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族组织利用与改革对策研究_农民论文

农村宗族组织利用与改革对策研究_农民论文

利用和改造农村宗族组织的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族论文,农村论文,对策研究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一度趋于消失的宗族观念与宗族活动又复萌、活跃甚至形成新的宗族势力,或隐或显地影响着乡村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备受国家和社会各界关注。学界政界一些人倾向于迅速解决或强制性取缔。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十分幼稚的想法。宗族现象的复兴根源于当今农民缺乏满足群体归属需要和保护自身利益的适宜组织形式,解决的方法应以满足农民的需要为前提,对农村宗族按照现代观念适当加以改造;允许农民自由结社,发展农会等农民自治组织作为替代则是长久之计。

一、宗族组织当前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必须以科学态度客观地辩证地分析和对待现阶段的宗族问题。一方面,乡村社会现代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属于传统观念范畴的宗族观念与其有一定差距而对其有不少负面影响,因而笔者认为从战略上应促其从总体上消解。但同时应客观而审慎地分析和对待传统文化观念,尽可能挖掘其可以升华利用的潜能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尤其是对改革开放后复萌、发展的宗族观念更应如此。哲学大师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既然宗族观念又复萌、发展,肯定有其理由和原因:虽然现实中有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有主导社会意识管控层面,但宗族毕竟还有一定的经济协作、政治整合、精神调适等正功能;它在现阶段,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仍然适应、满足、迎合着乡村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些需要;况且现阶段我们也没有足够的物质与精神力量在很短的时间内强制取缔和消灭它。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因而我们必须客观地、辩证地、全面地分析研究宗族问题,区分一般家族观念与陈腐宗族观念、一般宗族活动与宗族势力活动,从策略上局部地对其加以“限制、利用、改造”,在总体上进行科学引导、有效限制、逐步改造,并在这一过程中艺术地充分利用其可以升华之潜能,以加快农民走出传统而迈向乡村社会现代化和政治生活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

笔者认为,农村宗族势力并非只是阻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改革以来,它至少起到了以下功效:一是有利于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因为在商品经济不发达,不能用货币购得服务或被认为是不合算的情况下,利用以亲戚关系为主体的社会互助来实现协作生产,便成了合乎理性的选择,宗亲自然成了可动用的有效社会资源。二是保持家庭赡养老人等传统的习惯和责任,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保证。三是对农村权力的有效制衡。作为个体的农民易受一些贪官污吏的侵犯,在这种环境中,宗族的血亲势力无疑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四是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具有多元的表现形式,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那么允许宗族作为一种资源或手段存在,在现今社会得到改造和利用就是可能的。宗族制度能在商品经济中生存,与现代化接轨,因而应利用其积极作用来实现我国农村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发展,目前还不能抑止和消灭宗法制度。

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对宗族的负面影响进行控制。 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将乡村宗族势力改造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集团(或称“能人小组”),参加村民自治和经济管理。我们通常说中国农民苦,农民之苦源于农民之弱,农民之弱,则源于10亿农民是散沙,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大的群体,居然是世界上组织力最弱的群体,其原因就在于农民是难以捏合起来的散沙,以至于一个小小的村官都可以骑在农民头上拉屎撒尿。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个体的农民往往面对一些不正派甚至恶劣的官僚分子,农民家庭又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农民社会化组织水平低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往往很难抵挡外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这一阶层的社会成员能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和组织的力量同其他社会阶层发生各种联系。其组织形式越完善,组织力量越强大,其利益保护就越有效。在我国的台湾和国外,政府按照合作组织原理通过农会将农民组织起来,然后透过这种组织将政府的农业发展计划自上而下地推进贯彻,而不必与农民单个接触,从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另一方面,通过农民组织,收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乡村生活也变得日益民主。通过农民组织的这种“漏斗”作用,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起来,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总之,农村宗族组织具有很强的适应力和内聚能力,在综合地表达利益、控制和实现利益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特别是在涉及人们大量的社会具体利益这个层次时,更是起着政党起不到的作用,因而既不能简单取缔宗族组织也不能放纵其盲目发展。我们主张由正式政权组织引导其向合法化方向发展:即将其改造成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平等利益集团,不允许特殊的宗族组织存在。

