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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8)03-0437-06
“出版”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我们在使用中往往把“出版”当作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往往以自己的理解为基础来使用,这样就造成了“出版”一词的空洞或过于宽泛,也造成了对“出版”一词的误解。这种误解的实质是把出版物(图书)当作“出版”概念的核心内涵。出版的核心内涵到底是不是出版物呢?让我们仔细地辨析一下“出版”这一概念。
一、“出版”一词的来源
(一)“出版”一词并非中文原词
这里有三条佐证。第一,《辞源》(1981年12月版)未收“出版”条。《辞源》是一部古汉语词典,用来解释阅读古籍时关于词语典故和有关古代文物典章制度等知识性疑难问题,收词一般止于1840年。该辞典收有“刊行”、“板本”、“印板”、“镌印”、“雕版”、“刊刻”等词,独缺“出版”,可见“出版”一词,确非古已有之。第二,《书林清话》中未见“出版”一词。《书林清话》的作者是清末学者叶德辉,他在书中对古籍版本所用的各种术语名称进行比勘考辨、追根溯源,第一次较有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古代雕版书籍的各项专门知识,对书籍从收藏、校勘、刻版、印刷、装订、购买、鉴别、保存等诸方面都有较为详细的论述,但不见“出版”一词。第三,《唐话辞书类集》也未见“出版”一词。从18世纪起,日本出于吸收中国文化、有益对外交往的需要,搜集很多汉语词汇加上日文对照,汇编成各类辞书,作为学习汉语言文字的工具书使用。现据长泽规矩也编辑的《唐话辞书类集》(20集)所收的《唐话纂要》、《汉字和训》(均为1718年版)、《唐音雅俗语类》(1726年版)、《学语篇》(1772年版)、《徒杠字汇》(1860年版式),以及《两国译通》、《译官杂字簿》、《南山考讲记》等书,收集了源自汉语的“书本”、“版本”、“经书”、“开版”、“活版”、“镂版”、“刻印版”、“刻工”、“印刷”、“装订”、“书贾”等行业用词,独不见“出版”一词[1](第52页)。
(二)“出版”一词借自日本
据高名凯、刘正埮合著的《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考证,现代汉语中有外来语1270个,其中来自日本的有459个,占35%。另一位学者王立达得出的结论是,来自日本的现代汉语外来词有588个,还有的学者得出的结论是844个[2](第82页)。从日本而来的现代汉语外来词到底有多少并不是我们要关心的,这里要探寻的是:“出版”一词如何从日本而来?
日语来源的现代汉语外来词有三种类型:一是纯粹日语来源的现代汉语外来词,如“化妆品”、“道具”等。二是日本人用古代汉语原有的词去“意译”欧美语言的词,再由汉族人民根据这些日语的外来词而改造的现代汉语外来词,如“文学”、“铅笔”等。这类词有一个特点,就是作为一个现代汉语外来词,虽然字词本身没有改变,但词义却发生了变化,例如“铅笔”,在古代就是指“用铅做的笔”,但作为外来词,现代汉语中的“铅笔”是指“pencil”,而“pencil”并不是用铅做的,它是用炭材料做的笔。三是先由日本人以汉字的配合去“意译”(或部分的“音译”)欧美语言的词,再由汉族人搬进现代汉语里面来,加以改造 而成的现代汉语外来词,如“抽象”、“义务”等。这类外来词在来源于日语的外来词中是最多的,其特点是,它与现代汉语具有最大的相融性。“出版”就是属于这一类[3](第79-98页)。
这就是说,是日本人用了汉语中的“出”和“版”组成“出版”一词来翻译了英文中的“publish”,然后中国人又借用过来。这类词有两个特点:第一,它充分体现了汉语和日语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我们最好不说“出版”一词来源于日语,因为日本人用“出版”一词来翻译欧美对应词时,本身就是借用了汉语的字。正因为如此,意大利语言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中说:“出版,publish,shuppan,双音节词,动宾结构,来自日语的原语汉字借词,动词。……这是一个来自日语的原语借词”[4](第196页)。马西尼两次强调“来自日语的原语(汉字)借词”,说的就是这种相互影响。第二,这类词因为与现代汉语具有最大的融合性,所以几乎看不到它的外来词的痕迹,由此有时甚至完全忽视了它的外来词特性。与这两个特点相联系的是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文字的相互影响体现的是文化的相互影响;二是因为具有最大的融合性,没有外来词的痕迹,所以往往容易从构词上去望文生义。
