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组织论文,村民自治论文,地位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标志着村民自治正在向深层次推进。如何认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如何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村委会直选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农民群众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决不是偶然的,与我们党领导的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实践密切相关,或者说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是党领导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
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提供了根本基础。在我国,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即间接民主;二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由群众依法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这种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扩大基层民主,使人民群众直接参政议政,管理自己的事务,已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但是,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与政治环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实行以生产队为组织形式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具备高效的动员机制,即可以迅速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又会造成农村基层民主的低制度化,使农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往往以阶级斗争、政治运动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济体制的变革,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亿万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真切地感受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存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经济利益的具体化必然带来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的增强。在生产队实已解体的情况下,农民群众如何参与村务管理,村干部如何产生,又如何监督村干部的行为,是农村生产关系调整以后,对农村政治上层建筑提出的新课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创造了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依托、以村民自治为农村事务新的管理方式的基层民主制度。
我们党高度重视这一新生事物,认为这是农民群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伟大创造,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村政治体制的创新。1982年公布的宪法第111 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又对如何建立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正式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及其框架。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亿万农民从此走上了依法自治的道路,也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开始向法制化、制度化目标迈进。经过10年的实践,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 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使村民自治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
可见,我国的村民自治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党所领导的农村改革,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开拓了广阔的政治空间;党所致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村民自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从宏观上安排了村民自治的走向。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实施的结果,是党的正确领导的结果。那种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对立起来,以村民自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观点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也是十分错误的。
二、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
村民自治不能排除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此,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都动摇不得。
首先,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我们党是无产阶级先进政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包括农民群众在内的亿万人民的自愿选择。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带领农民群众推进农村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发展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的战斗堡垒。党的执政地位在农村主要体现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上,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次,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必须谨慎操作,健康运行。只有在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才能更好地遵循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保持正确的走向。否则,将变成无序的民主,或为宗族势力和恶势力所控制,演变成破坏农村社会稳定、阻碍农村改革发展的异己力量。再次;是由我国农村现实状况决定的。我国农村社会情况复杂,传统观念、宗族血缘关系根深蒂固,既有经济工作又有政治工作,既有管理工作又有大量的群众工作,加上当前我国处在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这无疑给农村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难度。只有集中了农村优秀分子的基层党组织,才能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协调好各种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其他任何力量所无法替代的。
在村民自治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应定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领导。就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把握好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保证村民委员会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经济建设是最大的政治。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组织和带领农民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从政治上领导好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也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履行好职责;对那些以发展基层民主为名,破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行为,要坚决斗争,依法打击,保证村民自治的社会主义方向。二是思想领导。领导好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用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村民自治的过程是各种文化观念冲撞的过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不抢占主导地位,必然为其他思想文化所占领。为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党员和农民,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把村民自治与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加大对农民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民主法制教育的力度,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三是在重大问题、重要环节上领导。主要是在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等问题上,切实发挥党组织的中流砥柱作用,保证村民自治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例如,在民主选举中,乡(镇)党委要把握住大局,广泛动员,周密组织,精心运作;村党支部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作好具体工作,确保民主选举依法进行,实现党委、政府和群众“三满意”。在民主决策中,党支部要对全村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组织好村民参政议政,重大事情让群众讨论,引导群众正确决策。在民主管理中,党组织要领导村委会抓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的各种规章制度,使村民自治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继续推进。在民主监督中,村党支部首先要强化对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和考核,搞好党内监督,以此带动整个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推动村务公开,尤其是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村提留的使用、宅基地划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财务收支情况等,一律公开明示,给群众一个明白。
在村民自治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一个根本性的政治原则,但这并不等于党组织可以取代村委会,包揽农村的一切事务。从党组织的性质、职能以及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出发,还应处理好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党支部和村委会性质不同、职能有别,两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必须将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与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机结合起来,寻找各自工作的着力点,寻求双方的结合点。农村党支部既要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村民自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又要积极支持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村委会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凡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向党组织报告,并取得支持,坚持党领导下的自治、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
三、切实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实行村民自治,尤其是村委会直选,给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对党的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和要求,既要敢于领导又要善于领导,积极改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切实转变思维方式,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即由过去习惯包揽一切转变到抓大事、抓重点上来,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由过去偏重于对上负责转变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上来,多从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由过去注重行政命令转变到引导、教育群众上来,善于把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由过去单一重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作用转变到加强党的领导与实行村民自治同步推进上来,把党的领导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把握好这样几个环节:
第一、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认真抓好自身的学习和提高。着眼于农村改革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势,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素质,增强驾驭全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善于组织引导群众的能力。这是发挥好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前提。
第二、抓好对农村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在客观上启迪了农民群众的自主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这是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因此,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重点是抓好群众观念、民主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善于把握基层民主发展的进程,坚持依法办事。
第三、加强组织建设。要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村级班子结构。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实行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人兼。实践证明,这是最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村级组织领导体制。对村委会直选中比较年轻、素质好、得票多、群众威信高,但没进村委班子的,要纳入后备干部队伍档案,落实跟踪培养措施,一旦时机成熟,就让其挑重担。对目前还不是党员的村委会成员,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使其自觉向党组织靠拢。对能力强、工作好、作风正的党员村委会成员,应适时充实到党支部中来。
第四、搞好对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经过直选,大量的新成员进入村委会,他们虽然都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能力,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熟悉,缺乏工作经验。要利用县委党校和乡(镇)业余党校等阵地,集中对他们开展教育培训,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及法律法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工作的运行机制。针对换届选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法律法规不太明确的方面,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建制,完善机制。要准确界定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能权限,科学规范两者的关系,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理,既要体现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使农村工作的运作程序进一步规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