二、宗族组织的改造方法

由于宗族组织之间缺乏相互依存的利益联系,而只有绝对的对立,利益竞争有时会变得毫不妥协,走向极端,瓦解甚至消灭其他宗族组织成为某些宗族组织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宗族组织之间的这种关系和以分工为基础的利益集团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资本家以工人的存在为前提,反之亦然;但在各种宗族组织之间却不存在这种关系。尽管如此,在现代社会中,历经市场经济的涤荡和法制观念的熏陶,宗族组织的行为、意识都会发生一定的改变,直到最终自行瓦解。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WTO是一个以“追求个体经济发展同时促进共同发展”为基本精神的相互对立但也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所以WTO 的基本精神是我们在现阶段改造宗族组织的一个可以遵循的准则。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在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WTO的各种规则和机制, 大力培育各种利益集团,通过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融合、利益竞争和利益保护,促使广大村民逐步走出依靠国家政权力量或宗族关系生存和发展的老传统,从而真正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1.运用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变农村“家族人”为“社会人”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他国产品在征收关税入境后,就将其视同国内产品,不得加以歧视。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缔约方承诺在国内税收和销售规章方面,对进口品和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家族人”是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主要交往对象的群体,是氏族社会遗留的产物。由于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家族势力的竭力维护,以及儒家文化的长期作用,传统的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一直生活在“家族人”状态,并影响至今。“社会人”是一个与“家族人”相对的概念,是以业缘地缘关系为主要交往对象的人群。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由于传统文化的特殊性质,使得“社会人”成为中国农民摆脱家族关系的桎梏,向现代化迈进的必经阶段。

传统的中国农民一直生活在家族制度的统治之中,只知有“家族”而不知有“社会”。中国的家庭制度在其全部文化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及其根深蒂固,是世界闻名的,东方文化的特殊性由此可窥一斑。在传统中国,有“国之本在家,积家而成国”之说。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以巩固家族势力来强化其统治。家族本位的社会特点使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方式远不同于西方:西方人个人与社会为两个对立的主体,而在中国则以家族为社会生活的重心,消解了这两方的对立。此外,家族生活涵盖了传统中国人的衣食住行,使家族文化深深地扎根于农民的思想意识里,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第一重的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的社会生活。这两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锁定了中国人的活动范围,规定了其社会的道德条件和政治上的法律制度。中国人只知有家庭,不知有社会;实则中国人除了家庭,没有社会。就农业言,一个农业经营是一个家庭。就商业言,外面是商店,里面就是家庭。就工业言,一个家庭里安了几部织机,便是工厂。就政治言,一个衙门往往就是一个家庭;一个官吏来了,就是一个家长来了。家族文化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一个农民最大的功德就是兴家,其次是管家和守业,最大的最不可饶恕的罪过是败家。家族势力还在乡村形成一个拦截国家权力的障碍,一族之长常能支配本族的一切人丁和财物,国家对乡村的统治必须通过家族势力来完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农民的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普遍接受了“社员”的主体角色,而成为社会人。高度集中的所有制形式和管理体制,使农民时时处处感到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存在。在原有的村落家族内部,形成了新的政治机构,如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团支部、民兵营等,这些都是超越家族组织的。这些机构的存在,彻底改变了传统农民只知有家族不知有社会的思维定式。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农民都依赖公社的管理机制。在人民公社体制的长期作用下,当历史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民完成了由“家族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人民公社的运作模式有其僵化的、不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面,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人民公社的管理模式下,中国农民,在历史上第一次摆脱了家族势力的控制,而直接面向国家,成为“社会人”,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村的家族势力达到了历史的最低点,占据了数千年统治地位的家族势力终于暂时离开了历史的舞台。

目前,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已经深入到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现在农民已经不是传统农民。在笔者考察的几个四川农村地区,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经济杠杆在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衡量一个农村青年的重要价值尺度就是能否赚钱,是否有知识技能。传统道德观念在这里受到严峻的挑战,“老实本分”被农民视同于愚笨和无能,与传统的家族体制相匹配的社会价值系统已经崩溃。原有的家族内部的等级观念、辈分观念,已经让位给金钱崇拜;原有的家族权威,族老统治让步给知识权威、金钱权威,长辈对于晚辈的期待和培养方向已经和市场经济接轨。应该说,在市场经济的洗礼下,平等、开放、竞争的现代理念和“社会人”理念已经融入家族文化之中。