在“出版”一词的理解上,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类来自日本的外来词的特征。这一点将在后面作进一步叙述。
二、“出版”一词的义涵
我们从“出版”一词的使用情况来分析它的义涵。
(一)“出版”一词在清末的使用情况
“出版”一词借自日本,中国人是何时开始借用、使用“出版”一词?据王益① 先生考证,中国人最早使用“出版”一词的是黄遵宪,时间是1879年。黄遵宪是在与日本友人龟谷的笔谈中用了“出版”一词的。龟谷问:“阁下近来有何著述?”黄答:“近来方编《日本国志》。”又问:“所引用之书已备否?”黄答:“其不备不全者,当一一请教。”龟谷接着谈到,他原来打算编一部完整的日本历史书,收集了大量资料,都在一场火灾中化为乌有。黄接着说:“是大可惜!今日内务府出版之书,层出不穷,无一人为此事,亦一大憾事。”②
分析黄遵宪首次使用之后一直到民国三年(1914年),袁世凯制定公布《出版法》这段时期,“出版”一词在中国的使用情形,发现有以下两个特点。
1.“出版”一词的使用还不是很普遍。证据之一是,清末名流汪康年半生从事新闻出版,其往来书信收藏有3000件,其中未见“出版”一词,但多处见到“出”字。如1896年劳乃宣信:“嗣后出书,想可寄宁也。……”[5](第2175页)。证据之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多是用的“刊行”、“印行”等传统用词。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受美国总领事之托颁布《严禁翻刻新著书籍告示》以保护传教士编印的畅销图书,告示云:
钦命二品顶戴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兼办机器制造局刘为出示谕禁事:本年十二月十八日接美领佑来函:据本国林教士禀:“《中东战纪本末》暨《文学兴国策》计订十本,倩图书集成局刊印行世。曾登告白,无论何人,不得翻印,如违禀究。兹尚有《中东战纪本末续编》两本一并行世,近闻有书贾翻刻冀图渔得,请饬查示禁”等由,到道,除函复并分行外,合行出示计分谕禁,为此示。仰书贾坊铺人等,一体知悉:尔等须知,教士所著前项书籍煞费经营,始能成编行世。既登明告白,不准翻印,尔待何得取巧翻版,希图渔利。自示之后,切勿再将前书翻印出售,致干究罚,切切,特示[6](第213页)。
告示中用的是“刊印行世”、“成编行世”等词。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小说林社也申请了上海地方政府的版权保护:
钦命二品顶戴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兼办机器制造局刘为出监督江海关袁为给示谕禁事:据职商孟芝熙禀称:窃职等以输灌文明、开通风气,推小说为最。……嗣后凡本社印行,不准他人翻刻。为此仰书贾人等,一体知尔等须知悉,毋得将小说林所印各书翻刻渔利,如敢故违,一经查出,定行究罚不贷。其各凛遵,切切,特示[6](第215页)。
告示中用的是“印行”一词。证据之三是,严复在《自由论》中仍将Publish一词译为“刊布”。约翰·弥尔顿的《自由论》1899年由严复据英文原著译出,中间因译稿一度丢失,迟到1903年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严复在《译凡例》中说:“此译成于庚子前,既脱稿而未删润,嗣而乱作,与群籍俱散失矣。适为西人所得,至癸卯春,邮以见还,乃略加改削,以之出版行世。”有意思的是,书中的几处Publish均译为“刊布”,但后四年写的凡例中有了“出版行世”一词[7](第17页)。
翻检当时的一些文字发现,在谈到一本书的“出版”时,用词不是规范一律的,但大多不外乎称“刊印行世”、“成编行世”、“印行”、“印行问世”、“刊行问世”、“刊行”、“刊印”等这一类的词。这些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换用成“出版”。
