是“矛盾”还是“否定”。就实践辩证法而言,其之所以以“否定”为核心范畴,与其所承诺的“实践本体”论是密不可分的。实践辩证法认为,人通过实践与外部世界形成一种“否定性”的关系,而对于描绘这种“否定性”的关系而言,“否定”范畴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比“矛盾”范畴和“对立统一规律”更适合,因为,前者能够表达出一种否定性和能动性的意味来。正是从基于重视“否定”和“否定性”思想出发,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实践辩证法那里有时又被称为“否定性的辩证法”。 与实践辩证法不同,在唯物辩证法那里,辩证法的核心范畴不是“否定”而是“矛盾”;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不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而是“对立统一规律”。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在唯物辩证法那里“矛盾”在内涵上包含“否定”。所谓“矛盾”就是既对立又统一,也就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东西共同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中。换言之,“矛盾”集“对立”与“统一”两种属性于一身。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矛盾的“同一性”是这样一种因素,它使矛盾双方相互联结、相互依存,共同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也就是一个事物所以保持自身的因素)。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斗争性”是这样一种因素,它使矛盾双方相互对立、相互否定,并使共同体趋于瓦解。这样,我们就不难看出,“否定”实际上内涵于“矛盾”的“对立”属性之中。“对立”就是“斗争”,“斗争”就意味着“否定”。“对立”不是静态的,“对立”具有“动词”的性质:“对立”就意味着要扬弃这种对立,就是意味着“否定”“旧事物”和创造“新事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不难看出,那种认为“矛盾”范畴不能表达出一种否定性和能动性的意义的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 第二,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对立统一规律”较之“否定之否定规律”更根本。“对立统一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虽然都是描绘事物发展变化的,但有不同的侧重。“对立统一规律”侧重揭示的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和内在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侧重揭示的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和方向。然而,对于理解事物的发展变化而言,“否定之否定”之所以能够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在的“矛盾”。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正是事物自身内部包含着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矛盾”才推动着事物实现“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这种“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否定的否定”(15)的观点,表明“对立统一规律”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基础。 第三,与“否定”范畴相比,“矛盾”范畴更能全面地表达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尽管“否定”范畴能够表达出主体与客体之间基于实践而形成的“否定”关系,可是,问题在于“否定”关系只是主—客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的一个方面。正如“矛盾”不但意味着一种“对立”关系而且还意味着一种“统一”关系一样,实践的主—客体之间不但有一种“否定”(“对立”)关系,还有一种“统一”关系。这种“统一”关系表现在(主体)人的实践活动不但是一种能够改造客体的“否定性”活动,而且还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近年来,学术界对马克思在《提纲》中提出的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16)的论断越来越重视。从“对象性的活动”理论出发,主体与客体之间就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改造(否定)与被改造(被否定)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对象性”关系。马克思的“对象性的活动”理论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表明实践主体与作为对象的客体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构成了一个血肉相连的“有机整体”,亦即证明了主体与客体之间具有“统一性”。由此,全面地表达实践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就不但要看到二者的“否定”(“对立”)关系还要看到二者的“统一”关系。而对于描绘二者之间的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而言,显然,“矛盾”范畴比“否定”范畴要更合适。此外,“否定”范畴虽然能够表达出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改造、否定的一面,但却容易忽视主体的这种否定活动的受制约性的一面。而“矛盾”范畴强调既“对立”又“统一”,这样就既可以从“对立性”出发解释主体对客体的否定、改造的一面,又可以从“统一性”出发强调客体对主体的制约和限定的一面,而后者对于正确把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可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范畴之所以是“矛盾”而不是“否定”,是因为“矛盾”范畴比“否定”范畴更有优势和解释力。 三、两种辩证法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解释原则” 解释原则是一种辩证法理论的灵魂,不同的辩证法理论必然蕴含着不同的解释原则。