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已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的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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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7月13日消息,从2004年开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取消现在并存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基本上都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两种统计口径并存。1998年以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一直按照财政部1988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这个统计口径即贷款四级分类制度。

1998年5月,商业银行开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度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并于2002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该指导原则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简称为五级分类。

中国农业银行的一位人士说,从实行了很多年的四级分类制度要一下子过渡到五级分类制度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出现一个银行内部两种统计口径并存在局面。

五级分类是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分类标准。监管当局据此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报送分类结果,以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并以此要求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准备。五级分类制度并非商业银行内部应该使用的贷款分类(或债项分类)。

一位监管人士指出,目前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能够满足监官当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基本情况的需要,并不能充分满足商业银行有效进行信贷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自己的贷款分类应该比监管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复杂得多。

这位监管人士说,对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贷款评级体系或债项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将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各国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IRB法)。

与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的贷款五级分类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历史数据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分别计算出表示贷款人和债项风险大小的绝对数量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IRB法与五级分类一大区别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开来考虑,从而避免影响借款人和债项分类结果的风险要素交叉发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级分类在考虑到借款人还款能力时,还同时考虑债款的抵押和担保,难以保证更加准确地反应两类不同方面的风险。

这位监管人士指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作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要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据了解,通过学习新资本协议,中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行动,首先就是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对贷款作进一步细分,向提高贷款管理水平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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