2.“出版”一词在使用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点在晚清及民初的几部专业法规中体现得很充分。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下称专律)③。仔细研读专律条文,发现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从规范对象和涉及内容来看,它不是一部印刷方面的法规,而是一部出版方面的法规。其一,第一章《大纲》第一款规定:“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等,均须在该局注册。”明确“新闻记载”为该律规范对象。其二,专律名称为“大清印刷物件专律”[8](第312页)。所谓“印刷物件”,在该律中以专章说明为“记载物件”。第三章《记载物件等》第一款:“所谓记载物件者,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即新闻丛录等,依本律名目谓之记载物件。”这里定义的“记载物件”实际就是印刷品或出版物。其三,第三章第二款规定:“凡印刷或发卖或贩卖或分送各种记载物件,而该记载物件并未遵照本律所载各条向京师印刷总局注册者,即以犯法论。”“印刷或发卖或贩卖或分送各种记载物件”,这里说的就是出版。其四,第六章《时限》(相当于附则)第一款:“凡一切文书、图画,或系书写、或系印刷,或用汉文、或用其他各文字,而发行或销售于皇朝一统版图者,本律即有治理之权。”这一条规定把立法者的企图表露无遗:本律就是要治理所有的出版行为,包括印刷,甚至包括手抄形式的最原始出版。
其次,“出版”一词的使用不稳定、不确定。专律中“出版”一词出现了8处,其中有7处其意义还仅是“出”,相当于“印制(完成)”。如“所谓记载物件者,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即新闻丛录等,依本律名目谓之记载物件”。这里的“出版”可用“印刷”或“印制”来替代。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专律中有7处用了“出贩”一词,而且有四个地方是“出贩发行”连用。如第三章第七款:“经理记载物件出贩之人,须将所出贩发行之记载物件,每件备两份,呈送于发行所在之巡警衙门,……”专律中另有“出贩发行者”、“出贩发行人”的用法。这里的“出贩”一词其实就是现在通常说的“出版”,但专律不用“出版”而用“出贩”,充分说明了“出版”一词在当时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字面来讲,“出贩”很明确,就是“印制出来贩卖、贩送”,而这正是“出版”一词的最核心义项。但是,“出版”作为一个引进不久的词,它当时的确切义涵应该还不是很明确固定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具有很突出的过渡性特征。一是“出版”一词使用的过渡性。这种过渡性表现为一种使用上的有所保留:“出版”的涵义没有固定、明确,能不用就不用,能用别的词就用别的词。这表明“出版”一词的地位还没有确定。二是整部法律的过渡性。从专律的规范对象和涉及内容来看,它实际是一部出版法④,或者说它是一部出版法的刍形。但是,专律不讲出版专律而称印刷物件专律,表明清廷对当时出现的出版这一新现象还来不及用很好的、很到位的专业术语来规范表述,只好从它的客观对象说起:印刷物件,记载物件。这些词本身是过渡的,随后就消失了,但它的出现却是最好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形。专律本身的过渡性说明对“出版”这一新现象的认识有所保留,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处在一种形成过程中,这部专律及专律中的用词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大清报律》和宣统二年(1911年)的《钦定报律》中都没有出现“出版”一词。许多可以用“出版”的地方,用的均是“发行”一词。
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出版法》。《出版法》有四个特点:其一,明确为“出版法”,且对“出版”一词作了界定:“用机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学材料印刷之文书图画出售或散布者,均为出版。”其二,存在“出版”与“发行”互通的用法。如第七条:“以无主著作发行者,应预将原由登载官报,俟一年内无人承认,方可禀报。”第八条:“编号逐次发行或分数次发行之出版物,应于每次发行时禀报。”这里的“发行”都可用“出版”替代。其三,出现了“出版物”这一概念,但也出现“出版物”与“印刷品”不分,“出版”与“印制”不分。如第十条:“凡信柬、报告、会章、校规、族谱、公启、讲义、契券、凭照、号单、广告、照片等类之出版,……”。这里列举的东西应该是印刷品而不是出版物,这里“出版”应用“印刷”或“印制”。
