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_市民社会论文

黑格尔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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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0)05-0046-05

如果说宣称人拥有自然权利是17、18世纪西欧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实质性精神,那么,社会契约论则为它提供了概念框架和程序性解释。在社会契约论的诸多批判者中,黑格尔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他在前人的基础上,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并由此完成了对自由主义的全面批判。

尽管霍布斯认为统治和服从是唯一能以政治的方式把本性原是分开的个人转变为一个整体并使之存在下去的力量,因此主张无限制的主权,引出专制政体的结论,而遭到后来的自由主义者的激烈批评,也尽管他曾数次从自然的家长式权威类推合法君主权威,但是,他关于政治权威出自契约而非自然的著名论断使他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洛克象霍布斯一样,认为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但是洛克更为明确地指出,一个社会的建立,必须经过全体个人的同意。不得到每一个人的同意,就不能把他置于一种发布命令的权威之下,就不能加予他服从的义务。这就是政治权力(或者说政治社会、国家)的起源。而政治权力的目的,洛克多次指出,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洛克区分了国家与政府,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就其最后归属而言,掌握在人民手中,政府的权力不过来自最高权力的委托,“社会始终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这样,个人通过契约让渡给国家的绝非全部自然权利,而仅仅是为保证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所需要的惩罚权。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则始终属于个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1](P92、80)

卢梭反对17、18世纪的契约论者从所谓社会本能中寻找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在他看来,迄今为止社会上盛行的社会契约,仅仅包含着法律上的服从,和任何真正的道德上的服从恰恰相反。他激烈地反驳霍布斯,认为如果社会契约不是内在地把个人的意志结合在一起,而是借助于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联合起来,它就是荒谬的和不合理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2](P128-129) 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有道德价值。客观的服从和对法律的自由承认是卢梭公意说的核心内容。卢梭的这一试图改变权力本性的努力遭致后世英美自由主义者的激烈批评,但却引起了康德的强烈共鸣。康德通过确立实践理性概念,严格区分“是”与“应当”的界限,为社会契约的道德原则提出了纯粹理性的证据。在康德看来,人们藉以把自身组成为国家的这种原始契约,不必是事实,甚至也不可能是事实,它只是一种理性的观念。这就从法哲学角度提高了契约论的论证水平。如果说隐含在契约论中的自然法思想给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涂上一层道德哲学的色彩,那么,通过为社会契约提供道德方面的根据,阐发社会契约中的道德含义和价值理想,康德就同时复兴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康德与受他影响的费希特把契约论推向了它勃兴的顶峰。

黑格尔直接面对的是康德、费希特的契约论遗产,他对契约论的批判既不象历史法学派那样把社会契约看成一种历史事件来加以反驳与否定,也不象休谟那样以功利主义为立论基础来揭露契约论在逻辑上的混乱。他的社会契约论批判,首先指向其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

个人主义是一个包含多种思想、观点和学说的概念。从源头上看,“个人主义是罗马法 和基督教伦理的共同特征”。而“个人主义”这一术语,象“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一样,是一个19世纪的词汇,“主要决定这个词的20世纪的意义的,正是它在19世纪的历史”。在19世纪,“个人主义”又在不同的国家表达着不同的含义[3]。 我们在这里使用的“个人主义”,指的是作为古典自由主义主要思想的个人主义,用卢克斯的说法,可称为“政治个人主义”。这一在启蒙运动时期得到最明确表述的思想,正是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作自利的个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人人自危的状况的结果,个人的自我利益为秩序和政治权威提供了一个持续的基础。正如麦克弗森(C.B.Macpherson)所指出,霍布斯运用伽利略的“分析——综合”方法,把政治社团分解为它的各个最终组成部分,得出的不是家庭而是孤立的个人。[4] 在“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5](P322)中,切断了个人意志之间的一切联系, 结果发现剩下的只是个人意志的根本对立面:“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里,政治理论的问题,就在于解释一种联系怎样产生于这种互相对立的个人意志之间,这种联系不仅把个人松散地结合起来,而且最终把他们焊成一个整体。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不是自由主义的,但他以个人主义立论阐发社会契约论的方式,却发生了强烈而持久的影响。洛克同样认为体现在社会契约中的同意,是一种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对他而言,问题仅仅在于弄清楚“究竟什么才算是一个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1](P74)。在这里,保留和保护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如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是他论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前提。麦克弗森指出,这种承认占有财产的孤立的人的“占有性个人主义”,构成了近代“自由传统的根源”[6]。