唯物辩证法的解释原则可以概括为“内因自决性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和决定性因素,强调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源泉来自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强调要在根本上把事物的发展理解为事物基于内因而引起的“自己运动”。关于事物的“自己运动”,列宁在《哲学笔记》(尤其是其中的《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与阐述。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列宁区分了两种发展观:第一种发展观认为“发展是减少和增加,是重复”,第二种发展观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17)。列宁以是否能描绘、把握事物的“自己运动”为标准,否定了第一种发展观,肯定了第二种发展观。他认为,按照第一种发展观的观点,“自己运动,它的动力、它的泉源、它的动因都被忽视了(或者这个泉源被移到外部——移到上帝、主体等等那里去了);按第二种观点,主要的注意力正是放在认识‘自己’运动的泉源上。第一种观点是僵死的、平庸的、枯燥的。第二种观点是活生生的。只有第二种观点才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才提供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的钥匙。”透过列宁关于两种发展观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其一,要特别注意从“自己运动”方面理解事物的发展,或者说要理解事物的发展就要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认识事物“自己运动”的泉源上。其二,“自己运动”意味着“自我决定”,或者说意味着坚持事物发展的原因不在“外部”,而在事物“内部”。其三,只有从“矛盾”观点出发,才能真正认识事物的“自己运动”。列宁指出:“要认识在‘自己运动’中、自生发展中和蓬勃生活中的世界一切过程,就要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18)其四,“自己运动”不是“僵死”的,而是一种“活生生的”运动。“矛盾”观点之所以能够描绘这种“活生生的”运动,是因为事物基于内部矛盾而形成的自我否定、“自生发展”的发展形式本身就具有一种能动的和“活生生的”性质。不难看出,列宁关于两种发展观的区分背后体现的正是唯物辩证法的“内因自决性原则”。在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上,毛泽东与列宁是一致的。众所周知,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将列宁的这两种发展观概括为“两种宇宙观”,即“形而上学的宇宙观”和“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他认为与形而上学的宇宙观简单地从事物外部去找发展的原因相反,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把事物的发展看作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强调“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认为“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19)。应该指出的是,列宁和毛泽东之所以都强调“内因自决性原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这一原则是唯物辩证法的灵魂,抛弃了这一解释原则就意味着抛弃了唯物辩证法。 与唯物辩证法不同,实践辩证法的解释原则可以概括为“主体能动性原则”。在实践辩证法那里,(主体)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能动性。尽管实践的这种能动性的内涵是比较复杂的,对于它的解释也不尽一致,但一般来说,“自觉性”“自主性”和“自创性”是其最重要的三个方面。“自觉性”表明实践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人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物。实践活动作为一种自觉活动的突出表现就在于它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自主性”表明实践活动是一种受主体控制、支配甚至主宰的活动。与“自觉性”和“自主性”相比,实践的能动性的更为本质的内涵在于它是一种“自创性”活动。所谓实践的“自创性”表现在人通过实践活动否定对象事物自己创造自己所需要的一切。在实践辩证法看来,实践的这种具有“自觉性”“自主性”和“自创性”的能动性,是理解人与世界之间之所以形成“否定性”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是理解辩证法的关键。“主体能动性原则”是实践辩证法的灵魂。实践辩证法实质上就是对“主体能动性原则”的理论表达。 关于“能动性”思想,实际上唯物辩证法也是非常重视的。但与实践辩证法将能动性奠基于实践活动不同,唯物辩证法将能动性奠基于现实事物。换言之,在唯物辩证看来,能动性不是表现为一种“主体能动性”——外在的能动性,而是表现为一种内在的能动性,即现实事物自身所展现出来的“自己运动”、自我扬弃的能动性。在实践辩证法看来,现实事物是不具有能动性的,具有能动性的只能是主体(人)的实践活动,正是实践活动的能动性才导致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在理解社会历史领域事物的变化、发展时并不否认人的实践活动的能动性在一定意义上的作用,但是,它认为从根本上来说能够真正导致事物发展的能动性不是主体的能动性,而是客体的能动性。概括地说,唯物辩证法关于“能动性”思想的理解要点如下。 第一,在能动性的内涵上,唯物辩证法最重视的就是“自创性”,认为所谓“能动性”最主要的就是表达了一种“自创性”思想。“自创性”是成熟时期的马克思与恩格斯仍然非常重视的一种思想。例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以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1894年致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都曾明确肯定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一面。 