(二)“出版”与“印行”、“发行”:“出版”的含义
从以上使用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出版”一词总是与“刊行”、“刊印”甚至“出贩”等词相联系。“出版”在使用中与其他词的这种互用联系,实际上也是对“出版”一词的解释,或者说这种互用联系是我们理解掌握“出版”一词的重要参考。“出版”一词与“印行”和“发行”两词的互用联系是最紧密的。这里我们就从“印行”与“发行”来考察“出版”一词的含义。
“印行”一词古已有之。国家图书馆编《中国版刻图录》第二册,图版5《文选五臣注本》书后牌记:“杭州猫儿桥河东岸开~纸马铺钟家印行。”该书是北宋末年、南宋初年所刻。《王国维遗书》第12册,著录南宋《寒山诗》牌记:“杭州钱塘门里车桥南大街郭宅经铺印行。”[9](第62页) 到清末民初时,“印行”一词可以说是大行其道,虽然在行文中它有时被“刊印行世”、“成编行世”、“印行问世”、“刊行问世”、“刊行”、“刊印”等词替代,但在书籍封面上,超过八成都署“XXX印行”⑤。大概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出版”一词才在行文中取代“印行”,建国后,基本上只用“出版”了。
我们考察的重点是:“印行”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印行”的核心义涵是“印成行世”。但“印成行世”包含了两层意思:“印成即行世”和“印成及行世”。“印成即行世”的核心是“印成就等于行世”,重点在印成;“印成及行世”,是“印成”还不是“行世”,之后还要使之行世,“印成”与“行世”是不同的两个重点。
“发行”一词也是古已有之,但“发行”一词并不是出版行业专有术语。《现代汉语词典》对“发行”的解释是:“发出新印制的货币、公债或新出版的书刊等。”[10](第340页) 实际上,还有邮票、股票等新出时的发售、电影的正式放映等,也叫发行。唐孔颖达《毛诗正义》疏为:“以行必发足而去,故以发为行也。”可以看出,“发行”一词的最基本义涵是“始发”。清末民初“发行”一词与现在出版业所说的“发行”是有区别的。晚清及民国初年所说的“发行人”、“XX书局发行”,这里的“发行”意指“印制出版”,它含有“始发”的意义;现在所说的“新华书店发行”、“发行商”、“发行渠道”、“发行折扣”、“发行码洋”等则仅指“出版物的流通”,已经很少甚至基本没有“始发”的意义了。
让我们再来从字面看“出版”一词。“出版”的字面意思是“出于印版”或“使之出于印版”。这里的一个“出”字很关键,也很妙。“出”有“出现”、“印出”、“出来”、“问世”、“出世”等义涵,“出于印版”与“出于世间”都在这一“出”字中。“出于印版”强调的就只是“印制完成”,或者强调的是“从无到有”;“出于世间”即强调“行于世间”,或者是“从点到面,从少到多”。所以,一个“出”字,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个“出版”,同样也就有两层意思。
上文已叙,“出版”一词是一个“来自日语的原语(汉字)借词”。在这一回借的过程中,因为这类“原语借词”的特性,“出版”一词原本表示的“Publish”的意义并不处于突出地位,倒是原有的汉语语境赋予它的义涵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出版”与“印行”、“发行”等词的关联就是它的语用环境。正是在这种关联中,在这样的一种语用环境中,“出版”一词形成了它的自身内涵。前文我们已经分析:“印行”、“发行”两词都分别有两层意思,“出版”一词也有两层意思,我们不难发现,这三个词的两层义涵是相对应的:它们都有强调“印制完成”和“印制并流通”两层意义。当我们强调一本书的“问世”时,我们可以说这本书“出版”了,在晚清民初则可能说“印行”了,也可以说这本书是由XX书局“发行”的,此时,我们强调的都只是“印制完成”,强调了这本书的“从无到有”;当我们说新“出”了一本书时,我们也可以用“出版”一词,晚清民初同样可能也用“印行”、“发行”,但此时说的是这本书“印制完成并流通”。同样的一个词,当使用时所指有所侧重时,其意义也随之有所不同。
现在我们有必要再往回走一步,日本人要翻译的欧美人的“出版”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日本人的“出版”概念又是什么?
