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的辩证关系及其本质规定_辩证唯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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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的辩证关系及其本质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代表论文,辩证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980(2005)05—0010—04

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很明显的,理论界也已有不少论述关系①。但这一重要思想对辩证唯物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则很少见人谈论。看来不是不想谈论,而是不好谈论。主要困难是无法从外部找到两者间一一对应的理论联系。因此我们要做这项工作,只有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身的理论结构入手。而在“三个代表”理论体系中,最能集中反映该理论对辩证唯物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的,莫过于它对自身本质的规定。因为“本质”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列宁甚至说,辩证法特别是研究本质跟现象之间的对立的。② (第278页)

一、“三个代表”的本质规定源于三者的辩证关系

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同时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辩证唯物主义,从现象到本质是认识的飞跃,因而本质是间接反映而非直接呈现的。这样就有“三个代表”与“一个本质”的关系需要我们思考。其中与辩证唯物主义密切相关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一本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怎样(从“三个代表”中)得出来的?实际上也就是问:“三个代表”的本质为什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又如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本质?这种关于本质的追问,不仅可以让我们切实看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辩证唯物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而且能够推动我们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

把“三个代表”的本质规定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初看起来似乎是基于第三个代表,即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这一个代表的特别强调。如果这样理解,讲“三个代表”的本质就成了强调其中一个的重要性。仅就这一个代表孤立地看,这样理解完全是可以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但是如果把“三个代表”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看,这样理解就隐含着思想上的误区。因为本质具有优先性,如果“三个代表”的本质是三者中的一个,那么在“三个代表”之间就形成了本质和非本质的区别。可是难道我们能够说另两个代表,即“代表先进生产力”和“代表先进文化”是非本质、不重要的吗?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都没有这种“一主二从”的意思。“三个代表”之间若有主次轻重之分,在理论上就会形成孰轻孰重之争,学习贯彻过程中就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片面理解,甚至以“抓本质”、“抓重点”的名义各取所需,用某一个代表来代替“三个代表”的完整思想。而一种成熟的理论自身就是应该能够避免这些不利倾向的。

人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过程具有把“多”归结为“一”的特点。如果我们说“三个代表”的本质在于第三个代表,那就等于说:“三个代表”说到底就是这一个代表。无论江泽民还是胡锦涛同志都没有说过“三个代表”的本质就是第三个代表。再说“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不是同义语,尽管两者有很大的相关性。从命题结构的逻辑性质来说,“本质”作为谓项与其被述说的主项之间确实具有同一(等于)关系。根据这种关系我们可以说:(如此这般的)“三个代表”说到底就是这“一个本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问题是这个“一”不只是三者之一,而是对三者进行辩证综合的结果。这意味着“三个代表”和它的“一个本质”处于不同逻辑层次,而这正是认识的辩证法所设定的基本前提。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科学的任务就在于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马克思就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③ (第923页)

“三个代表”的本质不只是对三者之一的强调,更不能被归结为三者之一。于是我们只有设想它源于三者间的某种关系。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根据以上分析,首先可以肯定不是那种可以在同一平面上简单区分主次轻重的线性因果关系。也不只是三者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仍然是各要素之间的实体性关系,本质仍落在某一要素上,只是何者为本质不固定罢了。“本质”有实体性的和结构性的。实体性的本质是由事物内部某一个或几个实体性的要素构成的,因而本质和现象处于同一层面上。结构性的本质则是由诸要素相互作用关系的总和构成的,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规定是最好的例证:“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 (第56页)这样本质和非本质就不是同一平面上这个要素与那个要素的关系,而是分别处在整体与部分两个不同层次上。这样的本质超出了线性因果决定论,而以整体突现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体现了辩证法的总体性原则,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首要原则。

胡锦涛同志就是这样从“三个代表”的辩证关系中提炼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三个代表’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则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目的和归宿”。合起来说,“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仅就活动主体来说,“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由此得出:“这不仅提出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而且指明了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途径”。

这段论述对辩证唯物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集中体现在两点上。一是整体性原则:“三个代表”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就是从这一有机整体中得出来的,这一得出方式超出了在同一平面上抓主要矛盾或抓重点的传统思路,而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的作为关系总和并具有层次区分的本质观。二是实践性原则:胡锦涛同志对“三个代表”的辩证关系的多重描述,如基础和目的、前提和归宿、出发点和落脚点、创造者和享用者等等,都不只是从理论上进行权衡比较的认识关系,而是在实践中实际发生的非线性的功能关系,这种关系又与马克思所倡导的实践唯物主义精神一脉相承。这两个原则(整体性和实践性)结合在一起,事实上就已经构成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

整体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使得“三个代表”之间的关系脱离线性因果和互为因果的模式,而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张力结构。这种结构实际上就是“三个代表”的代表方式,也就是“如何代表”的问题所在。正是这种由“代表方式”形成的“张力结构”决定了“三个代表”的本质只能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代表方式”具体说来就是指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这正是“三个代表”理论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如何代表”这一问题方向则表明“三个代表”的理论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即关键在于如何去做。所以胡锦涛同志说:“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

