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IEP实施中特教教师问题的思考
于天傲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摘 要: 分析在我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特教教师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认为其主要包括专业素养欠缺、难以适应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拟订的计划空有其表三个问题。就这三个问题及其原因展开讨论,并针对我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中特殊教育教师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即完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探索本土化新形式,加快个别化教育计划立法进程。
关键词: 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特教教师;问题;建议
引言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个别化教育的思潮传入我国,我国开始越来越重视特殊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试图通过个别化教育为特殊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而个别化教育需要依托个别化教育计划来更好地开展,因此,特殊教育教师需要为每个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然而,经过三十余年的实践,特殊教育教师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就我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践过程中特殊教育教师所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与总结,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以期能够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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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IEP实施中特教教师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欠缺。首先,在角色信念上,无法正确看待特殊学生。最新的一项研究指出,当教授普通学生时,实习教师往往认为自己是知识的传递者,这可能是因为实习教师教授普通学生的角色信念与自身学习经历有关;而教授发展性障碍学生时他们对其自身角色的信念则趋向于自我中心取向,这可能是因为实习教师较少接触特殊群体,教授此类学生对他们而言是充满恐惧的[1]。在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中,有很多教师在上岗前很少甚至从未接触过特殊群体,很难真正地理解特殊群体的需要,在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时往往只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编写“看起来合适”的计划。而在实际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学生的不了解,出现“看起来合适”的计划却“做起来难”的现象。其次,缺乏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相关知识的学习。在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教师来自非特教专业,对于这部分教师而言,要做好一份个别化教育计划,往往需要从零学习特教专业的知识并加以实践,而仅依靠教师的自我探索很难为特殊学生拟订出最适宜的个别化教育计划。
2.特殊教育教师难以适应个别化教育计划。首先,教育教学工作趋于工厂化和模式化。在一些特殊教育学校中,许多工作多年的老教师早已对自己所教授的课程了然于心,习惯于每天按部就班的、重复性的教育教学工作,他们拒绝做出改变,只想在自己的舒适区内工作,直到退休,是典型的“养老型”教师。这种“养老型”教师对于新上任的、意志力不够坚定的教师影响是很大的,新任教师对于特殊教育事业的激情都在这些“同化”中被腐蚀殆尽。其次,个别化教育计划工作量大且烦琐。第一,教师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所需承担的角色多元。在一些西方国家,一般认为,IEP是指由地方教育部门的代表、学校教师、心理学工作者、医生、社会工作者以及家长或监护人组成的小组为残疾障碍儿童制订的一份满足其个别化的学习需要的特殊教育及服务书面计划[2]。而在我国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时,通常由特教教师自己同时承担着学校教师、心理学工作者、康复师以及社会工作者等多个角色,这为教师增加了很多负担。第二,一个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可以有一本书的厚度,需要6个多小时的讨论与分析方可成文,这为特殊教育教师繁杂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负担。最后。特殊教育教师的自主性低。特殊教育教师在教学中对教材的驾驭受制于大纲、教科书的限制,在拟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时仍然需要考虑这一点。然而,针对于发展性障碍的学生而言,有些框架内的内容并不是最符合他们的实际需要的,如何将个别化教育计划与大纲、教科书灵活、有机地结合,对于特殊教育教师来说,仍然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嬗变学习理论认为,成年人是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反思和实践过程实现自身转变的。这个转变不是一般的知识积累和技能增加,而是一个学习思想意识、角色、气质等多方面的显著变化。[4]根据嬗变学习理论,培训不仅要注重教师知识和技能的增加,而且要改变教师内在的思想意识。教师培训需要考虑如何激发教师有意识地发掘自我概念,促进既有经验与新理念、新知识、新技能的交互,发生认知的改变。
2.鼓励特殊教育教师探索本土化的个别化教育计划新形式。首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自主权。个别化教育计划与教育教学内容脱节是我国IEP本土化的问题之一。如果不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对于课堂教学内容的自主权,仅仅依靠教师个人的智慧将个别化教育计划与教学内容整合,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是一个“计划”,而不能落到实处。所以,应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自主权,鼓励教师积极创新,探索最适宜特殊学生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其次,允许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适当调整。即使是一份具体的、经过长时间讨论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少IEP不符合学生教育成就的现实水平,或没有明确应当提供的详细的服务,或年度教育目标与短期目标缺乏内在联系[5]。在这种情况下,应鼓励教师在执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过程中对计划的内容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特殊学生的个别化需要。最后,积极探索本土化的评量工具。通过IEP检核表的研发来推动IEP的有效实施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应该鼓励特殊教育教师一方面积极吸纳和引进优秀的IEP评量工具,加以修订形成本土化的评量工具;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研发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本土化IEP检核表。
