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移送的至2011年6月已办结的39起案件和事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29号]——(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公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计署论文,公告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案件论文,事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史东升等人骗取建设用地指标非法获利案
审计署2009年在土地资源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05年8月,史东升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顾旗章、高邑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付素林等人上下串通,通过虚假复垦骗取建设用地指标,再将指标销售给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政府或单位,从中牟利6000万元。2009年9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中央纪委和检察机关查处。2010年3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史东升15年有期徒刑,以贪污、受贿罪判处顾旗章死刑,缓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付素林无期徒刑,另有10余名涉案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了赃款、赃物及其他非法所得。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原局长陈庆元贪污案
审计署2009年在“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中发现,2002年至2008年,陈庆元通过指使该局部分干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截留单位收入等手段,私设“小金库”累计达1.28亿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小金库”资金800多万元。2010年1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查处。2010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庆元有期徒刑15年。
三、四川江油市文风社区原出纳刘敏等人挪用灾后重建城镇住房维修加固资金案
审计署2010年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至2010年,刘敏利用其管理灾后重建资金的工作便利,私自偷盖行政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挪用城镇住房维修加固资金423万元,交由刘远富用于经营及个人消费。2010年4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查处。2011年3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远富有期徒刑15年。
四、四川三台县刘营镇五洋村原村主任赵福江在发放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中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赵福江在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补助发放过程中,涉嫌受贿2.1万元。2010年3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查处。2010年7月,三台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福江有期徒刑2年。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盘锦支行原行长金鹰等银行职员受贿并协助辽宁富虹集团有限公司骗贷案
审计署2009年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08年,辽宁富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富等人,指使企业员工编造粮食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从该行辽宁辽阳、盘锦等分支机构骗取粮食收购贷款4亿多元;多名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有关粮食收购等业务系虚构,仍违法发放贷款。2009年4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1月,辽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和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富虹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仓储运有限公司罚金6300万元和7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786万元;以骗取贷款罪、行贿罪判处李志富等12人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判处金鹰有期徒刑11年,判处韩群等13名银行工作人员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
六、吉林省九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人李树岩等人与当地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骗贷案
审计署2009年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李树岩、李树君兄弟等人与该行当地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勾结,采取编造虚假财务资料及收粮凭证等方式,骗取粮食收购贷款2亿多元。2009年4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0年12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树岩、李树君等4人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王风元等7名银行工作人员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
七、内蒙古通辽市民营企业主陈培禄骗贷案
审计署2009年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7年,陈培禄以其控制的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和另外一家关联企业的名义,采取虚构粮食购销业务并提供虚假担保等方式,从该行当地分支机构骗取粮食收购贷款4亿多元。2009年5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0年12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陈培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000万元。
八、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亚军等人骗贷案
审计署2009年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封亚军等人利用其控制的“湛大系”关联企业,采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及粮权证明等方式,骗取该行广东湛江市分行粮食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资金2亿多元。2009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0年8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封亚军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1年至5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九、民营企业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骗贷案
审计署2009年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民营企业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收购粮食的名义,采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和粮食购销合同等手段,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骗取粮食收购贷款18亿元。2009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1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该公司罚金8000万元,并追缴所得赃款17.61亿元及孳息;以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该公司财务总监卢敏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缓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十、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京沪高铁三标八分部项目原经理王锦迎等人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2009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2月,王锦迎等人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发票和入库单等手段,侵吞项目建设资金380多万元,并挪用项目建设资金170多万元为他人购买钻机。2009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查处。2010年12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锦迎有期徒刑10年。
十一、中铁十一局汉宜铁路项目部财务部原部长王利达等人侵占国有资产案