二、“三个代表”的本质规定是“三个代表”辩证关系的实现方式

“三个代表”的本质规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全民共同利益的根本原则,而且是“三个代表”辩证关系的实现方式。

江泽民同志曾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因为我们“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后一句话可以作为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私的判别标准。只是需要我们把“自己特殊的利益”同一般的“自身利益”加以区别。共产党人也是血肉之躯,也要食人间烟火,因此也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共产党人没有这方面的“自身利益”是不合情理的。这种自身利益在进入法权关系之前,与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并不必然矛盾;有时也发生冲突,但是否愿意牺牲完全属于私德范畴。“自己特殊的利益”则是公共权力的特殊运用的结果。公共权力为公众即人民所委托,其正确运用依赖于一套规则和制度。权力运用规则对掌权者来说是普遍的,掌权者若对这些普遍原则进行特殊运用,即将公开权力用来谋取私人或局部利益,这样获取的利益就是与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因而是应该绝对排除的。但是排除这种特殊利益,毫不损害共产党人作为整体人民中一部分的自身合法利益,反而使得共产党人自身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起来:人民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这就等于后者完全代表了前者的利益;而这种代表方式正是上述本质概念的具体表现。

“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一国之内有阶级、阶层、政党、集团和个人等不同层次。依此顺序,“立党为公”的首要含义是超出本阶级本党派的特殊利益,而立足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全民共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因而也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历史上其他剥削阶级和政党在上升时期也能代表这种全民共同利益,并因此获得其统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这些阶级自身的利益与全民共同利益终有区别而不能完全一致,这种代表总是有限的和暂时的;由此决定了它们的统治地位总是暂时的,不能做到与时俱进。无产阶级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④ (第15页)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没有涉及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前后的不同情况。从历史上看,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前应该说还是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因为那时它本身就是旧社会的一个特殊部分。夺取政权以后,无产阶级便由一个特殊的阶级变成了普遍的阶级,这时它的阶级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也是基于这一点。

就我国来说,党所采取的执政方式进一步肯定了它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党领导国家的方式,不是多党竞争的轮流执政,而是多党合作的一党主政。这种党政合一的全权执政方式,使共产党实际上成了“社会的总代表”。④ (第12页)按照权责守恒原则,领导一切就必须代表一切。因此我们党所代表的就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利益,而不能是某一方面的特殊利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特殊利益”不单是指“某些特权阶层的”,有时也包括“无产阶级自己的特殊利益”。无产阶级本来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人们老觉得无产阶级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原因是把已经执政的“无产阶级”具体等同于某些特殊群体(如贫下中农),进而把经过片面理解的“无产阶级利益”同其他阶层(如富裕中农和知识分子)的利益对立起来。事实证明那样作对谁都不利,不仅伤害了其他阶层的利益和积极性,对劳动人民的具体利益和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也就不符合共产党的执政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是汲取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全民共同利益的实现方式,首先是通过国家法律来保障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使整个社会得以稳定有序的发展。国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是共产党的纲领路线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就是共产党代表全民共同利益的一种方式。如果法律本身已经体现了社会公正,那么依法治国就是共产党立党为公的具体表现。但是法律所能保证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各阶层的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如当前的下岗职工、城市农民工和广大农民群众,因为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在社会博弈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看似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定对他们来说却未必是公平的。尤其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不发达阶段,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就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因为他们的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所以也是全体的利益。他们的弱势恰恰在于他们无法自己代表自己的利益,因此需要别人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如何代表却始终是个难题。搞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已证明不是办法。仅仅依法保护他们合法权益也还不够,因为他们的利益有很大一部分无法从法律上反映出来,法律的本性就在于不偏袒任何人,哪怕是应该额外照顾的弱者。因此就特别需要共产党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通过党的方针政策来指导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或补充法律的某些不足,使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都得到合理满足。

概括地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全民公共利益的方式有二:一是通过国家法律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二是通过党的方针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前者是许多政党都能做到的,后者则只有共产党才做得到。这也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所在。但是这种优越性的正确发挥,需要我们在公平和正义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这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因其思路与过去单线性地“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很不一样。江泽民同志说:“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这里的“最大多数人”虽然未必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社会代表,但却肯定是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的最后根基。胡锦涛同志说:“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人民利益标准高于生产力标准,是因为发展生产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仅从这两方面就可看出“三个代表”之间最终还是有一个比重问题。但这个比重不是要素上的,而是层次上的。这样在抓重点或抓本质的时候,就不至于像以前那样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利益对立起来,而是把人民内部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起来,并综合成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辩证唯物主义最富有创见性的运用和发展。所以胡锦涛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我们说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里的“本”、“基”、“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由此可见,“三个代表”的本质规定“立党为公、指政为民”同时也是“三个代表”辩证关系的实现方式。而随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针的落实贯彻,这种辩证关系将会更好地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注释:

①邢贲思.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典范.[J]求是(北京),2003(16)

②[苏]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③[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④[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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