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以个人主义立论的。卢梭说,主权者“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立法者“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7](P28、54)。而康德把“人是目的”宣布为绝对命令,确立了个人主义理论中的一条根本原则: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和内在的价值或尊严[3](P49)。

黑格尔对上述契约论者的个人主义思想展开了全面的批判并贯穿了他的全部著作。黑格尔认为,一个人的自我意识,不可能最初作为一个个人而获得,它只有作为一个从一个人的最初环境为起点的区别过程的结果才可能出现。而“个人权利”这一市民社会的话语,“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的时候才出现[5](P176)。因而个人、 个人权利都不可能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也不是个人简单的集合体。与契约论的个人主义立论相反,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社团的联合,而不是个人的联合,而第一个这种社团就是家庭。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深深受到古希腊政治理论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写《政治学》的基本前提是,人天生就要生活在城邦中,而“城邦”即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即政治社团。对此,黑格尔是高度认同的,而且在《自然法》中引述亚里士多德这段话时极富意义地将“城邦”写成德文字“das Volk”(民族)。无疑,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一样,反对用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学,“恰好像在其它学术方面一样,应该分析一个组合物为非组合的单纯元素——这就得把它分析到无可再分析的最小分子”[8](P4)。

当然,黑格尔与古希腊政治理论之间有着决定性的区别,他不再以家庭作为政治思想的基础。在他看来,建立在家庭的伦理纽带之上产生不了更多、更大的社团,进一步说,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家庭的作用在于产生那些被近代政治理论家充当其理论基础的有财产的个人。但是,黑格尔所谓即将进入市民社会中契约的有财产的个人,不是直接从自然状态进入契约的。黑格尔的“个人”在其意识中有一块伦理的组成部分,它不能直觉地或演译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而是预先倾向于把他们自己考虑为更大的社会统一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种原子式的抽象的个人,“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就已经消逝了”[5](P323)。对于黑格尔的“个人”而言,财产本身不是作为个人获得物,而是作为社会产物,黑格尔称之为“家庭财富”[5](P185)。凡此, 都表现了黑格尔个人概念的独特性。对黑格尔个人观、社会观、国家观的更为详细的考察,我们将另文进行,这里我们仅限于指出黑格尔对麦克弗森称之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批判。

麦克弗森指出:“洛克个人主义的核心是这样一种主张,任何人生来就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唯一所有者——绝对的所有者,因为他并不因为它们而亏欠社会什么——尤其是他的劳动能力的绝对所有者。”[9]从中出发,洛克把私有财产看作纯粹“自然的”创造物, 来自于特定的欲望、爱好、才能等等,他对私有财产权利的辩护表明了他是一个占有性个人主义者。

与此相反,黑格尔把私有财产看作是纯粹“文化的”创造物,看作自由的固有本质。有别于洛克基于人的自然方面考察财产权,黑格尔基于人的精神方面、社会方面考察财产权。他说:“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5] (P52)因此,“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么从需要方面看来,拥有财产就好象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5](P54)。“财产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5](P50)。

对洛克而言,在自然状态中即已充分确立的自我,作为一个生物学的实体准备把物体占为己有和内在化,而对黑格尔而言,人的自我和外部世界在自然物体变成为人的意志的财产时才相互都变成为独立的。黑格尔把财产当作意志自由的外在表现,把财产权的每一方面都分析为意志概念的深化发展(“直接占有”、“物的使用”、“物的转让”),反对基于拥有自己的身体而拥有财产的(洛克式)论证方式,这就为黑格尔确立了一个财产权的不可分割的牢固基础,使他区别于个人主义的财产权概念,建立了财产权的社会概念。从“财产作为意志的定在,作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只是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这种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赖以获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5](P80)。财产权仅仅存在于意志和他人的权利的相互承认的制度中。财产的继承是通过家庭制度为中介的,从而保留了财产的社会维度。在这里,财产权发挥着它的恰当作用,维护着国家的稳定性。这与把保护私有财产权当作国家存在的基础和目标的契约论是正相反对的。

财产权的社会概念,也包含了对道德的观点的克服。如前所述,自由主义传统中把政治权利和义务看作是一系列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康德那里通过先验的论证,导致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共同复兴。黑格尔认为(财产)权利存在于“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中,存在于伦理生活中,不仅克服了坚执自然领域从人与物的关系中论证(财产)权利的抽象观点,而且克服了坚执道德领域从个人主义的主体中论证(财产)权利的抽象观点。黑格尔说,意志对意志的关系“构成契约的领域”,它使人的自由获得具体体现[5](P80)。