审计署2010年在汉宜高速铁路项目审计中发现,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王利达和中铁第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罗克卿分别以个人名义购买轿车支出56万多元,在施工成本中列支。2010年5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查处。2011年1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利达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罗克卿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十二、贵州印江县教育局原局长王昌杰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审计中发现,2008年6月,印江县建筑工程公司、铜仁地区建筑公司在印江县教育局发包的天堂中学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10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贵州省公安厅查处。2010年12月,印江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昌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十三、福建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合作医疗科原科长陈泳贪污新农合资金案
审计署2010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10年1月至3月,陈泳利用职务便利,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伪造虚假住院材料,贪污新农合资金6.4万元。2010年8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查处。2010年11月,连江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泳有期徒刑7年。
十四、福建宁化县农民张河玉伪造住院资料骗取新农合资金案
审计署2010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10年1月,张河玉利用伪造的住院档案等,从宁化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骗取新农合资金7554元。2010年8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宁化县公安局,查处。2010年11月,宁化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河玉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十五、福建建瓯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借用人员叶忠贤和小松镇原副镇长余培胜贪污案
审计署2010年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中发现,叶忠贤和余培胜通过虚报工程完成量套取土地治理项目资金19.22万元,部分已用于个人消费等。2010年5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查处。2010年10月,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定余培胜、叶忠贤犯贪污罪,鉴于其主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十六、江苏宝应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套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账外存放问题
审计署2009年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宝应县农业资源开发局虚报开发项目套取财政专项资金326万元,其中115万元存放账外;未经招投标违规将总额108万元工程直接发包给关系人实施。2010年1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江苏省纪委查处。2010年9月,宝应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宝应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朱志扬、副局长刘如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农财科科长李长庆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科员马学春行政警告处分;被套取的专项资金已追回。
十七、江苏高邮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套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并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审计署2009年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09年,高邮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在组织开发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收费共310万元,并从中套取6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2010年1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2010年8月,高邮市监察局给予高邮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原局长吴恒华、现任局长于洪和局办公室副主任房爱平、高邮市财政局农发办主任张生坤行政警告处分;被套取的财政资金及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已追回。
十八、四川岳池县花板乡卫生院虚报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套取新农合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10年5月,岳池县花板乡卫生院采取多计住院天数、编造住院记录等方式,虚报参合农民住院费用,从而套取新农合资金11万多元。2010年5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岳池县纪委查处。2010年6月,该卫生院两位院长被免职或解聘,相关责任人员被调离岗位,套取的新农合资金已追回。
十九、辽宁新民市大柳屯中医院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2月,新民市大柳屯中医院将向乡村医生调拨药品收取的手续费、国有资产出租等收入未入账,私设“小金库”金额31万多元,至审计时结余4万多元。2010年11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新民市纪委查处。2010年12月,该医院院长王乃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院长王文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结余资金已追回。
二十、河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总站违规收费存放账外问题
审计署2009年在地方财政收支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河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总站在没有国家收费政策依据且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取农机演示费、选型费、技术服务费等共1062万元,并通过虚列支出转移到账外。2009年10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河北监察厅查处。2010年6月,河北省监察厅对农机总站站长马耀辉、副站长李少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张连进行了诫勉谈话,已追回违纪资金211万多元。
二十一、安徽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东街居委会原书记陈兵等人违规冒领城市低保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8年至2009年,陈兵等6人违规将本人及家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领取城市低保资金共71056元;居巢区民政局将聘用5名城市低保代办员列入城市低保补助范围,其工资通过城市低保资金发放,共发放117580元;居巢区民政局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该区10户低保户在多个居委会重复申领城市低保资金,共领取165510元。2010年3月,审计署将上述事项移送给安徽省监察厅查处。2010年9月,陈兵等人受到免职、留党察看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相关资金已追回。
二十二、安徽全椒县违规使用城市低保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9年,全椒县将9户共22名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至2009年11月底累计发放低保资金59864元;2007年12月,全椒县城市低保对象清理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城市低保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45000元。2010年3月,审计署将上述事项移送给安徽省监察厅查处。2010年9月,全椒县民政局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副县长和县财政局长被诫勉谈话,相关资金已追回。
二十三、安徽淮北市烈山区原人大代表、二郎庙居委会原主任孟凡民等人以权谋私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发现,2010年9月,孟凡民等4人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低保证明和租房合同等保障性住房资格申报材料,使本人亲属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共16476元。2011年1月,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指出该问题后,烈山区纪委和监察局予以查处,给予孟凡民等人撤职、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孟凡民的人大代表资格也已被罢免。
二十四、发展改革委机关服务中心原正处级专职纪检监察员李平贪污受贿问题
审计署2009年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李平在经办相关会议过程中,从经办会议的宾馆领取现金62万多元,其中大部分由其个人支配使用,涉嫌受贿45万多元、贪污5万多元。2009年3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发展改革委纪检组查处。2010年11月,发展改革委开除李平党籍并予以辞退,相关资金已追回。
