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浪潮下我国零售业的开放与竞争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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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业的国际化浪潮与我国零售业的开放现状

零售业的全球化浪潮始于80年代,这一趋势在进入90年代后进一步加剧。英国《金融时报》1998年3月13日发表了一篇题为《零售商竞相占领新市场》的文章,称从1990年至1997年零售商在欧洲内部采取的跨国行动的数目比整个80年增加了将近一倍,至90年代后半期才发生衰退。

零售业的国际化趋势,可归于一定的因素。在发达国家,零售业是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之一,如美国,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1997年收入约为2.2万亿美元,雇用人员2500万人。而同比之下,经济衰退和收入的有限增长,人口减少和老化,人们的购物时间在减少,且零售店大同小异,使人们不再把购物当作一种乐趣;其次,世界正出现一种消费意愿趋同化的趋势,零售业业态日渐成熟和多样化,这使它比较容易在国外拓展业务,且在新的条件下有创新机会,进入市场的障碍也正在逐渐减少;再次,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饱和和过度竞争,对增设店铺实行的严格计划政策,经营成本太高,股东要求利润保持增长的压力等,使得国内发展难以为继,发达国家的大型零售商纷纷寻求海外市场拓展其业务。

在零售业的全球化趋势中,跨国公司一般采取四种形式:一是与当地零售公司或进口商创办合资企业,建设或租用商业设施进行经营,并利用当地伙伴的营销网络打开新市场。二是从当地零售业那里购买现有场地或投资新的营业场地投资经营,这种方式适合公司经营模式的推广,但成本较高。三是授予特许权,在不需要大量投资的情况下增加对国外市场的供应量,控制经营方式和产品,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四是通过收购方式进入现有的供货渠道、经营系统和顾客群,有利于进入已经饱和的市场。零售业作为一个投资相对较少且见效快的行业,只要东道国政策允许,跨国公司往往采取独资经营的方式。

在零售业的国际化浪潮下,发展中国家成为其进驻市场的较好目标。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不够发达、商业竞争较少,经济增长强劲、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快速增长和年轻人高度集中,管制框架松动,经营成本也较为有利。

中国零售商业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1992年。到2000年底,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共有28家,地方政府批准的共有277家,引进外资约20亿美元。

目前,世界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中已经有70%进入中国。如美国的沃尔玛、法国的家乐福、德国的麦德龙、日本的伊藤洋华堂等。这些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均获得成功,这无疑增强了外商投资中国零售市场的信心。

中国零售商业市场的对外开放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在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允许外商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一至二个外资投资商业企业,但必须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股份比例中方必须控股50%以上,企业不得经营批发业务,其进口商品比例也不得超过30%。

从1999年6月起,我国商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进程明显加快。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中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范围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同时允许外商经营自进商品的批发业务。这标志着中国商业尤其是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

外商零售业进入中国后,不仅带来了雄厚的资金,也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营销策略和科学的管理方式,使得中国传统的零售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1999年,在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外商投资企业零售额达28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6%。所占比重目前虽不高,但发展势头很快。在国外先进零售业态影响下,中国传统的百货商店业态难以为继,并逐步被超级市场、便利店、购物中心、连锁店、仓储式商店等国外先进业态所代替。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和外资的进入,加剧了零售业的市场竞争,使零售业成为目前国内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现有的市场平衡被打破,国内一批缺乏竞争力零售企业被淘汰,另外,目前国内廉价的劳动力和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国外投资者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二、开放条件下保护措施的规范

世界各国在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中依据本国经济开放程度和商业习惯,也有许多保护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限制经营商品种类。某些利润较高的或关系国家与社会安定的特殊产品不允许外资企业经销。如美国不允许外资企业经营酒精饮料、火器和军备物资;澳大利亚不承诺药品零售业对外开放。

第二,限制交易方式。发达国家普遍不承诺外商以过境支付的形式提供零售服务,也不承诺外国劳务进入本国商业零售业市场。

第三,数量控制。欧盟成员国、日本、韩国等对外商进入本国商业流通业都有数量控制。如欧盟成员国以经济需求测试和保护艺术街区为由,控制外资建立和经营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和外资商店分支机构的数量。

第四,经营规模和股权比例限制。如1954年菲律宾的《零售商业菲化法》规定菲律宾的商业零售企业不得与外国合资,更不能由外国企业独资经营。此法近年已被修改,规定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零售业可由外商独资;5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菲律宾须占60%,外资40%;50万美元以下的仍由菲商专营。

第五,严格的卫生标准限制。如日本对经营食品、药品等涉及卫生安全标准的零售商业企业,规定了严格而具体的标准和审查条例,并必须获得厚生省开业许可,否则,无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都不得开业。