让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认识欧美的“出版”概念。
第一,从词源上看。法语“publier”、英语“publish”都来自于拉丁文的“publicare”,本义为“公于众”。英语中与“出版”这一概念最相关的是“publish”,根据《企鹅英语词典》(伦敦1978年版),publish一词的释义如下:
Publish:make generally known,declare publicly; issue(a book,piece of music etc) to public; write and arrange for the distribution of(a book); (leg)(of libel) communicate to more than one person.
翻译成中文:
Publish:使大家知道,公开宣布;(一种书、音乐作品等)向公众发行;书写和安排(一种书)发行;(律)(有关诽谤)向不止一人传布[11](第101页)。
Publish的三个义项都有“公于众”的意义。
第二,从法规上讲,《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缔结,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第六条直接给“出版”下了定义:
本公约所用“出版”一词,系指作品以有形形式复制,并把复制件向公众发行,使作品能供阅读或观赏。(英文本原文:“Publication”,as used in this Convention,means the reproduction in tangible form and the general distribution to the public of copies a work from which it can be read or otherwise visually perceived.)[12](第104页)
这个定义的核心就是“复制向公众发行”。
日本是在明治二十年(1887年)第一次在法规上给“出版”一词下了定义:“凡以机械、化学或任何其他方法印刷之文书图画予以发售或散布者,均为出版。”[12](第102页) 这个定义为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制定的日本第一部出版法所继承。
现在我们要得出的结论是:由于不同的语言环境,以及在语言环境之后的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出版”一词在中国和欧美有不同义涵。在中国,“出版”一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把书籍印制出来,二是指把书籍印制出来并使之流通,它分别强调的整个“出版”过程的不同环节,涵盖的是不同的两种“出版”形式。因为在中国历史上,有很多书刻出来并不是求流通,刻印出来就大功告成,有的书只是为出而出,甚至是为藏而出。中国历史上的官刻、家刻或私刻多半是这样的。当然,中国历史上也有坊刻,也就是作为营业的刻书业。书刻好印出是为了卖掉挣钱谋利,因此书不仅要刻好,还要卖得出去,要卖好。官刻私刻可以说是“出版”,坊刻更是“出版”。在欧美,一般情形下“出版”一词只有一层意思,它强调的是“公于众”,强调的是发行。印刷商或抄书人是为了卖书得利而复制书的,或者印刷商或抄书人本身就是卖书人,本身就是书商,或者是受书商委托而制书,这其间全是一种商业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
显然,“印刷”和“发行”是出版的两个核心内涵,出版物(主要是图书)不是“出版”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与出版物有关的“编辑”也不是。本文的辨析及所得到的结论,对于出版学、出版史的研究,对于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收稿日期:2008-03-12
注释:
① 王益(1917-):江苏无锡人。1935年入上海生活书店,开始从事出版工作,历任新知书店分店经理,中共华中局宣传部出版科副科长,新华书店总店总经理,国家出版局副局长,新闻出版总署顾问。他编著的著作有:《出版工作基本知识》、《战争年代的山东新华书店》、《王益印刷文集》、《王益出版发行文集》等。
② 王益:《“出版”再探源》,北京,《出版发行研究》,1999年第6期。吉少甫认为是梁启超在1899年的《自由书》中第一次使用“出版”一词。见《“出版”考(续)》,《出版发行研究》1991年5期。
③ 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年。下面提到的几部法规都引自该书。
④ 张静庐在《中国出版史料初编》就是把它归于“出版法”项的。
⑤ 张静庐辑《中国出版史料现代甲编》所附书影中,有10幅图书封面上署“XXX印行”,只有两幅署“XXX出版”,而这些书已经是民国十年前后出版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