二、反思及建议
1.完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首先,对于入职前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应加强培养其理论和意识。对于师范专业的学生,将对残疾人积极的态度和信念培养融入教师培养的各个环节。教师信念影响着教师的教育实践和学生的身心发展,信念的获得需要互动和参与[4]。师范学生能够通过潜移默化的学习有效降低对残疾人的歧视甚至恐惧心理,从而在以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好地理解特殊学生的心理,发掘特殊学生的能力,为他们制订出更为适宜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对于非师范专业的学生来说,应加大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有关特殊教育内容的比例,加强非师范专业教师队伍的理论基础。其次,对于在职特殊教育教师,应重视培训其实践能力。第一,在职前与职后培训中加入更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相关内容,并定期开展研讨会来分析解决遇到的问题,支持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订。第二,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监督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执行。最后,提高特教教师的福利待遇制度。一是采取措施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鼓励特殊教育教师认真制订并落实个别化教育计划。二是在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方面为此类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提升特殊教育教师对于制订、执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内在动力。
3.拟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空有其表。首先,“外行领导内行”现象多。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是上级任命或普校转岗的,尤其是在公立学校,“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更为严重。若校长对个别化教育计划不予以重视,则会出现“出于应付检查临时制定的IEP多,按照科学、严谨的程序制定与实施的IEP少;屈从于上级压力被动制定IEP走形式的多,主动制定IEP并相应实施个别化教学的少”[2]的现象。其次,计划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评量少。第一,特殊教育教师所拟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目标不具体,难以评量。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目标可评量提出了要求,美国要求“长期教育目标与短期教育目标的评量方式和结果,除非是需要进行替代评量的重度障碍学生,IEP的短期目标可省略不写,长期目标必须是具体可测的学业与功能性目标”,台湾地区则要求IEP的内容应包括“学年与学期教育目标和达成学期教育目标之评量方式、日期及标准”。反观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教师所拟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很少能够把“可评量的目标”具体地写入计划中,更多的是笼统地概括。第二,缺乏可评量的工具。虽然目前国际上已出现了不少的IEP检核表,如美国新泽西州的州教育部门研发的《IEP活动的检讨》、PyechaPyecha在全国IEP调查报告中所使用的IEP评鉴检核表以及台湾学者卢台华研发的《个别化教育计划评鉴检核表》[3],但真正适用于我国实际的评量工具依然有待开发。
多目标组合优化问题,可以看作是一组参数(决策变量)到一组目标的映射[13]。在无线传感器网络节点安全优化部署问题中,需考虑提高网络的安全性的同时提高网络覆盖率,因此,引入多目标优化策略,设计了考虑安全性和覆盖率的两个目标函数。为此,建立基于安全连通度的多目标节点优化部署的数学模型:
3.加快推进个别化教育计划法律法规的确立。无论是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养欠缺的问题、IEP本土化进程较慢的问题,还是个别化教育计划束之高阁、空有其表的问题,究其根本,都与我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因此,加快推进个别化教育计划立法,是推进个别化教育计划的重中之重。参考美国IEP的立法演进,我国可通过建立专门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立法执行监督机关部门的方式,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后期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从而充分保证个别化教育计划的顺利有效实施。此类工作的开展与实现,可以使社会更加关注特殊教育,从而保证残疾儿童高效接受公立教育机会[6]。
结语
本文浅显地探讨了在我国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的现状中特殊教育教师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个别化教育计划立法是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在我国,要真正实现每个学生都能够得到适合的教育,实现IEP的本土化,依然有相当长的一段路需要走,特教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还将遇到更多的困难与挑战。
参考文献:
[1]辛伟豪,刘春玲,董鸣利.国外特殊教育领域教师信念研究热点[J].中国特殊教育,2018,(4):10-18.
[2]邓猛,郭玲.西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理论反思及其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10,(6):3-7.
[3]陈全银,汤艳秋,杨柳.美国与中国台湾地区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比较分析及启示[J].现代特殊教育,2018,(13):76-80.
[4]冯雅静.国外融合教育师资培训的部分经验和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12,(12):3-7.
[5]肖非.关于个别化教育计划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05,(2):9-13.
[6]戴士权.美国特殊教育领域中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立法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8,(5):33-38.
中图分类号: G76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9)15-0126-02
收稿日期: 2019-01-19
作者简介: 于天傲(1998-),女,辽宁鞍山人,学生,从事教师专业发展研究。
[责任编辑 吴 迪]
标签:个别化教育计划(IEP)论文; 特教教师论文; 问题论文; 建议论文;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