第二,唯物辩证法认为人的实践活动虽然具有“自创性”,但这种“自创性”是有条件的和受制约的,更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关于这一点,我们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其一,唯物辩证法认为主体(人)的能动性的发挥不是一种只存在于头脑中的想象活动,而是一种在现实中展开的“对象性的活动”。作为一种“对象性的活动”,主体(人)的实践活动离不开作为客体的对象事物,或者说,对象事物制约和限定着主体(人)的能动性。那种抽象地看来貌似具有完全的自觉性和自主性的实践活动,实际上只是一种理论层面上的幻觉。例如,从实践的自觉性出发,任何实践活动都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然而,其实这种目的并不具有独立性,它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必须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20)那些能够引导实践活动取得成功的合理的目的其实是以主观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客观现实本身的内在要求。因而,对于这种目的而言,客观是第一性的,主观是第二性的。其二,主体(人)的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现实的人”的活动,其能动性的发挥还必须受到来自历史的和社会的两个方面的制约,因而其“自创性”也是受制约的。由于“现实的人”既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又是“在历史中行动的人”(21),因而,“现实的人”的活动具有双重制约性。一是作为“在历史中行动的人”,“现实的人”的活动必然受到“前代人”的活动结果的制约。二是作为处在某种社会关系中的人,“现实的人”的活动必然受到“同代人”的意志与活动的制约。恩格斯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到现在为止,他们并不是按照共同的意志,根据一个共同的计划,甚至不是在一个有明确界限的既定社会内来创造自己的历史。他们的意向是相互交错的。”(22)因此,现实的结果常常并不是表现为人们自觉地和自主地创造自己的历史,而是表现为一种“合力”,即“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23)。 第三,唯物辩证法认为主体(人)要想发挥实践活动的能动性达到成功改造事物、促进事物发展的目的,那么其能动性必须发生一种“转化”,即由“主体能动性”转化为“客体能动性”。在理解这种“转化”逻辑的过程中,马克思的“对象性活动”理论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从“对象性活动”理论出发,由于主体的本质在客体中,只有客体才能证明主体,主体只有凭借客体才能表现自己的“本质力量”,因此,主体(人)要想证明自己的能动性就要成功地改变对象事物。换言之,对象事物(客体)的改变在逻辑上优先于主体(人)的能动活动;对象事物(客体)的改变程度决定了主体(人)的能动性的展现程度。其二,从对象事物(客体)的改变优先于主体(人)的能动性的逻辑出发,可以推论出这样一个结论:主体(人)的能动性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即将主体(人)的能动性沉浸在感性事物自己运动、自我扬弃的规律与逻辑之中。基于以上理解,唯物辩证法认为导致感性事物(客体)发展的原因,与其说是在主体(人)那里,不如说是在感性事物(客体)自己那里;与其说是主体(人)的能动性改变了事物,不如说是主体(人)的能动性转化为了对象事物(客体)自己运动、自我扬弃的能动性才最终导致了事物的发展。换言之,“主体能动性”只是一种“外因”,“客体能动性”即事物自身的能动性才是真正具有决定性的“内因”。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客体能动性”思想实质上不过是“内因自决性原则”的另一种表达。 实际上,唯物辩证法的这种“客体能动性”思想、“内因自决性原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一个贫困地区而言,为了使其脱贫致富,中央政府的积极帮扶(作为外因的主体能动性)是必要的,但经验告诉我们:帮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由于那种“输血”式的帮扶往往只能治标,而只有激发、增强其自身的“造血”机能(作为内因的事物自身的能动性)才能治本,因而只有那种有利于增强其“造血”机能的帮扶才是最有意义的和最应该考虑的。我们必须在坚持客观性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让唯物辩证法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总之,唯物辩证法真正做到了将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统一起来。只有坚持唯物辩证法才能使我们在工作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实践辩证法”而是“唯物辩证法”。 注释: ①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3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1-11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1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2页。 ⑥《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6页。 ⑨孙伯鍨、张一兵:《走进马克思》,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8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6-6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页。 (17)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6页。 (18)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6页。 (19)《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2-73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97页。标签:唯物辩证法论文; 能动性论文; 恩格斯论文; 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论文; 世界主义论文; 世界历史论文; 活动理论论文; 辩证思维论文; 辩证关系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本体感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