2.运用公平竞争原则摆脱村民选举的宗族操纵

运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摆脱村民选举的宗族操纵,就是通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形式,对村政管理界面的主体(人员和组织)进行筛选和过滤。选举即过滤和筛选,在构成过滤体系的各因素中,最重要的是人的主体因素。《村委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种多数通过规则,给农村强大的宗族势力控制和操作选择提供了方便。由于宗族、宗教势力抬头,不少地方出现了村、组干部“家族化”现象,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带来了新的困难。造成村、组干部“家族化”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在一些村、组,个别大户家族势力很强,又缺乏能与之抗衡的集团,从而造成在进行村民公选时,那些大户家族推出的候选人仗着人多势众而当选,从而实现了家族势力合法化;同时,在这些村,村干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大户家族,有的村干部为了开展工作,不得不推荐大户中有影响的人物进入村级班子。

宗族对村干部的影响,除了表现在村干部的产生背景外,还往往表现为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从我们调查的个案村情况看,对于全村的公共事务尤其是政务,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类非正式组织一般不会插手干预。换言之,村“两委”(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全面负责村内公共事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宗族不会介入其中。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宗族对村干部的治村行为仍有着影响力,这集中地表现在对村干部工作方式与态度的影响上。在各调查村几乎都出现这种情况:各位村干部的职权范围与大小本由相应的制度来规定,但实际上情况却是,宗族背景也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如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与决策权: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职位上,也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在多数地方,村民们有这样的议论:如果不让大家庭的人来当村干部,就很难管好全村。

据笔者观察,内地农村宗族势力影响基层政治运作与其说是乡土文化使然,不如说是利益团体的需要,这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宗族势力浓厚的文化特征有所差别。原因在于,因为宗族影响政治实际上是作为集体来参与政治,是以集体的力量来维护其内部成员的个人利益,宗族的目标是维利性的,只要它没有利益需要维护,宗族就在村庄政治上不起作用。有的村虽然宗族势力很大,但有了比宗族更好的利益维护机制,宗族也就自动失去了它存在的理由而在村落公共生活中不起作用。所以,宗族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组织参与村庄政治以维护其成员的利益还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宗族参与村庄政治的方式十分简单,它主要就是通过宗族意识影响乃至决定村庄的政治决策,比如影响村干部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结果,或者在需要时宗族集体作出政治不服从行为,逼迫村庄权威改变既定的决策等等。一般来说,宗族的政治参与是附着在正式的制度之上的,作用效果比较高,这也是引起政府严重不安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想彻底改变目前我国农村民主选举的尴尬局面,唯一的办法就是大力培育各种利益集团,只有各种利益集团的组织性、凝聚力、号召力大大增强,农村的民主选举才能避免贿选、宗族垄断和基层政权控制等一系列弊端,走上一条健康的、有序的、法治化的道路。

3.运用民主决策机制制约宗族势力

运用“协商一致”的民主决策机制,就是借助于“两会”及其运作进行决策,对村政公共事务进行筛选和过滤。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实现决策主体的利益表达。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公共决策是各利益集团之间互动的结果,各利益集团利益的依法有序表达,是合理有效决策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一个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各集团相互竞争,并对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使政府不断作出反应的过程,其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而利益的表达,是由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来实现的。各利益集团由于其自身结构和所处社会政治地位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种利益表达方式。如果说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有直接游说、法院诉讼、间接游说和影响选举等多种方式,那么就我国村级民主决策而言,就只有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这样两种主要的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其利益表达的方式。然而,由于缺乏有组织的各利益集团的参与,许多农村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很不规范,时有时无,讨论的事项也无明确的规定,议事规则更是杂乱无章,“两会”形同虚设,农村的民主决策权力往往为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所左右,广大农民群众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必须彻底改变。变的唯一途径就是大力培育各利益集团,增强各利益集团集中表达群体利益和实现群体利益的能力,增强各利益集团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调动各利益集团参与民主决策的积极性,从而构建起健全的利益表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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