作为一个即将加入WTO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借鉴或沿用以上措施保护国内商业企业显然是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范的。早在1999年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问题的谈判中,我国就承诺在今后几年内逐步放开一系列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就商业而言,主要指外商拥有分销权,这意味着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分销权是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开放的。分销权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包括批发、仓储、配送、零售服务及外商在中国国内进行的商品分销等范畴。而WTO对于市场准入问题有其明确的规定。根据GATS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一个参加方承担对某个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它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服务期限和其它限制条件。对于其它参加方以商业存在形式进入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承诺该部门具体开放义务的参加方应在其境内承担义务,即从该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参加方提供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如果一参加方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开业,那么它就有义务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至其境内。任何一参加方,对于作出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除了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列出外,不能维持或采取下述限制措施: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等方式来限制国外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外国服务交易的总金额或资产额;采用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以限制服务的总量或用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总产出量,或对外国服务机构所必须雇用的自然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对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限制或要求的措施;对外国资本的参加限定其最高股份,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进行限制的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必须在商业领域实施较高程度的开放,也即在三到五年的时间内放开所有的限制。可以说所有的商品,除烟、盐等个别商品外,其它商品在五年的时间内就全部放开经营限制,外商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零售、批发、进出口业务,没有数量、地区、股权的限制。

三、对我国零售业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思考

保护的放松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像沃尔玛这样的“商业恐龙”,2000年销售额近1900亿美元,现已在中国开设了8家店铺,其技术、资金、人才是现成的,只等政策开放后在中国复制。外资商业进入后,本地商界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寻求保护政府的保护。在保护措施可行的情况下,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越权审批中外合资零售企业的现象,国务院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从1997年起对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及时制止了零售商业领域盲目引进外资的行为。要求进行整改的外商投资企199家,整改的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中西部地区40%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必须由中方控股,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得超过40年),不得经营批发业务。外商独资企业按上述标准改造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商业企业。这些做法已成为保护国内零售业的最后过激行为。

我国的零售业与国外零售业差距较大。从规模实力上看,多年来形成了一个大而全、小而全的整体,多数企业各自为政,零售业态较为单一,企业习惯于单体扩张,分散经营,而国外大多数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通过规模经营降低成本;从经营观念上看经营者的文化素质、对于现代营销理念的理解以及企业的战略部署上都存在着差异,国际上大型商业企业基本上都投入了巨额资金,建立了属于自己的信息技术网络和营销组织网络,同时在营销策略上采用决策一体化,实行垂直、集权型管理以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优配置。国内企业往往只注重形式,急功近利,经营场所盲目追求大型化、高档化,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从经营方式上看,外资企业配售体系健全,拥有完备的进货渠道,母公司控制配送中心,确保企业购进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的商品,对名优产品低价买断,大量购进,且在经营上保持良好的信誉及清算方式,使其价格低于国内零售商业企业的5-10%。而国内企业习惯于赊销方式,由厂商承担风险,厂商不得不提高价格,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一个不太成熟的行业,在国际化浪潮和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政策取向受制于诸多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不作为。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比较优势、国际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战略和国家政策。竞争全球化并没有改变国家的作用,贸易自由化减少了对国内企业和产业的保护,但国家仍然是支撑企业和产业进行国际竞争的基础。全球商业竞争不应仅仅限于企业之间,政府更应巧妙地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政府层面来看,当务之急是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尽可能与国内企业保持一致,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尽快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暴利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同时,还应通过适当的途径鼓励企业进行联合、兼并。联合、兼并本应是企业行为,但政府的引导也是相当重要的,要创造一个有利于重组和资产流动的外部环境。

与外资零售商业进行竞争,只有联合起来,走规模化经营之路,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别无出路。在我国目前的零售企业群中,不乏中小型企业,关键是缺乏与外资企业进行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规模经营和多元业态网络是国外零售商制胜的法宝。如世界零售业的巨无霸沃尔玛,已在加拿大、巴西、印尼、墨西哥和我国建立了3000多家分店,1999年全球销售额突破1400亿美元,约相当于我国一年的财政总收入,相当于我国一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三分之一。

为了增强国内零售商业企业的竞争实力,国有零售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包括上市公司的合并等方式扩大规模,联合起来组成企业集团或连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购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首先,没有企业的联合,资金不够充实,大规模扩张就是一句空话。大规模扩张后,市场相对饱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成本和难度明显加大。其次,配送问题的解决也依赖于规模扩张,因为规模不够大,配送产生不了效益,反而会增加成本,象沃尔玛在美国的高科技支持的配送中心,投资额一般为8000万美元,能够支持100-120家分店的时候,才能够呈现出它的规模效益;而规模经营后,企业才有资金和实力,且必须解决

信息技术问题,大规模的扩张如果没有有效的信息流控制,企业就会失控。

国内零售企业的联合,在竞争不够激烈的时候,或许应该是一个企业自然而然的缓慢过程,而在外部竞争异常激烈和开放的压力下,应成为企业积极自主的选择。外资零售企业抱着几年不盈利的打算到中国市场抢滩,国内企业如果不立即行动进来,将会面临更加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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