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充分利用论文,专利论文,制度论文,企业技术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企业,正在迎接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在无情的市场面前,谁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谁才可能在竞争中获胜,否则,就必然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做出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为使专利工作更有利地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1日施行。这次专利法的成功修改,将对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机制,调动科技人员从事和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的形成。
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科学发明创造史。专利制度对于发明创造的推动作用,最经典的评价来自美国总统林肯,他形容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在制度上做了更合理的规定:
一、在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又确立了对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则。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规定过于机械,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高科技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以创新求发展,在拥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的同时,还必须有合理、有效的利益机制留住人才,并给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和舞台。专利法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就是给企业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企业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对科技成果的既符合企业利益,又符合科技人员利益的“双赢”的利益分配制度,以充分利用已有的物质技术条件,调动科技人员施展才能的积极性,协调共求发展的关系。
二、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和实施后,单位应当分别对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根据本次专利法修改案,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给予报酬,并且这项报酬应当是合理的。把应当给予奖励改为应当给予报酬,不仅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做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发明创造的实施是拴在一起的。企业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出发,应遵循该规定,制定出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制度,以最大限度地
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依靠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企业的科技成果获得专利权后,还会面临各种侵权行为的困扰,只有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才能保住市场和竞争优势。为此,企业必须了解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依靠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修订后的专利法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了保护水平:
一、增加了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的规定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虽然许诺销售行为尚未给专利权人造成实质损害,但由于其目的是为销售专利产品做宣传和市场推广,其销售行为一旦实施,势必造成专利权人利益的极大损害。因此,按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在原专利法中规定的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别人使用该方法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的基础上,新专利法又增加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许诺销售的规定,扩大了专利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范围。
二、增加了制止非法产品“合法”使用、销售的规定
原专利法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
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这给侵权人寻求非法产品的“合法”化造成可乘之机,也与国际惯例相悖。修改后的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善意使用和销售的主观无恶意,规定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侵权人利用原规定合法推销其侵权产品的漏洞,使任何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某商品是侵权产品时不得继续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强化了保护的力度。
三、增加了诉前禁止侵权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执法程序应允许采取禁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包括迅速的救济。并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必须有临时措施:一是需要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制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包括制止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二是为保存被指控的侵权的相关证据,我国执法程序中原无这种诉前可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与世贸组织的上述协议相一致,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这一制度,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方式的规定
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原专利法未对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做出规定,因而缺乏可操作性,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首先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
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如简化了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等,在制度上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对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起长期稳定作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制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迎接入世、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