二十五、交通运输部所属规划研究院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交通运输部所属规划研究院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金额共1491万元,其中1278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等支出。2010年1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交通运输部查处。2010年2月,规划研究院原副院长朱鲁存和水规所原所长毛亚平被免职,并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受到了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资金已追回。
二十六、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09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以外协费名义套取财政专项资金403.2万元,并以不规范发票报销套取资金24万多元,用于职工福利支出。2010年5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国资委查处。2010年,国资委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相关资金已追回。
二十七、交通运输部公路研究所ITS中心原主任齐彤岩贪污受贿问题
审计署2008年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7年,齐彤岩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9万元。2009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交通运输部纪检组查处。2010年4月,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对齐彤岩作出免职处理和通报批评,相关资金已追回。
二十八、国土资源部所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套取财政资金用于组织职工旅游支出问题
审计署2009年在“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国土资源部所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会议费名义套取资金79万多元,用于组织职工旅游支出。2010年4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国土资源部监察局查处。2011年,国土资源部给予该评审中心原主任王志红免职处理、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中心副主任杨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套取资金已追回29万元。
二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审计署2009年在“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中发现,2007年至2009年,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12名干部以咨询费、会议费等名义,套取资金328万元设立“小金库”,已支出296.76万元用于送礼等。2009年11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中国民用航空局纪检组查处。2010年,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该中心原主任施鼎豪免职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套取资金已追回31.24万元。
三十、上海江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挪用贷款问题
审计署2009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江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以京沪高铁项目征地拆迁名义从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的贷款13.2亿元,用于江桥镇土地储备开发、归还银行贷款等与京沪高铁无关项目。2009年12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查处。2010年3月,被挪用的13.2亿元贷款资金已追回。2010年6月,江桥镇党委书记、镇长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江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十一、山东曲阜市息陬镇政府及所属单位违规收费获利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息陬镇政府及所属单位违规向京沪高铁施工单位收取地材管理费50多万元、在向京沪高铁施工单位供应砂石料中非法获利34万多元。2010年10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济宁市监察局查处。2010年11月,济宁市监察局对息陬镇镇长进行了诫勉谈话;违规收取的管理费和非法获利已追缴。
三十二、河北吴桥县交通运输局挪用道路维修改造补偿费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吴桥县交通运输局将以京沪高铁施工单位工程车辆损坏当地道路的名义获得的道路维修改造补偿费中的502万多元挪用于新建“交通综合服务中心”。2010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河北省监察厅查处。2010年10月,吴桥县交通局局长董维利、计财股长梁兰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挪用资金已追回。
三十三、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铁八工区项目部账外存放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经八工区项目经理闵召龙、书记谢志文和总会计师童长贵同意,该工区将销售钢筋边角余料和废钢模板等材料取得的收入95万元,存入个人银行卡内,未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2010年10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查处。2010年10月,闵召龙和谢志文等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童长贵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账外资金已收回50万元,支付施工纠纷赔偿的45万元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三十四、河北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局长李进福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7月,李进福作为京沪高铁廊坊段被拆迁户,利用虚假土地使用权证,多获取拆迁补偿22.18万元。2010年8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廊坊市人民政府查处。2010年12月,李进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骗取的补偿已被追回。
三十五、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河道管理局账外存放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岱岳区河道管理局在泰安市商业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私存建设资金220万元;该局总工程师刘桂巍私自将6万元监理费及验收费存入个人账户,从中支付伙食、办公等费用4.5万元。2010年10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泰安市监察局查处后,账外存放的工程建设资金已经纳入账内核算管理,刘桂巍个人账户余款1.5万元已追回。2010年11月,邢万宝(该局局长)、刘桂巍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
三十六、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转移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采取伪造工资表虚列支出等方式,将以中心实验室名义对外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76.7万元转移存放账外。2010年7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查处。2010年7月,该中心实验室主任周小勇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资金已追回。
三十七、山东禹城市京沪高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9月,禹城市京沪高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列支出等方式,将京沪高铁建设资金5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其中48.33万元用于办公费用等支出。2010年6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禹城市监察局查处。2010年7月,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蔡明忠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陈勇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账户余款1.47万元已追回。
三十八、山东曲阜市交通局截留赔偿费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京沪高铁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曲阜市交通局截留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共241万多元,并从中安排支出186万多元。2010年10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济宁市监察局查处。2010年11月,济宁市监察局对曲阜市交通局局长进行了诫勉谈话;截留资金余款55万元已迫缴。
三十九、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大龙潭工程监理站账外存放资金问题
审计署2010年在恩施清江大龙潭水利枢纽工程审计中发现,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大龙潭工程监理站将恩施清江大龙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的25万元监理费,未纳入监理中心会计核算,用于发放监理站职工奖金和其他支出。2010年3月,审计署将该事项移送给长江水利委员会监察局查处。2010年4月,监理站负责人陈安庆及职工王津被通报批评,相关资金已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