同时,契约关系作为意志与意志的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从各自的“任性”出发的,“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地普遍的意志。”[5](P82)根据契约的这一基本性质,黑格尔坚持反对把政治义务建立在契约和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掺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这种观点“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5](P82)。

黑格尔要求我们再参阅他关于伦理和国家的论述。通过对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拒斥以及财产权的社会概念的建立,通过对契约的基本性质的分析,黑格尔完全改变了在财产权与由古典自由主义契约论所阐述的国家的建立之间那种手段——目的关系。他对市民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与国家中的政治行为作出了严格区分。“黑格尔的原则是经济学不能成为政治理论的基础。”[10]这并不是说黑格尔认为经济行为与国家无关,事实上,黑格尔从经济角度,以劳动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他的政治哲学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但是,黑格尔认为以经济行为来作为政治理论的基础是不够的,因为这一概念不能给人类尊严的本质以足够的对待,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

不仅如此,黑格尔在指出社会契约论把市民社会的各种规定搬到国家领域的僭越的同时,把社会契约论与政治经济学联系了起来,从而大大深化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自从卢卡奇的《青年黑格尔》发表以来,黑格尔哲学思想与其经济学思想的内在联系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领域。这里我们仅指出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经济学假设所作出的批判。

近代政治经济学家们把市民社会中人的活动看作是自然的、本质上外在于历史进程的活动,仅仅是“涉及单个自我的一种自然功能或者独白式(monological)事件”[11]。 从经济学的自然的和独白式概念出发,市民社会中的财产关系被看作是自然的,是所有其他社会、政治联系的基础。“政治经济学迎合市民社会的特性,然后与此相连,把政治归并为公民政府,把经济联系认作一个社会的特征,在这个社会中,特殊利益的追求被等同于政府的目的。”正如温菲尔德(R.D.Winfield)所指出,政治经济学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框架产生了影响[11]。社会契约论者把个人看作目的,把其他一切都看作手段,“其所想像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即仅仅站在政治经济学的立场上而已[5](P197)。

黑格尔曾高度评价过政治经济学,指出它“是在现代世界基础上所产生的若干科学的一门”。“这门科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5](P204-205)但是黑格尔又尖锐地批判了那种政治经济学看作哲学的真正体系的企图,指出政治经济学作为市民社会理论的限度在于,它停留在“知性”的水平上,它通过人籍以满足需要的劳动和相互作用来考察政治领域,只能理解“外部的国家,即基于需要,以知性来设想的国家”[5](P198)。

黑格尔指出,政治经济学与接受其人性假设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基于自然的市民社会先于政治国家而存在,这是违反现实的。他说:“由于国家是作为结果而在科学概念的进程中显现出来的,同时它又经证明为真实基础,所以那种中介和那种假象都被扬弃了,而它自己成为一种同样的直接性。因此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市民社会,而且也正是国家的理念本身与划分自身为这两个环节的。”[5](P252)

国家概念的这一特点表明,市民社会本身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过程的产物。市民社会的自治,也不是一个自然现象,而恰恰是一个政治现象。同样地,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该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什么从来如此的自然的产物,国家也不可能是个人订立契约的结果,“因为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5](P83)。因此,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反历史的“科学”,承认其自然假设的社会契约论同样缺少了历史的维度,两者同属关于个人、社会、国家的“虚假意识”。

揭示了政治经济学属于“知性”科学,黑格尔试图指出,在充满任性的原子主义的表面活动下面,产生着交互主体性的人类关系模式,而这些模式不可能用任何直接的方式加以认识,它们必须由哲学家来发现、揭示和描述。甚至在政治经济学的领域内,这也是一项哲学的任务,因为政治经济学尽管提供了一张关于近代经济结构的草图,但他们这样做依据的是关于人性的一些相当片面和简单化的假设,这些假设使他们对经济活动的那些必然的结果估计不足[12](P288)。这正构成了黑格尔要做的工作。他通过对“劳动所包含的解放的环节”[5](P208)的揭示, 通过对市民社会辩证法的展开,等等,终使他创立了关于个人与国家、理性与自由的独特理论。

归结起来,无论是把政治权利与义务看作自然权利以对抗国家权威,还是主张国家权力产生于契约,从而以此制约国家权力,在黑格尔看来,都是以市民社会的各种规定僭越国家领域,因而是错误的。如果说在黑格尔的时代,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已受到了自由主义思潮内、外部的左右夹击,特别是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在休谟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基础上,指出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的概念都是虚构,那么,黑格尔对其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而发起的釜底抽薪式的批判,则完成了对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击。政治思想的新的时代开始了。

收稿日期:2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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